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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與研究流程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方法

第一節 資料來源與研究流程

壹、案件的來源與搜尋過程

本研究的利用「法源法律網」的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書搜索系統 為研究資料庫,以「醫療糾紛」為關鍵字,找出所有符合的民事訴訟訴訟及刑 事訴訟訴訟案件,並對符合本研究搜尋要件的判決書進行彙整,再將符合的案 件用案號再搜尋一次,找尋每一個案件的所有歷程裁判書。

一、判決時間設定

本研究以 100 年 1 月 1 日-102 年 12 月 31 日期間的醫療糾紛案件判決 為研究對象。收集台灣最高、高等、地方法院自民國 100 年至 102 年間做 成的所有民、刑事訴訟醫療糾紛案件判決。

二、初步搜尋過程

初步搜尋了共 481 件符合「醫療糾紛」關鍵字的判決.其中民事訴訟案 例(361 件),刑事訴訟案例(120 件),最高法院 9 件,高等法院 149 件,

地方法院 323 件。然而其中有包括醫療行為也有非醫療行為的,由於本研 究只針對醫療行為的案例,所以須排除非醫療行為的案例。經由判決書的 案號,即可初步區分是否為醫療專業法庭,如有「醫」字號的,則列為醫 療行為有關,沒有醫字的部份則經由人工篩選的方式,詳閱判決內容,最 後再刪除與醫療行為沒有相關的判決,同時因為雖然屬於「醫」字,但仍 有一些其他的案件夾雜其中,例如病患不繳交醫藥費、住院病患與住院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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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之間的訴訟 ,此類案件共 162 件,還有一些刑事訴訟跟民事訴訟同時提 起訴訟的案件共 31 件,又或是同一案件重複發回的情形,為了避免重複計 算,故再刪除 36 件,最後列入本研究的案件共 252 件。再將符合的案件用判 決書的案號再搜尋一次,找出每一個案件的所有歷程裁判書,每一個案件 的歷審次數在 1-13 次之間,252 件案件中,共有 638 件裁判書(圖二)。

圖二 判決書搜及流程圖

貳、建置案件資料庫

在搜尋到案件之後,需要將判決書中的文字描述轉為可供分析的客觀數字,

因此必須建置一個資料庫,在資料庫之前需要設置一個譯碼簿,將相關的司法 資訊做有系統的整理。

第一步驟,本研究首先於蒐集各級法院醫療糾紛判決書後,逐一閱讀判決 內容,並於判決書中選出所需要的客觀資料,整理成表格,以作為統計分析之 資料庫,選擇的變項包括案件種類(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或刑民事訴訟)、案

以「醫療糾紛」為關鍵字

搜尋 100/1/1-102/12/31 間各級法院民刑事訴訟醫療糾紛案件判決

共搜尋 481 件(民事訴訟:361 件;刑事訴訟:120 件)

共保留 252 件

與醫療行為相關:319 件

刪除重複案件:36 件,合併民刑事訴訟同時案件:31 件

查詢歷審經過,找出所有案件,每個案件歷 審 1-13 次,共找出 638 份判決書

與醫療行為無關:162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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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發生時間、病患基本資料(年齡、性別、職業、受傷害程度)、原告基本資 料(身份及有無訴訟代理人)、被告基本資料(身份、被告醫院、被告醫院層 級、被告人數、有無選任辯護人、被告科別)、民/刑事訴訟判決的基本資料(各 法院、裁判字號、請求權基礎/罪名、上訴人、判決結果、判決時間)、訴訟耗 時、醫療糾紛導因、舉證責任的歸屬、有無送醫療鑑定、鑑定結果的判定、鑑 定次數、醫療人員敗訴的原因、醫療人員勝訴的原因、民事訴訟敗訴法院的判 決金額種類(財產、勞動、退休金、輔養費用、懲罰性損害賠償、慰撫金)、

刑事訴訟敗訴法院的判決刑期等。在民事訴訟部分會再多一個問題-是否提起刑 事訴訟。

第二步驟為參閱相關的文獻資料 52,將第一步驟的相關因子完成後,參閱 相關文獻,找出文獻中提及之重要因子,成為本研究的資料庫項目,同時研究 者希望在同一份資料中可以看見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相關因子,因此在第二 階段資料庫已經更趨近完成與成熟。

第三步驟就是採用專家之意見再次修正與補足此譯碼簿,這些專家包括醫 界專家、法界專家及統計專家。本研究的做法是,制定完資料庫的初稿後,徵 詢醫界曾經處理過醫療糾紛的醫師數名,就本資料庫中找出是否有一些是醫療 人員關心的醫療糾紛議題但尚未包含的資料,之後再請教律師及檢察官,確認 本研究資料庫內之議題是否真的可由判決書中可見,同時也針對本資料庫中一 些用字的錯誤予以糾正及提出建議,完成之後,再請教統計專家,修正一些複 選資料的設置方式,再經過實際閱讀幾個判例的閱讀,使用內容分析法(Content analysis),在閱讀判決書中客觀可用的司法資訊、案例事實、判決結果等要件實 際填入表單中,再依據填寫時遇到的困難分辨之處,做資料庫的修訂與定義的 釐清。

