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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流程

本研究初階以問題導向為論文之核心關鍵,因此蒐尋瑕疵不動產價損 爭訟事件裁判書為建立論文資料庫的首要基礎工作。然而,為了獲得瑕疵 不動產價損爭訟事件中,法院對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採用與否之心證形成的 關鍵審視重點,本研究以發動蒐尋民事類二審高等法院以上之裁判書為主,

從而先排除僅存於地方法院之判決案例。此一目的在於透過不同審級間對 估價報告書的來回審視意見,較能以論證方式觀察法院對不動產估價報告 書之期待與心證之確定。繼之,以案例為單位,將蒐尋而得之歷審相關裁判 書加以整理、比較。最後,則採用「歸納法」試圖將所搜尋而得之有效案例 加以類型化,類型化之目標在於涵蓋所有案例且不重疊;類型化之主要目 的在於輔助分析,藉由分析著重於瑕疵態樣、同質事件之法律上請求、估價 方法之採用、估價結果之表現等內涵,藉由較為明確的條件加以區隔,以作 為觀察法院與估價關聯本質互動之有效聚焦。

摘錄國家教育學院雙語詞彙、學術名詞暨辭書資訊網中對歸納法 (Inductive Method)一詞解釋如下︰蔡俊莉(2000)指出,「歸納法是以事實 為根據,進行觀察實驗、調查、統計的功夫,而發現支配其所研究事實的一 般法則。…常用的歸納法步驟如下:1.提出問題︰觀察問題所在,感覺疑難,

並把握問題、預備集中精力以從事研究的準備。2.分析問題:採用問答和討 論的方式分析問題,以確定問題的性質、範圍及癥結。3.蒐集資料:蒐集切 合問題的資料,蒐集的方式、方法不一,視問題的性質而定,但所蒐集的資 料越豐富,則所得的結論越正確完整。4.整理資料:將蒐集的重要資料,加 以研判、考察、分析、比較和選擇,以決定資料的取捨。5.總括結論:就所 整理的資料,抽譯出一個結論來,結論即原理原則,亦為解決問題的答案。

歸納法的優點在於根據事實以求得確實的結論。」2

是以,本研究︰首先,提出瑕疵不動產價損估價報告書於法院爭訟事 件下之態樣定性、估價執行方法、被採用與否之法院心證形成關鍵等問題;

其次,針對提出問題加以初步分析並確定問題之本質;再其次,透過蒐集切

2 資料來源︰http://terms.naer.edu.tw/detail/1315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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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問題的法院個案裁判書,加以研判、觀察、比較、選擇、分析,以決定資 料的取捨;最後,就所整理、類型化的資料,透過法律上請求及估價實務上 之操作方法等面向反覆觀察法院心證,抽譯出一個觀察事實而得結論出來,

此結論即是現況下法院與不動產估價間的運作執行關係之方式,本研究將 依此結論作為解決有效促進瑕疵不動產價損爭訟問題的索引,並期能具體 回應作出適當之建議。因此,本研究本質上體現出「歸納法」從大量的觀察 資料裡整理出相同或相異的性質,最後再整理出一條通則,藉此呈現其應 有之架構與精要。

本論文研究流程茲以下圖 1-1 加以說明︰本研究以研究鑑定估價報告書 被法院採用與否的心證形成之動機,目的在於瞭解法院與估價二專業之互 動機制與關係,透過法院裁判書案例之整理、分類與分析,以使用歸納法為 主要研究方法,試圖抽譯出實證上的觀察結果。「法律先行,估價在後,估 價師必須透過估價理論的專業,正確地展現法律中的價格概念。」(林子欽、

陳志豪,2018:48)是以,「法律先行,估價在後」為瑕疵不動產價損估價 之基本前提觀念與原則。

在「法律先行」部份:透過瑕疵不動產價損之請求權基礎來源的判定,

鎖定在契約關係與侵權行為下,針對二者所產生損害賠償之債的概念連結 至估價內涵中。「估價在後」部份:著力於瑕疵不動產價損估價基礎之整理,

便於在價損主軸上,吸納經濟上之實質意義。透過案例蒐尋、歸類與整理,

且經由本研究創設的一個有效方法,對法院心證有系統性的摘錄並分析,

歸納出實證上法院與估價二者之互動機制與關係。其次,從估價觀點對法 院心證加以反饋分析,從中形塑出瑕疵不動產價損估價報告書之定位。最 後並基於有效解決紛爭之目的下,對現行瑕疵不動產價損估價應有之法定 框架與體系做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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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1 本論文研究流程說明

背景

• 研究動機、目的、方法

法律請求

• 價值減損賠償之請求權基礎

• 損害賠償之估價內涵

• 契約關係與侵權行為整理

估價執行

• 瑕疵不動產價損估價基礎

案例 蒐集

法律先行 估價在後

類型 歸納

心證 評價

結論與建議

有效解決紛爭 目的:充實估 價技術,加強 法院採用之心 證

對法院心證認 知加以分析︰

瑕疵不動產價 損估價報告書 之定位

採用與不採用 心證形成依據:

法院審查抱持 態度之實證觀 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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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瑕疵不動產價損之法律上請求

「法律先行,估價在後」為瑕疵不動產價損估價之基本前提觀念與原 則。在本論文以瑕疵不動產價值減損估價爭訟之核心命題下,本章節主要 為處理「法律先行」部份︰請求權基礎(責任成立)與損害賠償之債(責任 效力範圍)等問題。目的在於先藉由請求權基礎的判斷,連接於價值減損應 如何循法規範請求,並觀察其對估價前提條件等之影響;然後透過請求之 效力連接至損害賠償之債的範圍為重心,釐清損害賠償之債的內涵與估價 過程、結果表述間的引導、互制、協調等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