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一節 幼兒及主要照顧者背景資料分析與實驗組及控制組幼兒在視力保健觀
本節依據研究對象之背景資料及受試幼兒在教育介入前視力保健的現況進行分 析,共可分為四部份:一為「幼兒基本資料」、二為「主要照顧者基本資料」、三為「實 驗組與控制組幼兒在視力保健觀念與行為之現況表現」、四為「實驗組與控制組幼兒在 視力保健觀念與行為量表前測之各題項目表現情形分析」,詳細說明如下:
一、幼兒基本資料分析
(一)實驗組與控制組幼兒基本資料之次數分配表 1. 幼兒性別:男生有20位,佔40%;女生30位,佔60%。
114
2. 幼兒目前年齡(足):5足歲(2007年9月~2008年8月)有25位,佔50%;6足歲(2006 年9月~2007年8月)有25位,佔50%。
3. 幼兒排行:第一有24位,佔48%;第二有22位,佔44%;第三有3位,佔6%;第四有1 位,佔2%。
4. 有無參加才藝課:有參加有21位,佔42%;沒有參加有29位,佔58%。
5. 才藝課內容:舞蹈課有3位,佔6%;美術課有3位,佔6%;課後留園有13位,佔26%;
其他有2位,佔4%。
6. 每周才藝課次數:1次有5位,佔10%;2次有2位,佔4%;3次有1位,佔2%;5次有13 位,佔26%。
7. 每次才藝課時間:51~60分鐘有14位,佔28%;61分鐘以上有7位,佔14%。
8. 視力狀況:正常有41位,佔82%;異常有9位,佔18%。
9. 視力異常情況:弱視有3位,佔6%;遠視有1位,佔2%;斜視有1位,佔2%;散光有4 位,佔8%。
茲將實驗組與控制組幼兒之性別、年齡、排行、有無參加才藝課、才藝課內容、每 周才藝課次數、每次才藝課時間、視力狀況、視力異常情況之人數及百分比,整理於下 表4-1-1:
115
表4-1-1
幼兒基本資料之次數分配表
變項 項目 實驗組 控制組
合計 有效
百分比(%)
人數(N)
性別 男 8 12 20 40%
女 17 13 30 60%
年齡 5足歲 13 12 25 50%
6足歲 12 13 25 50%
排行 第一 12 12 24 48%
第二 10 12 22 44%
第三 2 1 3 6%
第四 1 0 1 2%
有無參加才藝課 有 15 6 21 42%
沒有 10 19 29 58%
才藝課內容 舞蹈 1 2 3 6%
美術 1 2 3 6%
課後留園 13 0 13 26%
其他 0 2 2 4%
每周才藝課次數 1次 1 4 5 10%
2次 0 2 2 4%
3次 1 0 1 2%
5次 13 0 13 26%
每次才藝課時間 51~60分鐘 13 1 14 28%
61分鐘以上 2 5 7 14%
視力狀況 正常 24 17 41 82%
異常 1 8 9 18%
異常情形 弱視 1 2 3 6%
遠視 0 1 1 2%
斜視 0 1 1 2%
散光 0 4 4 8%
116
由上表4-1-1之數據得知,實驗組與控制組的幼兒:女生(60%)高於男生(40%);
5足歲與6足歲幼兒人數相同;排行大多集中在第一(48%)和第二(44%),第三(6%)
和第四(2%)最少;沒有參加才藝課(58%)高於有參加(42%);有參加才藝課當中,
以課後留園(26%)最多,其餘為舞蹈(6%)、美術(6%)與其他(4%);每周才藝課 次數以5次(26%)的最多,1次(10%)次之,2次(4%)及3次(2%)最少;每次才 藝課時間以51~60分鐘(28%)最多,61分鐘以上(14%)次之;視力狀況正常的幼兒(82%)
高於異常的幼兒(18%);視力異常情形以散光(8%)最多,弱視(6%)第二,遠視(2%)
及斜視(2%)第三。
(二)實驗組與控制組幼兒基本資料之卡方考驗
在欲進行卡方檢定前發現,部分細格的期望次數小於5,邱皓政(2012)表示:細 格之期望次數小於5時,各細格的標準化殘差無法逼近常態分配,可能造成假設違反問 題;對於細格人數過少,可將部分細格予以合併。所以研究者將排行第三、第四併入第 二;才藝課內容舞蹈、美術、其他併在「其他組」;次數1、2、3次併為「3次以下」;異 常情形中弱視與遠視合併個數仍少於5個,細格之期望次數小於5,所以不適合進行卡方 檢定,故異常情形僅呈現分布情況,不做進一步推論分析。
在進行卡方檢定後發現,幼兒性別部分(χ2=1.33,p>.05)不達顯著水準;幼兒年 齡部分(χ2=.08,p>.05)不達顯著水準;幼兒排行部分,(χ2=.00,p>.05)不達顯著水 準,有無參加才藝課(χ2=6.65,p<.05)達顯著水準,研究者推估原因,由於太陽附幼 有辦理課後留園,另外部分幼兒亦有參加坊間之才藝課,於是參加才藝課的人數較多,
而月亮附幼沒有辦理課後留園,幼兒只能參加坊間的才藝課,所以人數明顯較少,所以 兩者之間達顯著水準。研究者根據上述資料,將實驗組與控制組幼兒在背景變項之卡方 考驗摘要整理如表4-1-2:
