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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幼兒園行政工作之意涵

本節探討幼兒園行政工作意涵,包括:幼兒園行政的意義、幼兒園教師工作範圍 及幼兒園的行政組織。

壹、 幼兒園行政的意義

幼兒教育學者對幼兒園行政的意義,論述如下:

曾坤暘(1990)認為幼兒園教育行政就是實施幼兒教育的機關(如幼稚園、托兒 所)所執行的公務。亦即:依據教育原理原則、教育法令、注重組織、計畫、領導、溝 通、協調、金錢、監督與評鑑等,做最適當的處理與運用,藉以增進教育的效率來完 成幼兒教育目標。王立杰(2012)認為幼保機構行政是指托育機構依據教保理論,運 用有效和科學的方法,對於機構內的人、事、財、物等業務,作最妥善而適當的處理,

以達到教保目標的一種過程,詳言之其行政的主體是指托育機構,行政的內容是指托 育機構的人、事、財、物,而行政的方式是依據教保理論,運用有效和科學的方法,

作最妥善而適當的處理,所謂有效的方法是指運用計畫、組織、溝通、協調及考核等 各種方式。

蔡春美、陳素珍(2012)幼兒園行政是教育行政的一部分,其任務在提供幼兒良 好的學習情境,使老師能專心教學,發展並維持園所與社區間動態的和諧關係,使家 庭瞭解園所的教保活動,願意支持園所,與園所共同努力,讓幼兒獲得健全的快樂童 年;幼兒園行政是園所依據教育與保育原則,運用有效和科學的方法,對園、所內的 人、事、財、物等業務,做最妥善而適當的處理,以增進幼兒健全發展,達成幼兒教

綜合上述學者的論點,幼兒園行政是為了幼兒園運作得以順暢,運用有效和科學 方法,對於幼兒園一切組織上、設施上、工作上的所有問題,做妥善及合理的安排,

藉以增進幼兒園行政效能,已達成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的目標。

貳、 幼兒園教師行政範圍

幼兒園行政工作多元且繁雜,依據幼稚園行政簿冊彙編(1986)、王立杰、田育芬、

段慧瑩與張碧如(2006)、蔡春美、張翠娥與陳素珍(2012)的觀點,歸納幼兒園行政 工作包含:

一、教務工作

擬訂園務實施計畫與工作計畫、各項會議與規程章則、招生簡章、新生報名、公 告、登記、班級編班分配、建立幼生資料、訂定生活作息時間表、安排教學課程、規 劃幼兒學習評量、及擬編教學行事曆等項工作。

二、 保育工作

幼兒的學習活動與保育工作不可分割,有些幼兒園會將教務與保育工作併為教保 組的工作,如規模較大,可分成兩組人員分掌,保育工作包括:導護、校內外活動安 排、每日餐點調配與管理,衛生保健、健康安全教育與設施之規劃、家庭訪問與聯絡 等。

三、 總務工作

檢核園舍公共安全、策畫保險事宜與申請理賠、補助款項申請、財產及教學設備 之管理、文書、圖書、庶務、經費等,園舍建築、房舍設備修繕;經費的分配管理等。

四、 文書工作

公文、簽呈收發、檔案管理歸檔、設計幼生相關資料表格、評鑑資料管理、學籍 資料管理歸檔、例行會議之統整歸檔、編訂教學日誌、出席檢查紀錄簿、家長手冊與 聯絡簿編整等工作。

五、 人事管理

幼兒園中工作人員的管理,包括:任用、待遇、敘薪、退休、資遣、撫卹、保險、

福利;請假問題,不同工作人員適用之法不同,應有何種假別、每種假別的條件等等

問題;進修,應參加何種進修等等問題。

六、 活動工作

策畫園內外各項活動、辦理各項活動(如班親會、親子活動、參觀、教學觀摩、

畢業典禮、專題講座、家長參觀日)之計畫與推動、彙整活動照片與更新佈置刊版、

擬訂放假及各項活動通知單、策畫安排畢業班幼小銜接活動。

綜上所述,公立國小附設幼兒園兩班(含)以下,行政工作均須由園內的老師共 同完成,行政工作繁雜細瑣。李菁菁(2003)指出幼兒園的班級數與國小比較之下為 少數,行政支援不如國小的分工詳細、人力充足,國小接行政組長並領有行政津貼,

