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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案例分析—木柵二期重劃區自主治理探討

第四節 木柵二期重劃區社造自主治理原則對應與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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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木柵二期重劃區社造自主治理原則對應與實例

為了解木柵二期重劃區居民之社造自主治理與共用資源自主治理原則(Agrawal, 2001:1659)是否可以相互對應,本節先界定出木柵二期重劃區之共用資源,再依據深度 訪談與協進會資料,將木柵二期重劃區社造自主治理之特性及實際案例,與共用資源 自主治理原則進行綜合比較。

一、木柵二期重劃區共用資源界定

本研究列出木柵二期重劃區內,具有共用資源特性之資源,用於社造的共用資源 如下:

(一)資金 –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23、募款、捐款

木柵二期重劃區因陸續標售抵費地,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款項已累計約新台 幣六億餘元。但若欲動用該基金,仍須透過法定程序24

然而,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之運用通常只支付工程建設經費,後續營運維修 之費用常須藉募款或捐款方式支應。以智慧型社區計畫為例,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 金係為建置經費,而後續維運將由社區居民分擔支應。

(二)土地 –公園用地、遊憩用地、學校用地等用地

包含公園用地、學校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公共用地、遊憩用地等。

(三)設備 –政大附中操場、停車場、老人安養護中心等公共場所

包含政大附中操場、泳池等設施、自來水加壓站、公園、停車場、小粗坑溪觀 景設施等。

(四)人力–政府、社區居民、社區自主組織、企業、非政府組織

包含專家學者、社區居民、政府機關、居民團體、企業等資源、暨其他非營利 組織。其中社區居民代表即為「木柵二期重劃區促進發展協進會」,包含普羅旺世社 區、夏木漱石社區、柏克萊社區等三十餘個社區主委暨社區居民,其組織任務分配,

如圖 3-4 所示。

23臺北市政府為了各地重劃區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可以得到有效的使用,特別訂定「臺北市土地重劃抵 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管理考核作業要點」(詳如附件六)。

24如為推廣計畫而欲動用此資金,必須符合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84 條之 1 所列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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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4 臺北市木柵二期重劃區促進發展協進會組織任務圖 資料來源:臺北市木柵二期重劃區促進發展協進會 二、木柵二重劃區社造特性與自主治理原則之探討

由第三章之深度訪談可知,協進會依此原則已成功推動社造,建立了木柵二期重 劃區良好且和諧之居住環境。但本研究發現過往學者所研究之項目,僅針對如:地下水、

灌溉系統、漁場、牧場…等,卻無針對社造案例進行探討。

故本研究特將木柵二期重劃區社造之自主治理特性透過與共用資源自主治理原則 (Agrawal, 2001:1659)來探討,以了解本社造案例的特性,並討論將共用資源自主治理 原則使用於本案例發現有其適用性,並說明之,如表 3-6 所示。

(一) 資源體系

本研究之資源體系,如櫻花林、櫻花大道、小粗坑溪等。為更深入探討木柵二期 重劃區內的資源體系,本研究透過 Agrawal(2001:1659)整理出本案例涉及的資源體系項 目,進行探討。

(1) 小規模 :

Wade 認為小規模資源體系有助於共用資源自主治理的永續。

木柵二期重劃區全區範圍不大,區內櫻花林、櫻花大道、小粗坑溪亦屬小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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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清晰界定邊界 :

Ostrom 與 Wade 皆認為資源體系具有清晰界定邊界是有助於共用資源自主治 理的永續。

木柵二期重劃區的居民皆清楚了解木柵二期重劃區的範圍,故居民對於區內 的櫻花林、櫻花大道與小粗坑溪的邊界皆十分了解。

(3) 資源的不可流動性 :

Agrawal 認為資源具有不可流動性是有助於共用資源自主治理的永續。

而木柵二期重劃區內的櫻花林、櫻花大道皆具有不可流動性。而小粗坑溪則 是具有流動性,但在固定流域裏,本案例反而產生美麗景觀等,亦視為不可 流動性。

(4) 資源的儲存性 :

Agrawal 認為資源若具有儲存性,有助於共用資源自主治理的永續。

木柵二期重劃區的資源非以商業利益為主,如櫻花林、櫻花大道、小粗坑溪 的永續,是符合資源的可儲存性。

(5) 可預測性 :

Agrawal 認為具可預測性資源體系有助於共用資源自主治理的永續。

木柵二期重劃區的資源體系非以商業利益為主,故依櫻花林可期待每年春天 櫻花盛開、小粗坑溪清澈之溪水、魚兒悠游其中,是具有可預測性。

(6) 占用者居住空間與資源空間重疊 :

Wade、Baland 與 Platteau 皆認為占用者居住空資源體系有助於共用資源自主 治理的永續。

本案例符合占用者居住空間與資源空間重疊,依本問卷之調查房屋自有率高 達 90%。

(7) 共用資源能公平分配 :

Wade 認為若共用資源能公平分配,將有助於共用資源自主治理的永續。

本案例的共用資源主要是透過協進會也就是說由使用者組成之團體與公部門 協調爭取而來,所以本案例是能將共用資源做公平分配的。

(8) 需求水準的穩定性 :