117
表4-1-2
實驗組與控制組幼兒基本資料之卡方考驗摘要表
變項 項目 實驗組(N=25) 控制組(N=25)
χ2 p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性別 男 8 32 12 48 1.33 .248
女 17 68 13 52
年齡 5足歲 13 52 12 48 .08 .777
6足歲 12 48 13 52
排行 第一 12 48 12 48 .00 1.000
第二(含以上) 13 52 13 52
有無參加 才藝課
有 15 60 6 24 6.65 .010*
沒有 10 40 19 76
視力狀況 正常 24 96 17 68 _ _
異常 1 4 8 32
註:* p<.05,「-」細格之期望次數小於5,不適合進行卡方檢定。
由上表4-1-2之結果得知,實驗組與控制組幼兒之性別、年齡、排行之卡方檢定(χ2) 均不顯著,只有在有無參加才藝課達顯著差異。
二、主要照顧者基本資料之分析
(一)實驗組與控制組幼兒主要照顧者基本資料之次數分配表
1.父親佔2%;母親佔86%為最多;(外)祖父母佔8%;叔伯姨嬸佔4%,主要照顧者大
118
多數為幼兒的母親。
2.主要照顧者年齡:31~35歲佔46%為最多;36~40歲佔24%;26~30歲佔14%。
3.主要照顧者教育程度:高中職佔54%最多,專科大學佔30%,多數家長的教育程度都 在高中職以上,只有年齡在51歲以上者教育程度低於高中職。
4.主要照顧者職業:家管佔50%,服務業佔22%,工程佔14%。研究者在與實驗組家長 互動中得知,很多的主要照顧者為了全心照料幼兒,常選擇爸爸主外、媽媽主內,
所以母親多為全職的媽媽,也就是家管;也因大肚區鄰近工業區,所以工程類的家 長不少,若將農工商三類、高科技、醫藥與軍警公教併為「其他組」,更高達28%。
5.主要照顧者視力狀況:正常與異常各佔50%,由於主要照顧者年紀大多低於40歲,所 以老花情形還未出現,異常情況則以近視最多,佔40%。
茲將主要照顧者背景資料之次數分配表,整理於表4-1-3。
119
表4-1-3
主要照顧者背景資料之次數分配表
變項 項目 實驗組 控制組
合計 有效百分比(%)
人數(N)
主要照顧者 父親 1 0 1 2%
母親 21 22 43 86%
(外)祖父母 2 2 4 8%
叔伯姨嬸 1 1 2 4%
年齡 21~25歲 0 1 1 2%
26~30歲 5 2 7 14%
31~35歲 9 14 23 46%
36~40歲 7 5 12 24%
41~45歲 1 1 2 4%
46~50歲 1 0 1 2%
51~55歲 1 0 1 2%
61歲以上 1 2 3 6%
教育程度 國小 2 2 4 8%
國中 2 2 4 8%
高中職 14 13 27 54%
專科大學 7 8 15 30%
職業 軍警公教 1 1 2 4%
高科技 0 1 1 2%
商業 0 2 2 4%
服務業 5 6 11 22%
工程 3 4 7 14%
家管 14 11 25 50%
醫藥 1 0 1 2%
農林 1 0 1 2%
視力狀況 正常 15 10 25 50%
異常 10 15 25 50%
視力異常情況 近視 9 11 20 40%
遠視 0 2 2 4%
老花 0 2 2 4%
弱視 1 0 1 2%
由上表4-1-3之結果得知,兩組幼兒之主要照顧者以母親(86%)最多,(外)祖父母
(8%)其次,父親(2%)最少;年齡以31~35歲(46%)最多,36~40歲(24%)其次,
120
26~30歲(14%)第三;教育程度以高中職(54%)最多,其次為專科大學(30%);職 業以家管(50%)最多,服務業(22%)次之,其餘皆低於10%;視力狀況正常與異常 各佔50%,其中異常部分以近視(40%)最多,老花眼(4%)、遠視(4%)、弱視(2%)
皆低於10%。
(二)實驗組與控制組幼兒主要照顧者基本資料之卡方考驗
1. 主要照顧者:運用卡方檢定時,在細格之個數不少於5的原則下,主要照顧者父親與 母親合併稱為「父母」、(外)祖父母與叔伯姨嬸合併,稱為「其他」,卡方檢定後發 現,在幼兒主要照顧者對象部分(χ2=.00,p>.05),不達顯著水準。
2. 年齡:由於年齡21~25歲人數較少,與26~30歲合併為「21~30歲」、41~45歲、46~50 歲、51~55歲、61歲以上人數均少於5人,所以合併為「41歲以上」,此變項共分成四 組(21~30歲、31~35歲、36~40歲、41歲以上),卡方檢定後發現,在幼兒主要照顧 者年齡部分(χ2=2.06,p>.05),未達顯著水準。
3. 教育程度:將國中、小學合併,稱為「國中小」,此變項共分成三組(國中小、高中 職、專科大學),卡方檢定後發現,在幼兒主要照顧者教育程度部分(χ2=.10,p>.05), 不達顯著水準。
