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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瑕疵類型之污名效果顯著程度觀察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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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砂屋:1.海砂屋瑕疵難以完全修復,修復所花費之金額非常可 觀,縱經以補強結構之替代方式加以修復,亦無法有效排除高氯離子含量 對建物之腐蝕作用。2.海砂屋之特徵在於隨時間經過,高氯離子含量存在於 鋼筋混凝土中,慢慢腐蝕鋼筋,保護層逐漸脫落崩離,影響結構安全與生活 起居,縱經修復亦無法完全排除此一腐蝕作用。3.海砂建物於「建造時」時 未有物理外觀上之表徵瑕疵,須現場取樣送實驗室鑑定方能確定,且行政 機關並未有明確公示揭露之強制規定,在市場上資訊揭露度不足。4.在具有 同價格之建物時,基於安全狀況之考量,市場偏好非海砂屋之替代品,海砂 屋易於被替代。5.海砂屋屬於物理上瑕疵且與居住安全息息相關,面臨較為 困難的借貸條件,融資困難。6.就一般社會大眾言,對居住於其內之住戶而 言,主要因對居住品質會發生疑慮,在心理層面上亦會造成相當大之負面 影響。此外,海砂屋難以修復,在市場上資訊揭露度不足之條件下,滿足具 有「瑕疵繼續存在(或有復發之可能性)、具隱蔽性」之要件得以成為「存 續性污名價損」流轉繼受。

(三)漏水屋:1.大部份的漏水瑕疵得以修復。2.修復後是否足以回復 至未發生瑕疵問題前之狀態,需視漏水之成因與嚴重程度而定,通常未來 漏水情況再度發生的機率不算低,成因不明確之嚴重性漏水未來恐有再度 發生機率。3.漏水之成因與態樣不一,行政機關並未有明確公示揭露之強制 規定,在市場上資訊揭露度不足。4.屬於小問題之漏水情形,基於不動產之 高價性,住戶普遍有忍受並加以修復止漏之心態;惟遇上成因不明且嚴重 漏水而影響生活時,替代效果較為顯著。5.漏水屬於物理上瑕疵且大部份得 以修復,融資並未明顯困難。6.一般社會大眾立場,對居住於其內之住戶而 言,主要因對居住生活品質會發生影響與疑慮,普遍在心理層面上造成負 面影響。此外,漏水屋有復發之可能性,在市場上資訊揭露度不足之條件 下,滿足具有「瑕疵繼續存在(或有復發之可能性)、具隱蔽性」之要件得 以成為「存續性污名價損」流轉繼受。

(四)施工災損:1.大部份的災損得以修復,惟房屋傾斜率(Δ/H)未 超過安全標準,經鑑定可能採取不予扶正之建議。2.災損瑕疵經修復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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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不足以回復至未發生瑕疵問題前之狀態,尤其是不予扶正之傾斜瑕疵,

不能完整回復且未來再度增加傾斜發生機率高。3.損鄰事件,行政機關雖有 相關列管之強制規定,惟解除列管後,並未在市場上有強制揭露制度,資訊 揭露度不足。4.經修復之建物,下濾至次市場,替代效果顯著。5.災損屬於 物理上瑕疵且大部份得以修復,除非重大且無法回復,融資並未明顯困難。

6.對居住於其內之住戶而言,主要因對居住生活品質會發生影響與疑慮,普 遍在心理層面上造成負面影響。此外,施工災損所遺留之房屋傾斜瑕疵有 加劇之可能性,在市場上資訊揭露度不足之條件下,滿足具有「瑕疵繼續存 在(或有復發之可能性)、具隱蔽性」之要件得以成為「存續性污名價損」

流轉繼受。

(五)傾斜屋:1.非屬第一次發生之傾斜,雖具可修復性,惟通常是未 超過安全標準,經鑑定後採取不予扶正之建議所遺留。2.不予扶正之傾斜瑕 疵,不能完整回復且未來再度增加傾斜發生機率高。3 房屋傾斜並未在市場 上有強制揭露制度,資訊揭露度不足。4.基於居住安全與惟恐復發之不安定 感,市場替代品易尋,替代效果顯著。5.傾斜率若能在安全標準範圍內,融 資並未明顯困難。6.對居住於其內之住戶而言,主要因對居住生活品質會發 生影響與疑慮,普遍在心理層面上造成負面影響。此外,不予扶正之房屋傾 斜瑕疵有加劇之可能性,在市場上資訊揭露度不足之條件下,滿足具有「瑕 疵繼續存在(或有復發之可能性)、具隱蔽性」之要件得以成為「存續性污 名價損」流轉繼受。

(六)嫌惡設施:1.嫌惡設施通常來自外部,客觀上無修復期待可能性。

2.嫌惡設施縱經改善,亦難完整符合當事人之主觀需求。3.嫌惡設施若屬外 顯性質,通常藉由其存在即有自然之揭示效果;若屬隱於他建物內,通常不 會主動揭露。4.同區域建物相同有此嫌惡設施存在,致使替代效果並未明顯 呈現。5.外顯性嫌惡設施,通常融資並未明顯困難。6.對居住於其內之住戶 而言,主要因對居住生活品質會發生影響與疑慮,主觀在心理層面上造成 負面影響。此外,區域外顯性嫌惡設施,並無資訊揭露度不足之問題,僅存 在他建物內之嫌惡設施,滿足具有「瑕疵繼續存在(或有復發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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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隱蔽性」之要件得以成為「存續性污名價損」流轉繼受。

