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2 至 5 歲幼兒教育與照顧
第三節 建置準公共化機制
考量學齡前子女所需教養費用較高,向為少子女化關鍵因素之 一,家長亟需價格合理且具一定品質,可以兼顧職場與教養子女之 教保服務。近年來,政府雖已加速辦理教保公共化政策,但在供應 量與時程上,尚無法快速滿足家長期待,因此,「建置準公共化機制」
與合乎一定資格要件之私立幼兒園合作,對於加速提高平價教保服 務供應量有加乘效果,可擴展家長就近選擇平價幼兒園之機會、善 加利用現有私立教保資源,及維護幼兒接受教育機會均等,提升整 體幼兒入園率,是政府當前可行方向之一。
二、現行政策檢討
(一)現行全國性學前就學補助措施,除 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政策外,4 歲以下僅就中低收入幼兒提供協助,說明如下:
1、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政策
分 2 期推動,99 學年度於離島 3 縣 3 鄉及原住民族地區先行 辦理,100 學年度始推動至全國,參採國民中小學學生就學免學 費概念,5 歲幼兒就讀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均可接受「免學費」
補助,至經濟弱勢者,再依家戶年所得級距加額補助其他就學費 用;「免學費」及「弱勢加額」等二項補助合計,就讀公立者,
1 學年約補助 1 萬 4,000 元,最為弱勢者免繳費用,就讀私立者,
依家戶所得級距補助 3 萬元至 6 萬元,平均受益人數每年約 19 萬人。又為確保家長為政府推動政策之實際受益對象,幼兒園如 違反《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 5 條規定,以超過系統登載 或地方政府審核通過之收費數額,向幼兒家長收費者,經各縣市 查證屬實,2 學年不得申請為合作園。
106 學年度公私立幼兒園申請為合作園者計 6,580 園、占 99.3%(未申請者 27 園,其中 20 園為新設立者未及申請),98 學 年度迄今,經查證違反規定者計 16 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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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低收入戶幼兒就學補助:93 年起施行迄今,申請當年度具當中 低收入戶資格之 2 至 4 歲幼兒,1 學年度每人最高補助 1 萬 2,000 元,1 年受益對象平均約 1 萬 5,000 人次。
3、延長照顧服務:亦即課後照顧(after school care),係為支持婦女婚 育,使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並讓學齡前幼兒在健康安全之環 境成長,教育部自 95 年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延長照顧服務,實施對 象為就讀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之 2 至 5 歲幼兒,並依各縣 市所定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之收費標準,核予補助,參 與學期間延長照顧服務者,每月每人補助金額以 3,500 元為上限,
若因幼兒就讀之附設幼兒園未辦理延長照顧服務,而參加該國小 所辦課後照顧班者,得比照前款規定予以補助。另參與延長照顧 服務之身心障礙幼兒人數 3 人以下得置 1 名教師助理員,每增加 2 人,再增置 1 名教師助理員;其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 之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實際服務時數予以補助。106 學年度參與 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之幼兒園計 1,945 園(公立 1,917 園、非營利 28 園),開辦率約 77.6%,參與幼生數約 5 萬 8,000 人次。
(二)各縣市已自行籌措財源提供 2 歲以上幼兒就學補助者,包括臺北 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 7 縣市,
另桃園市、新竹市及彰化縣等 3 縣市,已編列 107 年度預算,並自 107 學年度起定額提供 4 歲幼兒就學補助(詳附錄四)。
三、準公共化執行策略
(一)推動進程:採幼兒園全園參與方式辦理,分 2 期推動如下:
1、107 學年度(107 年 8 月):於 6 都以外 15 縣市先行辦理(連江縣 無私立幼兒園)。
2、108 學年度(108 年 8 月):推動至全國。
(二)合作要件
1、收費:整體評估政府財政、政策目標,並參考私立幼兒園收費現 況及非營利幼兒園營運實況等,與一定收費以下幼兒園合作,說 明如下:
(1)依私立幼兒園核定總招收人數及收費現況,評估符合之幼兒園 園數及可招收人數,如表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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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3-1 私幼符合準公共化收費之預估情形表 核定招收
總人數
每月不可超過 收費上限
符合收費 園數
符合園可
招收人數 合計 60 人以下 1 萬元 955 42,322
2,284 園 21 萬 9,801 人 61-120 人 9 千元 821 78,069
121 人以上 8 千元 508 99,410 資料來源:教育部
(2)以幼兒園 107 年 4 月前登載於教育部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
107 學年度收費項目、數額及教保服務月數為基準,1 學年收費 總額採計項目為學費、雜費、材料費、活動費、午餐費及點心 費等 6 項,每月收費算式如下:
每月收費=1 學年收費總額(扣除延長照顧、保險費、交通費)÷ 1 學年教保服務月數(個位數以下餘數採無條件捨去法計算) (3)準公共化幼兒園於契約期間(最高 3 年)不得調漲收費數額,其
後將由教育部與地方政府參考物價指數及每家戶可支配所得等,
檢討審議原則。若幼兒園為符合合作要件所定教師、教保員之 月實際薪資者,其調整原則如下:
A、幼兒園現行收費數額較合作收費上限所定數額低,致教師及 教保員之月薪資總額未達 2 萬 9,000 元者,得向地方政府申 請調整收費及薪資數額;調整後之收費數額,仍不得超過合 作收費上限。幼兒園並應自申請為準公共化幼兒園 2 個月內,
