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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需求兒少的支持服務

在文檔中 (二)人口政策白皮書 (頁 72-78)

第五章 兒童健康權益與保護

第三節 特殊需求兒少的支持服務

投資兒童就是投資國家的未來,除對所有兒童提供一般性友善環境外,

針對弱勢、發展遲緩等特殊兒少,政府在積極平等原則下,規劃支持家庭 政策。

一、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 (一)現況分析

依衛生福利部統計,發展遲緩兒童通報率於 89 年為 3.12%,

並於 106 年提升至 11.24%,主要是透過衛政、社政、教育體系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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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發展篩檢,及早發現潛在個案。由於通報率提升及個案管理工 作資訊化,加上透過醫療院所、早療機構時段班及日托班、到宅服 務、社區療育據點服務等方式提供多元療育措施,同時提供發展遲 緩兒童療育費及交通費,低收入家庭兒童每月每人補助 5,000 元,

非低收入家庭每月每人補助 3,000 元為原則,以協助家長將孩子送 出接受療育服務,截至 106 年 12 月受益達 4 萬 4,532 人次。

(二)現行政策檢討

目前全國僅 14 家專辦早期療育機構、51 家身障福利機構兼辦 早療服務,整體機構數量不足且分配不均,加以各縣市早期療育資 源配置存在城鄉差距,爰於 93 年訂定「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實 施計畫」以增加療育選擇,並透過整合早期療育專業人員進入兒童 家中服務。另,為加強提供早期療育家庭可近性的療育服務,於 102 年訂定「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據點服務實施計畫」,挹注資源並 整合衛政、社政相關療育專業人員,進入社區提供近便性療育服務。

並於 105 年將二者整併為「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服務實施計畫」, 以均衡療育資源配置並提供更具效益服務,服務地區從 103 年 34 個鄉鎮區提升到 106 年 68 個鄉鎮區,盡力縮短療育資源落差。惟 106 年 10 月 30 日召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 會議,國際審查委員結論性意見建議政府消除身心障礙兒童家庭可 獲取資源的城鄉差距。經檢視現行早療服務面臨問題如下:

1、療育資源乏區域待強化: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106 年公告 46 個鄉鎮區缺乏健保醫療資源,另教育部公告 180 個鄉鎮區尚未 設置學前特教班,又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01 年委託辦理

「臺灣地區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相關療育資源需求調查」研究報 告指出共 219 個鄉鎮區缺乏早療資源,據此交叉比對 106 年計 37 個鄉鎮區同時缺乏衛政、社政、教育體系的療育資源。

2、療育服務品質待精進:衛生福利部於 104 年辦理發展遲緩兒童社 區療育據點暨到宅服務訪視輔導計畫發現,相關服務品質未有一致 性評核指標,以致無法確保專業品質的穩定性,爰有必要建立本土 化實證、客觀之工作指引及服務品質管理指標範例,以協助服務提 供過程中能更明確掌握品質與效益。

(三)執行策略

1、賡續推動「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服務實施計畫」,逐年擴充服務 區域,降低療育資源缺乏地區之數量,並擬具「療育資源缺乏地區 布建計畫」,結合地方政府共同挹注資源於前開衛政、社政、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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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系早療資源共同缺乏地區,改善偏鄉早療資源不足,預計涵蓋率 將於 108 年提升至 100%。

2、107 年完成委託「兒童發展通報轉介中心暨個案管理中心執行成效 訪視輔導計畫」及「早期療育服務品質指標發展計畫」,研訂工作 手冊以精進全國通報轉介暨個案管理服務品質;另研訂社區療育及 到宅服務工作指引及品質管理指標,積極提升對發展遲緩兒童及其 家庭之專業服務成效。

二、經濟弱勢家庭兒少福利措施 (一)現況分析

依據內政部戶政司資料顯示,106 年臺灣未滿 12 歲的兒童人 數為 243 萬 7,779 人,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少年人數為 146 萬 2,883 人,兒少總人數約占臺灣總人口 16.55%。兒童貧窮率通常高 於家戶貧窮率,以 106 年為例,低收入戶數占全國總戶數的 1.65%,

低收入戶人口數占總人口數的 1.35%。若加上中低收入戶與中低收 入人口數,我國的家戶貧窮率與貧窮人口比率分別為 3.01%與 2.83%。其中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未滿 18 歲之兒少共計 240 萬餘 人,占全國未滿 18 歲之兒少(390 萬餘人)約 6.15%。兒童貧窮及相 關問題如下:

1、我國兒童貧窮率於 77 年至 98 年間大約介於 5%至 9%之間,106 年 貧窮兒童比率為 6.15%。依據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102 年至 106 年出生嬰兒人數 1 年約為 20 萬人,貧窮兒童的比率若以 5%估計,

即為 1 萬人。

2、投資取向的脫貧策略:傳統的濟貧策略或政策大多是提供現金補 助,以維持貧窮家戶一定的消費水準,是一種消費取向的協助。然 而,對於扶助貧窮家庭自立脫貧,相對資源挹注有限,各地方政府 雖採行教育投資、就業自立、資產累積等模式之脫貧方案,然受惠 對象相對有限,以致經濟弱勢兒少難以脫離貧窮。

