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林業政策與赤柯山國有林班地解編
第四節 赤柯山國有林班地解編前後土地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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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赤柯山國有林班地解編前後土地治理
壹、赤柯山國有林班地解編前後之地籍管理
赤柯山未解編前土地面積約 1960 公頃,在地政事務所登記簿上未登記 地籍,屬未登錄土地,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轄管之 玉里事業區,編號 72~75 國有林班地,遷居於此之農民於 1969 年間依照「國 有林班地濫墾清理計畫」規定申請清理及訂定租地造林契約,從事造林。
但後來由於當時造林之收入無法養家活口,農民遂改以種植高經濟作物金 針以維持生計,至今種植金針已逾 40 年以上。
但由於赤柯山仍屬於國有林班地範圍,種植金針等農作物有違現行林 業政策及相關法令規定,因此,長期於赤柯山耕種與定居之居民一再陳情,
建請林務局能早日解除林地管制限制,並編定為宜農牧用地,以供農民能 於原地承租繼續經營金針作物,並符土地之合法利用。
後續依「赤柯山觀光休閒發展可行性評估案」26辦理赤柯山土地測量及 土地第一次登記,分為未解編區 1566 公頃,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3 條規定27編定為「森林區林業用地」,土地所有權「中華民國」;管理機 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解編區 394 公頃劃入山坡地範圍,依山坡 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查定,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等,
土地所有權「中華民國」;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貳、赤柯山國有林班地解編前後之土地治理
26為赤柯山解編由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花蓮縣政府、花蓮縣玉里鎮 公所共同提報。
27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 條規定:「非都市土地得劃為特定農業、一般農業、工業、
鄉村、森林、山坡地保育、風景、國家公園、河川、海域、特定專用等使用分區。」及 第 3 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其使用分區之性質,編定為甲種建築、乙種建築、丙種建築、
丁種建築、農牧、林業、養殖、鹽業、礦業、窯業、交通、水利、遊憩、古蹟保存、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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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經劃設為高海拔山區、中海拔山區、低海拔山區、海岸地區及嚴重地 層下陷地區之土地,不予放租。」。因赤柯山位於平均海拔約在 800 至 900 公尺,故不得放租。
赤柯山國有林班地雖經解編後,惟土地仍受限法令規定不得辦理承租 事宜,為解決此一問題,經中央民意代表立法委員召集相關公部門共同研 商結果,內政部於 2013 年 12 月 25 日35令修正「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
部分條文,便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經劃設為高海拔山區、中海拔山區、
低海拔山區、海岸地區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之土地」刪除,爰此,赤柯山 居民得以編定為「農牧用地」之土地辦理承租。
參、治理條件
赤柯山國有林班地解編後依據基地環境基礎資料分析、土地適宜性分 析及對赤柯山之發展構想,將全區依種植之差異區分為休閒農業發展區、
農業生產專業區、農林混植 I 區、農林混植 II 區、宜林區、加強保育區等 六類分區(參見圖 3-9),分別訂定其使用條件與限制,作為未來發展之依 據。
另在休閒農業發展區與農業生產專業區內再依據吸引力設施或支援服 務設施、公共設施之設置需要,將其選擇做為觀光服務設施區之用地,以 作為服務遊客之用。
因赤柯山國有林班地解編範圍劃入使用分區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 並依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查定,宜農牧地,即編定為「農牧用 地」如圖 3-9。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第 1 項規定:「非都市土 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 目使用」,詳細規定參附錄四農牧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亦
35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1026041990 號令修正「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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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9 土地使用編定計畫圖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