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第一節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於 2011 年公布且正式實施(已於 2013 年 修改部分內容並公布),其主要是依據環教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而制定。所謂環 境教育設施、場所即指整合環境教育專業人力、課程方案及經營管理,用以提供 環境教育專業服務之具有豐富自然或人文特色之空間、場域、裝置或設備(行政 院環保署,2013a)。其中第 4 條提到必需要優先運用閒置空間、建築物或是輔導 民間設置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而非特別去重新興建。且其設施場所的設置,應 該要尊重生命並維護自然生態資源與特色,避免去興建不必要之人工裝置、鋪設 或設備。簡而言之,其主要架構有四項,分別為環境教育專業人員、課程方案、
設施場所和經營管理,將架構內容整理如圖 2-1 所示:
圖 2-1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架構圖 人員,2012/12/31 前申請者可 於 2013/6/5 取得認證;而 2013/1/1 後申請認證之單位,
則須立即有 1 位通過認證的環
環境教育人員依照其專業 8 個領域,分別為:學校及社會環境教育、氣候變 遷、災害防救、自然保育、公害防治、環境及資源管理、文化保存以及社區參與。
而通過認證的環境教育人員可以在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政府捐助基 金累計超過 50%之財團法人、環境教育機構或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任職,進行環 境教育之規劃及推廣等行政事項,也可以於進行環境教育之解說、示範及展演等 教學事項,亦即可以處理行政或教學上的環境教育相關事務(行政院環保署,
2011d)。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行政院環保署,2011d)中表示,申請認證 的方法有 6 種,分別是:學歷申請、經歷申請、專長申請、舉薦申請、考試方式 申請和訓練合格證明文件申請。其中,各級學校現職教師、職員以「經歷」管道 申請學校及社會環境教育專業領域認證的部分,是向教育部申請而非環保署,依 教育部 101 年 3 月 14 日臺環字第 1010024559D 號令發布之「學校人員申請環境 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辦理。另外目前教育部負責人員認證的工作 是委託社團法人臺灣環境管理協會做處理(教育部,2012):
(一)學歷申請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的國外大學、獨立學 院之環境教育研究所畢業。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或專科畢業,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 24 個學分以上,其中包含 三個核心科目(環境教育、環境倫理、環境教育教材教法)6 個學分以上。
其中核心科目的 6 個學分,可以參加核發機關或環境教育機構所舉辦三個 核心科目合計 30 小時以上研習時數代替。
(二)經歷申請
1.各級學校的教師、職員從事環境教育推動工作連續 3 年或累計 5 年以上,
期間並參與環境相關議題研習,其研習時數經教育部認定達 24 小時以上。
2.於各級政府機關(構)、事業或團體從事環境教育推廣實務工作,連續 3 年或累計 5 年以上。
3.從事環境教育推廣實務工作,3 年內累計達 300 小時或五年內累計達 400 小時以上。
(三)專長申請
具有環境相關領域著作並且有助於環境教育推廣。
(四)舉薦申請
下面兩種情形經與薦舉事實有關之機關(構)、學校、事業或團體推薦者,
得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1.推行或從事環境教育工作 20 年以上,具有重大貢獻。
2.原住民族或其他少數民族對傳統環境教育之技能、智慧、文化價值維護與傳 承,著有績效。
(五)考試方式申請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 立學院或專科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獲得 14 個學分以上,且具有一年以上教學 或環境教育工作經驗者,得以考試方式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其中要特別提醒 的是,此部分目前正在討論中,將會有所調整,認證相關問題仍以環境教育管理 資訊系統(Environmental Education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EEIS)所公 布之認證法規為準。
而考試有筆試和口試兩個部分,滿分皆為 100 分,60 分及格,筆試的科目包 含環境教育與倫理、環境教育教材教法、環境與自然保育。需兩者皆達 60 分以 上才算及格。
(六)訓練合格證明文件申請
1.參加核發機關開辦之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修畢所有課程,並評量合格。
