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幼兒之背景變項在幼兒生活型態上的差異分析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三節 幼兒之背景變項在幼兒生活型態上的差異分析

為了驗證研究假設三,本節旨在以獨立樣本

t 檢定(Independent Sample t-test)與單

因子變異數分析(One-way ANOVA)去探討不同基本資料(包含幼兒性別、幼兒年齡、

幼兒出生序、幼兒體型、家庭結構、照顧者關係、照顧者年齡、照顧者教育程度、照顧 者職業、照顧者體型、母親體型、父親體型)的幼兒在生活型態各層面(包含飲食習慣、

睡眠習慣、休閒活動習慣)及整體之差異情形。若單因子變異數分析的

F 檢定達顯著(設 α = .05),則繼續進行事後比較。

在進行事後比較之前,研究者將先檢驗組間的變異數同質性檢定,若變異數同質性 檢定未達顯著,表示變異數同質,事後比較將採用Scheffe 法事後比較;若變異數同質 性檢定達顯著,表示變異數不同質,事後比較將採用Games-Howell 法事後比較(邱皓 政,2010)。

一、 不同幼兒性別在幼兒生活型態上之差異情形

4-3-1 可知,不同性別的幼兒在「生活型態」所有依變項上的 t 檢定皆未達統計顯 著(p > .05),表示不同性別的幼兒在「飲食習慣」、「睡眠習慣」、「休閒活動習慣」與

「整體生活型態」上皆無顯著差異存在,代表幼兒在「飲食習慣」、「睡眠習慣」、「休閒 活動習慣」與「整體生活型態」之表現不會因為性別的不同而有所差異。本研究結果與 施素蓁(2010)、陳怡臻(2010)、周玥靚(2009)、林佳蓉(2006)與郭蕙慈(2003)

的研究結果相同,幼童性別與飲食習慣無顯著差異;此外亦與黃上芙(2005)之研究相 同,休閒活動習慣的表現與幼童之性別無顯著差異。

101

102

三、不同幼兒出生序在幼兒生活型態上之差異情形

表4-3-3 可知,不同出生序的幼兒在「飲食習慣」、「休閒活動習慣」與「整體生活 型態」上的

F 檢定皆達統計顯著(p < .05

p < .01

),表示不同出生序的幼兒在「飲食 習慣」、「休閒活動習慣」與「整體生活型態」上皆有顯著差異存在,因此需進行事後比 較,由於各組在「飲食習慣」、「休閒活動習慣」與「整體生活型態」符合變異數同質性 的假設(p > .05),因此採用 Scheffe 法事後比較。

經事後比較可知,在「飲食習慣」方面,排行老大的幼兒分數(M = 36.92)顯著高 於獨生子女的幼兒(M = 35.54);許惠玉(2003)以台北市國小三、四、五年級兒童及 其主要照顧者為研究對象,其研究發現,非獨生子女之飲食行為較佳,且家中排行老大 之兒童飲食行為,比排行中間之兒童飲食行為佳,與本研究結果相同。

在「休閒活動習慣」方面,各出生序兩兩分組間並無顯著差異存在,但有部分證據 顯示(p = .092),排行老大的幼兒分數(M = 30.38)高於獨生子女的幼兒(M = 29.20);

在「整體生活型態」方面,排行老大(M = 95.74)與老二(M = 95.54)的幼兒分數顯 著高於獨生子女的幼兒(M = 92.38)。

但不同出生序的幼兒在「睡眠習慣」上的

F 檢定未達統計顯著(p > .05),表示不

同出生序的幼兒在「睡眠習慣」上無顯著差異存在,亦表示幼兒在「睡眠習慣」上的表 現不會因為出生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03

104

活型態」上無顯著差異存在,亦表示幼兒在「飲食習慣」、「睡眠習慣」與「整體生活型 態」上的表現不會因為體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本研究與國內外之研究結果不同,林佳 蓉(2006)針對臺中市 4~6 歲幼兒的研究發現,幼兒實際體型愈大,其飲食行為愈差。

而黃上芙(2005)與陳素芬(2004)針對國小高年級兒童的研究皆發現,兒童 BMI 越 高,飲食習慣越差;另外Sugimori 等(2004)指出,3~6 歲幼兒體重過重與睡眠時間少 異數同質性的假設(p < .05),因此採用 Games-Howell 法事後比較(邱皓政,2010);

105

106

六、與幼兒關係不同的主要照顧者其教養之幼兒在生活型態上之差異情形

由表4-3-6 可知,與幼兒關係不同的主要照顧者其教養之幼兒在「飲食習慣」、「睡 眠習慣」、「休閒活動習慣」與「整體生活型態」上的

F 檢定皆達統計顯著(p < .05, p

< .01,或 p < .001),表示與幼兒關係不同的主要照顧者其教養之幼兒在「飲食習慣」、「睡 眠習慣」、「休閒活動習慣」與「整體生活型態」上皆有顯著差異存在,由於各組在「飲 食習慣」、「睡眠習慣」、「休閒活動習慣」與「整體生活型態」符合變異數同質性的假設