52 吳俊穎、楊增暐、陳榮基,實證法學研究之基礎建設:「醫療糾紛判決資 料庫」,人文與社會科學簡訊,2013 年 3 月,14(2),69-7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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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資料庫中的變項篩選與定義

一、案件種類:依據原告提起的案件類型可分為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兩大類,

但若同一個案同時有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案件進行,則歸類為刑民事訴訟 案件。

(一)刑事訴訟

在醫療過程當中,會涉及的刑事訴訟實體法為刑法第 267 條第 2 項的「業 務過失致死」、刑法第 284 條第 2 項的「業務過失致人成傷以及業務過失致 人成重傷害罪」。訴訟的程序可分為自訴或公訴,自訴是由被害人發起,直 接進入法庭審查,公訴則是檢察官偵查後以起訴或不起訴處分作為案件審 查的第一道防線,刑事訴訟的結果會科以刑責或是易科罰金。

(二)民事訴訟訴訟

在民法方面,醫療糾紛會涉及的實體法為民法第 184 條以下的侵權行為、

第 224 條以下的債務不履行、醫療法及醫師法、護理人員法等。訴訟的程 序為當事人進行主義,由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提出對自己有利的事實,

負有舉證之責任,經由法官心證之處理,第一審、第二審為事實審,第三 審為法律審.結果一般以損害賠償或回復名譽等填補原告所受之損害或所 失之利益為主。

二、 案件發生年度:由事件發生開始選取,依照被傷害程度區分:死亡發生日、

傷害發生日、其他事件一開始,如手術日期或檢查日期等。

三、 判決日期:由判決書中即可辨別出判決的日期,目的在於可計算出案件發 生到判決終結所耗費的時間。

四、 管轄法院

我國現行普通法院採三級三審制度。法院分設數級,加上法院組織法 對各級法院管轄事件之劃分,以及訴訟法上的上訴制度之規定,方能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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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下」而「中」終致「上」層級之審判系統。

類別 第一審 第二審 第三審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案件 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一) 地方法院:其管轄事件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第一審訴訟案件。但法律 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 高等法院:其管轄事件如下:(1)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訴訟 第一審訴訟案件。(2)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訴 訟、刑事訴訟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不服地方法院及 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4)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三) 最高法院管轄事件:其管轄事件如下:(1)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 判決而上訴之刑事訴訟案件。(2)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審判決而上 訴之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案件。原則上須得上訴最高法院之案件使得為 之。例外的狀況為若屬於三級二審且不得上訴最高法院之案件,及非此 範圍。 (3)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4)非常上訴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四四一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現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 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五、原告訴訟代理人數:依民事訴訟法第 68 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 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又依民事訴 訟訴第 466-1 條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不在此限」。就民事訴訟而言,其 一、二審為事實審,第三審為法律審,是以第三審強制律師代理外,在第 一審不強制律師代理。

六、原告被傷害程度:在刑事訴訟的部分,於判決書上會直接載名為業務過失 致死、重傷害、傷害等。在民事訴訟的部分並未如刑事訴訟直接載明,所 以在分類上區分為「無傷害」、「普通傷害」、「重傷害」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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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無提起刑事訴訟:在國外醫療糾紛以民事訴訟為大宗,但台灣的醫療糾 紛具有特殊的以刑逼民策略,也是本研究的重點研究項目之一,因此在變 項上將民事訴訟案件中曾經有提起刑事訴訟的案件做註記,加以整理分 析。

八、被告人數:以判決書中所記載之被告人數為計算被告人數的依據

九、被告科別:被告的科別是依據病患就醫的科別及主治醫師為主要的判定,

但由於一個案件可能有不同科別被告,因此本項目採取的是複選題,科別 分為內科、外科、急診、麻醉科、兒科、產科、牙科、骨科、耳鼻喉科及 其他科別,其中內、外科還需要再註明次專科。

十、被告有無訴訟代理人:即被告有無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十一、 被告醫院層級:依據醫院評鑑暨教學醫院評鑑合格名單區分為醫學中心、

區域教學、區域醫院 、地區醫院、診所、精神專科醫院。

十二、 被告的身份:被告的身份別在本研究中分為醫師與其他職類。醫師的部 分又細分為醫院院長、診所負責人、主治醫師、總醫師、住院醫師、實習 醫師等。其他職類的身份,包括護理師、藥劑師、醫檢師、看護、技術人 員及實習人員。

十三、 醫療糾紛原因:此部分是根據判決書的內容當中原告的敘述做分類,

十三、 醫療糾紛原因:此部分是根據判決書的內容當中原告的敘述做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