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實地案例訪視案例探討
第四節 D類百貨及商場類(含餐飲) 實地案例訪視
一、實訪日期:105 年 10 月 4 日。
二、綜合檢討建築物適用類型:
建築物為 1 幢 1 棟地上 37 層地下 7 層,建築物高度達 160 公尺,屬高度 25 層或 90 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
三、建築概要:
(一) 建築物使用行為:
一般服務業、一般零售業、運動休閒設施、醫療保健設施、銀行、餐飲業、
一般事務所、廠房。
(二) 主要為廠辦(C-2 與 G-2 類組)用途建築物,其位於地上 3~37 層;地下 1 層至地上 2 層為商業複合用途使用(B-2、B-3、G-1 類組);地上 4 層 除辦公室外尚包含健身房及醫療診所(G-3 與 D-1 類組)。
四、評定書性能注意事項重點:
(一)消防設備:
1. 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
a.淨空且地面結構應具穩定性。
b.四週植栽不妨礙雲梯車至緊急進口之延伸。
2. A 棟地上 33F 生技科學廠房 2%自然排煙開口。
3. 防災中心應 24 小時持續監控設置於停車空間區域所有監視器所顯示 之監控畫面與各消防安全設備連動之監控系統。
(二)性能要求:
1. 地下 1 層及地上 2 層大型暫時避難據點空間使用狀況是否淨空。
2. 地上 1~4 層走廊大廳空間均不得設置可燃物。避難動線上之出入口不 得擺放可燃物。
3. 機車停車場設置於地下 2~3 層,其泡沫噴頭防護半徑 1.7 公尺。
4. A 棟地上 33F 生技科學廠房化學藥品管理措施。
(三)防火避難設施:
1. 地下 1 層未設置前室之安全梯出入口前方,採取之替代措施如下:
(1).出入口處留設 2m 以上之淨空。
(2).出入口處增設阻煙條,防止濃煙影響樓梯內人員安全。
2. 地下 2 層通往個安全梯及室內梯之出入口均增設阻煙條。
(五)本建築各居室空間日後規劃時,各居室裝修之材料耐燃等級、直角驗證步 行距離及天花板實際裝修高度應依評定書附錄一避難驗證基本條件表進 行設計.
(六)評定書內容應由建設公司移交大樓管委會作為後續執行依據,評定書所載 內容及注意事項應納入建築物管理規約內,變更時亦同。
五、性能注意事項實訪結果:
(一)消防設備:
1. 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現況均保持淨空,無植栽阻擋
長向兩側消防車輛救災空間
2. A 棟地上 33F 生技科學廠房 2%自然排煙開口:現場已出售無法勘檢。
3. 防災中心應 24 小時持續監控設置於停車空間區域所有監視器所顯示 之監控畫面與各消防安全設備連動之監控系統。
整幢地下 1 層防災中心監控各空間外亦 為消防、空調、電力控制中心
商場專屬監控室 24 小時監控地下停車 空間及商場
(二)性能要求:
1. 地下 1 層及地上 2 層大型暫時避難據點空間使用狀況是否淨空。
暫時避難據點防火門設置遮煙條 暫時避難據點供員工休憩使用,
該空間並上鎖
2. 地上 1~4 層走廊大廳空間均不得設置可燃物。避難動線上之出入口不 得擺放可燃物。
地上層商場走廊保持淨空 部分空間走廊設置桌椅
走廊設置服務台 部分空間走廊設置臨時櫃位 3. A 棟地上 33F 生技科學廠房化學藥品管理措施:現場已出售無法勘檢。
(三)防火避難設施:
1. 地下 1 層未設置前室之安全梯出入口前方,出入口處應留設 2m 以上 之淨空,並增設阻煙條,防止濃煙影響樓梯內人員安全。現況因該空 間已分租,使用人於安全梯前方設置倉管後勤空間。
安全梯前增設居室阻擋路徑 防火門設置阻煙條,但出口處置辦公桌 妨礙路徑暢通
2. 地下 1 層挑空區應保持淨空。
挑空區下方放置桌椅 1 挑空區下方放置桌椅 2 六、小結:
1、本案因所有權人分屬致查核困難,建議依其所有權分開查核(地下 1 至地上 2 層商場單一查核,因考量本棟建築物屬綜合檢討建築物地上 3 層以上辦公 室仍期能由管理委員會統一辦理查核),本次實訪僅就商場部分查核。
2、地下 1 層未設置前室之安全梯限制其出入口前方應留設 2m 以上之淨空,並增 設阻煙條,現況因該空間已分租,使用人於安全梯前方設置倉管後勤空間。
3、本案要求防火門應設置阻煙條,因現今尚無阻煙條之認可,故僅能於現場抽看。
4、本案商業區(B1F~2F)均採分流設計,故在樓層避難驗證、與商業區整棟避難 驗證上均不將高樓層廠辦專用樓梯納入檢討,故應加強商業區專用樓梯之保 全、避難檢查。
5.本案居室空間通往前室之出入口皆採具有遮煙措施之防火門或內部設置機械 排煙設備,然因現場無遮煙設備之標示可供查對,故僅能消極的請建築物所 有權人提供。
6.本案地上 3 層以上辦公空間無設置天花板,因需考量風管與橫樑之體積,故平 均天花板高度為 3.475m,倘有變動應重新驗證。
7. 本案地上 3 層以上辦公空間分四區檢討樓層避難安全性能,各區之樓層避難 最長步行距離與樓層避難檢討面積確實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