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 綜 合 檢 討 評 定 後 建 築 物 之 使 用 安 全 查 核 驗 證 研 究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年 度 105
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後建築物之
使用安全查核驗證研究
內 政部建 築研 究所委 託研 究報告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後建築物之
使用安全查核驗證研究
受委託者 :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研究主持人 : 林慶元
協同主持人 : 陳盈月
研究助理 : 蕭國棟
研究期程 :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至 105 年 12 月
研究經費 : 新臺幣 104 萬 2,000 元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委託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目次
目次 ... VII 表次 ... III 圖次 ... V 摘要 ... VII ABSTRACT ... VIII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研究背景與目的 ... 1 第二節 研究主題內容與預期效益 ... 2 第三節研究方法及進度說明 ... 2 第二章 文獻探討與分析 ... 5 第一節香港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 5 第二節日本使用安全管理 ... 6 第三節 新加坡使用管理 ... 8 第三章 台灣建築物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探討... 9 第一節 台灣使用安全管理相關規定 ... 9 第二節 綜合檢討報告書與評定書應載內容說明 ... 14 第三節 綜合檢討認可建築物之使用管理 ... 19 第四節 歷年綜合檢討統計及使用安全管理課題 ... 21 第四章 實地案例訪視案例探討 ... 33 第一節 A類店鋪加住宅類實地案例訪視 ... 33 第二節 B組辦公類(含住宅加辦公類)實地案例訪視 ... 38 第三節 C類旅館類(含住宅加旅館類) 實地案例訪視 ... 42 第四節 D類百貨及商場類(含餐飲) 實地案例訪視 ... 48 第五章 綜合檢討評定認可案使用安全查核要點及表單 ... 53 第一節 查核範圍與限制 ... 53 第二節 查核要點(含查核人員資格) ... 54 第三節 綜合檢討評定認可案使用安全查核表 ... 58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 79 第一節 結論 ... 79 第二節 建議 ... 81 附件一:期初審查會議紀錄回應表 ... 83 附件二:期中審查會議紀錄回應表 ... 87 附件三:期末審查會議紀錄回應表 ... 91附件四:建研所第一次工作會議紀錄 ... 95 附件五:建研所第二次工作會議紀錄 ... 97 附件六:第一次專家座談會會議紀錄 ... 99 附件七:第二次專家座談會會議紀錄 ... 105 附件八:日本定期調查報告概要書 ... 109 附件九:日本定期調查結果表 ... 111 附件十:各類型使用安全管理性能注意事項參考表 ... 115 參考書目 ... 124
表次
表 3-1 建築物涉及專有及共用部分之公共安全檢查查核事項檢查表及作業要點 22 表 3-2 綜合檢討評定案例要求事項類別統計 ... 24 表 3-3 注意事項-通則性法規注意事項提醒 ... 25
圖次
圖 1-1 研究流程圖 ... 4 圖 2-1 東京都檢查制度流程圖 ... 8 圖 2-2 建築基準法第 12 條之定期報告制度 ... 9 圖 2-3 定期調查報告概要書 ... 7 圖 3-1 室內裝修審查流程 ... 10 圖 3-2 台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三級品管機制 ... 12 圖 3-3 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表表 F2-1-3、F2-1-4 ... 13 圖 3-4 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第七點免適用條文驗證項目 . 13 圖 3-5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評定審查流程... 15 圖 3-6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評定書 ... 20 圖 3-7 現行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建築使用管理體制 ... 23 圖 3-8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之綜合檢討評定案類別統計 21 圖 3-9 商場採毛胚空間設計無法確認實際使用之避難動線及高火載量空間限制要求 27 圖 3-10 辦公室採毛胚空間設計無法確認實際使用之人員避難安全性能 ... 28 圖 3-11 集合住宅廚房採電熱設備無法確認實際使用是否無設置瓦斯管線 ... 28 圖 3-12 各專有空間經陽台進入共用陽台之避難安全性能 ... 29 圖 3-13 天井或內凹式建築設計審查要求增設撒水頭 ... 29 圖 3-14 自然排煙室外設置格柵 ... 30 圖 3-15 通用避難暫時待援空間設計 ... 30 圖 3-16 排煙室排煙口設置於出入口天花板上方增進排煙效能 ... 31 圖 3-17 避難層安全梯至避難出口通道應標示並淨空 ... 31 圖 3-18 地下停車空間進入緊急用昇降機應標示並淨空 ... 32摘要
自民國 92 年 8 月 19 日起,建築物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制度明訂於建築技術規 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4,規定建築物高度達 25 層或 90 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僅 供建築物用途類組 H-2 組使用者,不受此限)、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B-2 組使用之 總樓地板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與地下公共運輸系統相連接之地下 街或地下商場,均應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 關申請認可。 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制度之設立係考量高層建築物複合化及大規模建築物使 用型態需求下衍生之防火避難安全風險,亦考量建築物防火避難、消防煙控系統 設計與人命安全有直接之相關性,故需藉由綜合檢討方式提出防火避難、火災感 知通報及避難誘導、排煙及消防活動及管理經營等四部分報告書,並藉由避難安 全性能驗證提供相關避難安全學理數值之佐證,經審議評定後認可,以確保建築 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符合法規要求之安全風險水準。 此制度自民國 93 年 12 月 15 日經內政部指定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書專業機構 起,迄今已逾 10 年,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統計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之綜合檢 討評定案已有近 485 案,其中非僅供 H-2 類組使用之高層建築物占 94%、30,000 平方公尺以上供 B-2 類組使用者占 6%。並統計至 104 年 8 月 31 日止已有 121 案 已領得建築物使用執照。 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案在建築設計階段經評定審查嚴格把關後,其後續經開工、 變更設計、竣工查驗後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經起造人所有權轉移或使用人與所 有人之租賃行為,其綜合檢討應注意事項等資訊無法傳承,綜合檢討提昇安全事 項亦須維持以確保原評定之性能,如何能落實原評定機構評定並經內政部認可應 具備之防火避難綜合性安全品質,現今尚無一套完整之做法及檢核機制。 本計畫主要將針對綜合檢討評定並經認可之建築物建立使用安全管理階段之查 核要點及表單,期能使建築物使用人對使用場所之了解,並提供公共安全檢查人 員進行公共安全申報時之操作表單以維持原評定時之防火避難安全性能外,並為 提供建築物使用人完整資訊,本計畫並將考量銷售合約及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內應 明載有關內容,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關鍵字: 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公共安全檢討申報、防火避難綜合檢討查核表單。ABSTRACT
Keywords: comprehensive fire safety evacuation design, process and checklist, public safety inspection
The buildings of hing-rise and mulitple-use shopping malls have complex fire safety risk, these special buildings will need to more discuss and assessment about the fire safety.The rules have reviewed in Building Technical Regulations of comprehensive fire safety evacuation report came into operation on 19 September 2013.The building height of 25 floors or more than 90 meters of high-rise buildings, the total floor area for shopping malls use of more than 30,000 square meters of buildings, underground shopping malls and underground transportation system, the gage fire evacuation should report comprehensive review and evaluation of the book, to the central competent authority of construction apply for recognition.
It is unreasonable having the same standard on examination items and contents and supervisory personnel’s background of the public safety inspection between these recognition buildings. To solve this awkward situation, internal and international related documents and regulations and statistics of the internal building with comprehensive fire safety evacuation design fire-prevention refuge facilities were collected, to preliminarily establish the appropriate items and contents of the public safety inspection for comprehensive fire safety evacuation design buildings. These results were reviewed by several times meeting and symposiums to conduct the process and checklist of public safety inspection for comprehensive fire safety evacuation design of buildings..