(p > .05),因此採用 Scheffe 法事後比較。

Scheffe 法事後比較可知,在「飲食習慣」方面,由母親照顧的幼兒分數(M = 36.82)

顯著高於由父親(M = 33.74)與祖父母(M = 35.47)照顧的幼兒;本研究結果與林佳 蓉(2006)、周玥靚(2009)之研究結果相同,母親為主要照顧者,幼童的飲食習慣較 佳。

在「睡眠習慣」方面,不同照顧者兩兩分組間並無顯著差異存在,但有部分證據顯 示(p = .092),由母親照顧的幼兒分數(M = 28.43)高於由父親照顧的幼兒(M = 26.74);

在「休閒活動習慣」方面,不同照顧者兩兩分組間並無顯著差異存在,但有部分證據顯 示(p = .089),由母親照顧的幼兒分數(M = 30.42)高於由父親照顧的幼兒(M = 28.48);

在「整體生活型態」方面,由母親照顧的幼兒分數(M = 95.67)顯著高於由父親(M = 88.95)與祖父母(M = 92.58)照顧的幼兒。

107

表4-3-6

與幼兒關係不同的主要照顧者其教養之幼兒在生活型態上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層面 照顧者關係

N M SD SV SS df MS F

事後比較 飲食

習慣

母親 696 36.82 4.86 組間 535.94 3 178.65 7.58*** >,a

父親 42 33.74 5.08 組內 20591.40 874 23.56

祖父母 127 35.47 4.61 總和 21127.34 877

其他 13 37.38 5.82 睡眠

習慣

母親 696 28.43 4.15 組間 171.06 3 57.02 3.27* N.S.a

父親 42 26.74 4.00 組內 15253.93 874 17.45

祖父母 127 27.61 4.31 總和 15424.99 877

其他 13 28.54 5.04 休閒

活動 習慣

母親 696 30.42 4.79 組間 315.21 3 105.07 4.59** N.S. a

父親 42 28.48 4.31 組內 20004.95 874 22.89

祖父母 127 29.50 4.91 總和 20320.16 877

其他 13 27.46 4.63 整體

生活 型態

母親 696 95.67 10.53 組間 2605.61 3 868.54 7.79*** >,a

父親 42 88.95 10.75 組內 97424.53 874 111.47

祖父母 127 92.58 10.42 總和 100030.14 877

其他 13 93.38 12.54

*p< .05,**p < .01,***p < .001,N.S.表示事後比較未達顯著差異,

a 事後比較係指 Scheffe 法

108

七、年齡不同的主要照顧者其教養之幼兒在幼兒生活型態上之差異情形

由表4-3-7 可知,年齡不同的主要照顧者其教養之幼兒在「飲食習慣」、「休閒活動 習慣」與「整體生活型態」上的

F 檢定皆達統計顯著(p < .05 或 p < .01),表示年齡不

同的主要照顧者其教養之幼兒在「飲食習慣」、「休閒活動習慣」與「整體生活型態」上 皆有顯著差異存在,由於各組在「飲食習慣」、「休閒活動習慣」符合變異數同質性的假 設(p > .05),因此採用 Scheffe 法事後比較;但各組在「整體生活型態」則不符合變異 數同質性的假設(p < .05),因此採用 Games-Howell 法事後比較。

經事後比較可知,在「飲食習慣」方面,照顧者年齡31-35 歲的幼兒分數(M = 36.96)

顯著高於30 歲(含)以下者所照顧的幼兒(M = 35.00),另外照顧者年齡 36-40 歲的幼 兒分數(M = 37.26)顯著高於 30 歲(含)以下(M = 35.00)與 41 歲(含)以上(M = 35.86)者所照顧的幼兒;在「休閒活動習慣」方面,照顧者年齡 31-35 歲的幼兒分數

(M = 30.96)顯著高於 30 歲(含)以下(M = 29.18)與 41 歲(含)以上(M = 29.42)

者所照顧的幼兒;在「整體生活型態」方面,照顧者年齡31-35 歲(M = 96.50)與 36-40 歲(M = 95.80)的幼兒分數顯著高於 30 歲(含)以下(M = 92.09)與 41 歲(含)以 上(M = 93.14)者所照顧的幼兒。本研究結果與周玥靚(2009)針對屏東地區 3~6 歲 幼兒之研究發現,主要照顧者的年齡對整體飲食教養行為上未達顯著差異和梁靜宜

