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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性統計研究成果部分

第四章 研究成果

第一節 描述性統計研究成果部分

本研究將所搜集的民事訴訟及刑事醫療糾紛判決書之變項整理建檔,在案 件檔中的變項包括:案件種類(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刑民事訴訟)、案件發生 時間、病患基本資資料(年齡、性別、職業、受損害程度)、原告基本資資料(原 告的身分、有無訴訟代理人)、被告基本資資料、被告醫院的層級、被告的身份 別、被告人數、是否選任辯護人、被告科別。

在判決的部分,分為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也分審級,包含一審到三審,

每一審級部分包含發生日期、判決日期、裁判字號、各法院、民事訴訟的請求 權基礎和刑事訴訟案件的罪名、判決結果。

另外也將依判決書的描述內容,歸類包括醫療糾紛原因(未盡告知義務、

違反注意義務、醫療不當、其他); 舉證責任歸屬、案件有無送鑑定、鑑定機 關、送鑑定次數、鑑定結果、法院是否採用鑑定意見、醫療人員敗訴的理由(未 遵守醫療程序、醫療專業不足、處置錯誤、病歷登錄不實、未重視後續作業、

擅自執行醫療業務、醫院管理疏失、未做到注意義務、未盡告知義務、其他)、 醫療人員勝訴的理由(未違說明義務、無侵害自主權、未有因果關係、不可避 免性的醫療傷害或死亡、醫療過程沒有疏失、未違反注意義務、其他)、敗訴法 院判決(金錢賠償、刑期)、是否引用實證醫學資料、民事訴訟訴訟案件是否曾 提起刑事訴訟訴訟。關於描述性懂記得分析結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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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案件檔案部分

一、案件種類

本研究案件共 252 件,其中民事訴訟案件佔 192 件(76.2%)為最大部分,

其次為民刑事訴訟案件,共 31 件(12.3%),最少的為單純的刑事訴訟案件共 29 件(11.5%)(見表 3 )

從案件種類的分佈可發現,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常常會提起刑事訴訟,

除了有被起訴的案件會被歸於民刑事訴訟案件外,在這 192 件的民事訴訟 案件中,共有 85 件在判決書中有提及原告曾經「提起刑事訴訟,但未起訴」,

這樣的案件佔了所有民事訴訟案件的 44.27%,因此,可以得知,所有的民 事訴訟案件(民事訴訟+民刑事訴訟)223 件中有試圖以刑逼民的案件共 116 件,占了 52.02%。

二、案件發生時間及訴訟耗時 (一) 案件發生時間:

案件發生時間是指病患死亡發生時、傷害及其他事件,以醫療事件開 始,例如手術開始日期或是送到急診的日期等。

本研究結果發現,案件發生的年度在民國 79 年度及 85 年度各 1 件,

87 年度 2 件,89 年度及 90 年度各 4 件,91 年度 6 件,92 年度 2 件,93 年度 3 件,94 年度 1 件,92 年度 2 件,93 年度 3 件,94 年度 12 件,95 年度 26 件,96 年度 30 件,97 年度 39 件,98 年度 55 件,99 年度 45 件,

100 年度 16 件,101 年度 6 件 (見表 3) 。 (二)案件最終判決年度

案件最終年度是指最終判決確認的年度,其中 95 年度 1 件,100 年度 39 件,101 年度 51 件,102 年度 101 件,103 年度 38 件,104 年 度 22 件 (見表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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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楚 128 50.8

病患受傷害程度 無 1 0.4

普通傷害 83 32.9 重傷害 73 29.0

死亡 93 36.9

missing 2 0.8 原告身分 病患本人 138 54.8

親屬 97 38.5

檢察官 16 6.3

其他 1 .4

訴訟代理人 有 198 78.6

無 54 21.4

(三)訴訟耗時

訴訟耗時指的就是案件歷時時間,其計算的方式是從「事件發生時 間」至訴訟結束的「判決時間」,本研究將每一個審級的資料分別計算,

包括案發時間到一審、二審、三審及案件整體結束的時間耗時分析,其 結果如下:

1. 民事訴訟案件耗時分析:案件發生到民事訴訟一審結束,平均歷經 1442.63 天(197 天-6629 天),約 3.95 年,從民事訴訟一審結束到民 事訴訟二審結束,平均歷經 447.27 天(22 天-1831 天),約 1.23 年,

民事訴訟二審到民事訴訟三審結束,平均歷經 239.83 天(71 天-1137 天),約 0.66 年。

2. 刑事訴訟案件耗時分析:

從案件發生到刑事訴訟一審結束,平均歷經1441.81天(199天 -2996天),約3.95年,從刑事訴訟一審結束到刑事訴訟二審結束,平 均歷經381.17天(53天-1577天),約1.04年,從刑事訴訟二審結束到 刑事訴訟三審結束,平均歷經348.83天(12天-98天),約0.96年。

3. 整體案件耗時分析

從案件發生時間到最終判決時間,平均歷經5.07年(0.54年-24.22 年)(見表4)。這一個數字可以讓醫療人員了解他們平均需要經歷多久的 時間承受這些案件的壓力。也可以在醫療事件調解的過程當中,勸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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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雙方各退一步,運用和解的方式取代訴訟。

表 4 案件耗時分析

個數 最小值 最大值 平均數 標準差 案發時間到民一結案 223 197 6629 1442.63 835.28 民一結案到民二結案 147 22 1831 447.27 306.56 民二結案到民三結案 52 71 1137 239.83 210.52 案發時間到刑一結案 59 199 2996 1441.810 580.50 刑一結案到刑二結案 36 53 1577 381.17 331.75 刑二結案到刑三結案 12 98 1037 348.83 299.45 案件歷時(年) 252 .54 24.22 5.0744 2.98 有效的 N (完全排除) 3

三、病患基本資資料

(一) 病患的基本人口學資料

案件中病患性別以男性為主,共 137 人(54.4%),女性病患 113 人 (44.8%)。病患的職業除了未註記不清楚的有 128 名之外,最多的為無 工作者,共 61 位(24.2%),其次為服務業 18 位(7.1%)及工 13 位(5.2%)(表 3)。

(二) 病患受傷害的程度

依照病患受傷害的程度統計,發現受傷害程度最多的是「死亡」, 共 93 人(36.9%),其次為「普通傷害」83 人(32.9%)和「重傷害」73 人(29.0%),最少的是無傷害 1 人(表 3)。

四、原告基本資資料 (一) 原告的身分

原告的身分最多的為病患本人,共 138 人(54.8%),其次為親屬,

共 97 人(38.5%),然後是檢察官 16 位(6.3%)(表 3) (二) 原告有無訴訟代理人

關於原告有無律師代理醫療糾紛訴訟部分的統計結果,發現,有 原告有找訴訟代理人者共 198 人(78.6%),沒有找訴訟代理人者共 54 位(21.4%)(表 3)。這一個部分是想要了解有多少的原告會請律師,之 後也要分析到底請律師是否影響醫療糾紛判決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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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各審級法院審理案件之基本資料與判決結果分析 1. 民事訴訟一審資料分析

(1) 各地方法院的分佈

民事訴訟一審案件共 223 件,案件件數最多的地方法院依 序為台中地方法院(49 件,22%)、臺北法院(41 件,18.4%)、新 北市地方法院(23 件,10.3%)、高雄地方法院(22 件,9.9%)及桃 園地方法院(21 件,9.4%)(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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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基礎 侵權行為 81 36.3

債務不履行 14 6.3

侵權及債務不履行 128 57.4 判決結果 醫療人員勝訴 186 83.4

醫療人員敗訴 37 16.6

2. 民事訴訟二審資料分析 (1) 各法院的分佈

民事訴訟二審案件共 147 件,案件件數最多的地方法院依序為 台灣高等法院(62 件,42.2%)、其次為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45 件,

