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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台灣廠商研發或授權決策的實證分析

5.2 授權模式對於台灣廠商的影響

5.2.1 研發模式的重要性

經濟學家熊彼得氏(Schumpeterian)教授曾將創新定義為133

131 台灣經濟研究院產經資料庫整理,2006 年 7 月。http://tie.tier.org.tw(1st May, 2007)

132 台灣經濟研究院產經資料庫整理,2007 年 4 月 26 日。http://tie.tier.org.tw(1st May, 2007)。

133 Schumpeterian, J.A., The Theo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CAMBRIDGE,HARVARD UNIV.PRESS.(1951).

1、新產品的發明或產品品質的改善。

2、生產製程的改良。

3、新市場的開拓與發展。

4、發現原料或半成品的新來源。

5、產業結構的改變。

其中以1.2.3.5 項在 1990 年代知識經濟發展現象曾經被大量被引用來解釋技術創新 必要。熊彼得並且提出「廠商的市場獨占力會受到競爭對手數目的增加、模仿、與創新 能力的強化而削弱;另一方面,市場唯有提供適當的誘因,例如:專利權的方式保護新 產品的市場獨占力,才能鼓勵廠商創新致力於研發投入。」134,可見創新研發對於廠商 是很重要。至於授權與研發模式的選擇,依據交易成本理論,廠商通常是以交易成本高 低來決定採取技術來源方式,其中有關於研發模式對於廠商的發展,在所有經濟理論都 肯定研發將會促使廠商的產品出現差異化而得以從事非價格的競爭,乘機擴大市場占有 率,以達到類似寡占的市場利益。或有研究認為,我國光電產業之研發投資效益並不會 立即反應在各廠商之短期獲利能力上,反而會因為研發費用支出造成財務績效下降。但 其長期盈餘成長性是呈顯著正向影響。因此,台灣廠商仍應該積極從事創新研發活動對 其有正向影響135。所以廠商選擇研發模式做為技術來源的重要性自無從否認。

在產業週期屬於成長期的新興市場時,此階段應該是各加廠商逐漸增加進入市場 之時,縱使台灣廠商無法在白光 LED 技術如同國外專利權人一般領先技術,然而廠商 在此階段仍應有其專利策略,尤其是應該以模仿等方式作為創新方法及擬定專利策略,

廠商不應該認為已經有授權技術的購入,就放棄投入研發費用等成本,否則在產業成長 期過後,俟產業成熟期來臨時,市場競爭更為激烈,甚至有許多技術已經由大廠制定規 格予以標準化,屆時台灣廠商的生存空間將會更小,故廠商應該未雨綢繆,儘早擬定正 確的專利策略。因此,研發模式仍不能放棄。

5.2.2 授權模式

從上述第四章可以得到結論,國外專利權人在面對新廠商進入市場時,是可以利 用「授權(即合作)」模式來得到雙占報酬,亦即日亞化誤以為不授權予任一廠商就可

134 同上註氏著,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ecracy, UNSION UNIV.PRESS,LONDON( 1966).

135 Id at 21 (1951)。另請參照林灼榮、徐啟升、陳志強、李淯靖著,「研究發展與權利金支出對台灣光 電產業長短期績效之影響」,產業論壇,第8 卷,第 2 期,頁 50-64,民國 95 年。

以確保其獨占利益其實是錯誤的136,但是從台灣廠商來看,台灣廠商在決定透過其他專 利權人授權後當然可以快速地進入市場分享市場利益,乍看之下,授權模式似對台灣廠 商有利。再從以上5.1 節關於本研究訪談調查實證分析結論可以知道,台灣廠商進行授 權主要是透過授權,將技術移轉予被授權人藉以提高技術水準(即屬於內生型(in-bound)

授權模式)要彌補研發的不足,增加被授權人之競爭力,節省研發成本,避免延誤商機 等優點,同時讓被授權人免遭侵權訴訟的指控,由此觀點,授權對於台灣廠商並無不利。

若從專利權人的角度看,所謂「授權」其實是專利權人將研發投資回收的一種方 式,透過此種外向型(out-bound)的授權運用,權利人為能將專利收益極大化。通常這 種專利權人為了收取權利金的授權模式,通常都是將一切專利權包裹在專利池(patent pool)做為授權專利標的,這種授權契約,通常都是少有議價談判空間的契約,因為當 授權契約條款對於被授權人不利益,被授權人也無法對等要求修改契約不利條件,通常 最常見的有:明列以授權的專利池內的專利權之有效期間內做為契約有效期間,即使有 一些專利有無效、或專利期間屆滿,但是剩餘或新增的專利仍然有效,該授權契約就一 直有效,被授權人就當然有繼續支付權利金的義務。由於並不是每一個專利或技術對於 被授權人都有相同的價值與強度,台灣廠商對於要以支付權利金方式取得授權的專利內 容,必須瞭解在專利池內是不是具備有一般所稱的「基礎專利」(essential patents)137, 而形成專利網(patent portfolio),否則被授權人所欲取得專利保護傘的目的反而會喪失。

因此,台灣廠商之所以取得授權,往往是基於避免成為侵權訴訟被告,此種模式的授權 是最為消極,而無法為被授權人帶來更多的利益。

但是,授權模式雖然能讓台灣廠商短期間快速進入市場擴張市場占有,並藉由我 國廠商擅長大量製造創造利潤以彌補權利金支出;但是,就長期而言,權利金的支出以 購買技術授權,對於台灣廠商並無法將此轉換成創新活動,尤其是當廠商是以避免被控 告侵權方式簽署專利授權契約,對於廠商實際技術學習與模仿未必有幫助;加以長期授 權契約仍然存在,但市場利潤可能趨於零的唯利出現時,廠商這時如果不選擇停產,權

136日 亞 化 不 授 權 策 略 意 圖 獨 占 市 場 利 益 , 在 2007年 4月 日 亞 化 突 然 宣 布 調 降 YAG螢 光 粉 專 利 搭 配 其 相 關 結 構 藍 光 晶 粒 產 出 之 1200到 1300mcd白 光 LED產 品 價 格 五 成 , 由 每 顆 6~ 7元 調 降 至 3~

3.5元 ,不過因 此產品 為非 主流產 品, 加上我 國廠 商封裝 後之 售價仍 將低 於日商 價格 的三成,

故 廠 商 價 格 競 爭 力 仍 在 仍 具 價 格 競 爭 力 , 故 對 我 國 廠 商 的 衝 擊 有 限 。 不 過 仍 可 以 看 出 日 亞 化 在 市場競 爭受 到台灣 廠商 很大壓 力。

137 馮震宇著,「技術授權發展與新興授權模式」,全國律師雜誌,頁 40-49,2006 年 12 月號。

利金繼續支付反而成為廠商的負擔,勢必將影響到生存,而喪失競爭的利基。故長期而 言,廠商仍應該以研發為主要發展技術來源,而非長期採授權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