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壹、醫療人員的整體敗訴率為 17.9%

本研究針對 100 年到 102 年全台各級法院醫療糾紛案件判決的結果做分析,

發現在 252 件醫療糾紛案件中,醫療人員在民事訴訟的敗訴比率是 16.6%,在 刑事訴訟案件中醫療人員有罪的比例是 25%,民刑事訴訟案件的敗訴率是 22.6%,

整體而言敗訴率是 17.9%。與國內其他的學者調查的結果差不多,其中沈冠玲 於 2005 年針對民國 89-94 年各地方法院民事訴訟之裁判做分析,發現被告敗訴 率為 22.54%54,吳俊穎等55則是分析民國 91 年至 96 年民事訴訟案件分析,發 現醫療人員的敗訴率是 17.7%。上述研究與本研究的民事訴訟判決的結果類似,

本研究分析醫療人員在民事訴訟一審的敗訴比率為 16.6%,二審為 21.1%,三審 為 21.2%。然而本研究發現刑事訴訟案件中醫療人員有罪的比例相對偏高,是 25%。這也與劉邦揚的研究結果類似,其研究也是探討刑事訴訟的案件,發現 醫療人員被判刑的比率是 25.6%,與本研究的結果幾乎相同。台灣的這一個刑事 的定罪率遠遠高於我國刑法之源頭-德國,德國的波恩大學法學研究所研究德國 1989-2003 年的 210 件醫療刑事訴訟案件,僅有 7.6%的案件被法庭定罪56,定

54 沈冠伶,武器平等原則於醫療訴訟之適用,月旦法學雜誌,127 期,2005 年 12 月,29-49 頁。

55 吳俊穎、楊增暐、賴惠蓁、陳榮基,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時代的來臨:台 灣醫療糾紛民國 91 年至 96 年訴訟案件分析,台灣醫學,14 卷 4 期,2010 年 7 月,359-369 頁。

56 Madea B, Vennedey C, Dettmeyer R, Preuss J.Outcome of preliminary proceedings against medical practitioners suspected of malpractice. Dtsch

82

罪率不到台灣的 30%,可見台灣的刑事定罪率相當高。

貳、 案件歷時-案發到結束平均 5.07 年

本研究結果發現每一個案件的歷時都相當冗長,從案件發生到一審,

不論是刑事訴訟一審或是民事訴訟一審平均歷經約 3.95 年,而案件由發生到 最終判決時間更是漫長,平均歷經 5.07 年,最長有達到 24.2 年的。

案件發生到一審判決結果的時間跟劉邦揚碩士57的實證研究結果類似,

但是比他的久一點,但因為他的僅是看地方法院的資料,而本研究是看到最 高法院,因此平均的歷時時間就會增加。他是搜集我國 89 年 1 月 1 日到 97 年 6 月 30 日所有的地方法院的醫療糾紛刑事判決書,發現事件發生到一審 結束的時間平均是 3.12 年,而我的研究是 3.95 年。本研究的平均歷時時間 也比張耘慈58於 2009 年做的研究長,其研究是探討台灣地方法院 2000 年 -2008 年的民事訴訟醫療糾紛判決,發現事件從發生到訴訟結束平均耗時 4.2 年,最長可達 8 年。本研究則是平均為 5.07 年,當然也是如上訴所言,因為 本研究看的案件是一直到最高法院的案例,因此歷時時間相對就比較高。然 而不論是何人的研究,都可以發現最少幾乎都要 3 年起跳,案件歷時時間越 久對原告與被告都是一種折磨,不僅僅是需要花費更多的金錢請律師協助訴 訟,也會因為需要出庭,而無法做一些生活的安排,包括工作與假期的安排,

在案件期間更需經歷精神上的壓力,因此本研究建議,需要「縮短訴訟時間」

讓原告與被告儘早脫離訴訟的紛擾。但事實上,由於法官僅為法律專家,欠 缺醫學專業知識,因此需要藉由醫事鑑定制度來彌補法官在醫療方面專業知 識的不足,但是目前台灣的醫事鑑定的公正性也備受質疑,因此建議除了(1)

設置醫療專庭外,(2)應加強訴訟外紛爭解決的機制,如醫事調解,(3)並改 善醫事鑑定制度59,及(4)健全認罪協商機制。

Med Wochenschr. 2006,22;131(38):2073-2078.