第一章 緒論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目 的
一、 研究背景 建築物在產業型態的改變下,高層化、複合化使用建築物日益增多,現今建築技 術規則無法全面予以規範,是故,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自民國 88 年起即開始進行 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化之相關研究,並將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驗證分為 Route A、 B、C,一般建築物均應符合法規(Route A)-建築技術規則第三、四、五、十 一、十二章防火避難有關法規,然而,具備特殊火災風險之特定建築物即於建築 技術規則於 92 年 8 月 19 日公布(93 年 1 月 1 日施行)總則編第 3 條之 4,要求應 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或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 定書,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其述特殊建築物即指: 第一類、建築物高度達 25 層或 90 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僅供建築物用途類組 H-2 組使用者,不受此限) 。 第二類、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B-2 組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 築物。 第三類、與地下公共運輸系統相連接之地下街或地下商場。 前述綜合檢討報告書應依內政部訂頒之「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申請認可要點」 第三點應載明:建築物概要、防火避難計畫、火災感知通報及避難誘導、排煙及 消防活動、管理經營。 其中防火避難計畫應包括基本特徵及避難計畫及驗證,其避難驗證應依認可要點 第五點進行樓層避難安全驗證,驗證方法得以採用 Route B 或 Route C,現今多 採用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98 年 7 月一版三刷之「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 術手冊」進行驗證,面積小於 200 ㎡之居室則採用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與本協會共 同研發並公開授權之煙層簡易二層驗證法。屬第二類特殊建築物屬挑空、電影院 等空間則依委員個案要求另採用美國 NIST 研發公開之煙控模擬軟體 FDS 進行煙 層下降時間之驗證。 由於三類特殊建築物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無法於建築技術規則全面規範,故應 提出綜合檢討報告書經評定後由內政部認可,故經評定後之綜合檢討報告書同等 具有法令效應,即建築物之竣工即應符合評定書所載內容,也應據實銷售轉移物 權,並於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後依建築法第 77 條納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 及申報之應檢查項目中,應於銷售合約內明載建築物之安全屬性以及於公寓大廈 管理規約內明載防火安全使用特殊事項。 二、 研究目的審查時委員即會針對個案提出個別性應注意事項及避難安全性能要求,倘此特殊 建築物涉及申請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有關建築物防火避難建築設計施工 編第三章、第四章一部或全部,或第五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有關建築物防火 避難一部或全部之規定者,其免適用法規應依「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 申請認可要點」第三點,提出免適用法條之理由及對策,此亦應訂定明確之檢核 方式及表格供日後使用安全查核。
第 二 節 研 究 主 題 內 容 與 預 期 效 益
一、 研究主題 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4 之特殊建築物,依其建築物之特殊性於評定 審查時委員即會針對個案提出個別性應注意事項及避難安全性能要求,倘此特殊 建築物涉及申請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有關建築物防火避難建築設計施工 編第三章、第四章一部或全部,或第五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有關建築物防火 避難一部或全部之規定者,其免適用法規應依「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 申請認可要點」第三點,提出免適用法條之理由及對策,此亦應訂定明確之檢核 方式及表格供日後使用安全查核。 二、 預期效益 本計畫成果將針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篇第 3 條之 4 之特殊建築物應辦理防火 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或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經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者,其後續領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後可依循之使用安全查核 要點及表單,期能維持法之原意,針對此類特殊建築物於使用安全管理階段仍能 維持原核定之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具體預期成果包含如下: 研提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認可之建築物建築物使用安全查核要點(含流程及查 核人員)及相關表單。 為有效落實,擬提出「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法案之修正建議。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及 進 度 說 明
一、 研究方法 針對前述研究目的與內容,本研究所採行的研究方法包含案例調查分析法、專家 訪談法、文獻分析綜整法等,說明如下: (一) 案例調查分析法: (1) 蒐集及統計已領得使用執照之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及認可之建 築物高度達 25 層或 90 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及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B-2 組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含併申 請建築物性能設計)數量及比例 (2) 依綜合檢討報告書應載明之五項內容(建築物概要、防火避難計畫、 火災感知通報及避難誘導、排煙及消防活動、管理經營)分析常見 問題及評定審查意見 (3) 依目前防火避難綜合檢討類型各提出一案進行實地案例調查訪視 (4) 提出檢核要點(含檢核流程及人員)及檢核表單,檢核項目方向如下: a. 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之檢核: 防火區劃、安全區劃、緊急進口、安全梯、防火設備、出 入口、緊急昇降機、防煙區劃及排煙設備配置等。 b. 使用空間及行為之檢核: 梯間、梯廳、走廊、各居室等各空間建築物使用用途、分 戶(分間牆)、天花板高度等。 c. 免適用條文各應符合事項之檢核 d. 驗證前題條件有關事項之檢核: 使用用途、天花板高度、面積、居室開口寬度(方向、構 造)、裝修材料、排煙方式(區劃、排煙量) e. 其他注意事項之檢核: 評定委員要求增加事項(例如撒水設備等)。 (二) 專家座談法: 因本計劃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涉及建築物防火避難及消防安 全兩領域係分屬不同中央及消防主管機關權管,並包含建置檢核要點、 表單及法案建議,本研究將透過辦理三場次專家座談方式彙整此部分之 相關重要意見。 (三) 文獻分析綜整法: 透過國內外相關文獻分析、及目前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機制等資 料,配合上述之結果彙整並提具建立防火避難綜合檢討之建築物使用安 全查核要點及相關表單,並為提高落實度,擬提出「建築物公共安全檢 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法案之修正建議。 二、 研究方法 本研究自研究開始到結論建議,過程分為四階段,分別為文獻回顧與案例調 查分析、召開專家座談會、提出法案之修正建議、現地實證訪視。本案為第一年 研究,僅進行到提出防火避難綜合檢討之建築物使用安全查核要點(相關表單)、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辦法法案之修正建議,以利後續研究進行法規增修之 具體條文解說之參據,研究流程如下所示:
第二章 文獻探討與分析
本研究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後建築物之使用安全查核驗證研究,在文獻種類上, 又可分為學術上相關研究以及國內外法規上相關規定之收集。我國法規體系屬於 剛性法條且與日本國較為相近,即以法規條文規定應遵守之規範,並明訂裁罰機 制。因此本章之內容分為(1)香港使用安全管理;(2)日本使用安全管理;(3) 新加坡及歐美使用安全管理。第 一 節 香 港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規 定
