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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壹、實務上的建議

綜合本研究之研究結果,針對實務上本研究提出的建議如下:

一、 建立雙贏的醫糾處理機制(ADR 訴訟外醫療糾紛處理機制) (一)醫院設置院內醫糾關懷小組

建議引進日本【醫院內專業醫療調解員】制度,在醫院【醫療爭議關 懷協調小組】之下,及早在醫院內(In-hospital)階段,居中協調,促進醫 病對話溝通,有助於了解醫療爭議之真實,和平解決醫療紛爭。

1. 健全醫糾調解會組織,導引民眾利用協調以減少訴訟 2. 健全認罪協商機制

(二) 訂定完善的醫糾處理法條文《醫療糾紛處理與醫療事故補償法》

1. 「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 及「手術及麻醉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 應 該持續辦理且正式推動。

2. 醫療糾紛處理法條文在經過「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 及「手術及麻 醉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後已經逐漸趨於完善,僅是目前針對金錢的 來源尚未取得醫界的同意。此方面應該積極溝通,以利法案之通過。

二、 強化醫糾病歷保全及詳實完整記載病歷

病歷的資料對於醫療糾紛訴訟的判定是一個重要的證據,不論對原告 或被告而言都希望這一個資料可以是對自己有利的文件。然而因為病歷是 保存在醫院端,所以原告對病歷的真實性感到憂心,這也是原告之所以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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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刑逼民的策略的其中一個因素,即原告擔心無法拿到完整的病歷資料,

及擔心病歷資料遭到篡改,因此強化病歷的保全機制若是能建立,將可以 消除原告此部分的擔憂,而可以減少部分以刑逼民的案件,也更能確保原 告的權益。在被告方面,病歷也是保護自己的重要依據,然而在現今的醫 療環境之下,每一個醫療人員幾乎都是超過負荷量的照顧病患,因此病歷 記載也往往不盡詳細,這樣的結果也會增加訴訟的困難,因此對醫療人員 而言,僅能不斷的提醒自己盡可能詳實完整的記載病例,保護自己的權 益。

三、建立舉證責任轉換之明確操作準則

對於舉證責任的分配,影響到醫療訴訟的結果,然而我國實務上尚未 建立較為明確之操作準則,本研究建議建立「舉證責任轉換之明確操作準 則」,建議可參考德國所發展出的「重大醫療瑕痴原則」及「可完全控制之 危險原則」,進一步明確化醫療訴訟上舉證責任轉換之要件。

四、改善醫事鑑定制度-建立客觀公正的初步鑑定制度

針對文獻當中建議的初步鑑定制度,包括 1. 初步鑑定僅是整理爭點,

釐清事實,不作過失有無之「認定」。2.初步鑑定法不做責任「判定」;3.

初步鑑定的鑑定專家應該是具名鑑定,並採用複數鑑定的方式鑑定。如 此一來希望可以讓民眾不再認為鑑定是"醫醫相護",也得以讓鑑定結果 讓醫療人員信服。

五、加強醫療人員的法學知識,提升醫療人員舉證能力的培養

從原告的角度來說,舉證責任的轉換對原告似乎是比較有利,那是 站在武器平等原則的角度,對病患及家屬而言是一件有力的發展,但對 醫療人員而言,是不是就真的是比較不利呢?其實研究者認為,當本研 究的建議之一為舉證責任轉換制度明確化的同時,站在醫療人員的角色,

及研究者本身在處理醫療糾紛的經驗,發現醫療人員通常針對病患的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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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或是法官的訊問,皆是“回答”問題的消極因應,而少有醫療人員可以 好好地探究整個醫療過程當中屬於醫療人員的有力證據,例如當初做的 這一個處置的決定或許現在從事後的討論可以認為這個決策不是最佳的,

但是醫療人員可以說明或是在病歷上記載清楚他為什麼不採取其他的治 療方式,他當初的考慮是什麼,或是當時的環境為何?如此將有助於法 官在判決時可以更瞭解醫療環境當下的抉擇因素,因果關係如何。因此 研究者建議醫療人員應該加強舉證責任中的證據意識,提高舉證能力,

針對有利於自己的事情做出積極的舉證,如此可以提更勝訴的機率。另 外,若是證據意識提高,也將讓醫療人員在平日的醫療工作上更清楚病 患的權利義務,如此對整個醫療環境將是多贏的局面。

六、建議民眾若要行訴訟途徑,多採取民事訴訟而非刑事訴訟

依據本研究的發現,以刑逼民的策略對於原告的勝訴率並無顯著的影 響,因此民眾若是採用以刑逼民的策略,並無法得到想要的道歉與勝訴,

況且會增加訴訟的時間,因此希望民眾不要對犯錯的醫事人員事後追訴刑 事責任。其實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目的不同,民事責任重在損害之填補,

