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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類旅館類(含住宅加旅館類) 實地案例訪視

第四章 實地案例訪視案例探討

第三節 C類旅館類(含住宅加旅館類) 實地案例訪視

一、實訪日期:105 年 9 月 22 日。

二、綜合檢討建築物適用類型:

建築物為 1 幢 3 棟,A、B 棟地上 42 層,C 棟地上 34 層,屬高度 25 層或 90 公尺 以上之高層建築物。

三、建築概要:

(一) 建築物使用行為:

A、B棟一般旅館(B-4 類組)及集合住宅(H-2 類組)、C棟國際觀光旅館 (B-4 類組)。

(二) A、B 棟樓層數為地上 42 層,地上 1~3 層為一般旅館之附屬設施,地上 4

~42 層為集合住宅。C 棟為地上 34 層,供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旅館使用,

國際觀光旅館範圍為地上 1~19 層,一般旅館之範圍為地上 20~34 層。

地下 1 層為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及旅館附屬空間,地下 2 層~4 層為停 車空間。

四、評定書性能注意事項重點:

(一)消防設備:

1. 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

a.淨空且地面結構應具穩定性。

b.四週植栽不妨礙雲梯車至緊急進口之延伸。

2. 特別安全梯排煙室排煙口應設置於天花板。

(二)性能要求:

1. 地上 1 層酒吧步距限制:隔間是否調整確認。

2. 地下 1 員工餐廳(員工交誼廳)限制不得對外營業。

3. 地上 4、7 層宴會廳。

 採耐燃一級。

 走廊淨空且不得有高低差。

 宴會廳內出口設置「閃滅型避難指示燈」。

 宴會桌與面間育道留設 1.6m 以上。。

4. 地上 2、3 層商店區與餐廳區間走道通不得上鎖、商店間保持 3 或 4 公尺寬。

5. 地上 33 層客房一層一戶使用。

(三)防火避難設施:

1. 地上 17 層後場空間兩處雙扇防火門不得上鎖。

2. 各層面向第一安全區設防火乘場門。

(四)本建築各居室空間日後規劃時,各居室裝修之材料耐燃等級、直角驗證步 行距離及天花板實際裝修高度應依評定書附錄一避難驗證基本條件表進 行設計.

(五)各專有空間應於辦理室內裝修許可前將相關文件(如設計圖、材料表)送管 委會審查後續辦理室內合格證明。以上內容亦須納入公寓大廈規約落實管 理,起造人並應於辦理銷售行為時告知消費者並列入銷售合約附註事項。

五、性能注意事項實訪結果:

(一)消防設備:

1. 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現況均保持淨空,無植栽阻擋。

消防救災空間設計平面配置圖

C 棟大門側 C 棟第二處救災空間

2. 特別安全梯排煙室排煙口應設置於天花板。

排煙室堆放物品及工具 僅地上 1 層防災中心旁排煙室之排煙口 設置於天花板,其餘未設置於天花板。

(二)性能要求:

1. 地上 1 層酒吧步距限制:隔間是否調整確認。

地上 1 層酒吧隔間與原評定相符,無涉驗證步行距離變動 2. 地下 1 員工餐廳(員工交誼廳)限制不得對外營業。

員工餐廳僅供旅館員工使用

3. 地上 4、7 層宴會廳。

 採耐燃一級:現況裝修採耐燃一級。

 走廊淨空且不得有高低差。

 宴會廳內出口設置「閃滅型避難指示燈」。

 宴會桌與面間通道留設 1.6m 以上:營業中宴會廳無法勘檢。

現況裝修採耐燃一級 出口未設置「閃滅型避難指示燈」

走廊淨空且無高低差

4. 地上 2、3 層商店區與餐廳區間走道通不得上鎖、商店間保持 3 或 4 公尺寬。

商店區進行裝修尚未標示“走道內須保持 淨空”之警語

商店區連通走廊及避難樓梯之室內通路 符合 4 公尺

餐廳與商場區間以防火牆面、防火門加以區隔 5. 地上 33 層客房一層一戶使用:使用中無法勘檢

6. 地上層住戶與旅館停車空間分區管理。

住宅棟尚未開放以防火捲門分區 旅館棟停車空間獨立安全梯

(三)防火避難設施:

1. 地上 17 層後場空間兩處雙扇防火門不得上鎖。

2. 各層面向第一安全區設防火乘場門。

梯廳保持淨空 設置具防火乘場門

(無標示無法檢驗)

六、小結:

1. 本案 3 棟建築物獨立管理權人,建議未來查核獨自檢查。

2. 本案因 3 棟不同所有權人,本次實訪僅就C棟國際觀光旅館部分查 核。

3. 綜合檢討評定書內容並未移交至管理端,導致室內裝修時未依評定書 注意事項設置閃滅型出口標示燈及未於特別安全梯排煙室天花板處 設置排煙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