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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建議

綜合本論文之研究,針對爭訟瑕疵不動產價損估價應有之法定框架與 體系建議如下圖 6-1 所示:

圖 6-1 爭訟瑕疵不動產價損估價應有之法定框架與體系圖 瑕疵不動產:起因私經濟活動安排或侵權行為下,針對標的不動產客 體發生權利上、物理上或功能上等損害,且失去或減損預期固有之使 用、收益、處分等相關權能,造成存在瑕疵(Defect)之不利益狀態而 受有經濟上損害之不動產。

價值減損爭訟:估價師受法院囑託為鑑定人

污名效果顯著性與流轉繼受測試:污名價損存在 證立(並非有價損即是污名)

侵權行為 買賣等有償契約關係 最高法院 93 年台上 381 號判決

意旨:損害完全填補原則 最高法院 99 年台上 1972 號判決 意旨:對價平等原則

遵循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選擇適當的估價方法

鑑定人角色功能之認知 接受法院證據及鑑定人調查

法院依民訴法 222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之規定:依自由心證說明心證理由

採用鑑定估價報告 不採用鑑定估價報告 民訴法第 222 條第 2 項有界限之損害額酌 定裁量權

估價條件之確定:特別注意法律上 與經濟上價格條件之差異

調整、修正、重新估價:

法律與估價之對話 結 案

心證重點:事實關係之認定與涵攝 心證重點:合法執業、符合估價法定規範

心證重點:一般公認價值判斷、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心證重點:鑑定人義務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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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不動產因價值減損而爭訟,法院囑託估價師進行鑑定估價時,函 文所示之估價指示可能情形舉例如下:「系爭房屋於無法扶正之情形下,其 是否有交易價值減損?若有,則交易價值減損金額若干?」、「系爭建物經 修復後遺存結構受損影響不動產之交易價格情形?」、「系爭房屋發生系爭 非自然身故事故後之市場交易價值增減情形如何?、「系爭房屋有漏水與無 漏水之市價差額?」、「系爭房地因不能交付封閉式大廳及休憩交誼設施等 各項瑕疵所減損之價額為何?」、「系爭房屋因無法供作為美食廣場店面使 用所致價值減損?」、系爭房屋占用鄰地之瑕疵,受有因該瑕疵減少房屋價 值之損害為何?」、「系爭房屋因上開氯離子含量過高之瑕疵所致價值減損 情形如何?」

經本論文研究得出,關於案例事實認定及事實與估價內容相關涵攝部 分,在法院審酌鑑定估價報告書時佔有一定心證依循之份量,估價師對於 法院指示之條件應妥善理解,對於有疑惑者應主動詢問,充份釐清後以估 價前提條件加以說明;法院遇有特殊爭議而需評估具法律意義上之價格時,

亦應於囑託估價之指示中明確指出,這是法院與估價進行第一次溝通與對 話的機制。

「法律先行、估價在後」,估價師宜充分瞭解爭訟兩造之法律上關係與 主張,透過法院慣行之價損認定方式,妥善於鑑定估價報告書中,經由估價 專業體現以解決爭訟為目的之價格概念。諸如本研究所研究指出之完全損 害填補原則下,除修繕費用外,明確獨立出房屋價值減損之污名價損聚焦;

亦或在對價平等原則下,指出瑕疵價損所占契約雙方議定對價範圍內之比 例等,雖在估定「無瑕疵狀態的市價」與「有瑕疵狀態的市價」之相同事務 處理上看似並無差異;惟對於污名價損顯著性之證立與定位即有邏輯上與 請求權基礎上不同之細緻差別。

估價師基於專業,遵循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法定框架,除了不應違 反法規範要求及強制禁止規定外,對於任何可能牴觸此一法定框架之記載 均應謹慎避免為之,以免引發法院受不當引導而影響審查判斷心證。不動 產估價技術規則是估價師鑑定結果表述溝通的根本,法院所有的技術面心 證審查皆憑此而生,估價師要無逸脫受規制之可能。

普遍性的價值判斷標準、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法院持此等標準乃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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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普遍價值觀的立場,基於公平解決紛爭之目的所抱持之審查心證標準。

對於估價師而言,從政策面、市場面、法規面等,調查一般因素、區域因素、

個別因素,並採用二種以上不同之方法等之程序,基本上而言,亦是往社會 普遍認知之方向靠攏。基於社會科學之社會普遍認知功能性而言,法律與 估價二專業並無相悖離。

對於法院審查鑑定估價之心證結果後處置方式,本研究建議民訴法 222 條第 2 項之損害額酌定,應採有限度之法官裁量權。本於紛爭解決之合作 關係及尊重專業之認知,法院對於應變更鑑定估價報告本質內涵之心證產 生時,宜居於專業分工之考量,退守證明度降低之主要功能,則估價師有調 整、修正、重新估價之機會,得以與法院進行對話,聚焦於歧見之溝通,在 耗費最少成本下,健全爭訟瑕疵不動產鑑定估價與審查之機制,往有利於 公平紛爭解決之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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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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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森焱,2010(a),『民法債編總論 上冊』,台北:三民書局。

孫森焱,2010(b),『民法債編總論 下冊』,台北:三民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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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士宦,2017,『口述講義 民事及家事程序法 第一卷 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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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期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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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會議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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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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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外文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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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網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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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用日期:2019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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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publicwork.ntpc.gov.tw/userfiles/1061400/files/109%E5%

B9%B42%E6%9C%88%E7%89%88-%E6%96%B0%E5%8C%97%E5%B8%82%E6%96%BD%E5%B7%A 5%E6%90%8D%E9%84%B0%E6%89%8B%E5%86%8A(%E4%B8%

BB%E5%86%8A).pdf,取用日期:2020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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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爭訟瑕疵不動產類型化案例整理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審理中。(最後瀏覽日︰10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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