57 劉邦揚,我國地方法院刑事訴訟醫療糾紛判決之實證研究,陽明大學 公共衛生所碩士論文,2009 年 6 月。

58 張耘慈,台灣地方法院民事醫療糾紛判決之實證研究,楊明大學公共 衛生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 年 6 月。

59 邱琦,醫療專庭與專家參審-以德國、法國商事法庭為借鏡,月旦法學

83

參、 被告科別趨勢改變-外、內、急、產、牙

本研究發現以往所稱內外婦兒急等五大皆空的科別在醫療訴訟案件上有一 些差異,也與劉邦揚的論文發現有些許差異,劉邦揚 60的論文發現,在刑事訴 訟案件上被告科別的比率依序為外科、內科、婦產科、急診科及骨科。本研究 首先以醫院的科系為分類方式,探討被告科別的分佈,結果發現被告的科別的 前五名以外科為最大宗,其次為內科、急診、產科和牙科。這一個部分已經由 牙科取代骨科。本研究再將所有的科別都視為獨立的科別來做分析,發現被告 科別的前五名分別為急診、產科、整型外科、神經外科、牙科。同時發現自費 醫療門診與一般性醫療相較自費的醫療比較容易有醫療糾紛。

就此結果,在牙科部分,研究者發現以往牙科並不在大家認為是醫療糾紛 高風險的單位,牙科醫療人員也較易忽略此議題,但經由本研究的結果,建議 並提醒牙科從業人員必需關注此議題,尤其是進行植牙相關的治療時一定要將 費用及可能的風險做說明,而非僅講植牙的益處,如此可能導致病患對醫療結 果的期望過高。

在產科部分,在台灣目前生育率一直無法提升的狀況之下,就醫的總人數 相對於急診人數相差許多,甚至用三年的病患的總量相較,應該相當懸殊,但 是醫療糾紛案件中急診為第一名共有 31 件,產科卻是佔第二名的 26 件,若以 發生醫療訴訟的比率而言,產科應該可視為是醫療風險最高的科別。其實此事 件很早就被衛生福利部所重視,因而辦理「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而試辦後 確實發現成效良好 61,可大幅減少司法訴訟鑑定案件。透過適當補償或救濟管 道處理,也較可以減少醫療人員花錢與病患家屬私了的情形;婦產科住院醫師 的招收率也達九成以上。

雜誌,185 期,2010 年 10 月,80-102 頁。

60劉邦揚,我國地方法院刑事訴訟醫療糾紛判決之實證研究,陽明大學公共 衛生所碩士論文,2009 年 6 月。

61 引自 http://www.mohw.gov.tw/news/531249281

84

在外科部分,針對手術與麻醉方面的醫療糾紛,衛生福利部也比照生育事 故補償方式辦理試辦計劃,期望也能得到相當的成效,本研究建議,若此辦理 成效良好,除了是試辦計劃外應該正式推動為一正式的法條規範,以保障全民 的權益及醫療人員免於訴訟之苦。

肆、 以刑逼民策略無法提升原告勝訴率,且延長歷時一年

在本研究中發現,52.02%的原告試圖採取以刑逼民策略,來增加醫療人員 的壓力及提高民事訴訟的勝訴率,但此策略並無法提高民眾勝訴比率,且顯著 的延長訴訟時間達一年。這個結果跟許多的文章的主張是一樣的,但是這一些 文章並沒有本研究的實證數據,本研究最大的貢獻也於此,本研究從不同的角 度用客觀的數據資料去證實以刑逼民的策略無效,包括比較刑事訴訟跟民事訴 訟案件的勝訴率,發現並無差異,再比較民事、刑事與民刑事案件的勝訴率,

