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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組辦公類(含住宅加辦公類)實地案例訪視

第四章 實地案例訪視案例探討

第二節 B組辦公類(含住宅加辦公類)實地案例訪視

一、實訪日期:105 年 9 月 20 日。

二、綜合檢討建築物適用類型:

建築物 1 幢 3 棟地上 30 層地下 3 層,建築物高度為 138.30 公尺,屬「高度達 25 層或 90 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又於 B2 棟涉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 工編第 93 條第 2 款步行距離免適用

三、建築概要:

(一) 建築物使用行為:

金融證券(G-1)、辦公場所(G-2)、餐飲業(B-3)、旅館(B-4)

(二) 主要申請範圍為地上 7 層至地上 30 層之 B1(辦公棟)、B2(旅館棟)兩棟大 樓。(地上 7 層屬 B1、B2 共用大廳)

四、評定書性能注意事項重點:

(一)消防設備:

1. 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

a.淨空且地面結構應具穩定性。

b.四週植栽不妨礙雲梯車至緊急進口之延伸。

(二)性能要求:

1. B1 棟地上 13 層隔間上方天花板下 80cm(2%自然排煙窗)範圍內留設開 口。

2. B1 棟上 26~30 層金融保險業各居室空間僅限作辦公室使用,不得作為 金融證券業之營業廳使用。

3. B2 棟地上 30 層梯廳 B2-2 通往屋頂花園之出入口應可常開啟,不得上 鎖,以供地上 30 層餐廳人員避難逃生使用。

(三)防火避難設施:

1. B 棟地上 7 層編號 EVN01、EVN03~ EVN20、EVN26~ EVN31、EVN32~ EVN34、

EVN35~ EVN37 及 EVN51~ EVN53 等一般昇降機及 B2 棟地上 30 層編號 EVN13~ EVN16 等一般昇降機出入口均裝設具 1 小時防火時效之乘場門。

2. B1 棟地上 9~19 層編號 B1-3、B1 棟地上 19~30 層編號 B1-4 等辦公室 直接開向梯廳之出入口,須採用具有遮煙性能之 1 小時防火時效常開 式防火門。

3. B1 棟地上 12 層 B1-2 與 B1-3 間之雙向防火門不得上鎖。

(五)本建築各居室空間日後規劃時,各居室裝修之材料耐燃等級、直角驗證步 行距離及天花板實際裝修高度應依評定書附錄一避難驗證基本條件表進 行設計.

(六)各專有空間應於辦理室內裝修許可前將相關文件(如設計圖、材料表)送管 委會審查後續辦理室內合格證明。以上內容亦須納入公寓大廈規約落實管 理,起造人並應於辦理銷售行為時告知消費者並列入銷售合約附註事項。

五、性能注意事項實訪結果:

(一)消防車輛救災空間:現況均保持淨空,四週植栽未達二樓。

消防救災空間設計平面配置圖

第一消防救災空間 第二消防救災空間

(二)性能要求:

1. B1 棟地上 13 層隔間上方天花板下 80cm(2%自然排煙窗)範圍內留設開口:

出租範圍無法進入勘檢。

B1 棟上 26~30 層金融保險業各居室空間僅限作辦公室使用,不得作為 金融證券業之營業廳使用:出租範圍無法進入勘檢。

2. B2 棟地上 30 層梯廳 B2-2 通往屋頂花園之出入口應可常開啟,不得上 鎖,以供地上 30 層餐廳人員避難逃生使用。

屋頂花園空間無使用 出入口無上鎖

(三)防火避難設施:

1. B 棟地上 7 層編號 EVN01、EVN03~ EVN20、EVN26~ EVN31、EVN32~ EVN34、

EVN35~ EVN37 及 EVN51~ EVN53 等一般昇降機及 B2 棟地上 30 層編號 EVN13~ EVN16 等一般昇降機出入口均裝設具 1 小時防火時效之乘場 門。

2. B1 棟地上 9~19 層編號 B1-3、B1 棟地上 19~30 層編號 B1-4 等辦公室 直接開向梯廳之出入口,須採用具有遮煙性能之 1 小時防火時效常開 式防火門。

3. B1 棟地上 12 層 B1-2 與 B1-3 間之雙向防火門不得上鎖。

一般昇降機出入口均裝設具 1 小時防火 時效之乘場門*

設置具遮煙性能之常開式防火門 並無上鎖*

*現 場 無 標 示 可 供 查 對 其 防 火 或 遮 煙 性 能

4. 地上 7 層供 B1 棟及 B2 棟共同使用之大廳淨空

往 B1 棟之大廳 往 B2 棟之大廳

六、小結:

1、本案標的主要為 B1 辦公棟、B2 棟旅館棟,兩棟分屬兩個管理權人,其中 B1 辦公棟有分租使用情形,各承租戶所有權人分屬致查核困難,建議依管理權 人分別查核,辦公棟統一由管委員代為查核。

2.本案一般昇降機出入口均裝設具 1 小時防火時效之乘場門,辦公室直接開向梯 廳之出入口,須採用具有遮煙性能之 1 小時防火時效常開式防火門,然因現 場無遮煙設備之標示可供查對,故僅能消極的請建築物所有權人提供。

3、綜合檢討報告書所之規約草約載明綜合檢討評定注意事項,然未列入移交。

4、B1 辦公棟地上 7 層部分宴會廳使用空間供 B2 旅館棟使用,其範圍未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