3、世代正義的議題:目前政府的社會福利總支出約占政府總支出的 20%,其中用於兒少及家庭方面的支出,遠遠低於對老人的支出投 資。由個別家庭負起兒少照顧的責任,以致兒少的身心發展和教育 投資個別差異極大,反映了家庭社經地位間不均的事實。聯合國公 約也確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世界銀行並認為投資兒少的人 力資本是解決跨世代問題的希望。

4、資產貧窮是家戶所得分配不均的核心:從家戶儲蓄的五等分資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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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看出,家庭收入前面 20%家戶的平均儲蓄金額水準逐年拉高,但 家庭收入最後的 20%家戶之平均儲蓄金額不但低,且甚至有多年的 平均金額呈負數。因此,經濟弱勢家庭子女無法累積資產,預為生 涯規劃作準備,顯示其需要社會資源的投入,培養其儲蓄的習慣,

以累積資產。

(二)「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執行策略 1、現況分析

(1)為扶助貧窮弱勢家庭自立,政府採社會投資取向積極性社會救助 策略,研訂「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推動方案」,並於 106 年 6 月開辦「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

(2)推動《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該條例於 107 年 5 月 15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 6 月 6 日公布,以使是 項措施之法制更為完備。

(3)《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通過後,符合資格之家 庭由契約制改為申請制,變更參加流程,開戶程序更為便利,另 將規劃訂定子法,儘速落實該條例(獎勵金及獎勵措施之獎勵對象、

範圍、其他相關事項以及各界捐贈運用、分配相關辦法)。

2、實施要領

(1)帳戶設置目的:係透過政府與貧窮家庭共同合作,符合資格之家 長為孩子每年最高存入 1.5 萬元,政府即提撥同額款項,藉由鼓勵 貧窮家庭長期(18 年)儲蓄,並提供理財教育、家庭服務等配套作 法,為孩童累積未來教育及發展之基金,增加弱勢兒童未來接受 高等教育及生涯發展機會,以減少貧窮世代循環問題,同時,降 低貧窮家庭與兒少可能遭遇之風險。

(2)實施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兒少:具《 社會救助法》 所定 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且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

依據兒少法相關規定安置 2 年以上,由法院指定地方主管機關、

兒少福利機構負責人為監護人者;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 者。

(3)存款用途:供開戶之兒少於年滿 18 歲後(高中或高職畢業),作為 其接受高等教育、職業訓練或就業、創業之用。

(4)帳戶結清與提領:兒少於年滿 18 歲後結清;若因死亡、罹患嚴重 疾病或身心障礙等,於 18 歲前提早結清,年滿 18 歲前,如中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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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退出,保留一年緩衝期,屆期僅可領取存款及利息。未滿 3 年 不得重新申請開立帳戶。

3、存款機制誘因

(1)開戶金及政府提撥款:前開帳戶一開立後,由政府立即撥入之開 戶定額款項 1 萬元,配合自存款儲蓄情形,政府即提撥同額款項,

開立家戶能自由選擇最適月存金額 500 元、1,000 元或 1,250 元。

(2)獎勵金及獎勵措施:前開帳戶設有獎勵金及獎勵措施,就存款滿 一定期間之開戶人提供鼓勵使其持續存款,帳戶儲金會隨消費者 物價指數(CPI)調整自存款年度上限及開戶金上限。

(3)福利身分:帳戶儲金得免列入「家庭財產」計算以避免影響家戶福 利身分資格,帳戶儲金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 之標的。

4、執行現況

(1)截至 107 年 6 月 15 日,「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未來 教育與發展帳戶申請人數,符合申請人數 1 萬 2,015 人(最新數),

申請人數 3,887 人,申請率 32%,開戶人數 3,677 人,開戶率 31%。

(2)目前開戶家庭為弱勢兒童約存下 2,316 萬餘元自存款,政府提供 之開戶金及利息,合計前開帳戶已存下 6,366 萬餘元,存款率達 74%。

(三)現行政策檢討

1、再提升開戶率:兒少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自 106 年 6 月起開辦,

中央及地方政府即積極寄發通知信、辦理帳戶說明會、教育訓練及 各項宣導方式,主動聯繫符合資格之家戶申請本帳戶。

2、經濟弱勢家戶收入不穩定及財務管理觀念待加強

(1)為經濟弱勢族群普遍充滿著經濟及金融文盲,資產累積帳戶方案 應積極辦理經濟與金融財務角色,讓經濟弱勢者的生活與投資理 財教育相結合。

(2)依據 102 年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低收入戶及中 低收入戶家庭收入大於支出者僅占 28.7%,另依該調查顯示,致貧 主因係工作收入低、收入不穩定與戶內均無工作能力人口,影響 自存意願與能力,需鼓勵地方政府結合民間資源,協助自存能力 不足的家庭參與計畫,始能照顧到需要照顧的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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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長期安置兒少自存款來源待籌措:目前全國依據兒少法相關規定安 置 2 年以上,由法院指定地方主管機關、兒少福利機構負責人為 監護人之兒少約有 630 人,地方政府每年需為其存自存款為 945

3、長期安置兒少自存款來源待籌措:目前全國依據兒少法相關規定安 置 2 年以上,由法院指定地方主管機關、兒少福利機構負責人為 監護人之兒少約有 630 人,地方政府每年需為其存自存款為 945

在文檔中 (二)人口政策白皮書 (頁 7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