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台灣廠商研發或授權決策的實證分析
6.4 建議
台灣白光LED 廠商在面對發展快速的技術及市場需求均呈現成長期的市場,除了 以上6.1.2 所述,廠商必須致力研發工作、並且成立白光 LED 廠商的策略聯盟以外,最 重要的是在面對專利權人的專利授權契約的談判應該注意以下事項:
1. 權利金與產品價格的比例:
專利權人通常在授權契約條款中都會要求被授權人應該先支付一定金額授權金
(”a non-refundable initial lump sum fee”),加上依據產品銷售的一定比例的權利
金(”running royalties on the NET SALES PRICE of the LICENSED PRODUCTS manufactured anywhere in the world”),這種條款通常在高獲利的產品當然還可以 接受,當利潤只有微利或零的時後,如果還必須繼續支付高額權利金,無疑將侵 蝕被授權廠商的競爭力,故這種條款可以要求在授權的專利權集合被宣告無效或 是屆期到一定比例,或是產品售價在一條水準時比例可以請求調整時,對於喜好 以價格競爭的台灣廠商才不會造成傷害。
2. 授權期間:
通常專利權人在授權契約都對會約定存續期間是以專利集合內繼續有效的任一 專利的最長時間為存續期間(”shall remain in force for the duration of the longest lasting patent licensed hereunder”),因此,必須爭取被授權人在某一些基礎專利 無效或是專利保護期間屆滿的專利數量在減少到一定比例,或是改以使用到的專 利權決定期間。
3. 爭取交叉授權或基於授權專利所產生的新專利的權利:
對於台灣廠商的技術提升且增加江來與國外專利權人合作的契機,交叉授權一直 都是最好的授權方式,不過被授權的台灣廠商必須能夠提出值得國外專利權人青 睞的技術,仍然要倚賴創新與研發的投入。另外,在授權契約條款直接約定,基 於該授權契約再發展出來的新技術及其專利權,至少被授權廠商可以共有,否則 將來即使有新的技術發明,但仍礙於被授權專利而無法實施,或只能空等被授權 專利期間屆滿,實在有阻礙技術的進步,故應該在此爭取新的發明的權利歸屬。
4. 擬定正確的創新與專利策略:
當產品進入以價格為競爭的發展階段時,廠商如要維持生存勢必要進行另一種形 式的創新,否則無從區隔產品特異性時,廠商就會成為價格跟隨者。然而廠商要 擬定創新與專利技術策略又是何其困難,廠商必須隨時衡量技術市場利益,來申 請有效專利。由於 LED 的應用市場正在逐年增加,在技術與市場都是屬於成長 期過程中,廠商應該將重心仍置放在相關策略運用,並考慮下列建議:
(1) 以上下游或合作研發的方式發展專利,亦即台灣廠商可以透過廠商聯盟的 方式,透過商業合作方式,專業分工整合。
(2) 運用專利資訊,對於產業上未來的技術圖譜或專利地圖應該能夠儘早建置 完成,無論是藉由廠商合作或是產學研究力量,甚至廠商內部自己完成,對於白 光LED 產業相關技術應該儘早規劃並投入。
(3) 廠商的有效率的管理,無論是組織內部之經營管理,包括技術研發內容與 趨勢、專利件數、核心技術等,或是組織外部廠商彼此間的合作與競爭,包括侵 權訴訟的合作聯盟、共同研發、技轉授權、產學合作等,都應該充分利用有限資 源,擇取交易成本最低的方式進行,才能符合最適的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