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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綜合檢討統計及使用安全管理課題

第三章 台灣建築物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探討

第四節 歷年綜合檢討統計及使用安全管理課題

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認可制度自民國 93 年 12 月 15 日經內政部指定防火 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書專業機構起迄今已逾 10 年,據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統計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之綜合檢討評定案已有近 485 案(未包含併申請建築物防火 避難性能設計之案件),其中非僅供 H-2 類組使用之高層建築物占 94%、30,000 平方公尺以上供 B-2 類組使用者占 6%。並統計至 104 年 8 月 31 日止已有 121 案 已領得建築物使用執照。

圖 3-8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之綜合檢討評定案件數量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100年 101年 102年 103年 104年

98%

92%

94%

93%

94%

2%

8%

6%

7%

6%

0%

0%

0%

0%

0%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近五年防火避難綜合檢討案評定案件統計圖

地下公共運輸系統相連接之地下街或地下商場

供建築物使用類組B-2組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達30,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高度達25層或90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但僅供建築物用途類組H-2組使用者,不受此限)

本研究就整理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之 349 案綜合檢討評定案件個案評定書

二、注意事項-技術部分有關使用管理要求事項整理

三、評定審查意見有關使用管理事項

 本案採毛胚屋設計之居室室內隔間涉及標準圖變動,應提出避 難驗證說明送原評定機構查核。

 以上內容亦須納入公寓大廈規約落實管理,起造人並應於辦理 銷售行為時告知消費者並列入銷售合約附註事項。

(3) 申請案採用毛胚屋送審者,本中心將於網站公告該案係以毛胚屋 規劃,以供消費者查詢檢索。

圖 3-9 商場採毛胚空間設計無法確認實際使用之避難動線及高火載量空間限制 要求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圖 3-10 辦公室採毛胚空間設計無法確認實際使用之人員避難安全性能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2、 建築物因廚房空間防火區劃需求限制未來使用者之空間設計需求,廚 房採用電熱設備亦為普遍,然實際現況是否確實無設置瓦斯幹管必須 列入注意事項供日後檢核。(如圖 3-11)

圖 3-11 集合住宅廚房採電熱設備無法確認實際使用是否無設置瓦斯管線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3、 排煙室共用陽台經各專有空間之陽台進入,除共用陽台應確保具備避 難安全性能及自然排煙之功能外,各專有空間陽台屬避難通道應保持 淨空以避免火災直接進入共用陽台。(如圖 3-12)

圖 3-12 各專有空間經陽台進入共用陽台之避難安全性能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4、 建築物天井或內凹式建築設計,各戶之工作陽台之火災延燒危害於審 查時多要求增設撒水頭予以防護,撒水頭設置位置之維護亦應納入管 理之重點。(如圖 3-13)

圖 3-13 天井或內凹式建築設計審查要求增設撒水頭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5、 建築物外牆採格柵設計位於自然排煙室外側,其縷空率影響原排煙之 性能,應列入日後使用管理查核項目。(如圖 3-14)

圖 3-14 自然排煙室外設置格柵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6、 為因應高齡化人口結構需求,建築物特別安全梯排煙室應具備通用避 難性能、進/排煙風口設置錯開避免短路現象以及避難方向開啟性能,

個案起造人除將排煙室面積提昇外,於排煙室防火門側天花板設置排 煙口或於排煙室設置行動不便者等待救援空間。該空間應列入日後使 用管理查核項目。(如圖 3-15)

圖 3-15 通用避難暫時待援空間設計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圖 3-16 排煙室排煙口設置於出入口天花板上方增進排煙效能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7、 避難層主要供地上、地下層各使用者避難至地面層通達道路使用,同 時為供消防搶救人員進入防災中心及進行滅火行為之重要路徑,其大 廳應於安全梯至避難出口通道保持淨空。(如圖 3-17)

圖 3-17 避難層安全梯至避難出口通道應標示並淨空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8、 地下停車空間進入安全梯或緊急用昇降機之路徑應予標示及淨空以 確保通暢性能。(如圖 3-18)

圖 3-18 地下停車空間進入緊急用昇降機應標示並淨空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三)有關使用管理要求事項整理(各類型建築物之使用管理要求事項詳如附件 七 各類型使用安全管理性能注意事項參考表)

1、 依共用及專有部分有其不同之要求事項,共用部分屬管理委員會管理 之範圍,專有部分包含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空間,旅館使用用途 則依其管理權人其共用空間及旅館客房空間均統一管理。集合住宅使 用空間屬私權之特定人員使用空間,有關使用管理注意事項提列供該 區分所有權人自行確認。

2、 防火避難設施:

涉及共用部分包含避難層、地下停車空間、梯廳及走廊等通道之通暢、

區劃、防煙性能。專有部分包含裝修耐燃材料、天花板高度及避難驗 證步行距離等,樓中樓部分包含直通梯之防火防煙性能,辦公空間包 含兩方向避難原則。另針對旅館類、百貨商場及複合用途類應增加避 難引導標示及避難弱者通用避難空間,避難據點並應維持使用機能。

地下空間及商場店舖並應具有兩方向避難及淨空之性能。

3、 消防設備:

共用部分包含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之確保及操作性能、消防搶救路 徑之確保、地下停車空間泡沬及排煙性能提昇、排煙室避免短循環設 計,及避難層避難合流空間之防煙性能等。專用部分包含緊急進口及 內凹處陽台之撒水設備等。對外營業之餐廳、廚房與避難走廊之排煙 閘門設計獨立性等。

4、 性能要求:

包含共用及專有部分使用限制(如管委會使用空間不得對外營業、店 舖之限制不得為書店使用、集合住宅之衣帽間等不得供居室使用), 專有辦公空間防煙區劃採有效通風之設計等。另針對旅館類、百貨商 場及複合用途類應加強大客車停放及空調區劃之性能。補合用途建築 物並應加強共用防護演練

5、 不得約定專用:

共用之陽台、露台及專有部分與安全梯相鄰陽台之淨空並不得供其他 用途使用。

6、 毛胚屋:

應依標準圖使用,倘變動應驗證後重新評定並不得採室內裝修管理辦 法第 33 條之簡易室內裝修。集合住宅部分若未符下列情形者,則須 重新評定認可:

(1) 僅為住宅單元內部之隔間等不涉及一定規模免辦變使及設置夾層 等裝修行為。

(2) 住宅單元設置之兩處出入口應規劃於公共區域(不可設置於私密 性高處,如臥室)可通達之位置,以確立完整避難兩方向。

(3) 室內隔間後其避難最遠直角步行距離、出入口寬度、天花板高度 不得小於原設計驗證值;室內裝修材料至少使用符合原設計驗證 之耐燃等級。

7、 電熱設備:

日後若變更使用燃氣設備(包含液化瓦斯桶)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 設計施工編第 243 條設置防火區劃。倘變更須依規定送原評定機構重 新申請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