依據「香港法例」第 502 章「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對於「該建築物有由任 何數目的單元構成的 1 層或多於 1 層樓面(包括地庫或地下停車場在內),而該建 築物是為作辦公室、業務、貿易或任何娛樂用途而已建成的或正用作辦公室、業 務、貿易或任何娛樂用途商業處所」,特於「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內第二 部條文明訂「消防安全措施的遵從」事項規定,並授予有關執行當局可將消防安 全指示送達商業處所的擁有人,指示該擁有人須遵從辦理。 若未配合辦理者,則指明商業建築物的擁有人或佔用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任 何改善消防安全指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 4 級罰款,並可就該指示所 指明的期限屆滿後持續沒有遵從該指示的期間內每日或一日的部分時間,另處罰 款$2500。此條例並將消防處處長及屋宇署署長以及所有警務人員列為強制執行 之授權人員。 香港對商業場所使用安全檢查的規範對象,同我國一樣是規範所有人、使用人及 管理人負有維護該場所防火管理及消防安全設施設備可正常使用的法定責任,並 可以連續處罰。但處罰條款屬中央法規權責,地方政府還是只能在中央法規授權 下,不斷藉專業人員檢查及聯合安全檢查或消防演練,把該商業場所的安全管理 狀況公告周知,並依法律授權加以裁罰。但對該使用安全狀況不佳的用途場所, 換個名稱申請營業登記的常見規避或另起爐灶的表面合法型式營業模式,在跨局 處聯合資訊查核及相同住址不同名稱申請案件的使用安全檢查歷史責任的承擔 上,確實可以發揮除弊的功效。第 二 節 日 本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2006 年 6 月東京港區電梯公共租賃住房之公安事故,建築基準法第 8 條明文規 定,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努力維護建築、結構和建築設備之不斷合法使 用。建築基準法第 12 條並訂定定期報告制度,建築物除應進行建築設備及昇降 機檢查外,並應針對特殊建築物要求應進行耐震及防火避難安全之調查,調查報 告並應載明採用之防火避難性能驗證法進行建築物概要、建築物構造、建築物內 部之防火區劃/防火設備/避難設施(含排煙設備)、其他等項目之調查。其調查之 項目包含: 一 . 敷地及び地盤 二 . 建築物の外部 三 . 屋上及び屋根 四 . 建築物の內部 內部裝修、防火区画(防火區劃)、 天井防火設備、 照明器具、居室採光及換氣 等 五 . 避難設施等 廊下(走廊)、階段(樓梯)、、出入口その他の避難施設(出入口)、緊急進口、屋 頂避難平台、換氣設備、排煙設備、非常用の照明装置(緊急照明)、給水貯水設 備、冷卻塔設備、昇降設備、電扶梯等 六 . その他 避雷設備、免震設備等 七 . 上記以上の調查項目 圖 2-1 東京都檢查制度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圖 2-2 建築基準法第 12 條之定期報告制度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第 三 節 新 加 坡 使 用 管 理
新加坡政府自 1993 年起於消防安全規則(Fire Safety Regulations)第二章第 3 條規定一定規模之公共建築物及工業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occupier or owner)於領得建築物使用證書後 90 日內應提報一名經認證之防火管理人員 (Fire Safety Managers,FSM),倘建築物達 31 層、5 萬平方公尺及地下層面積 達 1 萬平方公尺者,並應增加提報並任命一名防火安全管理主管,未提報者將處 以 1 萬美金或六月者之刑責。 防火管理人員其職責包含如下: 1、確保在建築物在任何時候都符合防火安全緊急應變計劃要求; 2、監督及維護建築物內所有防火安全設施及設備之性能; 3、確保建築物各空間任何時候收容人數均符合規則之要求 4、隨時加強日常巡查減少或去除火災風險 5、製訂、執行防火安全緊急應變計劃、防火安全維護計畫及縱火防制計畫,並 隨時檢討修正,並每年至少進行兩次緊急應變演練 6、確保建築物內出入人員都清楚避難逃生路徑; 7、製作住戶單元自我維護防火安全指引 8、火災發生時進行指導及指導避難 9、辦理防火安全講習等教育訓練
第三章 台灣建築物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探討
第 一 節 台 灣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相 關 規 定
台灣建築物使用安全管理法源源自建築法第 77 條,該法條主要規定建築物所有 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此項規定即為規範領 得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合法使用之義務,未能遵守者即依建築法 第 91 條裁罰。 台灣建築物在使用階段依其使用行為概分為使用權轉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報 備至使用行為改變之變更使用及空間變動之室內裝修行為,又為建築物之合法使 用應辦理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其有關規定及涉及現行領有防火避難綜合 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認可制度之課題,分述如下: 一、使用權移轉 建築物不動產之使用權依民法第 758 條規定,其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 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建築物之物權移轉須藉由登記而生效力, 建築物於建造移轉至使用階段,所有權人即由起造人移轉至物權購買人,購買人 有權對購買之不動產資訊充份了解。 綜合檢討之建築物因其使用特殊性除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外,另依法提出綜合檢 討報告書評定認可,其使用除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性能要求外,另有消防安全設 備及使用空間之限制等性能要求,在不動產物權移轉時,起造人或原所有權人或 不動產經紀人應確實將其使用規定告知。 二、建築物公寓大廈管理: 建築物之使用權除民法所規定之物權外,於建築使用安全管理係於「建築物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內予以規範,其內針對築物區分數部分者定義為公寓大廈,並就 其區分所有分為專有、共用部分予以分列管理,規範各區分所有之管理負責人、 住戶應加強管理維護之權利義務事項,分別明載於第二章、第三章外,並明確要 求應由起造人於申請建造時能提出規約草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以應 明載建築物範圍及建築設施設備項目提出有關圖說及維護手冊(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 57 條),依此規定,起造人應將符合法規之建築性能與其後續使用注意事項 據實轉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 排除他人干涉。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 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 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 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 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前項規約草 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7 條: 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 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 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 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然於建築物領有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認可者,其經認可之評定書雖 已函發給各地方建築、消防主管機關及原起造人,起造人是否於產權轉移時將評 定書有關注意事項納入規約後併同認可之評定書移交給管理委員會,此未於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內予以規範。 三、室內裝修: 建築物之室內裝修依建築法 77 條之 2 主要規範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 申請審查許可,又依建築法第 5 條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 居室等建築物,故簡而言之屬供公眾使用之場所應予規範其室內裝修之行為,其 公共安全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及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 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等。 領有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認可之建築物依使用類型概分為五類:店 鋪加住宅類、辦公類(含住宅加辦公類)、旅館類(含住宅加旅館類)、百貨及商 場類(含餐飲)、複合用途類(三種以上不用使用行為者)。其中六層以上之集合 住宅(公寓)雖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小於 500 平方公尺之店舖空間,其專有部 分係屬私權空間,僅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約內得以提醒應負之公共安全責任, 難以於室內裝修時要求應符事項,故建議該專有部分應以提列應注意事項以為提 醒。另針對其他辦公、旅館、百貨商場空間即應依評定書及認可通知書之注意事 項規定,針對涉及驗證前題條件變動者應重新評定及認可,此項要求並應於「防 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申請認可要點」內明載規範。 圖 3-1 室內裝修審查流程
