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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各國智慧消防發展現況及防災中心相關規範

第一節 日本防災中心相關規範

一、日本

本研究彙整「防災センター評価制度の手引き」19(防災中心等技術之基 準)與「綜合操作面板的基準及設置方法之相關運用」20,其中包含防災中心 管理型態、防災中心位置及結構、防災中心機能、維護管理、防災中心應付 圖文資料、防災中心管理計畫等與綜合操作盤基準訂定防災中心應具備功 能。

(一) 「防災センター評価制度の手引き」(防災中心等技術上的基準):

1. 精進消防設備或特殊消防設備系統,增加監控、操作的項目等,以 因應用途、管理形態複雜化等。在日常的維護管理與火災、地震等 災害發生時,防災中心扮演重要角色。因此,為確保建築物內人員 的安全,除了遵守消防法令之外,也必須從建築設計的階段開始,

確保防災中心等設置與消防用設備或特殊消防用設備的集中管理,

以針對不同規模、形態之防火對象進行管理;同時也應確保消防活 動體制於防災中心時之運作功能。有鑒於上述狀況,根據火災預防 條例(西元1961 年東京都條例第 65 號,以下簡稱「條例」)第 55 條第2 項之 2 規定,修訂本基準以作為防災中心實施消防用設備或 特殊消防用設備集中管理,應遵守的基準;也作為防災中心等機能 運作基準及注意事項。

2. 集中管理形態以防災中心為形態執行監控、操作者

3. 消防用設備等或特殊消防用設備等相關集中管理計畫條例第 55 條 第2 項之 2 第 2 則規定之消防用設備等或特殊消防用設備等相關集 中管理之相關計畫,包括以下規定:

(1) 防災中心位置及結構 (2) 防災中心機能

(3) 維護管理

(4) 防災中心應準備之圖、書面資料 (5) 防災中心管理計畫

4. 防災中心位置及結構

(1) 防災中心位置,除了需符合火災預防條例施行規則(西元 1962 年東京都規則第100 號,以下簡稱「條則」)第 11 條第 1 則第 1 號之規定外,也需符合以下規定:

A. 緊急用電梯乘降機間,需位於特別避難樓層或其它避難設 施附近,並於災害發生時可輕易抵達上下樓層的位置。

B. 需位於不會因集中豪雨導致淹水的位置。

(2) 防災中心結構,除了需符合條則第 11 條第 3 項第 2 款之第 1-2 至5 號規定外,也需符合以下規定:

A. 需為專用空間。

但可與中央管理室併用。

B. 條則第 11 條第 3 項第 2 款之第 1-2 號規定的防火門,需

動所需空間為 40m2以上。消防用設備或特殊消防用設備 等其它防災相關設備的監控、操作場所,以及災害發生時 可有效實施防災活動的情況下,則不在此限。

F. 如要設置給防災要員小睡、休息的場所時,需位於防災中 心最近的場所,且與防災中心之間應劃分出防火、防煙空 間,並制定好可有效取得資訊聯絡的措施。

5. 防災中心機能等

(1) 防災中心的機能等,除了需符合條則第 11 條第 3 項第 2 款之 第1-6 至 9 號規定外,也需符合以下規定:

A. 防火對象物出入口處,需有可輕易抵達防災中心的標示。

B. 需設置消防隊主要的入口處及制定消防隊可在防災中心 內進行通話的措施。

C. 需建立好上鎖管理等措施,以避免非防災中心相關人員,

輕易地進入防災中心。

D. 綜合操作面板是以各自獨立的形式構成,除了面板名稱應 如下所示外,還應裝設銘板,並以白底紅字(文字高度為 20mm 以上)標示面板名。操作桌形式者則不在此限。

各操作面板如果是混合收納於一個面板當中時,則下列規 定順序為優先進行標示。

(A) 綜合操作面板的 CRT 等(包含 CRT、液晶、電漿等 螢幕裝置)的操作面板→「防災顯示面板」

(B) 火災訊息接收操作面板→「火災訊息接收面板」

(C) 緊急電話操作操作面板→「緊急電話面板」

(D) 緊急廣播操作操作面板→「緊急廣播面板」

(2) 防災中心需具備之機能或裝置,如下所示:

A. 各樓層與防災中心之間聯絡、通報之相關裝置(通報裝置、

D. 變電設備及自家發電設備之接地警報裝置(含與中央管理 室等的互相連線機能)

E. 蓄電池設備的減液警報裝置(含與中央管理室等的互相連 線機能)

F. 可顯示避難口及主要出入口之上鎖、解鎖狀態及可進行上 鎖、解鎖的功能

G. 當自家發電設備以其它的油缸(小儲槽除外)供應燃料時,

可確認燃料供應幫浦的電源切斷、供油閥開閉狀態顯示等 功能

H. 餐廳若設置廚房簡易自動滅火裝置時,應可確認裝置之作 動狀態

(3) 維護管理

A. 防災中心內的機器,除了需考慮到換新、擬定維護管理計 畫或因應組成零件的壽命進行精密點檢之外,也應確保點 檢制度。

B. 綜合操作面板及監控面板的檢查、整備,需由精通綜合操 作面板及監控面板的消防設備士進行。

(4) 防災中心等應具備之圖說資料,應根據第 11 條第 3 項之 2 第 1-10 號之規定。綜合操作面板及控制裝置等集中管理所需之相 關資料如下:

