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友善家庭的就業職場對策
第三節 擴大公部門員工托育服務
(一)行政院為配合改善少子女化現象,落實公教員工福利之旨,由前行 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依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3 條與兒少法,雇主應設置或提供托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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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等規定,於 97 年 12 月 3 日研訂「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員 工子女托育服務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托育方案),由行政院所屬各 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得以協洽已立案之合法業者提供托育 服務、自行設置托育機構或聯合辦理托育服務等三種方式辦理員工 子女托育服務。
(二)依人事總處調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推動子女托 育服務情形統計,截至 107 年 5 月 31 日止,各機關依前開托育方 案規定,提供子女托育服務家數計 3,234 家,運用服務之員工人數 共 7,324 人;又各級公立學校附設之公立幼兒園、地方政府附設之 公立托嬰中心及幼兒園,因適用對象係全體國民,如機關未與上述 公立幼兒園特約提供優惠者,不計入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推動托育 服務之家數。經彙整分述如下:
1、運用現有社會托育服務設施(採特約方式):特約家數計 3,175 家,
運用服務之員工人數計 5,990 人。
2、自行設置托育機構
(1)利用校園空間設置:計有 9 家(含國立中正大學等 6 家公立大學 利用校園空間設置員工幼兒園等情形),使用服務之員工人數計 256 人。
(2)利用機關內部或尋覓其他空間設置:計有 12 家,使用服務之員 工人數計 1,055 人。
3、聯合辦理托育服務
(1)聯合特約托育機構:計有 36 家,使用服務之員工人數計 7 人。
(2)聯合設置托育機構:計有 2 家,分別為法務部附設臺北市私立員 工子女幼兒園,以及行政院新莊聯合辦公大樓幼兒園,使用服務 之員工人數計 16 人。
4、綜上,多數機關係以特約方式辦理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僅少數機關 因辦公場地允許,得自行設置托育機構供員工利用。
(三)另依教育部統計,有關目前公立大學設置幼兒園情形如下:
1、利用校園空間,自行設置教職員工幼兒園:計有國立中正大學嘉義 縣私立真善美幼兒園、國立成功大學附設臺南市私立員工子女幼兒 園、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有限責任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員生消費合作社 附設彰化縣私立彰師大幼兒園、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屏東縣私立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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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幼兒園、國立東華大學附設花蓮縣私立實驗幼兒園、國立中山大 學附設高雄市私立幼兒園等 6 家。
2、附設公立幼兒園,提供全體國民子女托育服務:計有國立臺南大學 附設實驗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國立嘉義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附 設幼兒園、國立政治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國立臺東 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幼兒園、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 學附設幼兒園、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國立清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等 7 家。
二、現行政策檢討
(一)托育服務內容須符合公部門員工多元需求:茲因各機關公教員工人 力結構組成、業務屬性多元,並伴隨人員規模及年齡結構之消長等 因素,致使其子女年齡及受托需求殊異,著實影響各機關辦理托育 服務措施之選擇及其內容規劃(按:托嬰服務、托兒服務及課後照 顧服務等)、辦理方式、受托地點之擇定及後續管理作業,爰有關 落實員工子女托育需求調查作業,確有實質必要性。
(二)自行設置托育機構之可能限制:據人事總處 105 年調查各機關辦公 廳舍興(擴、遷)建計畫提供托兒設施情形,多數機關受限於辦公廳 舍空間不足、機關或業務特性或附近已有相關或簽約措施供使用等 因素,未能於辦公廳舍興(擴、遷)建計畫規劃托兒空間,又其建置 涉及兒童照顧空間之管理、建築基地與空間規劃,及基本設施(備) 等事項,相關處理權責係見散於幼照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 置標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等規定,尚須再就機 關內部需求人數規模、相關業務資源之整合作業、後續管理成本等,
另予以考量。
三、執行策略
為擴大公部門員工托育服務示範效果,未來將以下列三項工作作 為推動重點,茲說明如下:
(一)推動各機關落實辦理員工子女托育需求調查作業
基於各機關推動辦理員工子女托育服務情形,多以運用社會托 育服務設施,洽簽特約方式為主,為促使各機關提供更貼近員工需 求之托育服務,由人事總處綜整調查各機關托育需求(包含員工子女 人數、子女年齡、服務機關所在地區、現行托育服務之辦理方式等),
以落實擴大公部門員工托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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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合各機關托育需求情形,媒合或擇定機關評估設置托育設施之可 行性
依幼照法新增「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型態等,擴大教保服務 之提供方式等規定,為協助公部門員工就近獲取育兒相關資源,並 本於集中管理、資源共享之意旨,將依前開托育需求調查結果,視 各機關托育需求規模及服務內容等屬性,媒合相鄰近之數個機關或 擇定單一機關,促請其盤整空餘土地、建築物、設施及設備等,完 成設置托育設施空間評估作業。
(三)依機關設置托育設施之評估結果,據以推動設置
為使機關設置托育設施更為可行,將請相關機關依據設置托育 設施評估結果,融入「職場互助」概念,據以規劃具體推動措施,
例如聯合設置托育設施(含善用機關內現有空間,或擇定適當地點 共同承租設置)、協洽國有財產管理機關提供(出租)土地、建物等;
另各機關遇有辦公廳舍興(擴、遷)建之情事,應協洽國有財產管理 機關將設置托育設施需求,納入辦公廳舍空間規劃作業,以加強促 使各機關設置托育設施。
又各機關辦理員工子女托育服務著有績效人員,除依托育方案規 定給予獎勵外,為利各機關設置托育設施辦理員工子女托育服務相關 經驗之拓展及強化,將蒐集設置托育設施之優良案例公告周知,以供社 會各界(含民間企業)推動員工子女托育服務之參考。
第五章 兒童健康權益與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