(資料來源: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檢查人員培訓教材,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103) 四、變更使用 依據建築法第 73 條第一項規定: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 構造及設備安全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又第二項規 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 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 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 在此限。且在第三項定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 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定之。前述規定即規範建築物應依核定使用執照合法使用, 倘有變動依申請變更使用。 領有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認可之建築物在其核定使用類組變動下, 其避難安全驗證前題主要涉及居室收容密度及可燃物火載量等變動,倘未能提出 變動差異說明,難以確認人員避難安全性能。 五、公共安全檢查: 建築法第 77 條第三項規定並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 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 亦同。前項檢查簽證結果,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 第三項之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此即 明確規定建築物公共安全之三級品管規定:使用人及所有權人自我檢查之責、地 方建築主管機關複查之責,以及隨時派員抽查之責。
圖 3-2 台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三級品管機制 (資料來源:加強公共安全檢查機制執行成效研究,北市研考會,100 ) 依 98 年 9 月 8 日修正發布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及 99 年 6 月 25 日修正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表,已將建築物防火 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採用性能設計者依可注意事項辦理檢查。然而 按台灣建築中心之作業,評定及認可注意事項自 104 年起方針對委員審查要求及 驗證前題條件提出明確之使用注意事項供後續參考,又檢查報告書表中僅針對性 能設計者,除未能針對申請免適用條文全數載入外,亦並未對建築技術規則總則 篇第 3 條之 4 所要求高風險建築物提出應特別檢查要求。其表格尚不明確事項概 如下: 1、並未考量高風險之綜合檢討評定認可建築物。 2、性能設計得申請免適用之法規係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規定為建 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章、第四章一部或全部,或第五章、第十一章、第十二 章有關建築防火避難一部或全部之規定,非僅「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 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第四點所列之免適用條文。 3、不論綜合檢討或性能設計,其評定均以整體防火安全審查,並不僅就防 火避難設施要求,尚包含消防安全設備、搶救及經營管理。
圖 3-3 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表表 F2-1-3、F2-1-4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圖 3-4 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第四點 免適用條文與驗證項目對照表
第 二 節 綜 合 檢 討 報 告 書 與 評 定 書 應 載 內 容 說 明
建築技術規則編則篇第 3 條之 4 要求以下建築物應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 告書評定,包含非僅供 H-2 類組使用者高度達 25 層或 90 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 B-2 組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及與地下公共運輸系 統相連接之地下街或地下商場,此三類建築物存在高層、複合之建築特性,故防 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評定著重於總體建築物防火安全,應依火災成長歷程中應 採行之避難、消防對策提出綜合性之檢討報告書,報告書內應載明各設施設備相 關之安全管理措施。故依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申請認可要點第三點,防火避 難綜合檢討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送交內政部指定之評定機構審查(圖 3-5), 確認其避難安全計畫及驗證安全性能,提出建築物之風險註記及後續管理經營之 注意事項後完成評定作業並由評定機構提出評定書後由建築物起造人據此向內 政部申請認可,起造人自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認可通過之日起六個月內,應 依認可結果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據以核發建造執照或同意變更使 用。 一、 建築物之概要: 1.建築概要表。 2.周圍現況圖。 3.建築計畫概要。 4.設備計畫概要。 二、 防火避難計畫基本原則: 1.防火避難計畫上之特徵。 2.基地與道路之關係。 3.避難層之位置。 4.防火區劃及防煙區劃。 5.安全區劃。 6.各層區劃圖。 7.防災設備系統概要。 8.防災設備機器一覽表。 9.內裝計畫。 10.特定事項。 三、 火災感知、通報及避難誘導: 1.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2.緊急電話。 3.向消防機關通報之設備。 4.緊急廣播設備。 5.緊急照明設備及標示設備。 6.避難指示之方法。 四、 避難計畫: 1.避難計畫概要。 2.標準樓層之避難計畫。 3.特殊樓層之避難計畫。4.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5.屬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者,應依大型空間暫時避 難據點規劃設計指導原則檢討設置暫時避難據點。 五、 排煙及消防活動: 1.排煙設備概要。 2.排煙系統說明圖。 3.排煙口位置圖。 4.緊急用進口位置。 5.緊急用昇降機。 6.室內消防栓設備。 7.各種滅火設備、其他。 8.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 9.如設有屋頂直昇機停機坪者,並應包括屋頂直昇機停機坪。 六、 管理經營: 1.中央管理室。 2.各設備之作動程序。 3.維護管理體制。 4.維護管理方法。 七、 附圖: 1.各層平面圖。 2.各向立面圖。 3.剖面圖。 4.其他詳圖。 圖 3-5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評定審查流程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1.洽詢 2.指示 5.評定結果 4.提送專案小組審查 6.評定書 3.申請 審查 2.指示 1.洽詢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地 方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申 請 人( 起 造 人 或 設 計 人)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建 築 中 心 安 全 防 災 部 ( 評 定 專 案 小 組)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安 全 審 查 評 定 委 員 會
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經評定機構評定後即完成評定書,該評定書應包含 以下事項,除為後續地方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或核予開工之依 據,建築物之使用亦應依評定書所載內容使用: 一、 評定建築物概要 二、 評定基準及評定結果 (一)、 評定基準(規範或原則): 1. 評定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4 須申請「防火避難綜 合檢討報告書」評定。 2. 就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及第十二 章進行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審查評定。 3. 依據「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申請認可要點」第 5 點規定,須進 行各樓層之「樓層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4. 本案評定基準採用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100 年 8 月一版四刷之「建築 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術手冊」進行驗證,面積小於 200 ㎡之 居室經本專案評定小組同意採用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及社團法人台 灣防火材料協會研發並公開授權之煙層簡易二層驗證法。 (二)、 評定結果相關重要事項摘要: 1. 審議對象建築物 2. 防火避難安全特徵 (1) 單純複合用途建築物 (2) 垂直避難動線規劃(低層部、高層部之垂直避難及緊急昇降機) (3) 防火避難安全規劃(含供公眾使用樓層及非起火層之避難對應) (4) 避難弱者避難安全規劃 (5) 消防救助規劃 3. 建築防火計畫 (1) 防火構造 (2) 防火區劃 (3) 防止延燒 (4) 內部裝修 4. 避難計畫 (1) 樓層避難 (2) 垂直避難 (3) 避難層避難 (4) 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5. 煙控計畫 (1) 防煙區劃 (2) 排煙系統(含免設置排煙設備、應設排煙設備之空間、排煙室及 緊急用昇降機等) 6. 消防救助計畫 (1) 救助設施、設備(含緊急進口或替代開口、緊急用昇降機) (2) 外部救助空間(含消防救災空間及臨近消防隊車程時間) 7. 管理經營計畫 (1) 防災中心
