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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建議五:

針對綜合檢討建築物類型B至E建築物要求申請結合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推動之 防火標章認證:中長期建議

(一)主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二)協辦單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三)建議事項說明:

綜合檢討建築物類型B至E建築物屬不特定人使用且具高層及複合使用之 特性,而綜合檢討評定注意事項亦應遵守審查意見之消防設備、緊急應變及 設施設備維護計畫,此部分尚非本研究成果之查核表得以確認,內政部建築 研究所推動之防火標章認證即除建築物須進行防火評估外,亦針對建築物之 防火安全維持緊急應變評核可以補足此部分。建議於「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 告書申請認可要點」要求綜合檢討建築物除H2及地上1-2層獨立之G3者外,

應於第一次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時辦理防火標章認證。

建議六:

加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及主委等管理階層人員有關綜合檢討、避難安全及公共 安全訓練:立即可行建議

(一)主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二)協辦單位:各地方市政府 (三)建議事項說明:

綜合檢討建築物之使用管理注意事項應載於規約草案並列入移交事項,規約 除多未列入移交外,管理負責人員對綜合檢討及防火避難安全性能認知低,

故常見動態違規事實,建議除應加強公寓大廈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之訓練 外,亦能針對管理負責人員加強訓練。

建議七:

針對綜合檢討建築物之使用權移轉、公寓大廈、變更使用及室內裝修各階段進一 步研究相關制度之修正:中長期建議

(一)主辦單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二)協辦單位:無

(三)建議事項說明:

綜合檢討建築物於使用管理各階段並未導入於該項制度,例如當使用權轉移 時,不動產買賣應提供綜合檢討資訊及評定認可使用管理注意事項供消費者 評斷買賣之需求。

附件一:期初審查會議紀錄回應表

項次 審查委員意見 廠商回應

項次 審查委員意見 廠商回應 一,故如何有效傳達評定要求,以

及查核驗證機制之規則設計宜再 深入探討,最後才深入表單及相關 附件規定等設計。

用類組,餘 6%為商場使用類組,

故本計畫將依前述分類建立檢核 要點及表單供建築物使用安全查 核驗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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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驗證之實施亦涉及查核驗證 之單位或個人之資格條件,關係人 之責任歸屬與分工亦建議予以探 討。

本計畫將依建築物之使用行為,

依其機制建立相關查核表單,其 有不同之操作人員要求,將列入 本計畫後續研究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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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之研究範圍不宜涉及性能法 規,並建議在研究報告之初即予以 界定較好。

本計畫將界定僅就綜合檢討類型 討論,排除性能設計類型。

附件二:期中審查會議紀錄回應表

18、28、47、56~58 條中明 訂

委員

委員

審查意見 廠商回應

的建議也跟所裡長官有這樣的溝通,到時候會牽涉到職業權 的問題,這部份我們會提出專業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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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表單可操作性這個部分,基本上審查表單能夠依我們所 具專業知識來辦理,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至於實地訪查之場 所,原則上至少三處進行實地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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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有跟共有的部分,共有的部分一定是可以查核,但專有的 部分以我們專家座談會上交換過的意見,至少要盡到告知,

告訴他你所購得的產品或者你所受到的限制是這些,就是特 定資訊傳遞一定要完整。

5 感謝各位委員的意見,我們會參採努力使研究臻於完善。

附件三:期末審查會議紀錄回應表

委員

委員

委員

附件四:建研所第一次工作會議紀錄

一、時間:105 年 4 月 7 日下午 3 時 0 分 二、地點: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討論室(一) 三、主持人:本計畫主持人林教授慶元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蔡組長綽芳

四、與會人員: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雷研究員明遠、林研發替代役宏澤

本研究團隊:本計畫協同主持人陳博士盈月、顏正雄研究員、蕭國棟助理研 究員

五、會議紀錄:

蔡組長綽芳

1. 簡報 p22 不應該只是表格形式。

雷研究員明遠

1. 就計劃書裡的兩點,第一點綜合檢討查核要點及相關表單,第二點公共安 全檢查修正建議,但在合約裡另外有一個需求,彙整各類型建築物實地案 例編輯使用安全查核參考資料。彙整完此資料是否可以獨立一冊,給以後 執行業務從業人員參考,並不要只是研究案的附件,可在未來實務上應用。

2. 專家座談會可以增加場次。

蔡技士志祥

1. 簡報 p20 建築物生命週期的部分,有畫一些流程圖,其實我們再檢討這些 不管是公共安全檢查還是室內裝修,我們都會針對它的行為人做一些全責 上的分工。在權則轉換的過程我們在乎這些人員他有什麼義務跟全責,不 管是法令上賦予他的義務,如果他沒做的話,有什麼樣的罰則,在法令上 分析目前是有,但是說從轉換的過程中讓它銜接這個部分建議可以再加 強。

