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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門解決醫療糾紛的作為

第二章 醫療糾紛的原因及解決策略

第三節 政府部門解決醫療糾紛的作為

為了因應醫療刑事化形成的醫師出走潮,避免醫界「五大皆空」現象持續

41 吳光明,醫療爭議之仲裁-兼評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月旦法學雜誌,160 期,2008 年 9 月,177-190 頁。

42 邱永仁,法改革與醫療-如何協助司法更正確審理醫藥事故, 台灣醫界 2002,9 月,第 45 卷第 9 期,40-4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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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化,2012 年開始從總統府、立法院、衛生福利部到法務部舉辦了多場解決醫 病糾紛或改善醫病關係的座談會、公聽會。這一連串的座談會及公聽會內容包 含了各界的意見,也提出了幾項較為具體的改革建議。首先是希望藉由增訂醫 療法 82 條之 1 的方式,為醫師執業行為創設出只限重大過失或故意造成病人死 亡或種傷害結果,才科以醫師刑事責任的法源依據。但在朝向醫師刑事責任採 重大過失責任修法的同時,也需兼顧病人的權益保障,因此,衛生署提出了大 措施:第一項措施就是採取歐美各國陸續實施的醫療無過失補償制度與不責難 補償制度,制定「生育風險救濟計劃」,第二個措施就是制定「醫療糾紛處理及 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

壹、 補償辦法

一、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劃43

此計劃於 101 年 10 月 1 日正式試辦,此計劃是依據 一、醫療法第 91 條 及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第 2 條第 3 項及 二、行政院 101 年 7 月 5 日院臺衛 字第 1010025337 號函核定辦理,當初試辦計劃的緣由是因為衛生福利部鑑於生 產過程致生不良結果之事故,常引起醫病爭議,滋生醫病關係之緊張或對立,

甚至導致冗長之民事或刑事訴訟;且馬英九總統在醫療政策政見中,提出建立 醫療無過失事故救助辦法及生產風險之補償制度,對於生產過程中,醫療機構 或人員非出於故意或明顯過失之醫療風險所造成之母嬰不良結果,應加以補償 或救濟。爰此,為解決醫療爭議由病人單方承擔醫療不良結果之情形,並紓緩 日益增加之醫療爭議事件,改善醫病關係促進社會和諧,行政院衛生署開始研 擬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並召開多次專家研商會議與公聽會。衛生 福利部署便針對高風險之醫療科別規劃補償機制,並先以生育事故風險作為優

43 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劃,引自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170031035400 -10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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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推動試辦範圍,「鼓勵醫療機構辦理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計畫期程為 101 年至 103 年,鼓勵提供接生服務之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積極與生育事故之病 人或其代表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並由政府依其傷殘程度提供最高 200 萬之救濟 給付補助,使孕產婦得到合理之生育風險保障,並期能有效化解因生育事故導 致之醫病對立,改善醫病關係。

2015/05/08 衛生福利部公開發表試辦計劃的成效 44,指出產科的司法訴訟 鑑定案件數已大幅減少 72%,參與該計畫之醫療機構有高達 83%認同該計畫在 改善婦產科執業環境、提供孕產婦生育安全保障方面可獲得實質成效,且有 87%

認為有必要延長辦理,更有 97%認同該計畫之補償或救濟方式是醫療事故之較 佳解決方案。

有關「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作為「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 法草案」先趨試辦計畫之成效為何?台灣婦產科醫學會秘書長黃閔照指出,過 去許多婦產科醫師遇到生產事故時,雖然是生產本身不可避免的風險所致,卻 常常選擇掏錢向產婦家屬私了,否則往往走向司法訴訟;而在衛福部開始試辦 該計畫之後,透過適當補償或救濟管道處理,已較減少花錢私了的情形;目前 婦產科住院醫師的招收率也達九成以上,婦產科新血大有挹注,顯示生育事故 試辦計畫對婦產科醫師人力及執業環境已有正面影響。爰黃秘書長希望該計畫 之良好成效能繼續辦理,並作為醫糾法草案之基礎。此計劃因為成效佳,深獲 肯定,因此衛生福利部又延長其試辦時間 2 年,也就是到 105 年年底。

二、手術及麻醉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45

44 衛生福利部,「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成效斐然, 降低產科醫療糾紛,

改善執業環境,2015/5/8,引自 http://www.mohw.gov.tw/news/531249281

45 衛生福利部,10 月 1 日正式開辦手術及麻醉死亡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

鼓勵醫療機構妥善處理醫療爭議,建立關懷機制,共創醫病雙贏,

2014/9/20,引自 http://www.mohw.gov.tw/news/498046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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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計劃於 103 年 10 月 1 日正式試辦,與生育事故補償計劃的緣由一樣,

手術及麻醉過程中,如發生不良結果之事故時,常引起醫療爭議及訴訟,導致 醫病關係之緊張對立,尤其曠日廢時之訴訟過程,更造成雙方在勞力、時間及 費用上之大量耗損。因此,為加強醫療機構之風險管理與妥善處理醫療糾紛,

減少醫病雙方司法纏訟,使病人得到合理之手術、麻醉風險保障,並期能改善 醫病關係,衛生福利部便推動「鼓勵醫療機構妥善處理手術及麻醉事故爭議事 件試辦計畫」。凡參與本計畫之醫療機構,在全身麻醉之手術過程中,倘已依醫 療專業基準施予必要之診斷、治療,仍因手術或麻醉本身難以避免之風險,導 致病人於手術時或該手術後發生非預期死亡事故,而衍生之醫療爭議事件,經 雙 方和解或調處達成協議後,醫療機構得向本部申請新臺幣 80 萬元以內之補 助。

貳、訂定醫糾處理法-「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案」

此草案的立法原則與目標是為了解決目前醫療糾紛處理的制度困境,有就 是現行醫療糾紛處理機制中病人地位弱勢,取得病歷困難,只能透過司法訴訟 程序以追求真相、求得賠償,或透過民間團體或訴諸媒體傳播等方式,以咀嚼 糾紛,但這樣的方式醫病雙方疲於出席各項協調會或出庭應訊,且必須耗費數 年時間,爭議才能落暮,因此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中,透過

「強化調解機制」與「提供及時補償」二大制度設計,以促進病人權益的保護。

就「強化調解機制」其重點包括(一)建構醫學專業諮詢與醫療爭議諮商 機制,使病人可以透過專業第三者先了解醫療事故的大致真相。(二)醫療機構 指定專人或增設關懷小組,與病人保持良好的溝通。(三)縮短病歷證據的取得 期限,醫療機構應於兩個工作天內提供病例,如資料眾多,至遲應於三個工作 天內提供。(四)建立調解前置原則,明定不得任意提起民事訴訟及刑事自訴,

已進入刑事訴訟的案件,檢察官或法官也可移送調解。(五)醫療機構方不得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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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缺席調解會議,如有違反,將處以罰鍰。

就「提供及時補償機制」其重點包括(一)建構補償基金及無過失補償制 度,分擔醫療風險。(二)補償基金來源多元化,包括醫療(事)糾及醫事人員 繳納、政府預算、彩卷盈餘、菸品健康捐等。(三)迅速審定補償,原則上於 3 個月內完成對病人的補償程序。(四)代位追償制度的設計,醫事人員如有顯然 可歸責之情節,由國家追償,以符合公平,並充實基金。(五)避免醫療體系再 度犯錯,要求醫療機構對於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應提出改善方案,以免類似事 故重複發生,由行政機關公佈事故調查結果及分析原因,使其他醫療機構獲得 學習,避免發生同一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