(2010)調查結果發現,主要照顧者教養之幼兒在家的運動行為表現,不會因主要照顧 者的年齡不同而有所差異。等兩人的研究結果有所不同。

但照顧者年齡不同的幼兒在「睡眠習慣」上的

F 檢定未達統計顯著(p > .05),表

示照顧者年齡不同的幼兒在「睡眠習慣」上無顯著差異存在,亦表示幼兒在「睡眠習慣」

上的表現不會因為照顧者年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本研究結果與潘意鈴(2009)針對台 中市3 歲至入小學前學齡前幼兒的研究,幼兒的夜間睡眠時數不會因為照顧者的年齡不 同而有所差異的研究結果相同。

109

110

八、教育程度不同的主要照顧者其教養之幼兒在生活型態上之差異情形

由表 4-3-8 可知,教育程度不同的主要照顧者其教養之幼兒在「飲食習慣」、「睡眠 習慣」、「休閒活動習慣」與「整體生活型態」上的

F 檢定皆達統計顯著(p < .05 或 p < .001),表示教育程度不同的主要照顧者其教養之幼兒在「飲食習慣」、「休閒活動

習慣」與「整體生活型態」上皆有顯著差異存在,由於各組在「飲食習慣」符合變異數 同質性的假設(p > .05),因此採用 Scheffe 法事後比較;但各組在「睡眠習慣」、「休閒 活動習慣」與「整體生活型態」則不符合變異數同質性的假設(p < .05),因此採用 Games-Howell 法事後比較。

經事後比較可知,在「飲食習慣」方面,由專科畢業者(M = 37.16)與大學(含)

以上畢業者(M = 38.30)所照顧的幼兒分數顯著高於國中(含)以下畢業者(M = 34.90)

與高中職畢業者(M = 35.47)所照顧的幼兒;本研究結果與周玥靚(2009)之研究結果 相同,照顧者教育程度愈高,其教養之幼兒飲食行為愈正確。

在「睡眠習慣」方面,由大學(含)以上畢業者所照顧的幼兒分數(M = 28.77)顯 著高於國中(含)以下畢業者所照顧的幼兒(M = 27.62);本研究結果與潘意鈴(2009)

針對台中市3 歲至入小學前學齡前幼兒的研究結果不同,其研究發現幼兒的夜間睡眠時 數不會因為照顧者的教育程度有所差異。

在「休閒活動習慣」方面,由專科畢業者(M = 30.93)與大學(含)以上畢業者

(M = 30.78)所照顧的幼兒分數顯著高於國中(含)以下畢業者(M = 29.00)與高中 職畢業者(M = 29.67)所照顧的幼兒;本研究結果與梁靜宜(2010)針對台灣中北部 3 歲至入小學前的幼兒、幼兒的主要照顧者及教保人員的研究結果相同,其研究結果發現 教育程度在「高中職」、「專科、大學」與「研究所以上」的主要照顧者,其教養之子女 在家的運動活動習慣、運動能力及體能活動參與度的表現皆優於「國中(含)以下」的 主要照顧者。

在「整體生活型態」方面,由專科畢業者(M = 96.68)與大學(含)以上畢業者

(M = 97.85)所照顧的幼兒分數顯著高於國中(含)以下畢業者(M = 91.52)與高中 職畢業者(M = 93.00)所照顧的幼兒。

111

112

九、職業不同的主要照顧者其教養之幼兒在幼兒生活型態上之差異情形

由表4-3-9 可知,職業不同的主要照顧者其教養之幼兒在「飲食習慣」、「睡眠習慣」

與「整體生活型態」上的

F 檢定皆達統計顯著(p < .05),表示職業不同的主要照顧者

其教養之幼兒在「飲食習慣」、「睡眠習慣」與「整體生活型態」上皆有顯著差異存在,

由於各組在「飲食習慣」與「整體生活型態」未符合變異數同質性的假設(p < .05),

因此採用Games-Howell 法事後比較;但各組在「睡眠習慣」則符合變異數同質性的假 設(p > .05),因此採用 Scheffe 法事後比較。

經事後比較可知,在「飲食習慣」方面,由商業/金融保險業者(M = 37.68)與軍 警公教者(M = 38.88)所照顧的幼兒分數顯著高於服務業者(M = 35.70)與家管(M = 36.21)所照顧的幼兒,另外軍警公教者所照顧的幼兒分數(M = 38.88)顯著高於其他 職業者照顧的幼兒(M = 36.28);在「睡眠習慣」方面,不同職業的照顧者其教養之幼 兒在睡眠習慣表現有所差異,但事後比較並無顯著差異存在(p > .05),但有部分證據 顯示(p = .063),由家管者所照顧的幼兒分數(M = 28.47)高於服務業者所照顧的幼兒

(M = 27.32);在「整體生活型態」方面,由商業/金融保險業者(M = 96.58)與軍警公

(M = 27.32);在「整體生活型態」方面,由商業/金融保險業者(M = 96.58)與軍警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