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保險經紀人同業間合作
第二節 我國保險經紀人市場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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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我國保險經紀人市場情況 第一項 制度發展
13由於保險經紀人為保險行銷通路之一,論及保險經紀人制度之沿革,實與保 險業之發展息息相關,以下綜述之:
一、 現代保險事業,自民國前106年(西元1805年)傳入中國,至民前37年(
西元1875年)中國第一家保險公司成立止,七十年間我國的保險業為外 商所獨佔。但經手招攬業務者多為國人。當時社會上習稱外商公司為 洋行,稱洋行中之華籍重要職員為買辦。保險洋行中之買辦,即如外 商保險公司之保險經紀人。
二、 民前37年至民國26年止,國人經營之產壽險公司先後成立共53家,各 公司多有分支機構之設立,保險招攬人員數量極為眾多。當時華商保 險公司資力薄弱,加以主持者對於保險原理及經營方針,未能研究改 進,只知運用提高折扣為競爭唯一手段。同時,由於政府對保險費率
,缺乏切實管理,乃逐漸演變成費率越高,折扣亦越大之現象。保險 公司對於招攬人員之選擇與羅致,每注意其社會關係及其招攬業績,
而不問其保險學識與招攬方法,故造成招攬人員爭取業務時,信口開 河,業務到手則多方推諉,致保險業聲譽日墜,社會詬病。當時因無 保險經紀人之名義,社會上對此輩人員,多稱之為保險掮客或跑街,
政府亦未加以管理。
三、 民國24年7月5日,國民政府曾頒布「保險業法」,規定保險經紀人須向 實業部登記,並須繳存保證金於國庫,領有執業證書,方准執行業務
,但並未施行。26年,上海保險業公會擬舉辦保險經紀人登記,以為 整頓;另立法院轉譯日本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制定「保險法」,惟二者 皆因對日戰事發生而未實施。
四、 民國32年12月公布「暫時保險業管理辦法」, 33年政府已遷都至重慶
,乃將保險劃歸財政部管轄,5月公布同法「施行細則」,6月並由財政 部頒布「保險業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登記領證辦法」。其十三條規定:
「保險業經紀人…非向財政部登記,領有執業證書,不得執行業務。
」此為政府正式管理保險經紀人的開始。當時申請登記者有358人,第
Putnam則提供資產管理服務,並為全美知名的資產管理公司。目前該集團年收入仍以Marsh的經 紀業務收入為主。轉引自魏家祥,同前註,頁9。
13 王信力,台灣保險經紀人公司合併的機會與挑戰─從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2011年修訂版探討
,國立中央大學管理學院高階主管企管碩士班碩士論文,頁13,2011年;蔡文從,建構保險經 紀人公司加盟連鎖店之經營模式,高雄第一科技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頁31,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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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核准者僅15人14,可見其審核嚴格之程度,其主要旨趣在於提高保 險經紀人素質,亦顯示政府整頓保險市場之決心。
五、 政府遷台以後,於民國39年限制新保險業之設立,41年修正原「辦法
」,又於49年12月將原有之「登記頒證辦法」修改為「保險業代理人經 紀人公證人管理辦法」,正式公布,重新辦理保險經紀人之登記。將過 去散沙似的業務經手人,先辦登記,然後施以訓練,納入保險經紀人 正軌。時依法申請登記領證為保險經紀人者有103人,其中產險89人,
壽險14人,並發起組織協會,於50年1月15日成立「台灣省保險業經紀 人協會」。至此,我國保險經紀人制度始告建立,並稍具規模。
六、 民國50年政府解除新保險公司設立之限制,頓時產物保險公司由原有5 家增至15家,壽險公司由2家增加至9家15,為拓展業務,各公司爭相延 用握有客戶來源之保險經紀人公司職員或具社會影響力人士為其介紹 業務,造成了市場上的混亂。故財政部於52年再度限制保險公司之新 設立申請。52年9月2日,我國保險法正式公布施行。其第九條規定:「 保險經紀人為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代向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而向 承保之保險業收取佣金之人。」,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保險經紀人 必須登記領證繳納保證金,否則不得執行業務。」另於52年以前,我 國壽險招攬制度兼採代理人及經紀人制度,惟因領有證書之代理人及 經紀人人數不足以應市場之需求,業者為招展業務,遂請主管機關放 寬壽險招攬人員之標準,財政部即於52年9月30日循壽險業者之要求,
將「保險業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辦法」修改為「產物保險代理人 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辦法」,且以行政命令16取消壽險經紀人之登記制度
,該函釋謂:「為壽險公司承攬業務者,均可領取佣金,無須辦理登記 手續,至本辦法施行前,已向本部登記並領有執業證書之壽險經紀人
,應即將原領執業證書繳銷,以憑發還繳存之保證金。」於是壽險公 司乃大量招募業務員,略具雛型之保險經紀人制度幾乎破壞殆盡,而 任何人已無需相當之資格,得為壽險公司招攬業務,外勤業務人員遂 成為壽險公司之主要行銷體系17。同時,因保險經紀人資格的限制,審 核的嚴格,遂無人願意登記,致正式領證之保險經紀人始終保持110至 120人之數。
七、 58年3月20日,財政部有鑑於壽險業者大量雇用業務員,然其等透過人 情關係招攬業務,而非依憑相關保險知識及正確業務態度從事業務招 攬之工作,致保單品質低落,解約率高、保險糾紛層出不窮,使社會 大眾對立意良好之保險制度產生誤解、保險市場陷入混亂,將原「管