(七)火災屋:1.火災屋在物理上可修復。2.若屬結構性損傷,則有不 能完整回復之可能。3.火災並未在市場上有強制揭露制度,資訊揭露度不足。

4.基於已經修復之事實,替代效果不明顯。5.基於已經修復之事實,融資並 未明顯困難。6.對居住於其內之住戶而言,主要因對發生火災之情境,仍有 不適之心理干擾等因素,普遍在心理層面上造成負面影響。此外,火災屋若 屬結構性損傷,有不能完整回復之可能時,在市場上資訊揭露度不足之條 件下,滿足具有「瑕疵繼續存在(或有復發之可能性)、具隱蔽性」之要件 得以成為「存續性污名價損」流轉繼受。

(八)房屋結構:1.房屋結構瑕疵在物理上可修復。2.居於修復補強之 結果,究竟非屬原完整結構,則有不能完整回復之可能。3.房屋結構瑕疵並 未在市場上有強制揭露制度,資訊揭露度不足。4.基於已經補強修復之事實,

替代效果不明顯。5.基於已經補強修復之事實,融資並未明顯困難。6.對居 住於其內之住戶而言,主要因對補強之品質有所疑惑,普遍在心理層面上 造成負面影響。此外,房屋結構性損傷,有不能完整回復之可能時,在市場 上資訊揭露度不足之條件下,滿足具有「瑕疵繼續存在(或有復發之可能 性)、具隱蔽性」之要件得以成為「存續性污名價損」流轉繼受。

(九)違章建築:1.事實上之違建,經拆除後無法回復。2.事實上之違 建,經拆除後無法回復。3.事實上之違建既經拆除,外顯性昭然若揭,資訊 被完整揭露。4.事實上之違建既經拆除,市場已成為他種產品,無替代效果 之問題。5.違建既經拆除,並未影響其他合法部分之品質,融資並未明顯困 難。6.對居住於其內之住戶而言,主要因喪失之面積權利有對價不平衡之感 受,未有主觀嫌惡性產生。

(十)預售新成屋:1.公共設施違建,經拆除後無法回復;具指標性之 特徵,經喪失後亦無法回復。2.原預期之設施等縱經補償修復,亦與原預售 廣告時之品質不符,基於法令及其他因素之限制,並不足以回復至未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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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問題前之狀態。3.公共設施違建既經拆除,具指標性之特徵既經減損,

外顯性昭然若揭,資訊被完整揭露。4.公共設施違建既經拆除,具指標性之 特徵既經減損,市場已成為他種產品,替代效果需視主觀需求程度而定。5.

公共設施違建既經拆除,具指標性之特徵既經減損,但並未影響其他合法 部分之品質,融資並未明顯困難。6.對居住於其內之住戶而言,主要因喪失 原預售廣告及知名建案品牌之優越感,進而產生有對價不平衡之感受,主 觀嫌惡性之產生情況不一。此外,公共設施違建既經拆除,具指標性之特徵 既經減損,並不足以回復至未發生瑕疵問題前之狀態。在外顯性昭然若揭,

資訊被完整揭露之條件下。不滿足具有「瑕疵繼續存在(或有復發之可能 性)、具隱蔽性」之要件不會成為「存續性污名價損」流轉繼受,若有污名 價損產生亦僅可能存在於當次爭訟損賠事件中。

(十一)土地利用:1.土地無法依原先計畫利用之瑕疵,基於法律之僵 固性,權利無法回復。2.縱經法律修正得以回復,亦非主觀上可以期待。3.

基於法律之規定而土地利用權利受損,土地登記制度與相關都市計畫皆有 公示效果,資訊揭露堪稱足備,可經由專業人士完整查詢而得知。4.權利受 限之土地,市場已成為他種產品,無替代效果之問題。5.權利受限之土地,

市場已成為他種產品,融資需經個案情況不同判斷是否明顯困難。6.對於買 受權利受限之土地,主要因喪失之土地開發利用權利,而有對價不平衡之 感受,未有主觀嫌惡性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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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因素,於估價邏輯思考上,前者偏重於風險或不確定性增加,而影響不 動產價值的心理嫌惡等無形因素,導致經濟市場性之價損為主軸;後者乃 基於契約衡平之觀點以法律所定評價範圍為要。此二者在估價執行操作概 念上似有區別之實益,蓋有無污名價損之影響,可能影響後續決定估價方 法等關鍵估價事項之採用,從而成為一個須獨立判斷之區別條件。惟此二 者畢竟須終結於最後價格上之表現,以對應至損害賠償之法律效果,至此 實則不易區分但或也無須區分。簡言之,並非瑕疵不動產價損即是所謂污 名價損,本研究認為在進行瑕疵不動產價損估價之前提,「污名效果顯著性 測試與評估」是建立估價原則概念的重要事項,成為必要的估價前置工作

二大因素,於估價邏輯思考上,前者偏重於風險或不確定性增加,而影響不 動產價值的心理嫌惡等無形因素,導致經濟市場性之價損為主軸;後者乃 基於契約衡平之觀點以法律所定評價範圍為要。此二者在估價執行操作概 念上似有區別之實益,蓋有無污名價損之影響,可能影響後續決定估價方 法等關鍵估價事項之採用,從而成為一個須獨立判斷之區別條件。惟此二 者畢竟須終結於最後價格上之表現,以對應至損害賠償之法律效果,至此 實則不易區分但或也無須區分。簡言之,並非瑕疵不動產價損即是所謂污 名價損,本研究認為在進行瑕疵不動產價損估價之前提,「污名效果顯著性 測試與評估」是建立估價原則概念的重要事項,成為必要的估價前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