A. 防火對象物概要之圖說

排氣設備的設置位置 b. 避難器具設置位置

c. 連結送水管送水口、放水口、增壓幫浦的設置位 置

d. 連結撒水設備送水口位置及送水區域 e. 消防連結送水口位置

f. 緊急電源插座設備設置位置

g. 緊急電話、發信機(電話插孔)位置

(C) 綜合操作面板、監控面板等的使用方法、使用上的注 意事項及維護管理要領

(D) 自動火災報知設備與連動設備一覽及連動遮斷要領 D. 建築設備等相關圖書

(A) 主電源的系統圖(可顯示於圖解儀表版者除外)

(B) 電梯(和緊急用電梯)運轉系統圖(可顯示於圖解儀 表版等者除外)

(C) 空調設備及換氣設備管道系統圖 (D) 出入口、樓梯、緊急用電梯位置圖 (E) 緊急用進入口(含替代用開口)位置圖 (F) 避難用樓梯、緊急出入口或避難路線圖 (G) 防火、防煙區劃設置圖

(H) 排煙設備啟動裝置設置位置圖 (I) 排煙設備及廚房設備等管道系統圖

(J) 危險設施(爆裂物、有害氣體、危險物、RI(放射性 物質)、變電所等)位置圖

E. 集中管理體制的組織圖 自衛消防編組組織圖

(C) 點檢相關公司等的地址、電話號碼等

(D) 綜合操作面板及控制裝置等的製造公司地址、電話號 碼等

(E) 其它必要之連絡人的居住地址、電話號碼等

6. 防災中心管理計畫條則第11 條第 3 項之 2 第 2 則第 3 號規定的防 災中心管理計畫,其規定內容如下:

(1) 發生火災時的因應行動之相關事項。

A. 自衛消防編組成員所需必要的因應行動,如下:

執行時應視各防火對象物用途、實際狀態等多方考慮。

(A) 確認起火地點

編組成員,應從綜合操作面板、監控面板及其它類似 設備確認起火地點。

(B) 確認現場

編組成員應確認現場至起火地點之現場的狀況。

(C) 通報消防機關

以電話或火災通報裝置,通報消防機關此處發生火 災。

(D) 初步滅火

以滅火器或室內消防栓設備等進行初步滅火。

(E) 做好區劃的隔離

關閉防火門及防火閘門,做好起火地點的防火區劃

關的避難逃生設備。

(G) 其它自衛消防活動之必要的行動如各防火對象物有 特殊的要因而需即時因應時,則需擬訂其必要之措 施。

B. 防災要員需採取的因應行動,依據二的集中管理形態如下,

參照表3-3。

3-1 防災中心執行監控、操作人員行動表

防災中心勤務員 趕赴火災現場人員

 經由綜合操作面板確認起火地點

 指示職責分擔

 確認廣播設備(感測器發報放送)是否順 利啟動

 將緊急用電梯叫回

 通報 119

 確認消防用設備等、特殊消防用設備等、

防火/排煙設備等的運作狀況

 確認廣播設備(火災廣播)是否順利啟動

 建立防火區劃

 確認空調設備是否順利停止

 確認電梯的火災管制

 確認緊急出入口是否順利解鎖

 執行消防用設備等、特殊消防用設備等、

防災設備等的監控、控制、遠端啟動等

 收集、提供資訊等

 確認起火地點

 準備、穿戴隨身物品

 緊急用電梯的消防運轉

 確認火災現場

 報告火災等的狀況

 初步滅火(滅火器、屋內消防栓等)

 確認自動灑水設備等的運轉狀況

 確認避難狀況

 建立並確認防火區劃

 確認空調設備是否順利停止

 啟動及確認排煙設備

 確認緊急出入口是否順利解鎖

(資料來源:防災センター評価制度の手引き)

(2) 自衛消防活動的極限時間之相關事項。

極限時間需根據有無自動撒水設備及設施於防災中心等 的綜合操作面板或監控面板的機能,依照『設定極限時間』進 行設定。

極限時間的設定,需根據防火對象物有無自動撒水設備及 設置於防災中心等的綜合操作面板或監控面板的機能,每個樓 層依照下表3-4 分開設定。設置於防災中心等的綜合操作面板 或監控面板的機能分類如下。在防災中心進行監控、操作時為 A。

3-2 消防活動極限時間相關事項

設置在防災中心或監控 場所等的綜合操作面板

等的機能

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的 防火對象物

未設置自動撒水設備的 防火對象物 A 9 分+排煙效果+α 6 分+排煙效果+α

(α:其它延誤效果)

備註:

1. 如自動撒水設備是以可與自動火災報知設備連動運作,並根據政令第 13 條規定之水霧滅火設備取代時,可等同於自動撒水設備。

2. 預測起火樓層之樓層全體,皆設有類比式自動火災報知設備或設有多訊號 感測器,且可顯示感測器是否運作時,則可加計1 分。

3. 如因建築物用途、結構及內存可燃物的量,而預測將使火煙形成至危險的

A. 預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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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規定。

A. 以防災中心等為中心的自衛消防活動項目

根據預測結果提出當該建築物發生火災時,自衛消防活動 相關之具體項目。

B. 防災中心等的防災要員數

應明確訂定在防災中心等,為因應預測結果之災害所需的 消防編組人員(為活用設置於防災中心等的綜合操作面板 及控制裝置等或監控面板,以因應災害者)的人數

應明確訂定在防災中心等,為因應預測結果之災害所需的 消防編組人員(為活用設置於防災中心等的綜合操作面板 及控制裝置等或監控面板,以因應災害者)的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