30.6%)、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8 件,12.2%)、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3 件,8.8%)。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及新北地方法院各 4 件(2.7%),台 北地方法院則僅有 1 件(0.7%)(表 6)

(2) 上訴人身份

上訴人身份以病患本人為最多,共 81 位(55.1%),其次為 病患親屬,共 49 位(33.3%)及被告共 16 位(10.9%)(表 6)。

(3) 判決結果

民事訴訟二審判決的結果如下,醫療人員勝訴的共 106 件 (72.1%),醫療人員敗訴共 31 件(21.1%)、和解的案件有 8 件(5.4%),

勝訴及敗訴皆有的案件共 2 件(1.4%)(表 6)。

表 6 民事訴訟二審案件資料分析 N = 147

次數(n) 百分比(%)

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62 42.2

高等台中分院 45 30.6

高等台南分院 18 12.2

高等高雄分院 13 8.8

高等花蓮分院 4 2.7

新北地方法院 4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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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 1 0.7

上訴人 病患本人 81 55.1

親屬 49 33.3

其他 1 0.7

被告 16 10.9

判決結果 醫療人員勝訴 106 72.1

醫療人員敗訴 31 21.1

皆有 2 1.4

和解 8 5.4

3. 民事訴訟三審資料分析 (1) 各法院的分佈

所有的刑事訴訟三審案件皆於最高法院進行(表 7)。

(2) 上訴人身份

民事訴訟三審案件共 52 件,上訴人以病患本人為最多,共 26 件(50%),病患的親屬 19 位,佔 36.5%,其他 2 位,被告 5 為,共 9.6%。

(3) 判決結果

民事訴訟三審案件共有 52 件,判決的結果如下,醫療人員勝 訴的共 41 件(78.8%),醫療人員敗訴共 11 件(21.2%)(表 7),在 此部分醫療人員勝訴的比率較高。

表 7 民事訴訟三審案件資料分析 N=52

次數(n) 百分比(%)

法院 最高法院 52 100

上訴人 病患本人 26 50.0

親屬 19 36.5

其他 2 3.8

被告 5 9.6

民三判決結果 醫療人員勝訴 41 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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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人員敗訴 11 21.2

4. 刑事訴訟一審資料分析 (1) 各法院的分佈

刑事訴訟一審案件共 60 件,案件件數最多的地方法院依序為 台中地方法院(14 件,23.3%)、臺北法院(10 件,20%)、彰化地方 法院(7 件,11.7%)、新北市(6 件,10%),高雄地方法院(4 件,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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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 18 30.0

檢察官 37 61.7

罪名 業務過失致死 29 48.3

業務過失傷害 22 36.7

其他 2 3.3

違反醫師法 3 5.0

偽造文書 3 5.0

詐欺 1 1.7

判決結果 無罪 39 65.0

有罪 21 35.0

5. 刑事訴訟二審案件資料分析 (1) 各法院的分佈

刑事訴訟二審案件共 36 件,案件件數最多的地方法院依序為 台灣高等法院(18 件,50.0%)、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2 件,33.3%)、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3 件,8.3%)(表 9)。

(2) 上訴人身份

上訴人最多的為檢察官(22 件,61.1%),其次為被告(9 件,

25%)、親屬(3 件,8.3%)及病患本人(2 件,5.6%)(表 9)。

(3) 上訴罪名

被告罪名以業務過失致死罪最多(18 件,50%),其次業務過 失傷害(10 件,27.8%),其他還包括偽造文書 2 件(5.6%)、違反醫 師法的 2 件(5.6%)、詐欺 1 件(2.8%)。

(4) 判決結果

判決結果醫療人員無罪的共 23 件(63.9%),醫療人員有罪共 11 件(30.6%),醫療人員有罪跟無罪皆有的有 2 件(5.6%)。

表 9 刑事訴訟二審案件資料分析 N = 36

次數(n) 百分比(%)