發現三者之間也無差異,再將民事案件中有提起刑事訴訟的案件(包含未起訴 案件)與未提起民事訴訟的案件做比較,皆發現無顯著差異。由此可證,以刑 逼民策略無效。

而其他文章中提及的「以刑逼民」的策略導致的是醫病雙輸 62的局面,除 了讓醫師恐慌而導致五大皆空的醫療狀況外,民眾也無法獲得賠償,因為實際 上病患的勝訴率並不高,如本研究發現的勝訴率為 17.9%及吳俊穎醫師人的研 究發現的 17.7%63。另外本研究認為,除了是醫病雙輸之外,以刑逼民的策略同 時也是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就本研究的發現,平均每一個案件需要歷時 5.07 年,醫療訴訟氾濫的結果將導致其他真正需要訴訟的案件發生嚴重延遲的結果,

62 陳聰富,醫療糾紛調解制度之立法爭議,月旦法學雜誌,213 期,2013 年 2 月,60-72 頁。

63 吳俊穎、楊增暐、賴惠蓁、陳榮基,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時代的來臨:台 灣醫療糾紛民國 91 年至 96 年訴訟案件分析,台灣醫學,14 卷 4 期,2010 年 7 月,359-369 頁。

85

所以看起來是民眾、醫療與司法的三輸。

既然如此,為什麼台灣民眾仍然要採取此策略呢?主要是因為台灣沒有一 個好處理醫療爭議事件的管道,民眾認為自已為弱勢,希望藉由刑事訴訟減輕 舉證的負擔及給予醫療人員壓力。其實日本也經歷過跟台灣一樣的狀況,也曾 經發生醫療刑事案件頻傳,媒體大幅報導,產生所謂『日本醫療崩壞』現象,

後來日本開始法制改革方案,提出加強訴訟外醫糾解決機制(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日本醫療法律學者,也發展出醫病溝通對話促進(院內廣 義調解溝通,medical medication in hospital)的模式 64。在日本的一般民眾與病 患團體也肯定並體認,醫護大幅退場與醫療崩壞,並不利於病患權利與醫療品 質,所以,普遍支持醫病溝通對話促進(院內廣義調解溝通,medical medication in hospital),改善醫療崩壞,事實上也得到了好的成效,因此也非常值得台灣 效法。

伍、舉證責任的歸屬與判決結果具顯著相關

本 研 究 發 現 舉 證 責 任 歸 屬 的 一 方 幾 乎 成 為 敗 訴 的 一 方 , 這 與 沈 冠 伶

(2005)65的論述相同,他認為因為原告對事實不知、對專業不知,再加上證據 之偏在,因此若是原告負舉證之責任,那勝訴的比率幾乎沒有。本研究的發現 也相同,本研究的個案中,若原告負責舉證,則勝訴的機率僅 6.7%,若被告負 舉證責任則原告勝訴的機率為 65.9%。沈冠玲(2005)分析的結果也類似,他 的分析發現若由原告負舉證責任,其勝訴率為 19%,若由被告負舉證責任則原 告的勝訴率為 41%,但其研究僅用百分比相較而未用統計分析法做驗證。

從本研究可發現由被告負舉證責任的比率為 16.30%,陳冠伶的研究中被告

64 引自 https://zh-tw.facebook.com/TMAL119/posts/454706517900230

65 沈冠伶,武器平等原則於醫療訴訟之適用,月旦法學雜誌,127 期,2005 年 12 月,29-49 頁。

86

的負舉證責任的比率也僅為 20%。事實上就武器平等原則而言,一個較為理想

的負舉證責任的比率也僅為 20%。事實上就武器平等原則而言,一個較為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