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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1999 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召開與結果

第一節 各機關團體的會前準備

經過幾番波折,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終將在 1999 年 7 月展開,司法院率先為 此提出《司法改革藍皮書》列舉改革目標與事項。司法院院長翁岳生透過藍皮書 的引言宣稱,司法改革的取向當以人民為主體,「實現司法為民的理念」。16細觀 諸項改革措施,大致可分為三類。17首先,司法機關組織方面,以司法院審判機 關化為方向,為司法院定位提出三大方案,擬提交全國司改會議決議;並為劃新 行政訴訟制度,研究是否裁撤最高行政法院而於司法院設行政訴訟庭,以及是否 裁撤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而併入行政訴訟程序,由行政法院及憲法法庭掌理。18其 次,針對司法人員的考選與培育,司法院將加強律師遴選轉任法官機制,並與考 試院協調放寬學者轉任法官資格,同時拋出審、檢、辯考訓合一、司法官訓練所 改隸司法院等兩項議題。19在評鑑與監督方面,司法院則檢討現行制度─加強「法 官自律委員會」功能、成立裁判書類審查小組檢驗法官判決品質、放寬法官評鑑 聲請要件、建立法官職務考核資料、持續辦理法官財產申報審查,另外,預計經 全國司改會議討論法官屬性及俸給等事宜,再據以研議《法官法》立法,建立不 適任法官淘汰機制。20上述事項多半為 1998 年民間版《法官法》草案在立法院審 查時曾經討論的議題,相對於司法院一再延宕提出其研擬之《法官法》草案,在

16 司法院,《司法改革具體革新措施》(1999 年),頁 2。

17 藍皮書原本的編排將各項改革措施分為「實現司法為民的理念」、「建立權責相符的正確觀念」、

「提供合理的審判環境」「推動公平正義的訴訟制度」與「改造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制度」五大類,

但各分類下具體改革措施有重疊或相似者,為方便研究分析,本文將之重新分為三類。

18 司法院,《司法改革具體革新措施》,頁 26-28、30-31。

19 司法院,《司法改革具體革新措施》,頁 32-33。其他為了增進法官專業能力的具體規劃包含:建 立各領域專業諮詢管道供法官辦案使用、以在職訓練辦理各項研究會,提供法官最新法學資訊、充 實專業知識、編列預算充實法院圖書資源、籌設司法人員研習所及建立其他在職進修制度、辦理供 審、檢、辯、學交流之座談會、遴派法官出國考察或邀請國外法官學者來訪、推動兩岸法學交流等 等。此類措施均屬司法院可自行辦理而無爭議的事項,故不在正文中詳列。司法院,《司法改革具 體革新措施》,頁10-11、33-34。

20 司法院,《司法改革具體革新措施》,頁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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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司改會議前夕,司法院率先主動提出「法官自律」、調整(即調高)俸給等 主張,流露出司法院有意在該次會議積極爭取權力並維護原有利益的心態。

司改藍皮書中,與人民權利最為密切的應屬訴訟制度相關改革措施。除了擴 大訴訟輔助與平民法律扶助、提供便民措施以外,21民事與行政法庭將調整座位 讓當事人與代理人同坐、兩造相對以便辯論;刑事法庭是否讓檢察官與被告席位 對等以落實當事人平等精神,則有待全國司改會議協商。22影響更廣的是,司法 院以「第一審為堅實事實審、第二審為事後審、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為改革方 向,未來藉由法官法立法打破一、二審法官職等限制、鼓勵資深法官留任一審。

23具體而言,在民事訴訟上,已完成關於「集中審理」的民事訴訟法條文修正草 案,且於第三審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在刑事訴訟上,除了研擬修法將「無罪推定 原則」訂入《刑事訴訟法》,重大的變革是研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其措施包含 加強檢察官證明被告犯罪事實的舉證責任、要求嚴謹證據法則,建立以公訴為 主、自訴為輔的訴訟架構。為避免濫訴,自訴案件與刑事案件第三審可能均採強 制律師代理制。不過,為了減輕檢察官經改革後的負擔,司法院也提出增加檢察 官員額、採取緩起訴作為配套。24事實上,司法院還羅列諸多為法官紓解辦案壓 力的措施,如:續推公證法修正草案通過三讀,盼能預防紛爭產生;落實新修訂

《民事訴訟法》之調解、簡易/小額程序,簡化簡易/小額事件裁判書類,並推 動普通事件書類簡化之修法,減少法官負荷;設置法官助理以分擔法官工作負 荷;完成《非訟事件法》修正草案,並由司法事務官處理非訟事件;編預算擴 充、改善法官的工作空間與設備等等。25

21 便民措施如:將裁判書類與司改措施放置於網站上供人民查詢、持續辦理司法機關行政文件用 語通俗化、並推動裁判書類用語通俗化、法院實施單一服務窗口、於職訓中加強服務人民的觀念、

