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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1999 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召開與結果

第三節 正式會議之召開

面臨召開在即的全國司改會議,各機關團體間意見分歧與立場衝突,已在籌 備會議中相當程度地浮現出來,愈接近會議之前夕尤然。這種情形從全國司改會 議的周邊事件也可看出端倪。全國司改會議召開的前一周,司法院舉行餐會酬謝 籌備委員及工作人員,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廳長尤三謀至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蔡碧 玉所在桌位敬酒時,卻生出風波。據媒體報導,尤三謀在餐會中先質疑法務部預 計指派參與籌備會議的蔡碧玉職位層級太低,而後還做出用力拍打蔡碧玉背部、

強拉蔡碧玉到主桌敬酒等行為。事後,法務部揚言將杯葛司改協調會,經司法院 秘書長楊仁壽帶著尤三謀至法務部向政務次長曾勇夫為酒後失態道歉,法務部仍 召開記者會,檢察官林錦村表示當時其與檢察官陳玉珍試圖阻止,尤仍持續拉 扯,導致蔡哭泣不已;曾勇夫則強烈批評尤的言行是對女性粗暴的動作、也對法 務部非常不尊重,並指摘司法院長翁岳生當場即知情卻未立刻處理。119隨後,尤 三謀表示願請辭負責,法務部部長葉金鳳則表示繼續參與全國司改會議,但改派 林錦村、陳玉珍參與協調會。120

對於上述敬酒事件,媒體將之評為司法院與法務部因司改而生嫌隙與心結的 象徵。輿論固然認為尤三謀的行為屬應受非難的惡質飲酒及應酬文化、司法院長 官於事發當下未予妥善處理,卻也指出,法務部接連召開兩場記者會、讓陳玉珍 從宜蘭馳赴台北向媒體批判尤三謀性騷擾、乃至改派層級較低的檢察官與會等動 作,似乎是要就即將召開的全國司改會議達到先發制人的目的。121同時,媒體指 出全國司改會議實際上由司法院主導,與處於被動且備受改革議題衝擊的法務部

119 〈酒後失態 司院廳長道歉 法部砲轟〉,《聯合報》,1999 年 6 月 29 日,1 版。〈尤三謀無禮 翁 岳生不理 城仲模不管〉,《聯合晚報》,1999 年 6 月 29 日,3 版。

120 〈敬酒風波 現場陳述〉《聯合報》,1999 年 6 月 30 日,3 版。〈法部改派檢察官去司改會〉《聯 合晚報》,1999 年 6 月 30 日,2 版。

121〈司院吐醉話 法部打醉拳〉,《聯合晚報》,1999 年 6 月 30 日,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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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間氣氛緊張,雙方就訴訟制度改革不同調,法務部才因而藉著敬酒事件宣洩對 司法院積怨已久的情緒。122

法務部是否藉由處理敬酒事件表達對「被改革」的憤懣,固然難以探究其真 實目的,但現今仍可以從《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實錄》觀察出各機關團體就各司改 議題的意見大相逕庭且爭持不下。本節將回顧劃分為三組進行討論的正式會議開 會過程,探究當時各界在哪些議題形成共識或仍有齟齬、其堅持己見所執理由為 何、以及會議最終結果。同時,藉此分析 1999 全國司改會議失敗的可能原因。

第一項 各項議題下「力」與「利」的衝突

經籌備會議歸納各界提出的司法改革主張,所有議題共拆分、整理為三組,

為期三天的正式會議中,由同樣分為三組的與會代表在前兩天同步進行討論,各 組再於最後一天的全體會議中報告各組討論結果。籌備會議將議題分組時,曾考 量到正式會議時間有限、各議題複雜程度不同而進行調配。邱聯恭教授之所以在 第一組第一次會議開場即說明:「本小組之議案有很多將會牽涉他小組之議案,

如公設辯護之制度牽涉第二組,故我們討論之議案不一定是獨立的」123,正是基 於上述議題分類方式導致各小組討論內容彼此互有關聯、甚至有部分重複的緣 故。為了分析與論述方便,本文將議題進行重新編排。第一款為機關定位及組織 架構,主要探究司法院定位問題。第二款則是訴訟制度,由於訴訟制度規範賦予 機關的職務與權力與人民的權利息息相關,落實人民訴訟權保障、合議制度的落 實、研採人民參與司法審判制度、民事與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民事與刑事法庭席 位改造、強化檢察體系提升犯罪偵防能力等議題,均在本款併予探究。第三款為 司法人員的考選、養成、監督,討論法官、檢察官、律師的人事制度改革。需再 次強調的是,本文並不打算評析各機關團體就上述議題提出各項主張、方案的優

122〈法部明拒與會 積怨情緒反應〉,《聯合報》,1999 年 6 月 29 日,3 版。〈院部心結未解 司改結 果難料〉,《聯合報》,1999 年 6 月 30 日,3 版。

123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編,《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實錄(下輯)(台北市:司法院,1999 年 11 月),頁 906。