2. 針對簡報 p22 比較務實的部分,從第二點公寓大廈部分來看,我們這邊提 到增加檢附文件經營管理計畫書,這經營管理計畫書其實提面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第 57 條有提到,起造人要把相關共用、約定共用與其附屬設施、

設備、使用手冊要移交,只是覺得經營管理計畫書與設施設備使用手冊是 一樣的東西,是否讓它結合,就不需要再去修法。

3. 公共基金的部分,是指說要把它使用在綜合檢討上設施設備的維護上是不 是這個意思?其實我們公寓大廈條例第 10 條,不管是專有(自己負擔費 用)或共用的部分它的修繕維護管理本來就是要由管委會去,它的費用也 是從公共基金去支付。其實這些就已經存在,是不是可以從現行的規定去 結合在一起這樣就可以。

4. 至於公寓大廈規約草約這個部分,我們就比較不清楚說,是要在輔導它再 來成立公寓大廈管委會的時候去加進去還是說要修我們的公寓大廈規約 範本?

5. 變更使用及室內裝修注意事項說明書這個部份是指?核發併使執照和室 裝許可證後面的使用說明嗎?還是說?

附件五:建研所第二次工作會議紀錄

一、時間:105 年 5 月 25 日下午 4 時 0 分 二、地點: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討論室(一)

三、主持人: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蔡組長綽芳 四、與會人員: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雷研究員明遠、林研發替代役宏澤

本研究團隊:本計畫協同主持人陳博士盈月、蕭國棟助理研究員 五、會議紀錄:

蔡組長綽芳

1. 大客車通過地下室需要熱感掃描這很難檢核,需要怎麼證明?就算有買儀 器也不一定有實施。可以跟都審委員建議,大客車不得停放地下室。

2. 第七點應加強人流演練,要怎麼證明?

3. 集合住宅廚房用的都不是明火,都用電熱設備,可是最後都變明火了,大 家不就都違規了。

4. 我覺得以後這部分要發揮功能要加強起造人、公寓大廈管理人員、從業人 員,要來上課。

雷研究員明遠

1. 大客車通過地下室需要熱感掃描是什麼時候開始?這個會有爭議因為管 到人,公安檢查管物、設施設備,但是你管到人這部分怎麼處理?這條可 以保留,到最後建管那部分會擋下來。文字語氣用詞要修一下。

2. 衣帽間現在可以不用設灑水頭?那這邊講提醒是說鄰近出入口側衣帽 間,衣帽間裡面還有一個灑水頭?需要嗎?國外也沒有這樣的案例。全世 界只有台灣有要求,這樣不就很奇怪。應該是衣帽間的出入口上放設置灑 水頭,基本上一定要設置。

3. 安全梯那個安全門防火門,到底能不能用保全把它拉住,好像有解釋令是 不是?如果有的話,那我們是不是要列為檢查項目。安全梯如果有設置保 全是不是要去查檢,叫他動作一下看是不是能夠解除。

4. 小區劃在辦公室上面開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的開口,設機械排煙,就是要 去檢測排煙室能不能開。

附件六:第一次專家座談會會議紀錄

專家意見 研究團隊回應

專家意見 研究團隊回應

專家意見 研究團隊回應

專家意見 研究團隊回應

專家意見 研究團隊回應 查這部分來解答,這是因為我們是委託單位,所以要拜託

主持人這部分,可能要做個調整。

雷研究員明遠

1. 我剛剛聽到幾位委員的意見我還滿贊成的,我們如果配合 公安檢查那個表單,它既有的表單格式已經很成熟大家都 很熟悉,那表單假設說我們能提出來,未來看主持人這邊,

就是說各位提出來看完這個表單。剛剛講說就是研究的彙 整,那未來給行政機關或是給那個要發布的,應該是要單 一化且單純化,然後裡面可不可以是說,綜合一下現在的 表單可不可以再有一個欄位,寫一個附加欄位,那附加欄 位寫什麼東西,就是主持人整理這些表現裡面,參考審核 認可通知書,裡面的重點就是看哪部分要把它移去那邊,

所以每次到檢查的地方基本上表單都是一樣的,那要看審 核認可通知書還要對最後竣工圖,就一些該提列的東西就 提列在這邊,要提列什麼重點可以在研究一下。如果你今 天已經取得使證之後,因為公安檢查有的一年、有的兩年、

有的三年,那在下個頻率之前,可能變得好幾次了,不管 怎麼變,就是一直配合它,就一表應付所有狀況,這樣是 不是可以比較單純。

本研究表單現在還 在設計的階段,所以 我們盡量參考大家 的意見看看能不 能,至少表單出來看 看大家能不能提供 寶貴意見,我們先試 試看。

附件七:第二次專家座談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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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住宅只檢查公共部分,專有部分無法檢查,若要求

麼法令,在法令裡面說這種建築物它相關檢附圖

麼法令,在法令裡面說這種建築物它相關檢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