備置職員名牌等等。司法院,《司法改革具體革新措施》,頁5-8、31。

22 司法院,《司法改革具體革新措施》,頁 4-5。

23 司法院,《司法改革具體革新措施》,頁 23、25。

24 司法院,《司法改革具體革新措施》,頁 4、22-26。

25 司法院,《司法改革具體革新措施》,頁 16-17、20。

觀察上述改革主張,大體上是延續本文第二章所述司法院曾召開全國司法會 議討論的內容。雖然這次少了過去討論大法官職權行使方式等議題,但司法院定 位仍無結論,26當事人進行主義、制定《法官法》、審檢考訓等事項亦原封不動地 再次被提出討論,足見這些問題懸而未決,過去司法院試圖自行「改革」顯然無 甚成效,各法律專業團體背後的角力更形劇烈。另外,雖號稱以「人民為主體」

的取向來撰擬司改藍皮書,與人民最為密切(或說是可能讓人民最有感的)的訴 訟制度改革議題中,卻有相當範圍的篇幅著重於如何減少院、檢案件量,而這正 好展現了法律專業社群優先想解決的,其實是自己內部的問題而已,很難看出司 法院「為人民而改」的誠意。

司法院的司改藍皮書提出兩天後,法務部也公布了《檢察改革白皮書》。27這 是由法務部部長城仲模自 1999 年 1 月 11 日起,在檢察體系內召開全國司改會議 相關議題會議,邀請各地、各層級檢察長及法務部內相關業務主管討論法務部對 司改的立場與業務革新意見;後經新任部長葉金鳳詳列各項政策出版成書。28相 較於司法院僅以薄薄一冊臚列改革措施與時程,這本法務部出版的《檢察改革白 皮書》共分八章,每一章節均列出特定議題的現況、檢察署內部討論、及其處理 方案。在各章節具體議題方面,法務部首先在的第一章第一節強調檢察官之定位 當屬司法官,未來也將持續推動「司法官法」的立法工作;後續各節則研究檢察 人事制度(如主任檢察官之遴任與任期、升遷評量標準…等)、檢察一體制度化與 透明化(檢察首長的指揮監督、職務承繼與移轉權、分案原則…等)、行政民主 化、以及在未來應訂定「司法官法」的前提下,以該法案建立評鑑制度。29

26 民間司改會在 1997 年便曾批評,司法院多年來開會研究司法院定位問題的結論竟然是維持現 狀,豈非浪費民脂民膏,看不到由司法院主導而達成改革的可能。〈司法院改制淡化行政色彩?─民 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回應司法院改制 新聞聲明〉,《司法改革雜誌》,第11 期,1997 年 10 月 1 日,

27。

27 法務部檢察司,《檢察改革白皮書》(台北市:法務部,1999 年 3 月)。

28 城仲模,《城仲模八十歲月劄記》,頁 342。游乾賜,《司法變革與海巡風雲》(台北:水牛文化,

2017 年 1 月,二版),頁 115-116。

29 法務部檢察司,《檢察改革白皮書》,頁 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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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檢察改革白皮書》第二章表彰各檢察機關打擊貪腐、毒品…等犯罪的成效並 敘明查緝工作規劃,並在第三章、第四章接連要求充實檢察機關的預算、人力、

與減輕檢察官辦案負荷的具體措施。30接著,在前述主張人員不足的前提下,於 第五章再次表示應增加檢察官員額並補充輔助人力、減少案源、方可實施檢察官 蒞庭制。31最後在第七章的刑事訴訟中檢察職權行使與第八章的刑事政策,法務 部再次強調檢察官的司法官屬性,繼而主張應維持現行的職權主義、卷證併送制 度,同時要求以檢察官做為偵查程序的主導者,且認為法官與檢察官各負職權調 查、實質舉證義務;又為了紓解案件負擔,要求擴大檢察官起訴裁量權、加強其 職權不起訴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運用,並應研採緩起訴制度。32

綜觀《檢察改革白皮書》各項議題,無一不圍繞著檢察官的(司法官)地 位、權力、與減輕辦案負擔的期望。與司法院的藍皮書相比,法務部更直接而清 楚地表達其欲維護檢察官職權的立場。白皮書第六章羅列以提升親民形象的民眾 服務方案,是少數考量民眾需求的措施。33至於第八章最後提到的被害人保護政 策,實際上是法務部因應 1998 年 10 月 1 日甫施行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 提出相關保護方案,34而非其主動對於包含檢察部門在內的司法體系積極推展革 新的措施。暫且不論上述「改革」主張可能與一般民眾的期待有所落差,檢察機 關既希望擴張權限又期待減少工作負荷,已清楚地顯露其機關本位的思維,希望 在司法運作上至少維持或取得更大的權力,並且對於能要求的行政資源或預算則 多多益善。

除了司法院與法務部分別提出司改藍皮書、檢改白皮書,民間團體更提出一

30 人力補充方案為配置檢察事務官;減輕辦案負擔的方案則有取消偵查遲延案件及未結案件規定 及據此計算之考評規定、排除檢察官部分相驗事務、強化鄉鎮市調解機能、推動行政刑罰除罪化、

30 人力補充方案為配置檢察事務官;減輕辦案負擔的方案則有取消偵查遲延案件及未結案件規定 及據此計算之考評規定、排除檢察官部分相驗事務、強化鄉鎮市調解機能、推動行政刑罰除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