(2) 維護管理體制 (3) 維護管理重點 a. 自主點檢及檢查 b. 避難引導 c. 避難弱者救助 d. 停車空間管理 (4) 人員訓練 (5) 公寓大廈規約管理重點(含裝修、出入口、火載量及委員會委員 要求管制事項) 三、 注意事項(104 年度起分行政部分、技術部分) (一)行政部分 1. 本案起造人經領得建造執照或辦理變更,應依建造執照或變更所核 定之工程圖樣製作副本乙份函送原評定機構查核。 2. 如建築物變更或室內裝修等涉及避難驗證所列基本條件內容之變 動,涉及部分應重新送原評定機構申請評定後續申請認可。 3. 本評定書認可通過後,若涉及原建築設計、防火區劃、開放空間、 都審、建築結構、消防安全設備之變動,必須辦理變更設計、變更 使用或報備者,請起造人另依規定辦理。 4. 起造人應將本評定書移交管理單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作為後 續管理經營之依據,本評定書所載內容及注意事項應納入公寓大廈 規約內,尤其針對評定基準及評定結果貳、八、5.公寓大廈規約管 理重點事項應加強落實管理。 5. 本案審查依據申請單位所提供之書圖資料內容評定,申請單位於後 續作業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並確實遵守本評定書之規定,尤其 應落實第六章管理經營。 (二)技術部分 1. 本案室內裝修材料應依評定結果相關重要事項摘要之內部裝修計 畫確實使用。 2. 地上○層各店舖不得作為書店、傢俱店等高發熱量場所使用,倘變 更須依規定送原評定機構重新申請評定。 3. ○棟地上○層○○等空間廚房設計使用電熱設備廚具,應於請領使 用執照前之竣工勘驗時列入重點檢查項目外,並應查核廚房現場無 預留瓦斯幹管線路管道。日後若變更使用燃氣設備(包含液化瓦斯 桶)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3 條設置防火區劃。倘 變更須依規定送原評定機構重新申請評定。 4. 地上○層管委會使用空間○○(○○○)限制不得使用燃氣設備。 5. 地上○層大廳(梯廳)應保持淨空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6. 本案地上○層以上各樓層集合住宅採毛胚屋(僅留設廚房、浴室分 間牆及設備,規劃大面積室內空間,並有單獨出入之道路可供進出 者。)規劃,若未來各住宅進行室內裝修時,除須送地方建築主管 機關審查外,若有下列情形,應送原評定機構評定審查後再辦理室 內裝修。 (1) 日後住宅單元內兩處出入口應規劃於單元內公共區域(不可設置 於私密性高處,如臥室)可通達之位置為原則,以確立完整避難
兩方向。 (2) 本案居室室內隔間涉及標準圖變動,應提出避難驗證說明送原評 定機構查核。 (3) 未來室內隔間後其避難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下表列最遠直角步行 距離,以確立其避難安全性。 7. 本案採毛胚屋及使用電熱設備廚具之居室應納入公寓大廈規約落 實管理,起造人並應於辦理銷售行為時告知消費者並列入銷售合約 附註事項。 8. 本建築物各居室空間日後規劃內部隔間時,各居室裝修之材料耐燃 等級、步行距離及天花板實際裝修高度應依避難驗證條件進行設 計。 9. <<其他注意事項依個案審查結論列載>> 附錄一 避難驗證所列基本條件 附錄二 評定結果相關重要事項 附錄三 專案評定小組同意書 附錄四 報告書撰寫及驗證單位聲明書 附錄五 歷次審查紀錄 附 件 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 圖 3-6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評定書 (資料來源:財團人台灣建築中心)
第 三 節 綜 合 檢 討 認 可 建 築 物 之 使 用 管 理
依據建築物生命周期行政三階段:建築物建造階段、竣工請領使照階段、使 用管理階段,建築物均應依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等規範設計、施工及使用,建 築物依法設計核准之核准之相關圖說於建築物使用時,應依原核准設計確實使 用。 然而,前述規範為建築物基本設計要求,針對特定風險建築物,則於建築技 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4 內列屬綜合檢討建築物應提出綜合檢討報告書,依「防 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申請認可要點」第 7 點規定,建築物起造人即自防火避難 綜合檢討報告書認可通過之日起六個月內,應依認可結果送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據以核發建造執照。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同意並保 留建造執照之廢止權者,認可通過之證明文件得於申報開工前補送。依此規定, 建造階段即有對此綜合檢討建築物已有規範。並於該要點第 7 點第 1 項規定,對 使用階段之變更使用時亦應經認可通過後始得申請變更使用。 分析綜合檢討建築物於建築物生命周期三階段中,竣工請領使照階段尚無相 關法規規範,使用管理階段中僅規定變更使用仍應經認可方得為之。 圖 3-7 現行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建築使用管理體制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依綜合檢討建築物評定及認可通知書行政部分要求事項中已載明建築物起 造人在產權轉移時應將評定書列入移交,評定書載明事項因多屬建築專業語法恐 致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無法參考使用,故綜合檢討建築物應制訂查核要點以 及查核表,由經訓練之專業人士協助建築物所有權人及使用人進行查核,本項制 • 建築法 (規劃設計:第一章至第四章、97條 施工管理:第五章) • 建築技術規則 •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建築規劃設計 施工管理建造階段
• 建築法第六章、96條 • 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建築法第77 條第4項) • 室內裝修(建築法第77之2條) • 變更使用(建築法第73條) • 原有合法建築物改善(建築法第77之1條) • 公寓大廈管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使用階段
建築物屬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篇第3條之4者 應辦理建築物綜合檢討報告書評定認可 依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申 請認可要點(認可要點)第7點: 1、建造執照前完成評定認可 2、開工前副本查核請
領
使
照
階
段
竣
工
階
段
?
認可要點第 7點:變更 使照前完成 評定認可 室內 裝修?
公安 檢查?
公寓 大廈?
度才得以可落實至使用端。 建築物之空間使用依其專有及共用空間有其產權不同之歸屬,共用空間屬各區 分所有權人共同持有,而專有空間屬該區分所有權人持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4 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 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然基於該條例第 5 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 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人共同利益之行為,依此,建 築物之使用雖有專有及共用之別,但專有空間之使用仍應依建築法第 77 條合法 使用並不得妨礙建築物之正常使用。 本研究就本章第 1 節使用階段概分之五個使用行為,就檢討綜合檢討評定及 認可通知書要求有關使用管理行政部分注意事項彙整對應之主管機關及法令依 據如表 3-1,然本研究案僅就建築公共安全檢查階段據以研究研提查核要點及查 核表單。 表 3-1 建築物使用階段各使用行為之法今依據彙整(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使用權移轉 公寓大廈管理 變更使用 室內裝修 公共安全檢查 主管機關 所轄地政事務 所 地方建築主管 機關公寓大廈 管理機關 地方建築主管 機關變更使用 管理機關 地方建築主管機關 使用管理機關 法令依據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 條 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 建築法 第 73 條 綜合檢討認可 要點第 7 點 建築法 第 77 條之 2 建築法第 77 條 檢附文件 (增加) 綜合檢討建築 物安全管理說 明書 經營管理計畫 書 變更使用及室內裝修注意 事項說明書 綜合檢討評定 檢核表 應提供對象 起造人 公寓大廈管理 委員會 原不動產所有 權人 起造人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建議修正 方向 買賣移轉契約 書 不動產說明書 應記載及不得 記載事項 公共基金 公寓大廈規約 草約 -- 綜合檢討認 可要點第 7 點 室內裝修管 理辦法 公共安全檢查 簽證及申報辦 法
第 四 節 歷 年 綜 合 檢 討 統 計 及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課 題
