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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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保險經紀人公司與保險公司合約書 公會範本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立約定書人:
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與最大誠信原則經甲方訂立乙方附合如下約定:
第 一 條:本合約採歷年合約制(以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合約年度) 本合約自 民國 年 月 日生效,迄民國 年 月 日止為第一合約年度
,每年12月31日前一個月,任一方若無書面反對之意思表示者,則合 約自動繼續生效一年,以此類推。
第 二 條:甲方委任乙方授權範圍為:
1.招攬甲方人身保險業務(保險商品名稱及代號如佣金率表所示,甲方 得視業務發展之需要,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乙方增加或變更保險 商品之授權範圍)。
2.委任乙方代收前項業務之首期保險費。
3.委任乙方代收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要保書、契約變更書、解 約申請書、保險給付申請表暨其他相關文件等,並於收到該等文件後 應立即轉送甲方核辦。
第 三 條:甲方之義務如下:
1.甲方依前條授權範圍應支付佣金及報酬予乙方,其標準如附表。新商 品佣金及報酬,甲方須以書面另行通知,此書面通知視為合約書之一 部份。甲方因法令之變更得調整之。
2.甲方得就現有設備及人力,協助乙方訓練輔導其業務員。
3.甲方應提供業務推廣所需之簡介及有關書件表格。
4.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使用乙方所招攬之客戶資料進行任何銷售行 為。
5.本合約終止後,甲方同意繼續按附表及報酬標準發給乙方;但如乙方 無法繼續營運時(指該公司登記經主管機關撤銷),可指定甲方認可之 法人繼受。
第 四 條:乙方之義務如下:
1.乙方同意每一合約年度之責任額,其首年度總保費收入不得少於____
萬元。
2.乙方及其所屬業務人員,其經手屬於甲方之金錢、票據、財產及所保 管之有價證券應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條解交付甲方,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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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不得以此抵充其應領之報酬。
3.乙方所代為保管之保險費送金單、收據、旅行險保單或保險憑證,應 依甲方內部有關規定處理。乙方經收首期保險費未依規定解交甲方或 在遲延解交期間內,該保件之保險責任及其所生之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均由乙方負責。
4.乙方招攬甲方授權之業務,除應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依照甲方之業 務規章辦理,其有關保單條款之內容暨人壽保險投保須知等,應據實 告知保戶,不得有損害甲方信譽之行為。
5.乙方不得任意變更或修改甲方之保單條款,並不得對要保人作保單條 款以外的之任何承諾。
6.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以甲方名義製作廣告或其它對外之媒體宣傳
。
7.乙方應對於其所招攬並經甲方簽發之保單持有人,依本合約第二條授 權範圍,提供必要之服務。
8.乙方不得以甲方任何名義辦理委任、代理契約以外之事項。
9.乙方招攬一般壽險業務中,如有保險契約依法為無效或因故撤銷或因 違反告知義務而經解除契約,並返還已繳保費之保件,其所領之佣酬
,乙方應悉數返還並不得異議。
第 五 條:甲、乙雙方不得與任何業已由對方聘用中或合約有效之業務員再簽約 或提供任何業務性質之報酬。
第 六 條:同一被保險人之舊保單係於新保單簽發前後六個月內發生繳清、展期
、減少保額、停效或解約者,乙方不得支領該新保單之首年度佣酬,
已核發之初年度報酬應於當月追扣,甲方得以應乙方支付之報酬扣抵 之。但新保單之首年度保費大於舊保單時,則可就其增加保費之部份 核發佣酬。
第 七 條:合約之終止:
1.乙方若以不誠實或不道德的方法招攬保件或增員,經查獲屬實且足以 影響甲方信譽者,甲方得逕行通知乙方終止本合約。
2.乙方如有違反法令並遭到該屬主管機關吊銷或扣營業執照、經法院判 決後致其喪失營業資格,或有違反本合約之約定其它足以使甲方蒙受 損害之情事時,甲方得隨時逕行通知乙方終止本合約。
3.甲、乙任一方得於二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合約。
第 八 條:有關本合約之書面通知,雙方同意以本合約所載之地址為送達地址,
於以掛號信函寄達該址時,視為已通知,變更時,應以同一方式通知 他方,否則視為未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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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本合約未約定事項悉依【保險法】、【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保險業 務員管理規則】及有關法令辦理。
第 十 條:乙方負責人或簽署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其繼任人應立即辦理本合 約之簽任手續;乙方執業證書有效期間逾期未換照時,應暫停執行甲 方授權之業務,換照通過後應檢送新執照影本至甲方備查。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得視實際需要提出本合約及附表之修正辦法,並經雙方書 面同意後實施。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約而知悉它方之資訊,不得洩漏或交付予第三 人,且不得為自身或第三人之利益而使用、揭露、公開或散佈之。但 依法所須之揭露不在此限。
甲、乙方同意並配合對方公司之資訊安全政策,以維護客戶之權益
。
第十三條:本合約涉訟時,以甲方總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本合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第十五條:特定保險商品屬投資型保險商品者,甲、乙雙方皆應遵守「投資型保 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及「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第二條至 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
立約定書人 甲 方:
代 表 人:
地 址:
電 話:
乙 方:
統一編號:
代 表 人: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訂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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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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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杜怡靜,金融商品交易上關於說明義務之理論與實務上之運用,月旦民商 法雜誌,26 期,頁 50-66,2009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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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 4 期,頁 68-90,2012 年 4 月。
三、 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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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2. 林淑娟,保險仲介制度國際化之研究,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研究 所碩士論文,1999 年。
3. 林媗琪,論保險經紀人之自律規範與法令遵循,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
3. 林媗琪,論保險經紀人之自律規範與法令遵循,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