檢具勞工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及薪資轉帳證明以供查核,規 定如下:
(調整後薪資差額+ 調整後勞健保三合一雇主負擔差額)× 教 師及教保員人數÷ 核定招收總人數=每月每生調增費用 B、若教師、教保員之月實際薪資者已達 2 萬 9,000 元,雖現行
收費數額未超過各規模收費上限,仍不得調整。
(4)依據 107 年 6 月 27 日公告之幼照法第 38 條第 4 項附帶決議
「幼兒園因誤植致與實際收費不一致之情形,應由各縣市於自 定收費審議原則,明定是類幼兒園修正收費數額之機制,且幼 兒園數額公告不得影響幼兒受政府補助之權益。」因此,幼兒 園有收費誤植情形,應於申請為準公共化幼兒園前,檢附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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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年度至 106 學年度申報國稅局幼兒園業務狀況調查表,報地 方政府更正,並由地方政府完成更正程序。
(5)各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幼照法第 38 條規定,主動公開幼兒園收 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規定。
2、教保人員薪資:為確保教師及教保員薪資待遇達一定水平,增加 優秀人才留任職場機會,穩定教保服務品質,參考非營利幼兒園 專科學歷第 1 級薪級區間之下限,訂定準公共化幼兒園之教師及 教保員每月最低月實際薪資,規定如下:
(1)以幼兒園申請當年近 3 個月之月實際薪資為基準(不含教育部 補助之導師職務加給或教保費)。
(2)申請時,每人最低月薪資總額應達 2 萬 9,000 元;如已高於 2 萬 9,000 元,不得調降;申請後,亦不得調降。
(3)準公共化幼兒園應訂有調薪機制,申請第 3 年後,服務滿 3 年 者,每人最低月薪資總額應達 3 萬 2,000 元。
(4)107 年 8 月 1 日以後許可設立之幼兒園,除其教師及教保員第 一年起薪之每人每月薪資總額應達 2 萬 9,000 元外,全園人事 成本合計應達總經營成本至少 5 成以上。
3、基礎評鑑:確保幼兒園之設立與營運、總務與財務管理、教保活 動課程、人事管理、餐飲與衛生管理、安全管理等符合法令規定,
以最近一學年度基礎評鑑結果為申請認定基準,說明如下:
(1)幼兒園最近一期評鑑結果(包括追蹤評鑑),全數指標應均為「通 過」。但評鑑結果為「部分通過」,經幼兒園檢附具體改善計畫 書,報地方政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2)最近一期基礎評鑑結果尚未公告,由地方政府認定。
(3)幼兒園尚未接受基礎評鑑,經地方政府列入最近一次基礎評鑑 名單者,免列入考量。
4、建物公安檢查:指最近一次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申報結果合格 或准予備查。
5、教保生師比:園生與教保服務人員之生師比,符合幼照法規定,
且 5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至少有幼兒園教師一人。
但由托兒所改制者,應依幼照法第 55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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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教保服務品質:幼兒園應依教育部提供之課程與教學自評表自我 檢核,並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填妥自評表。
(三)申請流程及審核
1、幼兒園應於教育部指定申請期限內至填報系統,完成線上申請作 業,並將申請表及相關文件、資料報地方政府。
2、幼兒園於收受地方政府寄送之通知書及契約書後,認同意成為準 公共化幼兒園者,應於指定期限內,將用印之契約書送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應將雙方用印之契約書,一份送幼兒園,另一份留存。
3、地方政府應於教育部指定期限內,將通過名單報部備查;教育部 於完成備查程序後,於全國教保資訊網公告。
(四)準公共化幼兒園辦理招生,應遵行下列事項:考量 107 學年度準公 共化機制推動時,幼兒園已完成招生作業,因此,下列事項自幼兒 園辦理 108 學年度招生作業起適用,規定如下:
1、配合地方政府公告之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生期程,辦理 招生作業。
2、除身心障礙幼兒由地方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安置 外,應優先招收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規定之需要協助幼兒,
及各地方政府規定其他優先順位之幼兒。
3、申請就學人數超過可招收名額,應採公開形式辦理抽籤,並由報 名家長在場共同監督。但各地方政府已建立招生系統者,不在此 限。
(五)準公共化幼兒園向幼兒父母或監護人收取費用,規定如下:
1、一般家庭幼兒每人每月繳交不超過 4,500 元,第 3 名以上子女,
每人每月不超過 3,500 元,低收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之子女,
免繳費用。
2、幼兒園幼兒每人每月收費,扣除前開家長自行繳交之費用外,所 餘費用,由政府補助支付。
3、5 歲幼兒免學費之補助與準公共化家長繳交之費用,採最優方式 計算選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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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3-2 各類型幼兒園家長自行繳交費用比較表
家庭屬性 公立幼兒園 非營利幼兒園 準公共化幼兒園 家
長 自 行 繳 交 費 用
一般家庭 免學費 約 3,500 元/月 約 4,500 元/月
第 3 名以上子女 免學費 約 2,500 元/月 約 3,500 元/月
低收、中低收入家庭 免繳費用 免繳費用 免繳費用
低收、中低收入家庭 免繳費用 免繳費用 免繳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