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認可制度自民國 93 年 12 月 15 日經內政部指定防火 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書專業機構起迄今已逾 10 年,據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統計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之綜合檢討評定案已有近 485 案(未包含併申請建築物防火 避難性能設計之案件),其中非僅供 H-2 類組使用之高層建築物占 94%、30,000 平方公尺以上供 B-2 類組使用者占 6%。並統計至 104 年 8 月 31 日止已有 121 案 已領得建築物使用執照。 圖 3-8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之綜合檢討評定案件數量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100年 101年 102年 103年 104年 98% 92% 94% 93% 94% 2% 8% 6% 7% 6% 0% 0% 0% 0% 0%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近五年防火避難綜合檢討案評定案件統計圖 地下公共運輸系統相連接之地下街或地下商場 供建築物使用類組B-2組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達30,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高度達25層或90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但僅供建築物用途類組H-2組使用者,不受此限)本研究就整理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之 349 案綜合檢討評定案件個案評定書 載明之注意事項-行政部份、注意事項-技術部份、評定審查意見有關使用管理事 項共計 312 個要求事項,並就歸納之五種建築物類型:A類店舖加集合住宅共有 86 個要求事項、B類辦公類(含集合住宅加辦公類) 共有 38 個要求事項、C類 旅館類(含集合住宅加旅館類)共有 14 個要求事項、D類百貨及商場類(含餐飲) 共有 19 個要求事項及E類複合用途類(三種以上不同使用行為)共有 115 個要 求事項。 表 3-2 綜合檢討評定案例要求事項類別統計(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建築物 類型 課 類別 題 A 店鋪加 集合住 宅類 B 辦公類 (含集合住 宅加辦公類) C 旅館類 (含集合住 宅加旅館類) D 百貨及 商場類 (含餐飲) E 複合用途類 (三種以上不 同使用行為) 注意事項- 行政部份 9 6 4 3 10 注意事項- 技術部份 16 24 6 3 38 審查使用 管理要求 61 38 14 13 67 課題小計 一、注意事項-行政部份有關使用管理要求事項整理 1、 如建築物變更或室內裝修等涉及避難驗證條件內容之變動:應提改善計 畫書就涉及部分應重新送原評定機構申請評定後續申請認可。 2、 評定書所載內容及注意事項應納入公寓大廈規約內,尤其針對評定基準 及評定結果公寓大廈規約管理重點事項應加強落實管理。 3、 起造人應將本評定書及公寓大廈規約移交管理單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 會)以為管理經營之依據。 4、 申請單位於後續作業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並確實遵守本評定書之規 定,尤其應落實第六章管理經營。
二、注意事項-技術部分有關使用管理要求事項整理 (一)通則性法規部份 表 3-3 注意事項-技術部分有關使用管理要求事項提醒(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防火設備類型 防火設備法規施行注意事項 建築物 類型 阻熱性防火捲 門 (93/1/1 實施) 地上○層至○層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 計施工編第 79 條規定設置之防火區劃,採用 具有阻熱性之防火捲門,應於使用執照取得前 通過相關規定之認證。 A、B、C、D、 E 遮煙性防火設 備 (103/7/1 實施) 地上○層至○層一般昇降機道或昇降機廳依 法須具遮煙性能之 1 小時防火時效者,應於使 用執照取得前通過相關規定之認證。 A、B、C、D、 E 昇降機道防火 乘場門 (93/1/1 實施) 地上○層至○層昇降機道應以 具有一小時之防火設備(防火乘場門)區隔 A、B、C、D、 E 排煙風管貫穿 及防火閘門 排煙室之排煙風管貫穿特別安全梯之貫穿部 合成構造部分,須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 施工編第 85 條規定具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地上○層○戶貫穿防火區劃者,應依建築及消 防有關規定設置防火閘門,該風管與貫穿部位 合成之構造具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且其排 煙口設排煙防火閘門者,不在此限。 A、B、C、D、 E 廚房或燃氣設 備防火設備及 避難設施 地上○層○戶使用類組為 B-3 組之廚房及建築 物地板面高度在 50 公尺或樓層在 16 層以上部 分設有燃氣設備時,應確實依法於日後之使用 管理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 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樓層之樓地板形成區 劃,其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材料以耐燃一級材 料為限。如有變更使用情形,應依相關規定辦 理。 A、B、C、D、 E 鍋爐機房防火 區劃 旅館鍋爐機房及地下 o 層至地上 o 層廚房使用 燃器設備部分,須設有 1 小時防火時效的樓板 及牆面及防火設備等區劃分隔。 C (二)通則性技術部份 各居室空間日後規劃內部隔間時,各居室裝修之材料耐燃等級、步行 距離及天花板實際裝修高度應依避難驗證條件進行設計。
三、評定審查意見有關使用管理事項 (一)探討前題 1、 依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人員特性)、建築物基地條件(消防搶救、 替代開口等)、平面配置(避難路徑、安全梯位置)、建築物地下停車 空間使用情形(專用或獎勵開放)等避難安全計畫之避難設施、消防 設備,個案有不同的設計需求及性能安全要求。 2、 綜合檢討建築物可歸納為 A、B、C、D、E 類型建築物 • A類:店鋪加住宅類 • B類:辦公類(含住宅加辦公類) • C類:旅館類(含住宅加旅館類) • D類:百貨及商場類(含餐飲) • E類:類複合用途類(三種以上不用使用行為者) 3、 共用部分、專有部份使用管理 考量建築物私權空間之使用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分為共用及專有 部分,依該管理條例共用部分由管理委員會負其依法使用之責任、專 有部分因涉及私權空間,使用管理注意事採提醒方式。 4、 使用安全管理性能注意事項類別 • 防火避難設施 • 消防設備 • 性能要求 • 不得約定專用之特別註記 • 毛胚屋 • 電熱設備 (二)審查意見常見使用安全管理事項 1、 建築物住宅單元、商場以及辦公空間因應日後招租、銷售之需求下, 採用毛胚空間設計日益普遍,該空間日後依使用人需求進行之裝修或 變更使用是否能符合原審查時之性能要求(高火載商業行為使用空間 之限制,如圖 3-9、辦公空間之避難安全性能難以確認,如圖 3-10), 亦為委員審查特別要求列入注意事項之重點。並於評定書內加註以下 注意事項: (1) 關於申請案建築物以毛胚屋(僅留設廚房、浴室分間牆及設備, 規劃大面積室內空間,並有單獨出入之道路可供進出者。)設計 者,為落實防火避難驗證參數要求,符合基本防火安全需求,申 請案應從以下原則辦理: 以毛胚屋設計之案件,應提出標準層室內隔間平面圖,並應符 合兩方向避難原則及步行距離等規定。 前述標準層圖說應檢附於最終版報告書內,並送當地建築主管 機關參考。 (2) 以毛胚屋規劃之評定書應註記以下內容: 本案採毛胚屋規劃設計之建築物未來進行室內裝修時,除須送 地方建築主管機關審查外,若未來室內隔間後其最大驗證步行 距離及室內裝修之平均天花板高度應不符合評定書附錄一之 規定,應送原評定機構評定審查再續辦室內裝修。
本案採毛胚屋設計之居室室內隔間涉及標準圖變動,應提出避 難驗證說明送原評定機構查核。 以上內容亦須納入公寓大廈規約落實管理,起造人並應於辦理 銷售行為時告知消費者並列入銷售合約附註事項。 (3) 申請案採用毛胚屋送審者,本中心將於網站公告該案係以毛胚屋 規劃,以供消費者查詢檢索。 圖 3-9 商場採毛胚空間設計無法確認實際使用之避難動線及高火載量空間限制 要求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圖 3-10 辦公室採毛胚空間設計無法確認實際使用之人員避難安全性能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2、 建築物因廚房空間防火區劃需求限制未來使用者之空間設計需求,廚 房採用電熱設備亦為普遍,然實際現況是否確實無設置瓦斯幹管必須 列入注意事項供日後檢核。(如圖 3-11) 圖 3-11 集合住宅廚房採電熱設備無法確認實際使用是否無設置瓦斯管線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3、 排煙室共用陽台經各專有空間之陽台進入,除共用陽台應確保具備避 難安全性能及自然排煙之功能外,各專有空間陽台屬避難通道應保持 淨空以避免火災直接進入共用陽台。(如圖 3-12) 圖 3-12 各專有空間經陽台進入共用陽台之避難安全性能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4、 建築物天井或內凹式建築設計,各戶之工作陽台之火災延燒危害於審 查時多要求增設撒水頭予以防護,撒水頭設置位置之維護亦應納入管 理之重點。(如圖 3-13) 圖 3-13 天井或內凹式建築設計審查要求增設撒水頭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5、 建築物外牆採格柵設計位於自然排煙室外側,其縷空率影響原排煙之 性能,應列入日後使用管理查核項目。(如圖 3-14) 圖 3-14 自然排煙室外設置格柵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6、 為因應高齡化人口結構需求,建築物特別安全梯排煙室應具備通用避 難性能、進/排煙風口設置錯開避免短路現象以及避難方向開啟性能, 個案起造人除將排煙室面積提昇外,於排煙室防火門側天花板設置排 煙口或於排煙室設置行動不便者等待救援空間。該空間應列入日後使 用管理查核項目。(如圖 3-15) 圖 3-15 通用避難暫時待援空間設計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圖 3-16 排煙室排煙口設置於出入口天花板上方增進排煙效能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7、 避難層主要供地上、地下層各使用者避難至地面層通達道路使用,同 時為供消防搶救人員進入防災中心及進行滅火行為之重要路徑,其大 廳應於安全梯至避難出口通道保持淨空。