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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兒少虐待與疏忽

在文檔中 (二)人口政策白皮書 (頁 66-72)

第五章 兒童健康權益與保護

第二節 防制兒少虐待與疏忽

(一)現行規定:為健全兒少身心發展,保障及促進兒少權利,我國於 103 年 11 月 20 日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並依照兒童權利公約 之規定,於兒少法第 4 章訂定「保護措施」之規定,並針對兒少替 代性照顧、保護個案家庭重整服務、防制兒少遭受一切形式之暴力 及不當對待等,均已有相關精進作為。

(二)歷年通報現況:近年因社會大眾防暴意識提升,加上網路通報及 113 保護專線之推廣,兒少保護通報案件逐年上升(詳見表 5-2-1)。

表 5-2-1 100 年至 106 年兒少保護通報案件 單位:件次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105 年 106 年

28,955 35,823 34,545 49,880 53,860 54,597 59,91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三)家庭風險因子:依據衛生福利部 106 年度統計,兒少保護受虐類型 (以不當管教居多)、施虐因素(主要為缺乏親職知能)及重大兒少虐 待案件之家庭風險因子,主要原因歸納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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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2-2 106 年兒少保護受虐類型、施虐因素及家庭風險因子分析 單位:%

受虐類型

不當管教 疏忽 身體虐待 性虐待 精神虐待 目睹家暴 遺棄 41.09 20.56 14.15 13.16 6.12 3.48 1.45 兒少保護

施虐因素

(可複選)

缺乏親職知

情緒不穩 習於體罰或

不當管教 親密關係失調 經濟因素 28.85 14.71 10.05 8.81 8.06 重大兒少虐

待家庭風險 因子

(可複選)

不當管教 婚姻問題 經濟壓力 照顧知能低落 精神疾病

34.40 20.60 13.79 10.34 10.3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四)推廣防暴社區初級預防宣導:培養社會大眾具備兒少保護意識及通 報知能,於全國推動「家庭暴力防治社區初級預防方案」,將村(里) 長、村(里)推幹事、社區發展協會等在地資源納入,透過教育訓練 與宣導活動,培力社區防暴體系,並適時引進兒少保護通報,加強 推廣兒少虐待防治觀念。

(五)落實推動「6 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考量 6 歲以下兒童 生活以自家為主,不易被發現遭不當對待,爰自 98 年起實施「6 歲 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針對戶政機關逕為出生登記者或逕 遷戶籍至戶政事務所、逾期未完成預防接種、未納入全民健保逾一 年、國小新生未入學、收容人子女、父或母為未滿 20 歲者等 7 類 之 6 歲以下兒童,戶政、衛政、學校及矯正體系於執行業務時應主 動關懷,發現有符合兒少法第 53 條及第 54 條之規定,通報社政主 管機關提供訪視及服務。本方案實施至 106 年止,已關懷 14 萬 5,321 名兒童。

(六)落實通報規定:依兒少法第 53 條及第 54 條之規定,責任通報人員 於執行職務時知悉兒少有遭受不當對待或有未獲得適當照顧之虞,

應通報地方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進行訪視評估後,將視其需要結 合相關機關提供生活、醫療、就學、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七)兒少保護通報案件分級分類:依據《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 類處理及調查辦法》,若有危及兒少生命、身體或自由之情事,地 方政府應提供兒少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非危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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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則依兒少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處理,透過通報案件篩檢分流,即時 辨識危急案件,提升兒虐案件之服務深度。

(八)強化安全評估:衛生福利部 100 年起引進美國結構化決策模式安全 評估工具(Structured Decision-Making Model safety assessment tool, SDM),並於 103 年開始使用該評估工具,評估兒少之無助狀態、

風險因子、照顧者保護能力等,針對經評估無法安全留在家中之兒 少,尋找合適之親屬家庭進行親屬安置,並積極進行家庭重整服務。

(九)落實家庭處遇:衛生福利部於 103 年修訂「兒少保護家庭處遇計畫 及家庭功能評估表」,建立家庭處遇服務之原則與流程,並於 104 至 106 年間辦理家庭處遇與家庭功能評估工具之推廣、訓練,協助 兒少保護督導與社工熟悉家庭處遇評估工具之運用。

二、現行政策檢討

我國兒少保護於法令與制度上,雖已積極推動各項措施,惟 6 歲 以下的弱勢兒童因自我保護能力低,尚未進入國民義務教育體系因 而不易被發現,導致兒虐憾事仍無法有效杜絕。經檢視現有兒童保護 措施後,仍有以下政策須進行檢討:

(一)兒少保護偏重三級服務,預警機制及服務資源相較不足:近 5 年來 未滿 3 歲的受虐兒童每年平均超過 1,200 人,國內目前除了針對未 按時進行預防注射之嬰幼兒,由公衛護士協助查訪及通報,尚未能 在醫療體系建立主動發掘疑似遭虐待或疏忽嬰幼兒預警機制的相 關法律規定,且國人對於嬰幼兒脆弱性及保護兒童的法治觀念及親 職知能仍有待加強。

(二)兒少保護與高風險家庭採雙軌模式,影響時效:比較美國、英國等 國家之作法,針對兒少遭受各類不當對待皆採單一通報,統一受理 後再進行初篩,以確保公權力能有效介入兒虐高風險家庭(詳見表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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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需求兒少(Children in need):家長對兒少 身心虐待、家庭失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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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5-2-1 兒少保護與高風險家庭雙軌模式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三)多重問題保護性個案各服務系統分立,缺乏整合機制:多重問題保 護性個案易引發嚴重虐待或是致死事件,以往對於兒少是否遭受虐 待的判斷,多半憑藉主要照顧者的說法,對於許多無法清楚描述自 己受傷經過的兒少,在無科學的專業協助下,因難以辨識傷勢成因 而錯失了救援時機。

(四)保護案件公私協力服務分工不清,網絡資源待整合:兒少保護性案 件訂有責任通報制度,在公部門社工不足之情況下,各地方政府大 多以委託或補助形式,讓民間團體參與兒少保護案件之家庭處遇服 務方案,與高風險家庭之評估與服務。

在公私部門要處理兒少保護與高風險家庭案件之情形下,易衍 生相關問題,如:公私部門分工不清、民間團體因不具備公權力,面 對高風險家庭等非自願案主執行力道不足,及民間團體之角色較不 易連結公部門網絡,跨網絡合作不易,增加工作困難與複雜度,不利 民間團體發展更為專精、多元的創新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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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5-2-2 公私部門處理兒少保護與高風險家庭案件檢討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三、執行策略

為強化各服務體系之整合及效能,行政院於 107 年 2 月 26 日核 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透過 4 大策略中之策略 2「整合保護性 服務與高風險家庭服務」,將保護服務業務與高風險家庭服務業務整 合,多重問題兒少保護個案納入家庭暴力安全網,並積極結合醫療單 位,使我國整體兒虐防治策略更為精進。

(一)整合保護性服務與高風險家庭服務,建立集中受理通報與派案機制:

輔導各地方政府建立具備跨單位協調派案功能之單一窗口,整合保 護性服務及高風險服務通報表,建立單一篩派案指標及篩派案標準 流程,使高風險家庭通報比照兒少保護執行危機事件處理,並有效 連結公部門社區資源服務及保護性服務,發揮單一窗口之功能,提 供兒少及家庭適切之服務,以達到「危機救援不漏接」之目標。

(二)跨域即時串接兒少家庭風險資訊:針對已經建置之兒少保護、家庭 暴力及性侵害防治、身障及老人保護、高風險家庭服務、自殺防治 及精神照護列管等服務,透過資訊系統串接方式,由各地方政府集 中受理與派案中心透過系統比對兒少及關係人身分證字號,跨網絡 勾稽案件相關風險因子,並運用大數據分析所建構之風險預測模型,

進行案件風險預判,以輔助篩派案窗口人員判斷案件屬於高度風險 或中低度風險,並依風險層級派案給家防中心或社福中心,並供社 工擬訂服務計畫時參循。

(三)建立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為協助實務工作者能精確辨識兒 虐個案,使兒少受虐後能立即進行傷勢診斷及後續診療,爰參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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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健保署醫療 6 分區方式,推動各區區域級以上醫院,建立兒少區 域醫療整合中心,提升區域內相關醫事人員之兒虐辨識與防治知能,

並橫向連結區域內各地方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俾使兒 虐個案驗傷診療及後續追蹤更為完善。

(四)保護服務公私協力再建構:公私部門協力合作模式,回到各自之職 責角色,公部門具有公權力並掌握行政資源,因此對於案件調查、

個資蒐集與強制性介入具有高度不可替代性,由其處理需要緊急保 護安置與調查之工作;而私部門因具有多元彈性與自主性之優勢,

則由其處理非緊急、能符合個別化服務期待之案件,以提升案件處 理效能。

圖 5-2-3 保護服務公私協力再建構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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