相較幼兒園教師兼任行政既無行政津貼亦無減課的機制,要教學亦要負責行政工作,

國小附幼教師工作壓力油然而生,此部分於下一節作更深入討論。

參、 幼兒園的行政組織

本研究對象為公立國小附設幼兒園,在此針對公立國小附設幼兒園行政組織與工 作內容做探討,在幼托整合前後,行政組織與工作內容之間的差異陳述如下。

一、 幼托整合前公立國小附設幼兒園行政組織

依照《幼稚教育法》第八條規定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由各該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定之: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縣(市)學前教育之興辦及管理 為縣(市)自治事項,故各縣(市)可據此訂定各(縣)市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工 編制基準,以供各縣(市)幼稚園依循。經研究者查詢下,高雄市並未訂定公立幼稚 園行政組織及職工編制基準,故以新北市(原台北縣)公立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工編 制基準(臺北縣政府,1999)為例作說明。

(一)本基準依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二 款暨台北縣公立幼稚園實施要點規定訂定之。

(二)公立幼稚園行政組織規定如下:

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本班級數不含國小班級數)

1. 三班以下不設組。

2. 四班至六班設教保組。

(三)公立幼稚園職工編制規定如下:

101 年 6 月 6 日臺國(三)字第 1010094286 號)第四項明確說明:「教保員進行教保 服務工作或協助園務行政工作均可,得視園務需要而彈性調整。」以下就高雄市國小 附設幼兒園人事行政組織與編制說明如下: 本標準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十八條第十項規定訂定之。

1.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按招收人數或班級數,依下列規定設各組:

(1) 九十人以下:不設組。

(2) 九十一人至一百八十人:教保組。

(3) 一百八十一人以上:教務組及保育組。

(4) 設有學前特殊教育班:得設特殊教育組。

(5) 幼兒園分班:教保組。

2. 幼兒園所設各組,掌理事項如下:

(1) 教務組:招生、註冊、教學活動之安排、教學設備之規劃、管理與運用 調配及其他教務相關事項。

(2) 保育組:幼兒保育、衛生保健、疾病預防、親職教育、 社工與特殊幼兒 輔導及其他保育相關事項。

(3) 教保組:前二款事項。

(4) 行政組:會計、人事 、廚工、幼兒經費補助及其他一般行政業務事項。

(5) 總務組:出納、文書、公文收發、採購、財產管理、事務管理及其他庶 務相關事項。

(6) 特殊教育組:協助幼兒鑑定安置、輔導、轉銜、通報及其他學前特殊教 育相關事項。

3.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員額編制,依下列規定:

(1) 主任:一人,由幼兒園教師兼任。但招收人數在一百五十一人以上者,

專任。

(2) 組長:各組及分班各置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兼任。

(3) 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視招收人數 及幼兒年齡按比例配置,專任。

二十四班以上,且附設幼兒園招收人數在 二百零一人以上者,專任一 人。

(5) 社會工作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視需要配置。

(6) 廚工:招收人數在九十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者,每九十人增置一人,

不足九十人以九十人計;上開人員得以進用部分工時工作者方式為之。

(7) 人事、主計及總務:由學校之人事室、會計室及總務處辦理。

依據高市教幼字第 10135575600 號文示,高雄市公立國小附設幼兒園的行政編制 圖,如圖 2-1-2 所示,茲說明如下。

高雄市 oo 國小附設幼兒園行政組織系統表(有幼教主任)

圖 2-1-2 高雄市○○國小附設幼兒園行政組織系統表(有幼教主任)

國民小學 校長

教務處

幼教 老師

幼兒園

(幼教主任)

學務處 總務處 輔導室 主計室 人事室

教保員 教保員

表 2-1-1

計)

高雄市 oo 國小附設幼兒園行政組織系統表(無幼教主任)

圖 2-1-3 高雄市 oo 國小附設幼兒園行政組織系統表(無幼教主任)

註解:1.此表適用於(1)無幼教主任但有教保員(2)無幼教主任且無教保員之學校。

2.無幼教主任之學校,幼兒園以學校的學年概念運作。

3.教務處為幼兒園之主管單位(以實線表示),國小附設幼兒園行政工作依業務屬性歸 屬各行政處室。

國民小學 校長

學務處

幼教 老師

幼兒園

總務處 教務處 輔導室 主計室 人事室

教保員 教保員

表 2-1-2

表 2-1-3

學務類

從上表得知本市公立國小附設幼兒園教師的工作範圍及行政組織,研究者於全國 教保資訊網中彙整資料,整理出高雄市兩班(含)以下之國小附設幼兒園有 161 所,

老師平日於教學活動、親師溝通、班級經營、個案管理上需要花費許多時間規劃與討 論。又園務行政攸關一園的運作,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立法中,雖於每園增置一 名教保服務人員,但是增置人力並非全職處理行政工作之人員,其立法意義是為了讓 幼兒教育在人力資源上更完善,讓老師在照顧與教育幼生方面更多元與妥善。因此,

教師在面對教學與行政工作兩者之間的壓力及園內行政工作分配之合理性實屬重要議 題。探究教師工作壓力及行政工作分配之合理性實屬必要,研究者於下一節就相關文 獻探討教師工作壓力的意涵與相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