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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的現況及解決途徑

第二章 醫療糾紛的原因及解決策略

第一節 醫療糾紛的現況及解決途徑

第二章 醫療糾紛的原因及解決策略

第一節 醫療糾紛的現況及解決途徑

壹、醫療糾紛的現況

台灣醫療人員的犯罪率高是很多醫界人士所皆知的,根據劉邦揚8的研究發 現,台灣地區平均每一天有1.5件的醫療訴訟案,台灣醫師的被告率為世界第 一9,10,平均每38.8天就有一位醫師被定罪,台灣醫師的有罪率高達25.6%11。相 同的,依衛生署的統計台灣醫師因醫療糾紛,「犯罪率」居世界之冠,每年平 均約有36.7位醫師因醫療糾紛被刑事訴訟起訴,遠高於美國的每年約1.2位 (0.004/百萬人口),德國(0.18/百萬人口)及日本(0.12/百萬人口)的每年平均約15 位。如換算成訴訟率則為美國的400倍、德國的9倍、日本的13倍。

其實一般而言,病患及其家屬要求醫方認錯的行動都是先從醫院協商開始。

此「先協商」的動作,背後所代表的意義與考量包含六點:1.等待醫方誠意的回 應;2.對於醫療疏失和處理方式的瞭解程度;3.是否願意承擔訴訟成本;4.傳統 觀念;5.其他家屬意見;6.地方人際壓力。就病患及其家屬而言,進入訴訟是不 得不然的作法,也代表著醫病關係陷入嚴重的對立與衝突。病患及其家屬作為 醫療糾紛的主要發動者,雖然擁有一開始是否追究醫師責任的決定權,然實際 上其採行何種醫療糾紛處理方式,明顯受醫方回應方式、醫療資訊理解能力、

8 劉邦揚,我國地方法院刑事訴訟醫療糾紛判決之實證研究,陽明大學公共 衛生所碩士論文,2009 年 6 月。

9 蔡珍宜,消失的醫師,今周刊,2011 年,7 月,102-124 頁。

10 劉邦揚,我國地方法院刑事訴訟醫療糾紛判決之實證研究,陽明大學公共 衛生所碩士論文,2009 年 6 月。

11 張耘慈,台灣地方法院民事醫療糾紛判決之實證研究,陽明大學公共衛生 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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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訴訟成本的能力,以及處理衝突的文化觀等影響12。不過,病患及其家屬仍 會努力尋求各種可能管道以獲取所要結果。換言之,醫療糾紛的病患及其家屬 的行動,並非完全受制於醫療或法律專業不足等處境,還包括各種客觀資源與 制度的影響。台灣目前在醫療糾紛的處理上,除了政策不明、機制含糊外,對 於病患權益更是採取被動、消極之態度。國家政策與法律制度不週全的狀況下,

醫療界與社會大眾往往無法清楚地知悉自己的責任、義務與權利為何,在不斷 發生的醫療糾紛案件下,使得醫病關係更 加衝突與緊張,讓彼此的防禦性行為 更加擴大。

根據衛生福利部送到醫審會委託鑑定的醫療糾紛事件件數可以發現,在台 灣鑑定的件數從民國76年的145件,到民國103年的484件,尤其是民國100年的 時候共有577件委託鑑定案件,達到高峰(表1、圖1)。然而有趣的是,經鑑定後 發現(表2),鑑定結果判定有疏失的比率卻是有逐年降低的趨勢,這或許也可說 明民眾濫訴的習慣或是因為沒有合理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再從委託鑑定案件 的性質作分析,發現刑事訴訟案件明顯高於民事訴訟案件(表1、圖1),刑事訴訟 鑑定的案件大約是民事訴訟鑑定案件的大約都是3-4倍。表示在台灣,醫療訴訟 的件數除了越來越多之外,原告也比較喜歡以刑事訴訟案件來解決醫療糾,這 就是大家常常聽到的策略-以刑逼民。綜合醫審會接受委託的醫療鑑定案件的趨 勢,可以了解台灣的醫療糾紛的面貌之一是醫療爭議事件越來越多,而且民眾 較常採用以刑逼民的策略。

12 林東龍、彭武德、陳武宗,「告」與「不告」之間-臺灣醫療糾紛病患及 其家屬之行動分析,長庚人文社會學報,2 卷 1 期,2009 年,165-19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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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受理醫療糾紛委託鑑定案件訴訟性質統計 表

時間

訴訟性質

刑事訴訟 民事訴訟 其他 合計 103 年 389 95 0 484 102 年 444 106 2 552 101 年 389 134 1 524 100 年 434 143 0 577

99 年 391 94 1 486

98 年 408 136 1 546

97 年 350 98 0 450

96 年 292 73 0 367

95 年 329 80 3 416

94 年 293 77 3 373

93 年 366 71 6 443

92 年 396 51 4 457

91 年 366 71 11 456 90 年 280 54 12 366 89 年 307 43 13 383 88 年 258 46 14 332

87 年 235 37 1 287

86 年 223 24 2 260

85 年 190 19 7 234

84 年 117 35 9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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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共分七章、52 條條文。(立法院第 102 卷 48 期(4073)上冊公報-102/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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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其中建立初步鑑定機制及引導訴訟前進入調解等規定,皆屬強化訴訟前 解決紛爭之有效方法。期望可以減少醫療糾紛時醫療人員所承受的傷害。