2.參加各級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環境教育機構辦理之環
境教育人員訓練,修畢所有課程並經核發機關評量合格。而至 2012 年 11 月 18 日為止,通過環境教育機構認證的單位有: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國立中央大學、萬能學校財團法人萬能科技大學、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 基金會、國立臺中教育大學、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嘉南藥理科技 大學、中華醫事科技大學以及輔英科技大學,總共 9 所(行政院環保署,
2012a),要注意的是,中華醫事科技大學僅申請認證環境講習的工作,沒 有包含環境教育人員訓練的課程。
其中,訓練時數應達 120 小時以上,並且包含三個核心科目,分別為:環境 教育、環境倫理及環境教育教材教法。而之所以規定要上這三個核心科目,主要 的目的是為了提升人員的環境素養,因為核心科目的內容包含的範圍很廣,有:
哲學理念、法案綱領、政策規劃、範疇領域、參與角色、議題課程、推動平台、
行動落實、宗旨目標、綱要計畫、方案專案、內容概念、夥伴關係、資訊整合、
教材教法、資源管理以及素養評量等等都是(林素華,2011)。因此,這三者(指 環境教育、環境倫理與環境教育教材教法)可以說是息息相關、相輔相成,其重 要程度可見一班。
另外,參加環境教育人員訓練,其缺課時數達總訓練時數 1/4 以上者,應予 退訓。人員訓練期滿後,應由核發機關進行評量,各科目評量成績以 100 為滿分,
60 分為及格,各科目評量成績均達 60 分以上者,為訓練成績合格。成績不及格 科目,可以於結訓日起一年內申請再評量。但以二次為限;經二次再評量成績仍 不及格者,應重行訓練。
由於環境教育法剛上路滿一年多,相關的管理認證辦法部分細節仍需要討 論,因此辦法的相關內容還是要以環境教育管理資訊系統(EEIS)公布的內容為 準。
除了經過認證的環境教育人員之外,在實務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在推動環 境教育時,還需要其他相關人員或志工來協助。而這些協助的相關人員或志工,
因為既有背景的參差不同,所以必須要規劃相關的環境教育課程來提升其環境專 業或環境素養的部分,以確保志工執行環境教育的品質,林素華等人(2012)建 議相關課程應包含:
(一)環境教育法
(二)環境教育概論
(三)環境倫理
(四)環境教育教材法
(五)環境解說與教育
(六)環境教育專業領域課程(自然保育、社區參與、文化保存、公害防治、學 校及社會環境教育、氣候變遷、災害防救、環境及資源管理)
(七)其他有關該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背景的課程
綜合上述,環境教育設施場所需要至少一位通過認證的環境教育人員,而其 他相關協助人員,如志工或解說人員則需要具備相關背景並且規劃後續的進修課 程。
二、課程方案
環境教育是一項專業,而不是單純的舉辦活動而已,因此各機關、學校的環 境教育人員都應該持續的進修、研習,增加自己的專業能力,規劃出寓教於樂且 有豐富內涵之環境教育課程或方案。
課程(curriculum)其字源是從拉丁文「currere」一詞而衍生出來的,其意原 為跑道,含有行進所遵循的路線之意,根據這個詞源,最常見的課程定義是學習 的進程,是一項訓練或學習的進程(陳嘉陽,2010);而方案(program)在學校 教育中則是指「教學計畫」或是「一系列規劃好的教育課程」,有一定的步驟期 程:安排現有與未來可用的資源、相應的人力、組織,具有系統規劃的理念與目 標,且事前具有相關調查研究的基礎,並於執行過程與事後進行評量,以便了解 個要素之間的影響與效果(周儒,2011)。
蔡清田(2004)認為,課程是教師為了達到教育目的而計畫並指導學習者的 所有學習經驗。課程的定義相當富有彈性,其最低限度可以代表學習科目的綱 要,其最大範圍可以涵蓋教育機構的計畫、教學、學習中所發生的任何事情,甚 至認為最廣義的課程,可以同時涵蓋教育目的、教育方法以及在與環境互動下所 獲得之學生學習經驗。故課程定義為一種教學計畫,是透過精心設計,向學習者 傳授知識和價值觀,課程的內容包含:教學內容、學習的預期目標以及教學方式 等。另外,周儒(2011)特別提醒要注意的是:課程方案必須要多樣化與多元化,
以提供給不同的對象,來滿足不同的需求。例如週末假日以親子同遊型態所需要 的,絕對與週間來進行和學校課程有關的校外教學的學生們需求,是完全不同的。
楊冠政(2006)表示:環境教育是認知價值和澄清概念的教育過程,在這過 程中,個人和社會認識他們的環境,以及組成環境的生物、物理和社會文化成份 間的交互作用,得到知識、技能和價值觀,並能個別地或集體地解決現在和將來 的環境問題。簡而言之,環境教育的內容要是關於(about)環境的、要在環境中
(in)學習,和為了(for)環境教育學習。呼應環境教育的意義而衍生出的教育 目的類別為:覺知(awareness)敏感性(sensitivity)、知識(knowledge)、態度
(in)學習,和為了(for)環境教育學習。呼應環境教育的意義而衍生出的教育 目的類別為:覺知(awareness)敏感性(sensitivity)、知識(knowledge)、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