劣比較,走向制度選擇的討論,而是希望透過觀察法律專業社群內的哪些機關、

團體或個人關注何種議題、對改革的態度與想法,彼此立場的差異與背後關於權 力和利益的衝突,來探討召開這場全國司改會議的意義。

第一款 機關定位及組織架構

在這場會議中,「司法院的定位」被視為司法改革的重要基礎。當時的制度 由司法院設大法官掌理憲法解釋、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並肩負司法行政業務,

卻未直接掌理公務員懲戒與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的審判。司法院代表認為,現 行制度與憲法不符,124且會使民眾誤以為司法行政凌駕審判,「司法院的定位」

應被視為司法改革制度面的根本問題。125在開會前,司法院與民間司改會等團體 均曾加以研議,並一共提出甲、乙、丙、丁、戊五項具體處理方案,交由正式會 議的第一組分組會議討論。126

處理「司法院定位」的方案看似繁多,實際上大致分為兩派意見。行政法院 院長鍾曜唐與李鴻禧教授均認為當前可採「一元多軌制」之甲案,待日後完成金 字塔型構造的訴訟制度,則應採「一元單軌制」之丁案。127許宗力教授則認為應

124 憲法第 77 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 之懲戒。」憲法第78 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125 參照行政法院院長鍾曜唐、司法院民事廳廳長廖宏明、行政法院評事彭鳳至、臺灣高等法院院 長吳啟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庭長莊崑山聯合發言。司法院司法行政廳編,《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實 錄(下輯)》,頁909-910。

126 五項方案包含:「一元多軌制」之甲案,大法官會議轉為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與現制之司法院、

行政法院、公懲會均改設為法庭且併入司法院,使司法院成為最高審判機關;「多元多軌」之乙案,

司法院改為僅設有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院,另有正、副院長,與最高法院、行政法院並存;「多元 多軌」之丙案,司法院改由大法官組成而不另設首長;「一元單軌制」之丁案,司法院設大法官12 15 人,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與憲法解釋;「二元二軌」之戊案,廢除司法 院,另設憲法法院掌理釋憲權,原行政法院與公懲會均併入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掌審判權,憲法 法院與最高法院互不隸屬。司法院司法行政廳編,《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實錄(下輯)》,頁886-887。

127 鍾曜唐代表聯合發言者如前揭註 125。李鴻禧代表律師尤美女、姜志俊、李念祖、及台灣法學會 理事長許志雄聯合發言。司法院司法行政廳編,《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實錄(下輯),頁9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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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多元多軌制」之乙案,強調此案與現況較接近而可節省變動的行政成本。128 這兩派意見各有其擁護者,其中,支持甲案者希望以大幅度變革破除行政凌駕司 法的印象,並可配合金字塔型訴訟的實施縮減案件量後,展望轉採丁案,方不致 影響人民的訴訟權利;129選擇乙案者,則期待以最小幅度的改變來淡化司法行政 色彩即可,保留各專業法院,確保人民有充足的救濟管道。130

觀察雙方的論述,內容大同小異。其理由不外乎保障人民訴訟權利、削弱行 政干預審判的可能性,卻產生兩種不同結論。本文認為,這或許是因為論者對於 改革幅度與結果早已有既定的想像。再者,從支持甲、丁二案者的說法來看,實 際影響訴訟案件多寡及人民可分配之訴訟資源的關鍵,在於可否落實金字塔型審 判構造。申言之,若不能改善訴訟制度,無論司法院採取何種定位,訴訟權利的 保障對人民來說猶如空中樓閣,影響最大的其實是審檢辯三方的權力消長。由此 看來,司法院定位問題交由法律專業社群自行討論決定,並回歸民主憲政程序處 理即可,似無提出於全國性會議討論的必要。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議題討論過程中,發生院、檢機關代表之間擦出「火 花」的插曲。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黄瑞華為甲、丁二方案說項時,主張現況有那麼 多的上訴案件的原因之一為一、二審的審判程序中檢察官缺席,導致法官必須

「球員兼裁判」地兼替檢察官的角色,使得人民難以信賴其判決。131對此,唯一 一位就「司法院定位」獨立發言的檢察機關代表莊春山檢察官認為,黃瑞華的說 法過份地將人民對司法不信任歸罪於檢察官不蒞庭。132回顧過去在籌備會階段,

檢察機關並未參與「司法院定位」的提案,正式會議中亦幾乎無代表就此發言,

128 許宗力代表聯合發言者為聯合報社長張作錦、教授陳惠馨、監察委員江鵬堅、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主任檢察官江惠民。司法院司法行政廳編,《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實錄(下輯),頁911-912。

129 如:中國時報社長黃肇松、監察委員黃武次、最高法院法官楊隆順。司法院司法行政廳編,《全 國司法改革會議實錄(下輯)》,頁914、917-920。

130 如陳清秀教授、江義雄教授。司法院司法行政廳編,《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實錄(下輯),頁

130 如陳清秀教授、江義雄教授。司法院司法行政廳編,《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實錄(下輯),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