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兒童健康權益與保護
第二節 防制兒少虐待與疏忽
(一)現行規定:為健全兒少身心發展,保障及促進兒少權利,我國於 103 年 11 月 20 日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並依照兒童權利公約 之規定,於兒少法第 4 章訂定「保護措施」之規定,並針對兒少替 代性照顧、保護個案家庭重整服務、防制兒少遭受一切形式之暴力 及不當對待等,均已有相關精進作為。
(二)歷年通報現況:近年因社會大眾防暴意識提升,加上網路通報及 113 保護專線之推廣,兒少保護通報案件逐年上升(詳見表 5-2-1)。
表 5-2-1 100 年至 106 年兒少保護通報案件 單位:件次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105 年 106 年
28,955 35,823 34,545 49,880 53,860 54,597 59,91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三)家庭風險因子:依據衛生福利部 106 年度統計,兒少保護受虐類型 (以不當管教居多)、施虐因素(主要為缺乏親職知能)及重大兒少虐 待案件之家庭風險因子,主要原因歸納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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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2-2 106 年兒少保護受虐類型、施虐因素及家庭風險因子分析 單位:%
受虐類型
不當管教 疏忽 身體虐待 性虐待 精神虐待 目睹家暴 遺棄 41.09 20.56 14.15 13.16 6.12 3.48 1.45 兒少保護
施虐因素
(可複選)
缺乏親職知
能 情緒不穩 習於體罰或
不當管教 親密關係失調 經濟因素 28.85 14.71 10.05 8.81 8.06 重大兒少虐
待家庭風險 因子
(可複選)
不當管教 婚姻問題 經濟壓力 照顧知能低落 精神疾病
34.40 20.60 13.79 10.34 10.3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四)推廣防暴社區初級預防宣導:培養社會大眾具備兒少保護意識及通 報知能,於全國推動「家庭暴力防治社區初級預防方案」,將村(里) 長、村(里)推幹事、社區發展協會等在地資源納入,透過教育訓練 與宣導活動,培力社區防暴體系,並適時引進兒少保護通報,加強 推廣兒少虐待防治觀念。
(五)落實推動「6 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考量 6 歲以下兒童 生活以自家為主,不易被發現遭不當對待,爰自 98 年起實施「6 歲 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針對戶政機關逕為出生登記者或逕 遷戶籍至戶政事務所、逾期未完成預防接種、未納入全民健保逾一 年、國小新生未入學、收容人子女、父或母為未滿 20 歲者等 7 類 之 6 歲以下兒童,戶政、衛政、學校及矯正體系於執行業務時應主 動關懷,發現有符合兒少法第 53 條及第 54 條之規定,通報社政主 管機關提供訪視及服務。本方案實施至 106 年止,已關懷 14 萬 5,321 名兒童。
(六)落實通報規定:依兒少法第 53 條及第 54 條之規定,責任通報人員 於執行職務時知悉兒少有遭受不當對待或有未獲得適當照顧之虞,
應通報地方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進行訪視評估後,將視其需要結 合相關機關提供生活、醫療、就學、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七)兒少保護通報案件分級分類:依據《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 類處理及調查辦法》,若有危及兒少生命、身體或自由之情事,地 方政府應提供兒少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非危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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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則依兒少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處理,透過通報案件篩檢分流,即時 辨識危急案件,提升兒虐案件之服務深度。
(八)強化安全評估:衛生福利部 100 年起引進美國結構化決策模式安全 評估工具(Structured Decision-Making Model safety assessment tool, SDM),並於 103 年開始使用該評估工具,評估兒少之無助狀態、
風險因子、照顧者保護能力等,針對經評估無法安全留在家中之兒 少,尋找合適之親屬家庭進行親屬安置,並積極進行家庭重整服務。
(九)落實家庭處遇:衛生福利部於 103 年修訂「兒少保護家庭處遇計畫 及家庭功能評估表」,建立家庭處遇服務之原則與流程,並於 104 至 106 年間辦理家庭處遇與家庭功能評估工具之推廣、訓練,協助 兒少保護督導與社工熟悉家庭處遇評估工具之運用。
二、現行政策檢討
我國兒少保護於法令與制度上,雖已積極推動各項措施,惟 6 歲 以下的弱勢兒童因自我保護能力低,尚未進入國民義務教育體系因 而不易被發現,導致兒虐憾事仍無法有效杜絕。經檢視現有兒童保護 措施後,仍有以下政策須進行檢討:
(一)兒少保護偏重三級服務,預警機制及服務資源相較不足:近 5 年來 未滿 3 歲的受虐兒童每年平均超過 1,200 人,國內目前除了針對未 按時進行預防注射之嬰幼兒,由公衛護士協助查訪及通報,尚未能 在醫療體系建立主動發掘疑似遭虐待或疏忽嬰幼兒預警機制的相 關法律規定,且國人對於嬰幼兒脆弱性及保護兒童的法治觀念及親 職知能仍有待加強。
(二)兒少保護與高風險家庭採雙軌模式,影響時效:比較美國、英國等 國家之作法,針對兒少遭受各類不當對待皆採單一通報,統一受理 後再進行初篩,以確保公權力能有效介入兒虐高風險家庭(詳見表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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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需求兒少(Children in need):家長對兒少 身心虐待、家庭失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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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5-2-1 兒少保護與高風險家庭雙軌模式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三)多重問題保護性個案各服務系統分立,缺乏整合機制:多重問題保 護性個案易引發嚴重虐待或是致死事件,以往對於兒少是否遭受虐 待的判斷,多半憑藉主要照顧者的說法,對於許多無法清楚描述自 己受傷經過的兒少,在無科學的專業協助下,因難以辨識傷勢成因 而錯失了救援時機。
(四)保護案件公私協力服務分工不清,網絡資源待整合:兒少保護性案 件訂有責任通報制度,在公部門社工不足之情況下,各地方政府大 多以委託或補助形式,讓民間團體參與兒少保護案件之家庭處遇服 務方案,與高風險家庭之評估與服務。
在公私部門要處理兒少保護與高風險家庭案件之情形下,易衍 生相關問題,如:公私部門分工不清、民間團體因不具備公權力,面 對高風險家庭等非自願案主執行力道不足,及民間團體之角色較不 易連結公部門網絡,跨網絡合作不易,增加工作困難與複雜度,不利 民間團體發展更為專精、多元的創新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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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5-2-2 公私部門處理兒少保護與高風險家庭案件檢討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三、執行策略
為強化各服務體系之整合及效能,行政院於 107 年 2 月 26 日核 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透過 4 大策略中之策略 2「整合保護性 服務與高風險家庭服務」,將保護服務業務與高風險家庭服務業務整 合,多重問題兒少保護個案納入家庭暴力安全網,並積極結合醫療單 位,使我國整體兒虐防治策略更為精進。
(一)整合保護性服務與高風險家庭服務,建立集中受理通報與派案機制:
輔導各地方政府建立具備跨單位協調派案功能之單一窗口,整合保 護性服務及高風險服務通報表,建立單一篩派案指標及篩派案標準 流程,使高風險家庭通報比照兒少保護執行危機事件處理,並有效 連結公部門社區資源服務及保護性服務,發揮單一窗口之功能,提 供兒少及家庭適切之服務,以達到「危機救援不漏接」之目標。
(二)跨域即時串接兒少家庭風險資訊:針對已經建置之兒少保護、家庭 暴力及性侵害防治、身障及老人保護、高風險家庭服務、自殺防治 及精神照護列管等服務,透過資訊系統串接方式,由各地方政府集 中受理與派案中心透過系統比對兒少及關係人身分證字號,跨網絡 勾稽案件相關風險因子,並運用大數據分析所建構之風險預測模型,
進行案件風險預判,以輔助篩派案窗口人員判斷案件屬於高度風險 或中低度風險,並依風險層級派案給家防中心或社福中心,並供社 工擬訂服務計畫時參循。
(三)建立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為協助實務工作者能精確辨識兒 虐個案,使兒少受虐後能立即進行傷勢診斷及後續診療,爰參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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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健保署醫療 6 分區方式,推動各區區域級以上醫院,建立兒少區 域醫療整合中心,提升區域內相關醫事人員之兒虐辨識與防治知能,
並橫向連結區域內各地方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俾使兒 虐個案驗傷診療及後續追蹤更為完善。
(四)保護服務公私協力再建構:公私部門協力合作模式,回到各自之職 責角色,公部門具有公權力並掌握行政資源,因此對於案件調查、
個資蒐集與強制性介入具有高度不可替代性,由其處理需要緊急保 護安置與調查之工作;而私部門因具有多元彈性與自主性之優勢,
則由其處理非緊急、能符合個別化服務期待之案件,以提升案件處 理效能。
圖 5-2-3 保護服務公私協力再建構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