而刑事責任重在不法行為之評價,是故刑事責任以處罰故意為原則,過失 為例外。然而我國刑法究其實際並沒有特別處罰醫療過失的法條,而是在 保障生命法益以及身體法益上,有一般性的過失致人於死/傷害,以及加重 的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傷害的法條(刑法 276, 284 條)。在醫療不發達(療 法有限、簡單、無效、但是安全)的年代,醫療很難以「致」人於死,也 少有醫師受到刑事追訴。但醫療進步後,分析這些錯誤的根本原因其實是 當代醫療的複雜性,侵入性,高風險性的因素,這樣的狀況,不但不能透 過課與刑事責任加以克服,刑事責任風險將使所有犯錯的人噤若寒蟬,而 採取防禦性的醫療措施,因此,若是民眾真的對醫療的結果認為是醫療疏 失,要課與責任,則建議採取民事訴訟方式,將是對民眾最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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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升司法人員的醫療專業能力

此點為本研究發現衍生出來的建議,雖然沒有從研究結果直接可以說 明提升司法人員的專業能力的重要性,但是從案件的歷時間,及多次的送 鑑定次數可以推論,若是法官及檢察官對於醫療過程較為熟悉,對於一些 因果關係的判定將有正面的益處。

法官及檢察官對於法律知識的專業是受過嚴格及有系統的訓練,醫療 也如同法學一樣是一個需要高度專業知識的行業,當法官要判決一個醫療 糾紛案件,從醫療事件中找到因果關係需要有一定的醫療專業知識,也需 要靠一些經驗的累積,因此臨床上建議可以朝兩個方向進行此方面的補 強:

(一) 設置醫療專業法庭

法官的專業性對於醫療案件的判決相當的關鍵,有鑒於此醫療專業 法庭其實在一些的地方已經開始施行,事實上醫療是一個具高度專業的 知識,許多民眾對於法官專業能力也都會有疑慮,設置醫療專業法庭,

再佐以相關研習訓練,及累積的經驗,將有助於法官審理相關案件的客 觀性與完整性的判斷。專業法庭法官之繼續教育與專業訓練規劃,除了 應該針對醫療專業外,關於醫病溝通與用語歧異之問題,亦應予以適當 訓練,以建立彼此互相尊重與瞭解之語言,也有利於法官釐清該醫療糾 紛訴訟案件的關鍵問題是溝通問題、醫品問題、倫理問題,或是法律問 題,以減少訴訟源頭,尤其在台灣,醫療訴訟仍以刑事訴訟為主流,除 了法官外,其實也建議檢察官或者檢察事務官,亦應比照醫療專業法庭 接受醫療專業之訓練,不僅有助於民眾與醫界相信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 之專業,也有助於減少不必要之醫聊糾紛案件鑑定,提升醫糾鑑定之效 率。其實幾年前,行政院衛生署也曾經呼應醫師全聯會所提強化專業法 庭承辦法官之職能訓練部分,建議司法院、法務部可以給予辦理醫療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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紛案件的法官、檢察官相關訓練,衛生署及醫師全聯會樂於協助推薦相 關的醫學領域專家。因此,本研究建議此類專庭應該更為廣泛的設置。

(二) 法學院學生到院實習

司法單位在判定醫療糾紛案件是否有因果關係,常常都需要了解醫 療的過程,包括決策等,是不是有延誤治療,是不是有應注意而未注意 之情事,由於醫療常常需要在一些重要的關鍵點做出決策,而且通常會 有時間的壓力,這可能跟司法的訓練”抽絲剝繭”是有差異的,因此這幾 年法務部都有派各級法官到醫院實習,也比較能瞭解醫療行為的不確定 性與風險,我的建議是應該從學生時代就要到醫院跟著幾個科別的醫師,

看他們臨床上工作的狀態,尤其是常常有糾紛的科別,可以讓法學院的 學生知道,為什麼醫療總是無法做到如教科書上的"完美”與"標準",未 來當他們擔任司法人員的時候,可以設身處地的理解醫療過程的風險。

貳、未來研究上的建議

本研究的過程當中發現了很多有用的知識,但是在這一個研究的過程 中也有許多的限制及未來研究可再精進的地方,因此提出研究者建議:

一、利用軟體建制一個更完善的醫療糾紛資料庫系統

本研究是採取司法實證的方法學,以內容分析法將裁判書中可用的訊 息轉成分析的項目,將資料登載在資料庫的表單中,再將資料登錄在 spss 軟體當中進行統計,這樣的資料登錄進行的過程相當的耗費精神,尤其在 遇到一些複選的選項時,要登錄就會變得更複雜,如果可以建置一個更完 善的畫面,讓每一個個案都可以有一個專屬的版面,可以在之後不管是要 做統計,或是將該案件進行單一個案的分析都將更便利。也可以讓更多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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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法律議題有興趣的研究者可以有一個更方便的工具。也同時可以建立醫

此法律議題有興趣的研究者可以有一個更方便的工具。也同時可以建立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