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五、 台灣廠商研發或授權決策的實證分析

6.1 研究結論

本研究之目的主要對白光 LED 產業為分析重點,尤其是以白光 LED 產品為主要 關鍵技術與專利概況,探討台灣 LED 廠商決策相關專利技術來源的模式的影響因素。

本研究定位為兼具解釋性與描述性的研究,採用對台灣 LED 廠商的以兼具量化及質化 的問卷訪談報告的實證作為初級資料,及各種產業報告、公開資訊觀測站、資料庫等完 成的次級資料,並透過經濟分析的賽局理論及交易成本理論的推導提出各理論在相關文 獻內已經被提出的假設的理論性命題,將實證分析歸納後,予以反推研證到目前白光 LED 專利權人的專利授權策略與分佈,及台灣廠商因應的策略互動選擇(授權或研發),

本研究結論可以概分為二方面,茲分別說明。

6.1.1 以日亞化為首的國外專利權人的策略選擇現況 1. 日亞化的專利強度與競爭優勢的弱化:

(1)日亞化將因台灣廠商來自其他專利權人的授權而降低競爭優勢:

日亞化在2002 年開始,是無論在日本、台灣、歐洲或美國所申請的專利分 布,應可以知道其專利技術分佈類型為LED 磊晶片、晶粒、製程及封裝、

螢光粉等,在這些專利中對我最具有威脅性的專利應屬於封裝技術之專利。

由於日亞化的白光LED 中所使用之發光元件,即為 GaN 系半導體。目前日 亞化學在此技術領域所獲准的專利數量最多。但台灣廠商生產產品上所使用 的 LED 晶片有超過半數以上均為對外採購來自日本進口,並非自行生產製 造。反而下游關鍵技術主要是將晶粒做封裝,封裝的型式有Lamp 及 SMD。

然而日亞化的封裝有不少的專利技術,在台灣廠商目前仍以技術層次需求較 低的封裝廠為主,因此,封裝技術專利是對台灣最具有威脅性的專利。然而 在台灣的白光LED 封裝廠陸續取得歐司朗的白光 LED 封裝及螢光粉的授權 後,日亞化的競爭優勢將相對減少。依據賽局理論的最佳決策的均衡解看,

日亞化採取訴訟的不合作策略,並非最佳反應,恐怕是因為日亞化誤判LED 市場的廠商進入的速度及訴訟嚇阻手段的確實性,尤其是在國際侵權訴訟手 段運用,常藉以反訴專利權無效訴訟來阻橈專利權人,實則,日亞化在日本 的許多專利權的歷史資料,有許多申請案曾經因為先前技術等理由修正過申

請的專利範圍或撤回申請,而美國專利又都是直接援引日本專利為基礎,或 許以這些日本的歷史資料有可能直接影響到專利有效性的強度。

(2)日亞化的 LED 元件應用層次的專利較少:

日亞化就LED 產品的應用及製程技術的專利較少,隨著白光 LED 應用的發 展多元化,將LED 應用在照明、車用等產品或研發改善 LED 相關製程的應 用,這些都仍是日亞化較少的專利。因此,日亞化學在產品應用及製程上的 專利並無直接對我方造成威脅。而日亞化在2003 年以後,不但對 LED 製造 廠或是經銷商提出侵權警告,對於 LED 應用的製造廠商也已經開始關注,

可見日亞化已經早一步布局應用市場以彌補其應用的專利數的不足。

(3)日亞化應該積極尋求合作的廠商:

日亞化既然已經無法獨占白光 LED 市場,進入廠商在無法阻止下,則其自 應積極尋求合作的廠商,日亞化將可以透過授權或是商業合作的代工模式,

成為白光 LED 市場領導者,甚至透過日亞化的產品授權標章的認證,已經 有意向標準制訂與技術規範的領導者邁進,也同時對於產品的行銷通路是一 種擴展。

2. 其他專利權人的寡占市場利益將快速轉為權利金收取:

依據賽局理論的分析,專利權人如果明知道無專利權的廠商無論如何都會採取進 入市場的策略選擇,則專利權人做為威嚇手段的侵權訴訟就不會事實地被提起,

減少的訴訟只會轉換為節省的社會淨損失,被授權人的權利金願付價格基本上不 會大於或等於透過訴訟方式而計算出來的權利金。而參以交易成本理論分析結 論,被授權廠商在獲得授權後,由於其預期利益高於所願支付的權利金及授權所 支出的搜尋、協商、執行成本,被授權廠商在取得授權技術後將快速地進入寡占 市場與專利權人一起從事價格競爭,最後白光 LED 市場會變成以價格為導向的 完全競爭市場(除非又以新技術區隔出新的寡占市場)。專利權人在面對此種價 格競爭的市場,自應將以勞力為密集的製造分工出去,此時,專利權人應再進一 步往新技術領域開發。

6.1.2 台灣廠商研發與授權的選擇策略及影響因素 1. 白光 LED 技術發展在台灣廠商已經發展成熟:

台灣LED 廠商開始在封裝製造領域早已經開始發展,目前台灣廠商占全球藍光/

白光 LED 的出貨很重要一部分,技術已經成熟,台灣廠商為了能快速地進入市 場競爭並且避免遭侵權指控,取得國外專利權人的授權是勢在必行。

2. 台灣廠商的研發仍然必須繼續:

台灣 LED 廠商在過去已經投入的研發努力,造就了今日廠商在取得授權後,能 夠累積過去技術能力,很快速地就可以學習到授權移轉的技術內容,甚至加以改 良,使得產品發光效率可以媲美日亞化,因此,研發雖然短期內會增加廠商費用 率,而降低廠商獲利率,但是就長期而言,廠商的研發投入,對於台灣廠商在改 良製程上,甚至在新產品或白光 LED 應用產品的開發上均有重要的影響,而且 台灣廠商將來在面對國外專利權人的專利網的布局,如果只是如同晶圓代工產業 一樣,只是以專業代工的利潤為主要目標,則台灣廠商在白光 LED 將來競爭會 喪失利基點。台灣廠商除了在上中游的晶粒、磊晶片的研究開發應該加強外,下 游封裝廠應該再投入白光 LED 的應用與開發,並自國外專利權人的交叉授權契 約中設法發展屬於台灣廠商自己的白光LED 應用產品的專利,以因應白光 LED 市場因為廠商彼此間價格競爭所造成的微利或無利潤。

3. 台灣廠商取得國外專利權人授權無法確保免於侵權指控的因應措施:

由於白光 LED 市場的競爭激烈,廠商間運用專利權以達到阻止其他競爭者的手 段仍然會層出不窮,台灣白光 LED 廠商雖然取得單一或部分專利權人之授權,

但是仍然會有其他專利權人的提起侵權訴訟的風險,由於台灣廠商的經濟規模都 不大,讓廠商個別的投入一定人力、物力、金錢在全球白光 LED 專利權範圍與 台灣廠商技術內容的比對工作,顯屬不可能,故台灣廠商應成立策略聯盟,彼此 間競爭但又合作的方式,就國外專利權人的各國專利權申請範圍及其歷史資料,

予以審閱並清查、分析、比對,整理出各該專利的強度及其各專利範圍的有效性,

俾使台灣廠商在面對國外專利權的侵權訴訟時,有能力阻檔國外專利權人利用侵 權訴訟及禁制令以達壟斷該區域市場的目的。

從以上結論,可以知道台灣廠商在面對白光LED 的授權策略,交易成本理論的有 限理性假設有時在台灣廠商並不適用,因為台灣廠商在判斷授權與否有時只是從短期市 場獲利及對技術的不正確資訊所形成,因此,台灣廠商經理人或經營者都應該重視專 業,在決策時,並以交易成本來決策技術來源究竟採授權或研發模式,在成本考量下,

才能做出一個有效率的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