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18 50

高等台中分院 12 33.3

高等台南分院 2 5.6

55

56

57

58

編號 民事一審 民事二審 民事三審 刑事一審 刑事二審

239 敗訴 和解 - - -

242 敗訴 和解 - - -

(六)舉證責任歸屬

經本研究統計發現,舉證責任大多歸屬於原告,佔 194 件(77%),其次為被 告(16.3%)及檢察官(6.7%)(表 16)。

表 16 舉證責任歸屬分派統計表

對象 次數 百分比

舉證責任歸屬 被告 41 16.3

原告 194 77

檢察官 17 6.7

(七)醫療訴訟案件送鑑定情況 1. 送鑑定的比率

在 252 個醫療糾紛案件中,大部份都有送鑑定,共 225 件(89.3%)。

60 件刑事訴訟案件中,有 53(88.3%)件送鑑定;223 件民事訴訟案件 中有 201(90.1%)件送鑑定,民事訴訟案件送鑑定的比率較高一點。

若將案件分為三大類,則鑑定的比率分別為:刑事訴訟案件 24 件(82.8%)

送鑑定、民事訴訟案件有 172 件(90.1%)送鑑定、民刑事訴訟案件有 29 件(93.5%)送鑑定(表 17)。

表 17 醫療糾紛案件送鑑定狀況統計表

案件 有無送鑑定

無 有

刑事訴訟(N=29) 5(17.2%) 24(82.8%) 民事訴訟(N=191) 19(9.9%) 172(90.1%)

民刑事訴(N=31) 2(6.5%) 29(93.5%) 總和(N=251) 26(10.4%) 225(89.6%) 2. 案件送鑑定的機關

225 件送鑑定的案件中,有 189 件僅送到一個機關鑑定,36 件送到 兩個以上的機關鑑定。在鑑定的機關部分分析,結果發現共有 196 案件

(87.1%)送至醫審會鑑定、42 件(18.7%)送至醫學中心鑑定、15 件

(6.7%)送至法醫研究所鑑定、20 件(8.9%)送至專科醫學會鑑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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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教學醫院 74 件(29.4%),診所 54 件(21.4%) (見表 21 ) 。以被告醫院的 層級來看判決結果,若以醫療人員勝訴的比率來看,醫學中心為 86.7%,區 域教學醫院為 74.3%,區域醫院為 71.4%,地區醫院為 78.6%,診所為 74.1%,

精神專科為 100%,護理之家為 60.0%(見表 20)。

表 19 被告部分基本資料 N = 252

次數 百分比(%)

被告醫院 醫學中心 90 35.7

區域教學醫院 74 29.4

區域醫院 14 5.6

地區醫院 14 5.6

診所 54 21.4

精神專科 1 0.4

護理之家 5 2.0

被告醫師 無 9

醫院院長 3

診所負責人 24 主治醫師 210 住院醫師 24

實習醫師 2

其他被告 護理師 25

藥劑師 3

技術人員 5

實習人員 1

社工 1

61

看護 5

被告人數 1 88 34.9

2 96 38.1

3 34 13.5

4 10 4

5 4 1.6

6 5 2

7 2 0.8

8 3 1.2

9 3 1.2

10 2 0.8

12 1 0.4

16 1 0.4

21 2 0.8

23 1 0.4

選任辯護人 有 226 89.7

無 26 10.3

被告科別 (複選) 內科 52 20.6

外科 83 32.9

急診 39 15.5

麻醉科 4 1.6

兒科 4 1.6

產科 26 10.3

牙科 19 7.5

骨科 9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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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鼻喉科 3 1.2

其他 24 9.5

表 20 被告醫院層級與最終判決 N=252

被告醫院 最終判決

醫療人員勝訴 醫療人員敗訴 和解

醫療人員勝訴 醫療人員敗訴 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