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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綜合以上結論,於此針對嘉大昆蟲館認證為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提出幾點建議 以供參考:

一、先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規劃後續的人員進修課程,並和校內相關社團結 合,培育志工團隊,以利相關知識和經驗的傳承。

二、以館內的環境資源特色為主題,規劃多樣化且融入環境教育五大目標的環境 教育課程方案。

三、針對經營管理規劃書中的財務計畫與評估的部分來規劃未來有關環境教育的 相關事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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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2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 1000046543C 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7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 1010120538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第 4 條、第 19 條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環境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以下簡稱設施場所),指整合環境教育 專業人力、課程方案及經營管理,用以提供環境教育專業服務之具有豐 富自然或人文特色之空間、場域、裝置或設備。

第三條 設施場所之設置應尊重生命並維護自然生態資源與特色,避免興建不必 要之人工裝置、鋪設或設備。

第四條 申請設施場所認證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設施場所之所有權、管理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者依法須取得政府機關核准設立、登記者,其核准設立、登記 證明文件影本。

四、設施場所依法須取得政府機關許可始得營運者,其營運許可證明文 件影本。

五、環境現況及自然或人文特色主題與內容之說明。

六、環境教育專業人力配置說明,其中應配置一名全職環境教育專業人 員。

七、環境教育課程方案。

八、整合第五款至前款之經營管理規劃書,含能力、經歷、安全維護、

環境負荷、營運目標及財務計畫等。

九、申請者近三年辦理環境教育相關證明文件。

附件一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六款規定之全職環境教育專業人員,應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但於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31 日前申請設施場所認證者,其全職環境教 育專業人員得自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發布施行日起二年內依規 定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設施場所認證申請後,應於七日內進行程序審查,其 申請文件符合規定者,通知申請者於十五日內繳納新臺幣五千元之審查 費及審查所需文件數量;未符合規定而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 正。

申請者未依規定繳納審查費或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審查費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設施場所認證審 查,經審查須由申請者補正者,應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 回其申請。

前項審查期間,必要時得延長之,但不得逾三個月,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設施場所之認證,應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邀集中央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設施場所之認證,應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邀集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