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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一、研究動機

本研究以木柵二期重劃區為例,實有其歷史文化背景。木柵二期重劃區 早年為鮮有人煙之山坡地,歷經 1992 年市地重劃完工後,因環境單純、清幽,

宛如世外桃源,卻能享有山坡下政大商圈帶來如教育環境與生活便利性等附 加價值,故人口急速增長,許多生活與交通上的問題也就接踵而來,使得地 方行政單位承受龐大的負擔1。再者,由於其人文、地理的獨特性,與在地建 築法規上的特殊限制2,需眾人協調規劃之事務眾多,且與原隸屬之萬興里有 著極大的差異。為維護社區居民之權益,實有成立新里之必要。不過受限行 政程序,遲遲無法達成居民的需求。

木柵二期重劃區之規劃亦有其理想,除臺北市政府特派員前往日本多摩 市考察,更加入國內建築之元素,望能塑造良好社區之典範。但隨著市地重 劃完工,許多建設必須由民間接手,然相關法令、制度卻仍有未臻完備之處。

有鑑於此,為解決居民面臨的諸多問題,2005 年由研究者結合在地意見 領袖共同發起社區自主治理之運動,成立社造自主組織「臺北市木柵二期重 劃區促進發展協進會」(以下簡稱協進會)。協進會成功應用 Elinor Ostrom(1990) 自主治理理論(Self-governance Theory)之概念,將社區居民的需求具體落實為 26 項建設3、成功推動新里成立。更於 2008 年薔蜜颱風襲台,造成貓空纜車 T16 塔柱土石嚴重崩塌、嚴重危害社區安全之際,結合議員與非政府組織的 力量,成功讓政府正視居民的權益,針對社區安全做出改善方案4。其自主 組織對社區的貢獻與獨特性,受到國內外的重視,2010 年更受邀至世界衛生 組織 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報告,分享上開成功經驗,成為社區營 造(以下簡稱社造)的典範。

然而,政府雖自 1994 年起,就由文建會推動強調「在地行動」、「由下而 上」的社造,但以木柵二期重劃區的資源使用問題為例:重劃區內的「抵費地 出售盈餘款基金」雖可供社區建設之用途,但若循政府的科層制度,社區居 民意見須通過里長、區公所、市政府等政府單位之同意,完成行政程序後,

才得以進入議會審議,完成法定流程5。若與其中任一單位意見不同,便無法

1 依據臺北市行政區劃及里鄰編組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每里戶數以一千戶至四千 戶為原則,超過四千戶者,得劃分為二里(詳如附件一)。當時萬興里戶數早已超過六千戶。

2 臺北市政府於 1993 年 7 月 27 日頒布:臺北市木柵第二期重劃區都市設計準則(詳如附件二)。

3 包含政大附中點燈計畫、千米櫻花大道計畫…等等,詳如第三章所述。

4 施工期間將貓纜暫停運轉,對所有塔柱進行補強,並遷移 T16 塔柱位址施作護坡植被工程。

5 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六條(詳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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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議會審核的程序。因不得跨級呈報,無法像社區自主組織能直接向市政 府陳情,形成個案,確保居民的訴求能迅速且順利地進入議會審核。

惟當前社造之具體計畫仍由政府體制負責執行,且社造乃涉及範圍極廣 之長期行動,現行政府的單中心科層體制,賦予上級對下屬絕對的影響力,

常直接影響實際社造的方向,更間接影響居民參與的意願。爰此,能如同本 研究案例木柵二期重劃區由居民自主發起,推動各項社造建設者,實屬不易。

研究者長年從事社造活動,以居民的角度,觀察到自市地重劃完成後,

各社區規劃及資源整合上的諸多問題,認為自主治理理論可用於解決資源整 合的問題,並得透過制度的建立予以優化。故於擔任協進會理事長任內,大 膽將自主治理理論試行於社造,故興起探討如何將自主治理理論應用於社造 之念頭。

自 1994 年文建會開始推動社造,至今已二十餘年,期間雖成功引起各界 廣泛重視,地方政府與社區組織也熱衷於爭取經費來推動社造之計畫及活動。

然而因政府施政的不連貫,加上「社區營造條例」(草案)尚未完成立法,因 此,截至目前為止,社造仍無法源依據6。也由於行政命令的彈性,導致政策 隨著主政人員的主張不同,就產生不同的作法與口號7(鍾瑞騰,2007:32)。

其次,有鑑於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許多的施政計劃雖皆以社區為對象,

但彼此在推動策略和積極性方面落差甚大,常因業務過度分工而缺乏橫向聯 繫整合,以致造成行政和社區人力與資源的重複或浪費,影響社造的功效(蘇 麗瓊、田基武,2004:6)。

再者,地方政府不重視在地居民的參與,常未以社區需求為主要考量,

或是在社區居民尚未達到共識的情況下便輕易執行,導致地方派系或理念不 同者對社造共用資源的使用及分配產生歧見,甚至造成社區分裂或演變成爭 奪資源的情形(黃肇新,2003:11;李謁政,2006: 13)。

直至一九八零年代,大部分的學者仍不願相信,一群共享資源的參與者 會發起自主組織並進行管理。但近年來許多實證研究已證實,將多中心理論 的概念應用於治理共用資源,不但能有效達成自主治理,也可避免上述科層 制度所造成的問題(Cox, Arnold and Tomás,2010:38)。

近年來臺灣居民意識抬頭,居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意願有所提升,但本研 究認為國內社造相關研究,多聚焦於社區意識、社區認同、社區網絡等議題,

或尋找影響社造之關鍵因素。至於運用自主治理理論於社造運作之實證研究 卻付之闕如。因此,本研究選定運用自主治理理論之實例—「木柵二期重劃

6 1983 年內政部改「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為「社區發展工作綱領」,但「綱領」非行政法規,因此 1991 年又恢復修正為「綱要」,目前是以未具法律位階的「社區發展工作綱要」(行政命令)做為推 動社區發展工作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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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為案例,探討將 Ostrom 所提出之社會生態系統(Social-Ecological System;

以下簡稱 SES)的概念,落實於社區的情形。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目的在於以「木柵二期重劃區」這個成功將自主治理導入社造的 的案例,探討如何將自主治理理論的概念成功導入社造。除了透過深度訪談 以及探討自主組織「木柵二期重劃區促進發展協進會」組織架構、內部規則、

外部規則、計劃執行與自主治理理論的對應外,更欲建立一個以社會生態系 統為架構的「社造-社會生態系統」量化模型,並透過統計分析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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