(如圖 3-17) 圖 3-17 避難層安全梯至避難出口通道應標示並淨空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8、 地下停車空間進入安全梯或緊急用昇降機之路徑應予標示及淨空以 確保通暢性能。(如圖 3-18) 圖 3-18 地下停車空間進入緊急用昇降機應標示並淨空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三)有關使用管理要求事項整理(各類型建築物之使用管理要求事項詳如附件 七 各類型使用安全管理性能注意事項參考表) 1、 依共用及專有部分有其不同之要求事項,共用部分屬管理委員會管理 之範圍,專有部分包含店舖、辦公室及集合住宅空間,旅館使用用途 則依其管理權人其共用空間及旅館客房空間均統一管理。集合住宅使 用空間屬私權之特定人員使用空間,有關使用管理注意事項提列供該 區分所有權人自行確認。 2、 防火避難設施: 涉及共用部分包含避難層、地下停車空間、梯廳及走廊等通道之通暢、 區劃、防煙性能。專有部分包含裝修耐燃材料、天花板高度及避難驗 證步行距離等,樓中樓部分包含直通梯之防火防煙性能,辦公空間包 含兩方向避難原則。另針對旅館類、百貨商場及複合用途類應增加避 難引導標示及避難弱者通用避難空間,避難據點並應維持使用機能。 地下空間及商場店舖並應具有兩方向避難及淨空之性能。 3、 消防設備: 共用部分包含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之確保及操作性能、消防搶救路 徑之確保、地下停車空間泡沬及排煙性能提昇、排煙室避免短循環設 計,及避難層避難合流空間之防煙性能等。專用部分包含緊急進口及 內凹處陽台之撒水設備等。對外營業之餐廳、廚房與避難走廊之排煙 閘門設計獨立性等。 4、 性能要求:
包含共用及專有部分使用限制(如管委會使用空間不得對外營業、店 舖之限制不得為書店使用、集合住宅之衣帽間等不得供居室使用), 專有辦公空間防煙區劃採有效通風之設計等。另針對旅館類、百貨商 場及複合用途類應加強大客車停放及空調區劃之性能。補合用途建築 物並應加強共用防護演練 5、 不得約定專用: 共用之陽台、露台及專有部分與安全梯相鄰陽台之淨空並不得供其他 用途使用。 6、 毛胚屋: 應依標準圖使用,倘變動應驗證後重新評定並不得採室內裝修管理辦 法第 33 條之簡易室內裝修。集合住宅部分若未符下列情形者,則須 重新評定認可: (1) 僅為住宅單元內部之隔間等不涉及一定規模免辦變使及設置夾層 等裝修行為。 (2) 住宅單元設置之兩處出入口應規劃於公共區域(不可設置於私密 性高處,如臥室)可通達之位置,以確立完整避難兩方向。 (3) 室內隔間後其避難最遠直角步行距離、出入口寬度、天花板高度 不得小於原設計驗證值;室內裝修材料至少使用符合原設計驗證 之耐燃等級。 7、 電熱設備: 日後若變更使用燃氣設備(包含液化瓦斯桶)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 設計施工編第 243 條設置防火區劃。倘變更須依規定送原評定機構重 新申請評定。
第四章 實地案例訪視案例探討
依本研究整理,綜合檢討建築物概分為 A~E 五類建築物,其中 E 類建築物 係為具備 A、B、C、D 三種以 上使用行為者,本研究即就 A~D 四類建築物分別 進行實地案例訪視,就各案例之評定書注意事項實地調查。第 一 節 A 類 店 鋪 加 住 宅 類 實 地 案 例 訪 視
一、實訪日期:105 年 9 月 20 日。 二、綜合檢討建築物適用類型: 為 2 幢 3 棟,店鋪 1 幢 1 棟為地上層店鋪使用,另住宅 1 幢 2 棟分 A、B 棟,其 A 棟為地上 26 層(高度 93.5m)、B 棟地上 25 層(高度 89.5m)之建築物,為地下 4 層,屬高度 25 層或 90 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 三、建築概要: (一) 2 幢 3 棟建築物:店舖(地上一層)、住宅A棟(地下 4 層地上 26 層)、 住宅 B 棟(地下 4 層地上 25 層) (二) 地上 1 層住宅入口大廳、地上 2 層至地上 26 層(A 棟)25 層(B 棟)為集合 住宅,地下 1~4 層汔機車停車空間 四、評定書性能注意事項重點: (一)消防設備: 1. 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 a.淨空且地面結構應具穩定性。 b.四週植栽不妨礙雲梯車至緊急進口之延伸。 (二)性能要求: 1. 管委會使用空間:健身房等應僅供住宅單位使用不得對外營業。 2. 店鋪棟地上 1 層各店鋪不得作為書店、傢俱店等高發熱量空間。 (三)防火避難設施: 1. 地上一層避難層出入口大廳淨空. 2. A 棟各樓層走廊、梯廳、樓電梯間及排煙室等內部裝修均採用耐燃一級為 限。 3. A 棟地上 2~26 層、B 棟地上 1~25 層各樓層集合住宅之廚房使用燃氣 設備,均須以獨立防火區劃區隔,開口部亦應設置防火設備,如有變 更,須送原評定單位重新評定。(四)毛胚屋: 1. 地上 3 層 B1 戶、地上 8 層 A3 戶及地上 19 層 A3 戶等集合住宅採毛胚屋設計, 如室內裝修應辦理重新評定及室內裝修許可,且不得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 辦法第 33 條辦理簡易室內裝修。 (五)本建築各居室空間日後規劃時,各居室裝修之材料耐燃等級、直角驗證步 行距離及天花板實際裝修高度應依評定書附錄一避難驗證基本條件表進 行設計. (六)各專有空間應於辦理室內裝修許可前將相關文件(如設計圖、材料表)送管 委會審查後續辦理室內合格證明。以上內容亦須納入公寓大廈規約落實管 理,起造人並應於辦理銷售行為時告知消費者並列入銷售合約附註事項。 五、性能注意事項實訪結果: (一)消防車輛救災空間:現況均保持淨空,四週植栽未達二樓。 消防救災空間設計平面配置圖 20m*8m 消防 救災空 間 20m*8m 第二消 防 救災空 間
第一消防救災空間 第二消防救災空間 (二)性能要求: 1. 管委會使用空間:健身房等應僅供住宅單位使用不得對外營業。 現況經管理員登記領取鑰匙後使用 2. 店鋪棟地上 1 層各店鋪不得作為書店、傢俱店等高發熱量空間。 店舖現況僅一間使用餘均無使用 店鋪大門關閉無法確認使用行為
(三)防火避難設施: 1. 地上一層避難層出入口大廳淨空. 地上 1 層安全梯通往出入口之門廳保持暢通無做任何用途使用。 2. A 棟各樓層走廊、梯廳、樓梯電梯間及排煙室等內部裝修均採用耐燃 一級為限。 現場採耐燃一級以上材料裝修 3. A 棟地上 2~26 層、B 棟地上 1~25 層各樓層集合住宅之廚房使用燃氣 設備,均須以獨立防火區劃區隔,開口部亦應設置防火設備,如有變 更,須送原評定單位重新評定。 抽看某戶廚房防火區劃牆已拆除 廚房現場預留瓦斯幹管線路口
(四)毛胚屋: 1. 地上 3 層 B1 戶、地上 8 層 A3 戶及地上 19 層 A3 戶等集合住宅採毛胚 屋設計,如室內裝修應辦理重新評定及室內裝修許可,且不得依建築 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33 條辦理簡易室內裝修。 抽看地上 19 層 A3 毛胚屋戶今尚未使用 現況提供毛胚屋虛擬平面圖 五、小結: 1、本案除地上 1 層店舖外,均為供特定人使用之集合住宅空間,管理委員會僅 能針對共有空間約束管理,現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以 下簡稱公安申報辦法)並未對 16 層以上或建築物高度在 50 公尺以上集合住宅 專有空間要求必須申報,僅要求「避難層出入口」、「直通樓梯」、「安全 梯」、「特別安全梯」等共用部分為檢查項目,故本研究擬由查核人員提出 集合住宅專有部分查核表後,由管委員提供各住宅區分所有權人自行確認。 2、店舖(G-3 使用類組)使用空間亦屬專有空間,依公安申報辦法附表一、建築 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 500 平方公尺以上之 G-3 者即應每二 年或每四年檢查申報。本店舖面積未達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要求 規模,本研究建議該店舖應併集合住宅共用部分一併申報。 3、綜合檢討建築物之集合住宅之廚房依法應施以防火區劃,然廚房實際之使用 多拆除,此現象亦與毛胚屋於評定時要求應依所提供標準圖說施作之,然現 況多為無隔間之現象。 4、綜合檢討報告書所之規約草約載明綜合檢討評定注意事項,然未列入移交。
第 二 節 B 組 辦 公 類 ( 含 住 宅 加 辦 公 類 )實 地 案 例 訪 視
一、實訪日期:105 年 9 月 20 日。 二、綜合檢討建築物適用類型: 建築物 1 幢 3 棟地上 30 層地下 3 層,建築物高度為 138.30 公尺,屬「高度達 25 層或 90 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又於 B2 棟涉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 工編第 93 條第 2 款步行距離免適用 三、建築概要: (一) 建築物使用行為: 金融證券(G-1)、辦公場所(G-2)、餐飲業(B-3)、旅館(B-4) (二) 主要申請範圍為地上 7 層至地上 30 層之 B1(辦公棟)、B2(旅館棟)兩棟大 樓。(地上 7 層屬 B1、B2 共用大廳) 四、評定書性能注意事項重點: (一)消防設備: 1. 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 a.淨空且地面結構應具穩定性。 b.四週植栽不妨礙雲梯車至緊急進口之延伸。 (二)性能要求: 1. B1 棟地上 13 層隔間上方天花板下 80cm(2%自然排煙窗)範圍內留設開 口。 2. B1 棟上 26~30 層金融保險業各居室空間僅限作辦公室使用,不得作為 金融證券業之營業廳使用。 3. B2 棟地上 30 層梯廳 B2-2 通往屋頂花園之出入口應可常開啟,不得上 鎖,以供地上 30 層餐廳人員避難逃生使用。 (三)防火避難設施:1. B 棟地上 7 層編號 EVN01、EVN03~ EVN20、EVN26~ EVN31、EVN32~ EVN34、 EVN35~ EVN37 及 EVN51~ EVN53 等一般昇降機及 B2 棟地上 30 層編號 EVN13~ EVN16 等一般昇降機出入口均裝設具 1 小時防火時效之乘場門。 2. B1 棟地上 9~19 層編號 B1-3、B1 棟地上 19~30 層編號 B1-4 等辦公室 直接開向梯廳之出入口,須採用具有遮煙性能之 1 小時防火時效常開 式防火門。 3. B1 棟地上 12 層 B1-2 與 B1-3 間之雙向防火門不得上鎖。 (五)本建築各居室空間日後規劃時,各居室裝修之材料耐燃等級、直角驗證步 行距離及天花板實際裝修高度應依評定書附錄一避難驗證基本條件表進 行設計.
