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素材
為了理解西方司法制度進入台灣超過 120 年來,從法規範到法社會的發展,
觀察法律專業社群的活動,並追尋司法改革會議的在民國時代中國的歷史經驗,
本文會使用大量關於法律史和民國史的先行研究。在法律史的研究部分,主要有 王泰升所著之《台灣法律史概論》17、《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18、《台灣法律現代 化歷程─從「內地延長」到「自主繼受」》19、《去法院相告:日治台灣司法正義觀 的轉型(修訂版)》20等專書;以及同樣由王泰升撰寫的論文,如:〈日治台灣與 現代型司法的初次相遇及其遺緒〉21、〈概述台灣法的歷史〉22、〈再訪台灣的調解 制度:對傳統的現代化轉譯〉23。民國時代中國的研究方面,專書部分主要參考 李在全所著之《法治與黨治-國民黨政權的司法黨化(1923~1948》24、韓秀桃所
等合著,《刑法七十年之回顧與展望論文集(一)》(台北市:元照,2000 年),頁 1-76。
17 王泰升,《台灣法律史概論》(台北市:元照,2017 年 1 月,第五版)。
18 王泰升,《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台北市:王泰升,2010 年 9 月)。
19 王泰升,《台灣法律現代化歷程─從「內地延長」到「自主繼受」》(台北市:中研院台史所、臺 大出版中心,2015 年 6 月)。
20 王泰升,《去法院相告:日治台灣司法正義觀的轉型(修訂版)》(台北市:臺大出版中心,2017 年10 月)。
21 王泰升,〈日治台灣與現代型司法的初次相遇及其遺緒〉,頁 74,《月旦法學雜誌》,第 197 期,
2011 年 9 月,頁 69-91。
22 王泰升,〈概述台灣法的歷史〉,頁16-17,《台灣法學雜誌》,第290 期,2016 年 2 月,頁 13-19。
23 王泰升,〈再訪台灣的調解制度:對傳統的現代化轉譯〉,頁 106,《台灣史研究》,第 25 卷第 1 期,2018 年 3 月,頁 101-136。
24 李在全,《法治與黨治-國民黨政權的司法黨化(1923~1948)》(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12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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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之《司法獨立與近代中國》25、金以林撰寫之《國民黨高層的派系政治:蔣介 石“最高領袖”地位是如何確立的》26、陳紅民等所著之《南京國民政府五院制度 研究》27,並參考王泰升關於民國時代中國法律史的研究,分別是〈國民黨在中 國的「黨治」經驗-民主憲政的助力或阻力?〉28和〈臺灣司法官社群文化中的 中國因素—從清末民國時代中國追溯起〉29。黨化司法的部分亦參考劉恆妏所著
〈戰後臺灣的「黨化司法」-1990 年代以前國民黨對司法人事的制度性掌控及其 後續影響〉。30
本次研究並沒有正式進行口述歷史或當事人訪談,對於法律專業社群提出各 種主張的詮釋,基本上以正式出版品或各種公開場合的發言為主,搭配既有的口 述訪談與研究成果。在政府出版品中,將以《司法院史實紀要》之紀錄觀察司法 院從 1928 年成立到 2007 年間的發展歷程,31包涵司法行政、人事、大法官會 議、各種司法統計數字與各級法院的概況等層面,作為瞭解司法權運作的基礎資 料。其次,就歷年有關司法改革的幾次重要會議,如:1935 年的全國司法會議、
25 韓秀桃,《司法獨立與近代中國》(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 年 10 月)。
26 金以林,《國民黨高層的派系政治:蔣介石“最高領袖”地位是如何確立的》(北京:社會科學文獻 出版社,2009 年 11 月),頁 85-132。
27 陳紅民等,《南京國民政府五院制度研究》(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6 年 12 月)。
28 王泰升,〈國民黨在中國的「黨治」經驗-民主憲政的助力或阻力?〉,《中研院法學期刊》,第 5 期,2009 年 9 月,頁 69-228。
29 王泰升,〈臺灣司法官社群文化中的中國因素—從清末民國時代中國追溯起〉,頁12,《政大法學 評論》,第142 期,2015 年 9 月,頁 1-46。
30 劉恆妏,〈戰後臺灣的「黨化司法」-1990 年代以前國民黨對司法人事的制度性掌控及其後續影 響〉,《中研院法學期刊》,第24 期,2019 年 3 月,頁 1-86。
31 司法院在黃少谷院長任內,為保存司法院創設以來的史實,於 1980 年 10 月 18 日發布《司法院 史實紀要編輯委員會組織簡則》,開始有計劃地編纂司法院發展史,1982 年出版第一冊和第二冊,
1985 年出版第三冊,橫跨 1928 年到 1982 年之間的司法院歷史。林洋港院長時期出版第四冊(1989 年),接續從1983 年編寫到 1988 年。最近一次則是翁岳生院長時期的史實紀要(上下冊),紀錄 1989 年到 2007 年的司法院發展。惟從 2007 年迄今歷任之四任院長─賴英照、謝在全(代理)、賴 浩敏、許宗力,並未再出版史實紀要。
321947 年的全國司法行政檢討會議、331988 年的司法會議、341994 年到 1995 年的 司法改革委員會會議,35將透過司法院於會後統整保存的書面資料進行研究;本 篇論文的重頭戲─1999 年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之過程則詳實記載於《全國司法改 革會議實錄(上、下輯)》,36也就是本研究重構整個會議的關鍵素材。其他的研 究素材還有司法院在 1999 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前,為宣示其改革司法的決心提 出的《司法改革具體革新措施》37、在司改會議後從 2000 年到 2006 年間彙整其 邀請各界參與司法改革座談會內容的出版品、38司法院在 2002 年和 2007 年分別 出版的宣傳司法改革成果的小冊子,39這些資料也將運用於本文之中,讓研究者 得窺當年司法院召開各種推動司法改革會議之樣貌。