4. 職業:因受試樣本人數差異較大,因此將軍警公教、高科技、商業、工程、醫藥、
農林合併,稱為「其他」,所以此變項分成三組(家管、服務業與其他),卡方檢定 後發現,在幼兒主要照顧者職業部分(χ2=.74,p>.05),不達顯著水準。
5. 視力狀況:卡方檢定後發現,在幼兒主要照顧者視力狀況部分(χ2=2.00,p>.05), 不達顯著水準;而視力異常情形由於受試樣本差異大,所以將遠視、老花、弱視併 成「其他」,此變項分成兩組(近視與其他),經卡方檢定後發現,在幼兒主要照顧 者視力異常情況部分(χ2=3.00,p>.05),不達顯著水準。
茲將幼兒之主要照顧者背景資料之卡方檢定,整理摘要敘述於表4-1-4:
121
表4-1-4
幼兒主要照顧者之背景資料之卡方檢定摘要表
變項 項目 實驗組(N=25) 控制組(N=25)
χ2 p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主要照顧者 父母 22 88 22 88
.00 1.000
其他 3 12 3 12
年齡 21~30歲 5 20 3 12
2.06 .559 31~35歲 9 36 14 56
36~40歲 7 28 5 20 41歲以上 4 16 3 12
教育程度 國中小 4 16 4 16
.10 .949 高中職 14 56 13 52
專科大學 7 28 8 32
職業 家管 14 56 11 44
.74 .692
服務業 5 20 6 24
其他 6 24 8 32
視力狀況 正常 15 60 10 40
2.00 .157 異常 10 40 15 60
視力異常情況 近視 9 36 11 44
3.00 .223
其他 1 4 4 16
上表4-1-4實驗組與控制組幼兒之主要照顧者、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視力狀況、
視力異常狀況卡方檢定均不顯著,顯示兩組幼兒不因主要照顧者背景資料不同而有所差 異。
從表4-1-2和表4-1-4結果得知,不同母體的兩個樣本在另一個變項上的分配情形沒有 差異,稱此兩個母群同質,反之,則為不同質(邱皓政,2012)。由此看來,實驗組與 控制組幼兒的基本資料與其主要照顧者之背景資料大部分相近,所以適合進行準實驗研 究。
122
三、實驗組與控制組幼兒在「視力保健觀念與行為量表」前測表現情形分 析
本部分從「幼兒視力保健觀念與行為兩個量表之信度分析」、「兩組幼兒在視力保健 觀念與行為量表前測表現情形之分析」,及「幼兒在視力保健觀念與行為量表之前測平 均數及排序」三個部分說明之。
(一)幼兒「視力保健觀念與行為量表」正式問卷之信度分析
幼 兒 視 力 保 健 觀 念 與 行 為 量 表 回 收 後 , 著 手 進 行 信 度 分 析 。 本 研 究 利 用 SPSS(Statistical Package for Social Science)12.0 for Windows 統計軟體得到表4-1-5 幼兒視力保健觀念與行為量表前、後測之信度。根據吳明隆(2006)綜合學者之觀點,
一份量表的信度係數,在總量表的信度係數最好為.80以上,而分量表最好在.70以上,
如果在.60~.70之間,亦可接受。視力保健觀念總量表前測與後測 的 庫 李 信 度 分 別 為 .730及.840,視力保健行為總量表前測與後測的Cronbach’s α信度分別為.824及.847,且 四個面向之信度介於.603 至.739之間,皆在可接受~良好之範圍內,因此本研究之量表 為「信度佳」之量表,可進行實驗組與控制組幼兒視力保健表現之分析。
表4-1-5
幼兒「視力保健觀念與行為量表之前測及後測」信度分析
量表 面向 題數 前測信度 後測信度
視力保健觀念 總量表 24 庫李信度 .730 庫李信度 .840
視力 保健 行為
生活習慣 4 Cronbach’s α 值.695 Cronbach’s α 值.739 閱讀及畫畫習慣 5 Cronbach’s α 值.741 Cronbach’s α 值.708 居家環境之安全性 5 Cronbach’s α 值.603 Cronbach’s α 值.662 收看電視及使用電子
產品的習慣
6 Cronbach’s α 值.634 Cronbach’s α 值.645
總量表 20 Cronbach’s αα值.824 Cronbach’s α值.847
123
(二)兩組幼兒在「視力保健觀念與行為量表前測」表現情形之分析
視力保健觀念量表有24題,由於是二分計分法,幼兒回答正確給1分,錯誤給0分,
視力保健觀念量表有24題,由於是二分計分法,幼兒回答正確給1分,錯誤給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