Agrawal 認為若資源體系需求水準具穩定性,將有助於共用資源自主治理的 永續。

木柵二期重劃區居民對於資源體系並無商業利益之考量,但對於居住生活品 質十分要求,故本案例應屬具需求水準的穩定性。

(二) 組織系統

本研究之組織系統為「木柵二期重劃區促進發展協進會」,為更深入探討木柵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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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區內的組織系統,本研究透過 Agrawal(2001:1659)整理出本案例涉及的組織系統項 目,進行探討。

(1) 小規模 :

Wade、Baland 與 Platteau 皆認為若組織系統為小規模,將有助於共用資源自 主治理的永續,Ostrom 對小規模之人數定義為 50 至 15000 人。

而協進會成員約莫兩百人,係屬小規模的組織系統。

(2) 清晰界定的成員 :

Wade 與 Ostrom 認為組織系統若有清晰界定的成員,將有助於共用資源自主 治理的永續。

協進會成員皆登記於會員名冊,且皆為居民組成彼此為左右鄰居,故有清晰 界定的成員。

(3) 共享規範 :

Baland 與 Platteau 認為若組織系統能共享規範,將有助於共用資源自主治理 的永續。

協進會成員依照組織章程,能共享規範,且生活在同一區域裏,文化、價值 認同故係屬具有共享規範。

(4) 合適的領導:

Baland 與 Platteau 認為若組織系統領導人了解外部環境並能連結政權,將有 助於共用資源自主治理的永續。

協進會領導人為理事長須具豐富之社會資本,能夠有效與民意代表暨政府機 關溝通協調,本研究證實已完成多項創舉,證明領導者能瞭環境並能連結政 權。

(5) 成員間的互相依賴 :

Wade、Baland 與 Platteau 認為若組織系統成員間有互相依賴,將有助於共用 資源自主治理的永續。

協進會各專業義工組以及社區代表間,皆是為共同理想而結合、理念一致,

故能相互依賴彼此交流、相互支援,為理想目標而奮鬥。

(6) 才能異質性,認同與利益同質性 :

Baland 與 Platteau 認為若組織系統內具才能異質性,認同與利益同質性,將 有助於共用資源自主治理的永續。

協進會結合理念相同的工程師、建築師以及各界專業人才,故符合才能異質 性,認同與利益同質性。

(三) 治理系統

本研究之治理系統為當地之地方政府機關暨協進會,本研究透過 Agrawal (2001:1659)整理出本案例涉及的治理系統項目,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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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規則簡單易懂 :

Baland 與 Platteau 認為若治理系統的規則簡單易懂,將有助於共用資源自主 治理的永續。

協進會組織章程報地方政府核准,規則簡單易懂、有固定模式可依循。

(2) 參與者可自行修改規則 :

Wade、Ostrom、Baland 與 Platteau 認為若治理系統讓參與者可自行修改規則,

將有助於共用資源自主治理的永續。

地方政府對於社區內公共資源,以例行性維護成效不彰,未能符合社區居民 的需求,經由社區參與者與協進會自主組織透過民意代表表達社區內之需求,

經過協調改善,得改變年度例行性維護之規則。

(3) 規則容易執行 :

Wade、Ostrom、Baland 與 Platteau 認為治理系統的規則容易執行,將有助於 共用資源自主治理的永續。

木柵二期重劃區內的居民,可以運作改變現有公有土地、抵費地出售盈餘款 基金的使用,相對地方政府必須考量財源、迫切性、年度預算編列等層層關 卡。社區居民的自主治理時歸屬容易執行。

(4) 分級制裁 :

Wade、Ostrom 認為若治理系統若具分級制裁的功能,將有助於共用資源自主 治理的永續。

本案例各項總體營造事務多樣,透過自主治理,在地方政府核准協進會組織 章程第八條明定分級制裁。

(5) 衝突解決的機制 :

Ostrom 認為若治理系統若具有衝突解決的機制,將有助於共用資源自主治理 的永續。

社區共用資源體系之使用,居民均有表達意見或建議之權利,衝突在所難免,

社區自主治理組織(協進會),有衝突解決機制。

(6) 監督者對參與者的認同與責任 :

Ostrom、Baland 與 Platteau 認為若治理系統之監督者對參與者具有認同與責 任,將有助於共用資源自主治理的永續。

社區居民、社區自主治理組織,對於共用資源的永續依規則所作成之建議,

地方政府均極為認同。

(四) 外部環境

本研究之外部環境為木柵二期重劃區之外的因素,為更深入探討木柵二期重劃區 內的組織系統,本研究透過 Agrawal(2001:1659)整理出本案例涉及的外部環境項目,進 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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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央政府不可破壞地方政府的作為 :

Wade 與 Ostrom 認為若治理系統之監督者對參與者具有認同與責任,將有助 於共用資源自主治理的永續。

台灣為地方自治,並訂有「地方自治」條例,地方與中央有明確之權限劃分,

故應符合本原則。

(2) 政府是否提供正式的法律制裁制度 :

Baland 與 Platteau 認為若治理系統之監督者對參與者具有認同與責任,將有

Baland 與 Platteau 認為若治理系統之監督者對參與者具有認同與責任,將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