(六)各專有空間應於辦理室內裝修許可前將相關文件(如設計圖、材料表)送管 委會審查後續辦理室內合格證明。以上內容亦須納入公寓大廈規約落實管 理,起造人並應於辦理銷售行為時告知消費者並列入銷售合約附註事項。 五、性能注意事項實訪結果: (一)消防車輛救災空間:現況均保持淨空,四週植栽未達二樓。 消防救災空間設計平面配置圖 第一消防救災空間 第二消防救災空間 (二)性能要求: 1. B1 棟地上 13 層隔間上方天花板下 80cm(2%自然排煙窗)範圍內留設開口: 出租範圍無法進入勘檢。 B1 棟上 26~30 層金融保險業各居室空間僅限作辦公室使用,不得作為 金融證券業之營業廳使用:出租範圍無法進入勘檢。 2. B2 棟地上 30 層梯廳 B2-2 通往屋頂花園之出入口應可常開啟,不得上 鎖,以供地上 30 層餐廳人員避難逃生使用。
屋頂花園空間無使用 出入口無上鎖 (三)防火避難設施:
1. B 棟地上 7 層編號 EVN01、EVN03~ EVN20、EVN26~ EVN31、EVN32~ EVN34、 EVN35~ EVN37 及 EVN51~ EVN53 等一般昇降機及 B2 棟地上 30 層編號 EVN13~ EVN16 等一般昇降機出入口均裝設具 1 小時防火時效之乘場 門。 2. B1 棟地上 9~19 層編號 B1-3、B1 棟地上 19~30 層編號 B1-4 等辦公室 直接開向梯廳之出入口,須採用具有遮煙性能之 1 小時防火時效常開 式防火門。 3. B1 棟地上 12 層 B1-2 與 B1-3 間之雙向防火門不得上鎖。 一般昇降機出入口均裝設具 1 小時防火 時效之乘場門* 設置具遮煙性能之常開式防火門 並無上鎖* * 現 場 無 標 示 可 供 查 對 其 防 火 或 遮 煙 性 能
4. 地上 7 層供 B1 棟及 B2 棟共同使用之大廳淨空
。
往 B1 棟之大廳 往 B2 棟之大廳 六、小結: 1、本案標的主要為 B1 辦公棟、B2 棟旅館棟,兩棟分屬兩個管理權人,其中 B1 辦公棟有分租使用情形,各承租戶所有權人分屬致查核困難,建議依管理權 人分別查核,辦公棟統一由管委員代為查核。 2.本案一般昇降機出入口均裝設具 1 小時防火時效之乘場門,辦公室直接開向梯 廳之出入口,須採用具有遮煙性能之 1 小時防火時效常開式防火門,然因現 場無遮煙設備之標示可供查對,故僅能消極的請建築物所有權人提供。 3、綜合檢討報告書所之規約草約載明綜合檢討評定注意事項,然未列入移交。 4、B1 辦公棟地上 7 層部分宴會廳使用空間供 B2 旅館棟使用,其範圍未明確。第 三 節 C 類 旅 館 類 ( 含 住 宅 加 旅 館 類 )
一、實訪日期:105 年 9 月 22 日。 二、綜合檢討建築物適用類型: 建築物為 1 幢 3 棟,A、B 棟地上 42 層,C 棟地上 34 層,屬高度 25 層或 90 公尺 以上之高層建築物。 三、建築概要: (一) 建築物使用行為: A、B棟一般旅館(B-4 類組)及集合住宅(H-2 類組)、C棟國際觀光旅館 (B-4 類組)。 (二) A、B 棟樓層數為地上 42 層,地上 1~3 層為一般旅館之附屬設施,地上 4 ~42 層為集合住宅。C 棟為地上 34 層,供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旅館使用, 國際觀光旅館範圍為地上 1~19 層,一般旅館之範圍為地上 20~34 層。 地下 1 層為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及旅館附屬空間,地下 2 層~4 層為停 車空間。 四、評定書性能注意事項重點: (一)消防設備: 1. 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 a.淨空且地面結構應具穩定性。 b.四週植栽不妨礙雲梯車至緊急進口之延伸。 2. 特別安全梯排煙室排煙口應設置於天花板。 (二)性能要求: 1. 地上 1 層酒吧步距限制:隔間是否調整確認。 2. 地下 1 員工餐廳(員工交誼廳)限制不得對外營業。 3. 地上 4、7 層宴會廳。 採耐燃一級。 走廊淨空且不得有高低差。 宴會廳內出口設置「閃滅型避難指示燈」。 宴會桌與面間育道留設 1.6m 以上。。 4. 地上 2、3 層商店區與餐廳區間走道通不得上鎖、商店間保持 3 或 4 公尺寬。 5. 地上 33 層客房一層一戶使用。 (三)防火避難設施: 1. 地上 17 層後場空間兩處雙扇防火門不得上鎖。 2. 各層面向第一安全區設防火乘場門。 (四)本建築各居室空間日後規劃時,各居室裝修之材料耐燃等級、直角驗證步 行距離及天花板實際裝修高度應依評定書附錄一避難驗證基本條件表進 行設計.(五)各專有空間應於辦理室內裝修許可前將相關文件(如設計圖、材料表)送管 委會審查後續辦理室內合格證明。以上內容亦須納入公寓大廈規約落實管 理,起造人並應於辦理銷售行為時告知消費者並列入銷售合約附註事項。 五、性能注意事項實訪結果: (一)消防設備: 1. 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現況均保持淨空,無植栽阻擋。 消防救災空間設計平面配置圖 C 棟大門側 C 棟第二處救災空間
2. 特別安全梯排煙室排煙口應設置於天花板。 排煙室堆放物品及工具 僅地上 1 層防災中心旁排煙室之排煙口 設置於天花板,其餘未設置於天花板。 (二)性能要求: 1. 地上 1 層酒吧步距限制:隔間是否調整確認。 地上 1 層酒吧隔間與原評定相符,無涉驗證步行距離變動 2. 地下 1 員工餐廳(員工交誼廳)限制不得對外營業。 員工餐廳僅供旅館員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