貳、醫療糾紛事件解決的特性

為什麼台灣醫師的犯罪率比較高呢?原因不在於台灣的醫術或是醫療環境 比較差,而是台灣民眾偏好以刑事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醫療爭議的問題13,14,台 灣的醫療糾紛處理較世界其他各國的另一大特色就是醫療糾紛高比例地使用刑 事手段解決,一般論者多謂這是導因於我國固有的「以刑逼民」文化15

為什麼會導致這樣的結果呢?根據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的問卷統計16,病 人以提刑事訴訟來解決醫療糾紛最主要的目的與訴求,是要了解真相與獲得道 歉,其次才是要求賠償,至於真正想讓醫師接受法律制裁的比率極低。然而這 一個想要了解真相與獲得道歉的管道,若是只尋求醫院管道幾乎是行不通的。

儘管目前各大醫院均訂有處理醫療糾紛的作業規定,但是對病患跟家屬而言,

對這一個管道申訴後的結果是「徒具形式」或「有溝沒有通」,其問題包含醫院 申訴窗口與程序不明;溝通人員授權不足而回答流於形式;醫院不願意拿出關 鍵影像或是病歷,以釐清病情或真相等。

當民眾無法由醫療院所得到滿意的答案後,接著就會去走另外一條路徑,

也就是訴訟外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調解程序」。然而這一個調解程序也被認 為功能不彰。目前各縣市衛生局的醫事審議委員會雖設有調解程序,但是由於 衛生局的調解程序僅具任意性,不具強制性,對於醫院不派代表來調解束手無

13 王皇玉,論醫療刑責合理化,月旦法學雜誌,213 期,2013 年 2 月,73-92 頁。

14 張麗卿,醫療糾紛鑑定與刑事責任認定-以戒毒致死案為例,月旦法學雜 誌,157 期,2008 年 6 月,73 頁。

15 楊秀儀、黃鈺媖,當法律遇見醫療:醫療糾紛立法論上的兩個主張,司 法新聲,115 期,2015 年 7 月,7-31 頁。

16 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醫改季刊,51 期,2012 年 10 月,2-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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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此外調解程序因為沒有醫療鑑定功能,有時調解過程中,常須借重醫師工 會代表擔任公正第三人,病人與家屬會有「醫醫相護」的刻板印象,進而影響 病患接受協調的意願。

當訴外解決醫療糾紛的機制不管用,其他國家大多以民事訴訟為主,為什 麼台灣民眾會選擇採用刑事訴訟的程序來解決醫療糾紛呢?根本的原因就是在 台灣提出刑事訴訟的便利性高、成本低,對病患及家屬而言,提出民事訴訟必 須要聘請律師、負擔訴訟費用、舉證責任、證明醫療行為與病患的死傷有因果 關係,且必須繳納裁判費用成本較高。反之,若以刑事訴訟提告,可請檢察官 介入,利用公權力幫助蒐集證據及強制處分,並造成醫療人員心理的壓力,有 公器使用且無需繳納裁判費用,並可同時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的賠 償。由病家的角度而言,自然寧願採取刑事訴訟,也因此造成台灣地區醫療糾 紛通常採取「以刑逼民」的訴訟型態。

叄、台灣醫療糾紛不斷之弊端

台灣地區醫療糾紛不斷,有學者認為主要有 7 大弊端17:1.台灣民眾的習慣:

當民眾遇到醫療問題求償無門時,常會用自力救濟的方式處理,包括抬棺抗議 或「以刑逼民」,到法院自訴,到檢察署按鈴申訴或去警察局控告醫師重傷害,

部分民眾最後還是希望以此達到賠償的目的,整體社會的法治修養有待提昇。

2.醫界老大心態及怕事畏縮:有一些醫界大老在醫病互動的過程當中通常一開始 會先恣態擺得很高,不作好醫病關係;一但鬧出糾紛成了眾矢之的,往往也是 束手無策,求助無門,只能任人宰割。3.媒體醜化及輿論審判:媒體事先都大幅 報導,炒作新聞醜化醫師,率先將醫師先行審判定罪,一但司法機關判決出來,

有罪更是大肆渲染,無罪沒有新聞價值就不吭聲,絕不會報導洗刷醫師的清白。

4.第三者煽火:惟恐天下不亂的第三者,鼓譟家屬甚至有類似討債集團的流氓組

17 高添富、陳月端,海峽兩岸有關醫療糾紛處理的法律比較,參閱 http://www.drkao.com/paper/paper-2.htm(瀏覽日期:2016 年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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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出面討債,為分一杯羹,包辦抽成。5.體制不全的醫療責任保險:保險公司要 賠償先要醫師認罪,但醫師一認錯就有刑法侍候,打死也不肯不敢自承認有錯,

保險公司就不肯出錢賠償了。6.警察與司法人員的心態:某些警察或司法人員有 仇視醫師心態,有轉移心理情結,或以前吃過醫師虧者,藉機修理醫師。7.缺乏 一套公正的醫療糾紛處理法律:最重要的就是目前為止沒有一套公正、完整、

簡易明瞭的法規來解決醫療糾紛,莫衷一是的遊戲規則,戲法人人會變,各有 巧妙不同,「會吵的孩子才有糖吃」,病家不鬧恐無人理睬,要鬧則要還人情,

錢也未必進入自己人口袋,鬧大了就毀掉一位醫師的名譽前途及行醫熱忱,連 帶個個醫師聞風喪膽人人自危,自我保護心強,醫療醫病關係惡化,也不是民 眾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