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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與智慧建築評估手冊之修訂項目

第四章 智慧型防災中心規範草案

第三節 建築技術規則與智慧建築評估手冊之修訂項目

針對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59 條所列項次,本計畫經由多次 專家座談及諮詢討論及建議相關項目應包含之細項,作為所有利害關係人(包括:

設計者、場所所有人、執法者等)之使用參考。

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應能顯示及控制下列防災設備:

(一)電氣、電力設備:

本項所稱電氣、電力設備係指包括提供防災中心各種系統操作之基本供 電需求、二次供電能力等電氣、電力設備供應,此外,應具有緊急事故 發生時供消防搶救人員使用之緊急用電源插座等設備。

(二)消防安全設備:

本項所稱消防安全設備應至少包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38 條所列之設備項目例如: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滅火設備、避難逃生 設備及消防搶救上必要之設備等。

(三)排煙設備及通風設備:

本項所稱排煙設備及通風設備係指空調通風、排煙系統之相關控制裝置,

其中需包括能顯示排煙口位置之監視運作狀態之裝置,(包括排煙、空 調系統之正常運作與否之相關訊號之整合功能等)。

(四) 昇降及緊急昇降設備:

本項所稱昇降及緊急昇降設備功能至少包括顯示緊急用升降梯電梯所 在樓層及其運作。

(五) 連絡通信及廣播設備:

本項所稱連絡通信及廣播設備應至少包括防災中心內應具備防災中心

(六) 燃氣設備及使用導管瓦斯者,應設置之瓦斯緊急遮斷設備:

本項因目前燃氣遮斷設備主要由民間業者承包,建築物內僅以智慧瓦斯 表進行遮斷,並無整體供氣遮斷能力。

建議將細部執行方式加入:「當探測火警時可與智慧瓦斯表連動,並停 止瓦斯供氣」

(七) 其他之必要設備:

無相關細部說明。

超高層建築物「建築技術規則」於民國83 年 10 月 28 日檢討增訂「高層建 築物」專章,針對高層建築物之防災中心之設置增列相關規定對於 25 層或 90 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另有六項相關規定包括:

(一) 各種設備之記錄、監視及控制功能。

(二) 相關設備運動功能。

(三) 提供動態資料功能。

(四) 火災處理流程指導功能。

(五) 逃生引導廣播功能。

(六) 配合系統型式提供模擬之功能。

此六項功能字面上之意義仍不夠清晰,尚有待釐清且並無明確訂定各項設備 功能細項。

(二) 相關設備運動功能。

「運動功能」一詞,於字面上意義標示不清建議改為「連」動功能,

建議參照日本「総合操作盤の基準を定める件」中運用管理支援機 能,包括模擬機能、引導機能、履歷機能及自我診斷機能四項,與 中國「GB16806-2006 消防連動控制系統」中有明確定義各項設備 之連動功能包含:消防聯動控制器、氣體滅火控制器、消防電氣控 制裝置、消防設備應急電源、消防應急廣播設備、消防電話、傳輸 設備、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消防電動裝置、消火栓按鈕。

本款所稱相關設備運動功能,應為「連動功能」。係指防災中心之 火警受信總機接收探測器所發出之火災信號後,按預設之操作控制 流程完成各項消防功能控制之功能。

(三) 提供動態資料功能。

提供動態資料主要是為了解某段時間內具備能顯示火場狀況,或消 防設備作動情形之功能,但目前法規並未明確敘述,建議將細部執 行方式加入防災中心之防災監控系統,具有下列圖像顯示功能、操 作功能及監視功能:圖控螢幕可以顯示同一樓層之整體平面及全部 設備,以掌握各項設備間之連動狀態,若平面面積過大無法顯示各 設備位置時,應於同一畫面顯示部分擴大圖,以掌握各設備狀況。

並可隨時在平面圖上查詢所有設備之位置名稱,並在同一畫面下顯 示所有火警受信總機接的訊息或警報等。

(四) 火災處理流程指導功能。

日本「総合操作盤の基準を定める件」中,敘述「引導機能」規定,

為對於相關、監視、操作等事項,以簡單明瞭之畫面或語音,指導 操作人員能迅速明瞭狀況並作出判斷。

(五) 逃生引導廣播功能。

因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已有初步規範。此項目建議用於 大型或特殊場所,(機場、車站、巨蛋等)具有複雜之避難情況,

須加以引導。

(六) 配合系統型式提供模擬之功能。

防災中心內應具有配合模擬火災發生之相關設備連動啟動之模擬 模組,供防災中心值勤人員防災設備之相關監視及操作等模擬訓練 之用。

一、建議參考並整合規範。就現有國外規定(日本、美國、中國等)以及國內 規範(建築技術規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智慧建築評估 手冊),研擬:

(一)智慧建築評估手冊建議增設條文項次:

1. 建議於安全防災指基本規定內加入:「緊急用昇降機具自動返 回避難層之功能。」

2. 建議於安全防災指標鼓勵項目內加入「預備電源或緊急電源至 少須確保在停電時綜合操作面板、緊急照明設備、空調系統可 執行消防用設備之監控、操作任務至少2 小時以上並設置緊急 電源插座。」作為安全防災基本規定,以維持防災中心營運不 中斷。

(二)「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59 條修訂建議

火設備、避難逃

高層建築物高度達二十

「GB16806-2006 消 防連動控制系統」中

作功能及監視功能。

難,且動線單純,而 大型與特殊場所(機 場、車站、巨蛋等)

具有複雜之避難情 況,須加以引導本條 建議改為避難引導 功能。

十二、 配 合 系 統 型 式 提供模擬之功能:防 災中心內應具有配 合模擬火災發生之 相關設備連動啟動 之模擬模組,並定期 訓練防災中心值勤 人員防災設備之相 關監視及操作等模 擬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