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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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建議
一、政府政策建議
本研究發現,問卷結果有超過八成的居民認同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為共用資 源,且認為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應用於該社區之社造,但卻有近一半的居民對於 其金額及動用的方式不了解,才讓自己龐大的權益睡著了,亦表示重劃區內的居民 雖有心參與社造,卻沒有時間深入研究細節,才導致此種現象發生。因此,本研究 認為政府除了鼓勵民間組織積極推動社造之外,更需要加強政令之宣導,才能讓居 民真正了解自己擁有多少權益,進而產生誘因。
另外,回顧社造發展的過程,始終沒有一套正式的法規可依,實是社造推動的 一大阻礙。在無法可依的情況下,雖是遵從行政命令行事,都必須面臨政策大轉彎 的風險。故民間若無一個持續性的自主治理組織,社造便很難推動,即便短期的成 功也往往淪為曇花一現。因此,仍希冀相關單位能早日訂定一套專法,以利社造之 發展。
二、後續研究建議
如同研究限制所言,世界各地的社造有許多官方、民間的組織,在社造的執行 與推動上有各種不同的看法與方式。從共識的形成,到資本、組織、規則、願景等 要素來切入。然本研究受限於時間、人力、成本之考量,僅以自主治理理論是否可 導入社造為角度切入,與當前主流理論不盡相同,與其優缺點以及現象解釋力的比 較猶待後續研究者接續研究。
唯本研究建立之木柵二期重劃區社造之 SES,雖有良好的建構效度。然要將自 主治理理論導入社造運動,亦有許多執行上之細節,須隨著各地風土民情以及各項 條件而有所不同,後續研究者亦須謹慎的調整,研究者期望能將此實證建構之模型 推廣到更多地區,建立各地自己社造成功的模式,才能營造更多桃花源般的社區,
使人安住休息,並希望人類從此幸福、和諧、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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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附 件
附件一、臺北市行政區劃及里鄰編組自治條例
第一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辦理本市行政區劃及里鄰編組,特制 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里、鄰之編組,除依既有行政區域範圍、地理環境、交通運輸、
都市計畫情況、人口數量影響到行政管理等實際因素編組外,並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人口密集、交通方便地區,每里戶數以一千戶至四千戶為
原則,超過四千戶者,得劃分為二里。鄰之編組,每鄰戶 數以一百戶至二百戶為原則,超過二百戶者,得劃分為二鄰。
二 幅員遼闊、人口分散地區,每里戶數以四百戶至一千戶為原 則,超過一千戶者,得劃分為二里。鄰之編組,每鄰戶數以 二十戶至五十戶為原則,超過五十戶者,得劃分為二鄰。
三 里內已有二千戶以上且正興建大批集合式住宅、公寓、社區,預期二 年內將增加二千戶以上者,得預設里。原已設置之里、鄰,不符前項 規定者,得酌予調整。
第三條 里、鄰區域界線,依下列原則劃分之:
一 路、街、巷、弄、通道、樓層、溝、河川之中心線。
二 山脈之分水線及丘阜之頂點。
三 永久性之關隘、堤塘、橋樑及其他堅固建築物之界線。
第四條 里、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其區域:
一 原有界域爭議不清者。
二 區域參差交錯或地形特殊,影響自治業務推行者。
三 因都市發展需要調整者。
四 有其他特殊情形者。
第五條 里之劃分、調整,由區公所擬訂,附圖說三份,由臺北市政府民 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審核後,陳報市政府轉送臺北市議會(以 下簡稱市議會)審議通過後發布實施。鄰之劃分、調整,由區公 所辦理,並報請民政局核定後實施。
第六條 里之區域調整後影響鄰之區域時,其鄰之區域調整,應併里調整 案辦理之。里、鄰區域調整後,原有之戶籍等文卷簿冊應予改註,
其公用財產應一併移交,並應由民政局通知有關機關。
第七條 區之區域界線劃分及調整,準用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 定。區之劃分、調整由民政局擬訂,檢附圖說陳報市政府轉送市 議會審議通過後,送請內政部核定後發布實施。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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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臺北市木柵第二期重劃區都市設計準則
1993 年 7 月 27 日臺北市政府(82)府都三字第八二0五七一三五號函訂頒。
一、建築物造型
建築物之頂層及屋頂突出物應設置斜屋頂,以形成本地區之特殊建築風格,
其斜屋頂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斜屋頂形式之通則:
1.建築物凡面向道路、重劃區留設道路或公共開放空間者,其斜屋頂面 或山牆面應以面向該道路、重劃區留設道路或公共開放空間設置。
2.前項建築物斜屋頂,其斜面坡度不得小於二比一且不得大於一比一 (底比高),且建築物各部分應按其同一面向道路、重劃區留設道路或
2.前項建築物斜屋頂,其斜面坡度不得小於二比一且不得大於一比一 (底比高),且建築物各部分應按其同一面向道路、重劃區留設道路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