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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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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建議

赤柯山在有違林業政策租地造林的契約下,地方政府默許土地的違規 使用,並極力推廣成為休閒農業觀光景點,再輔導解決土地合法使用問題。

在環境治理相較於經濟發展,政策看重程度前者不及後者,要如何促使環 境問題受到重視,建立以環境保育為優先考量的社會責任意識,正是現在 台灣邁向永續發展最大的障礙也是目前最迫切要改變的重點。

因此,提出下列幾點建議:

壹、公私協力下環境治理之建議

一、辦理山坡地住宅安全維護管理縣府應設立專責單位

如前所述,因使用地未來部分將變更為農牧用地,因此可能會有農舍 興建之需求,然現況花蓮縣政府針對山坡地住宅安全維護管理,未依規定 設立專責單位或成立跨局處協調小組,不利統一事權。

內政部於 2000 年 6 月 2 日訂定「加強山坡地住宅安全維護執行要點」, 針對山坡地住宅社區個別住宅(非社區型)明定其維護執行方式。上開要 點執行情形有:

(一)應列管轄區內山坡地住宅及管控山坡地住宅相關資訊,定期安全維 護檢查。

(二)針對山坡地個別住宅之防(減)災及避災,應採取組成服務團隊,

提供諮詢服務等適當措施,以避免影響山坡地住宅之安全維護管理成效。

(三)建議設立山坡地住宅管理維護專責單位或成立跨局處之協調小組,

以利統一事權。

二、加強社區發展協會的功能

赤柯山農村發展協會是作為公私部門間的溝通橋梁,建議未來應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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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赤柯山農村社區公約」加強整合當地環境發展,針對區內連續的立 面或獨立農舍之立面構成、簷高、屋頂造型、屋外廣告、公共設施、天線 位置與照明計畫等需加以協議規範;同時對於各類建築之新建與改建的平 面空間亦應加以規範,尤其對於非鄰路面之私有空間如停車場、庭院等設 計標準建議也應納入協議管理,透過社區發展之環境共識與鄰里協議督促 力量,使其能維持觀光環境維護與資源永續發展的目的。

三、公部門之間合作機制與角色

藉由配合國家級觀光發展(赤柯山金針休閒產業觀光)需求調整區域 計畫內容方式(以林地解編為手段,輔導休閒農業觀光發展為目的),有國 家級重大觀光政策為前提,經行政院專案同意,此一策略將不會造成林地 管理政策上連鎖反應。另建議未來土地管理應將地用與地權分別設定合作 管理,在地權方面不宜只單純規劃由國有財產署以國有非公用之土地財產 登記移撥管理,應就未來必要之公共設施、水土保持安全設施、觀光服務 設施、緩衝林帶等公共建設與公共事業用地,交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保 局、交通部觀光局、花蓮縣玉里鎮公所、花蓮縣政府等單位,以無償撥用 後對地區建設之權責分別登記、管理及推動後續建設。

在地用方面,除了由花蓮縣政府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進行處 罰機制,以及依農村再生條例第 20 條與當地訂定「赤柯山農村社區公約」

建立彼此的共識,加強地區環境輔導管理,同時兼顧創造適宜的鄉村環境 景觀。

另外後續管理監控土地地用使用狀況方面,相關土地管理單位亦仍需 林政單位工作站人員的配合與支援,需於林地解編範圍內設置固定編制巡 山員與管理專責人員,進行開發狀況掌控與即時抑制違規違法的開發行為。

四、對農地利用違規,建立懲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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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由花蓮縣政府、玉里鎮公所農業單位人員及花蓮林區管理處專業 林地人員共同負責非宜農範圍土地之使用管理與擴權利用監測,對於農地 違規使用時,藉由舉報要求改善,若不改善恢復原狀時,於國有農地放租 換約時,停止其租約權利作為處罰,或收回造林利用。

五、建立國土利用監測整合通報查報系統

為有效防止土地利用不當違法開發,達到國土永續發展經營目標,內 政部營建署自 2001 年度起執行「國土利用監測計畫」、經濟部水利署自 2006 年度起執行「應用衛星遙測於中央管河川區域之監測與管理」及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自 1996 年度起執行「利用衛星影像輔助山坡地管理與 監測計畫」,前開機關歷年來依其需求持續運用衛星影像及遙測技術辦理業 務執掌範圍土地利用監測工作。

六、建置環保志工

由當地赤柯山農村社區發展協會成員主導建置環保志工如巡守隊,分 工合作參與地方環境保護責任。

七、推動農村社區生態旅遊

赤柯山係具備了豐富的農業生產與農村文化特色,以及在地獨特農業 自然環境資源,開啟其自然、生態與景觀美學潛力,並帶動居民自我認同 的理想型農業園區。然各地休閒農業區與鄰近都會型城市相距不遠,加上 休憩機會密集下,勢必衝擊休閒農業區環境資源的保育。農業型生態旅遊 之推動,亦兼顧農業生態保育及休閒觀光發展等雙重效益,對環境衝擊最 小。

八、建立由下而上模式

以農村社區居民為主體,結合農業生產、產業文化、自然生態及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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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再利用等發展需求與資源條件,確立未來發展共識,並建置中央與地 方政府分工合作及督導機制。同時由政府以由上而下方式協助,並透過跨 域合作平台,協調有關單位共同投入,以發揮資源整合效益。

九、第三部門監督角色

現況赤柯山除了政府部門與承租人利用土地外,隨著公民意識的抬 頭,若有由既非政府單位、又非一般民營企業事業單位的第三部門,如財 團法人地球公民基金會這種環境保護公民團體等,若能與該團體保持良好 關係,有助於監督本地的各項開發案,並適當的糾正不當的利用行為。

貳、後續研究之建議

一、對於訂定「赤柯山農村社區公約」成效做深入探究

農村社區為管理及維護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公共設施、建築物、景 觀,得就其相關管理維護義務及使用權利等事項,訂定社區公約,因此,

後續依公約當地社區居民是否依約遵守,需長期關注,這部分仍有待後續 的研究者加以深入研究。

二、對於社區發展協會之功能做深入探究

環境治理中所遇到的社區與政府之間合作關係,社區本身與其執行單 位的社區發展協會目前在台灣現行法律的地位模糊。從法律制度觀之,社 區既非具備公法人地位的地方自治團體,但社區發展協會的地位亦非單純 的民間組織或社團法人,但因政策上強調社區參與,故這部分有待相關的 研究者加以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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