針對檢察體系的政府出版品,則有法務部耗時兩年自行編纂關於 1928 年至 1988 年間法務部發展史而出版的兩冊《法務部史實紀要》(一、二冊);惟須留意 的是,法務部的史實紀要內容並未包括高等法院以下之各級法院的資料。40此 外,還有法務部在 2005 年 7 月委託學者執行「臺灣檢察制度世紀回顧」專題研 究計畫,嗣後將研究成果之一出版成書,即《臺灣檢察史─制度變遷史與運作實
32 司法院,《全國司法會議彙編》(出版地不詳:司法院,1935 年)。
33 司法行政部編,《全國司法行政檢討會議彙編》(南京:司法行政部,1947 年)。
34 1988 年司法會議之紀錄,詳見司法院史實紀要編輯委員會,《司法院史實紀要(第四冊)》(台北 市:司法院,1989 年 11 月),頁 699-778。
35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司法改革委員會會議實錄(上)、(中)、(下)》(台北市:司法院,1996 年5 月)。
36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編,《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實錄(上)、(下)》(台北市:司法院,1999 年 11 月)。
37 1999 年 3 月 30 日公布,為宣傳手冊形式,並非正式出版品。
38 藉此突顯司法院投入心力推動司法改革,且並未忘記應隨時瞭解社會的脈動與需求。
39 前者為《司法改革全貌》,回顧1999 年到 2002 間司法改革的成效,向讀者報告進度;後者是《司 法改革八年》,為時任司法院長翁岳生卸任前,總結其任內推動司法改革的成果清單。
40 1980 年 7 月 1 日前,高等以下各級法院仍隸屬司法行政部,相關資料已由司法院史加以整理出 版,為了避免重複而有此取捨。法務部史實紀要編輯委員會,《法務部史實紀要(第一冊)》(台北 市:法務部,1990 年 7 月),〈編輯例言〉,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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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41,上述書籍將做為本文研究法務部、檢察體系與司法改革之關聯的素材。
政府出版品不可避免的會站在官方的立場來詮釋自身的作為,又由於民間對 於司法改革參與,除了掌握專業知識的非官方法律人外(尤其是律師),能夠取 得話語權,或者將自身的行動紀錄下來者較少,民間司改會是少數例外。因此,
本文亦將司改會為宣傳司法改革運動而自 1995 年開始定期出版的《司法改革雜 誌》,以及媒體報導或晚近出版的口述歷史、個人傳記、回憶錄等作品納入研究 素材,希望填補政府出版品之不足。另須說明的是,由於司法改革的各種議題 中,無論是官方或民間的法律專業社群,往往宣稱是為了保障人民的司法權益,
而沒有呈現其背後的結構性糾葛,這點在使用官方或民間史料時都必須特別留 意。
司法改革作為一個學術研究的課題受到重視,至今已有從各種不同視角開啟 的研究成果。有在各部門法學基於其學科專業,針對個別訴訟制度進行檢討研究 者,舉例而言,林宜萍爬梳蘇建和案的審判歷程,針對無罪推定、保障被告人權 等原則下的防止刑求、自白與證據法則的修正等刑事訴訟法修正,發掘蘇案在刑 事訴訟面向的司法改革浪潮下獲得關注、重啟再審程序、歷經各審判決無罪又死 刑、最終判決無罪的經驗,來探討司法改革的實踐情形。林宜萍提到,當時台灣 人權促進會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藉由蘇案批判司法弊病,點出司法改革應當面 對的問題,其相關救援行動也是促成 1999 年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原因 之一;不過,接下來林宜萍探討的重點是各界對蘇案救援行動的反應,大篇幅著 墨於再審、速審等訴訟制度的實務運作與變動對蘇案的影響。42
與此類似的還有陳憲裕對於法院組織變革的研究。陳憲裕從國治時期起介紹 司法權的各法院間隸屬與內部科層組織歷經威權、轉型、民主三個時期發生的變
41 這是一部解嚴後首見從台灣法律史觀點出發,考察台灣檢察制度的作品。王泰升,《臺灣檢察史
─制度變遷與運作實況》(台北市:法務部,2008 年 1 月)。
42 林宜萍,〈暗礁處處的台灣司法之路─從蘇建和案看台灣司法改革的變遷〉(台南市:國立成功大 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6 年 7 月)。
動,接著介紹司法院自 2002 年以降歷次提出的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內容,最 後則對修正草案提出修正建議。43簡言之,本身為職業法官的陳憲裕,對於「司 法改革」關注的核心大體上圍繞著「司法組織的改革」。
此外,蔡博方曾從社會學的角度,借用系統論的觀點,將「司法改革」視為 一個觀察的客體,以此觀察相關的法律制度操作與社會輿論,嘗試解答司法改革 有沒有可能避免專業主義。該份研究有提到審檢辯等團體提出的司法改革議題─
特別針對刑事訴訟改革的面向、司改會議召開過程發生的爭議(例如:參與會議
特別針對刑事訴訟改革的面向、司改會議召開過程發生的爭議(例如:參與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