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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財政健全係國家永續發展的基礎,穩定財政才能發展各項政經建設,提升國家 競爭力。然而,各項財政政策亦配合不同政經情形、景氣榮枯而採行,財政缺口是 不可避免的狀況,中央建立機制維持不同地方政府之間財政水平均衡,因而對財政 努力及財政能力的重要性有所權衡,本研究分析近年地方政府財政努力及財政能力 現況,以財政努力及財政能力在實務上兩大主要構面,對財政缺口改善的相關性做 實證分析,並依結論對現行政策建議及未來研究建議。

一、政策建議

為地方政府財政健全,公共財政收支應保持平衡,如同預算法第 23 條所揭示:

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非因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資本收入、公債與賒借收 入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對於改善財政缺口情形,政策面建議 如下:

(一)財政均權才有財政自主

我國政府以達到財政健全為目的,透過財政分權期望地方政府之間水平 上可以有財政均權,但因政策因素及財政制度設計不彰,一直以來反而產生 歲入結構失衡、城鄉發展不均,使直轄市強者愈強、縣市弱者愈弱,中央統 籌分配稅款水平分配及上級政府垂直補助的結果,偏鄉窮縣仰賴中央日益嚴 重,與財政自主背道而馳。

1.法制及早修正

對於中央對地方的補助及考核方面,建議多方參酌目前直轄市及縣市不 同財政能力情形,制定適合地方政府並具有代表性指標。應考量財政能力水 平高的地方政府,中央予以財政分權較有利於縮小區域差距;但是,對經濟 條件不發達的地方政府,分權反而會擴大貧富差距、使產業較都市更為落後,

加劇其財政能力不足的窘況(Goodwin,2005)。為維護不同地方政府間的財政 自主,於財政收支劃分方式爭議已久,自 1999 年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以來 已逾二十年,其間經歷政府財政的演進及改革,該法目的謀經濟平衡發展、

調劑財政盈虛仍在,但應重新檢討法規內容如何對財政資源適當配置,不僅 均衡中央與地方財源,更應提高各地方財政自主。透過強化地方稅收的稅制 改革,再進一步由不同層級政府間的移轉支付,維護不同政府間的財政均權 (Boardway, 2002),以增進財政能力並強化財政努力,達到符合地方制度法

所言,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及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

2.均衡區域發展

我國長久以來整體區域發展,一向以西部重於東部,北部又重於南部,

然而,內政部於 2018 年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至 2020 年 4 月 17 日修正 國土計畫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是對區域發展的一大邁進,同時政府更應 重新規劃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並藉由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分配,

使各地方財政能力及基本生活設施建設趨於一致,國民全體享有相近的生 活水準。本研究結果發現「財政能力」提高對改善財政缺口具有實益,未 來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及補助款公式入法時,應考量以財政能力高低為主要 區分財政資源配置依據,以提昇財政能力落後及經濟條件不發達的地方政 府之財政基礎。另外,財政努力面向比重權衡政府規模大小予以調整,並 不應僅以營業額占有率單一指標衡量財政努力,宜審慎多方考量包含開源、

節源與債務缺口改善等不同努力方向。先讓縣市自主財政能夠站穩腳步,

才能均衡區域發展。

(二)財政自我負責深化財政紀律

財政政策中預算赤字或公共債務舉借,原本屬於政府必要的調節方式,

能以財政供需的擴張,帶動短期就業及景氣,相對地,卻使長期受債限約束 而政事縮減,由日後人民承擔償債壓力。根據深耕全民公共議題的「參玖參 公民平台」(2015),近年有地方政府為了讓人民有感,虛列歲入、浮編歲出,

入不敷出導致赤字及債務不斷膨脹,因舉債超限,迫使積欠公務人員薪資且 延誤公款支付。財政收支不均情況惡化,全然枉顧地方制度法規範自治財政 中自我負責的精神。

1.落實開源節流

地方政府在財政努力方面,不是與民爭利,而是為民興利,以落實財政 自我負責精神。開源方面,我國於 2002 年完成地方稅法通則與規費法規範 建立,讓地方籌措財源不僅是舉借,而有地方稅費徵收之依據,以因應不同 地方基準財政需求;節流方面,2000 年制定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導入民間資金與活力,為財源不足的地方政府帶來公共建設新契機。未來,

透過中央對地方教育訓練,或地方與地方間經驗共享方式,建立量入為出及 開源節流的觀念及實務;在長照、社福及教育等支出比重大的區塊,籌劃適 當歲入來源支應。本研究結果發現「財政努力」在不同層級地方政府間宜因 地制宜採取不同開源節源措施對改善財政缺口具有實益,並同時以歲入平衡 歲出的目標維持財政紀律。但是,政策設計者應考量,使用財政努力指標納

入財政資源分配公式中的常見問題,地方政府是否能夠持續保持高水平的財 政 努 力, 而獎 勵 機制又 是 否能 真正 進一 步縮 小 財政 失衡 (Boex, J. and Martinez-Vazquez, J., 2006)。建議中央對地方如遇有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

應為財政現況設立平衡點,以各地方政府開源節流努力情形做為特別統籌分 配稅款的彈性空間,避免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分配不公,讓嚴守財政自我負責 的地方政府可適時獲得支應。

2.強化財政透明

公民課責是二十世紀的新潮流,民眾對國家政府有知的權利,而地方財 政及政策不是黑箱作業,面對公民課責,政府更應自我負責。財政資訊公開 透明化是國際趨勢,美國最早在 1989 年於紐約設立國債鐘,我國公共債務 法亦明定公共債務資訊揭露及公告事項,之後,財政部也設立國債鐘及地方 政府債務鐘,但其內容的法定債務金額及平均每人負擔債務,其實非專業財 經人士較難了解其意涵;財政透明化內容除了法定負債外,更應涵括實質向 基金專戶調借款等屬於隱藏負債的金額,並建議以債限天花板等更潛顯易懂 的方式,讓民眾更能接近關心財政狀況。藉由人民監督的力量,讓地方政府 真正施行地方自治並以收支平衡為目標,維護財政紀律。

二、研究建議

本研究因研究資料及時間上限制,因 2019 年總決算審核報告依地方制度法規定 未及於 2020 年 7 月 31 日前公告,無法列入本次研究範圍。故以 2011 年至 2018 年 最近 8 年來可以取得財政統計資料庫數值為研究範圍,其間經歷縣市升格為直轄市 等行政改制作業,可能造成資料有偏差值或離群值,對迴歸結果有所影響;建議日 後研究可增加年度及範圍,或剔除離群值資料。

研究指標係採行資料公開公正且易取得的財政統計為主,財政努力與財政能力 雖然一直是中央對地方財政考核及補助設算上,較具代表性指標構面,有助於財政 缺口改善,但至今研究上仍少有以此作為探討者。囿於研究期間及人力上限制,並 未及於同時採取更廣泛、更具多樣性指標一併探討;建議日後研究可增加不同財政 指標對財政缺口改善的量化分析,或以質性方式,對不同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財 政狀況訪談,探究除指標數值之外的原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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