14 謝富華,同註9,頁13。
15 楊旺時,從國內壽險公司對放經紀代理業務之看法探討人身保險經紀人代理人未來趨勢之研 究,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碩士論文,頁14,1998年。
16 (52)台財錢字第06937號令。
17 謝富華,同註9,頁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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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辦法」修訂,改名稱為「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又恢 復壽險經紀人之登記領證。惟因前述行政命令「凡為壽險公司承攬業 務者,均可領取佣金」仍具效力,且因保險經紀人之新人不願登記,
原有的因業務員的競爭,漸感無法生存而繳銷執業證書。同年2月底止
,登記領證之保險經紀人僅存90人,保經代人數少,無法與外勤業務 人員相抗衡,故在整個壽險業招攬制度中,已無法取代外勤業務人員 之地位18。
八、 民國六、七十年間,財政部屢次修訂「保險業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 理規則」,但直至80年12月31日始修訂有關經紀人代理人資格之取得辦 法,並自63年舉辦經紀人代理人考試後停辦二十年,於81年6月21日由 財政部青輔會再度開放舉行保險經紀人代理人之考試,當年吸引一萬 八千多人報考,約錄取一千九百人。之後由於考試院主張收回考試權
,故此一資格考試於民國83年起改為國家考試。
九、 民國92年12月8日財政部基於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之 不同特性,修正原「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併為規範之 方式,分別制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以為管理依據,至此,保險經紀人有針對其 特殊性而設的法規範。民國94年之後改由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主導修正,延續至今。
第二項 經營現況
保險經紀人之組織型態可分為個人及公司19,個人保險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 可登記後,應加入「經紀人公會」,公司則應加入「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否則 不得執行業務20。台灣保險經紀人之發展早期均以個人執業方式進行,及至民國 70年代始漸有保險經紀人公司成立,70至80年代間保險經紀人公司多由原在保險 公司服務之保險業務員創業設立,以獨資或合夥型態經營,規模不大,簽約往來 之保險公司亦屬有限,整體市佔率不高21。但在民國81年開放保險經紀人資格考 試後,使經紀人人數大增,保險經紀人公司至民國80年代末期已有380家,於94 年一度達到446家之高峰,到101年8月底保險經紀人公司家數則為395家。家數的 增減變化僅發生在個人事務所型態或小規模的保險經紀人公司,這些公司註銷的 主因不外乎是退出市場,而增加則是保險公司業務員離職轉型成立保險經紀人公
18 保險經紀人制度之沿革部分可參看「中華民國台灣省保險業經紀人協會簡介」小冊。轉引自 林荻洋,保險經紀人制度之研究,逢甲學報,5期,頁297-298,1972年4月。
19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8條第一項規定:「具備本規則所定經紀人資格者,得以個人名義或受 公司組織之僱用於取得執業證書後執行業務。」
20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6條規定:「Ⅰ、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後,經紀人公司應加入經 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個人執業經紀人應加入經紀人公會。Ⅱ、經紀人非依前項規定加入經紀人商 業同業公會或經紀人公會,領有會員證,不得申領執業證書執行業務。」
21 王信力,同註13,頁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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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22。保險經紀人自民國90年至100年之家數變化參圖2-1。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 圖2-1保險經紀人家數統計圖
保險經紀人得同時經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保險經紀人23,不若保險代理人 原則上僅得擇一險種執業24。截至民國101年8月底財產保險經紀人公司共114家,
人身保險經紀人共138家,同時經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之保險經紀人共146家25
。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之角色與功能在應然面上實有不同,惟於台灣市場並 未嚴格區分二者,僅視二者為招攬保險之通路。若將二者再區分產、壽險為分析
,可大致了解台灣保險經紀人與代理人之組成,保險經代業者包含傳統保經代以 及由銀行轉投資設立的銀行保險經代業者,依民國94年針對保險經代業者與保險
,可大致了解台灣保險經紀人與代理人之組成,保險經代業者包含傳統保經代以 及由銀行轉投資設立的銀行保險經代業者,依民國94年針對保險經代業者與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