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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目 的

一、 研究背景

建築物在產業型態的改變下,高層化、複合化使用建築物日益增多,現今建築技 術規則無法全面予以規範,是故,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自民國 88 年起即開始進行 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化之相關研究,並將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驗證分為 Route A、

B、C,一般建築物均應符合法規(Route A)-建築技術規則第三、四、五、十 一、十二章防火避難有關法規,然而,具備特殊火災風險之特定建築物即於建築 技術規則於 92 年 8 月 19 日公布(93 年 1 月 1 日施行)總則編第 3 條之 4,要求應 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或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 定書,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其述特殊建築物即指:

第一類、建築物高度達 25 層或 90 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僅供建築物用途類組 H-2 組使用者,不受此限) 。

第二類、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B-2 組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 築物。

第三類、與地下公共運輸系統相連接之地下街或地下商場。

前述綜合檢討報告書應依內政部訂頒之「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申請認可要點」

第三點應載明:建築物概要、防火避難計畫、火災感知通報及避難誘導、排煙及 消防活動、管理經營。

其中防火避難計畫應包括基本特徵及避難計畫及驗證,其避難驗證應依認可要點 第五點進行樓層避難安全驗證,驗證方法得以採用 Route B 或 Route C,現今多 採用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98 年 7 月一版三刷之「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 術手冊」進行驗證,面積小於 200 ㎡之居室則採用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與本協會共 同研發並公開授權之煙層簡易二層驗證法。屬第二類特殊建築物屬挑空、電影院 等空間則依委員個案要求另採用美國 NIST 研發公開之煙控模擬軟體 FDS 進行煙 層下降時間之驗證。

由於三類特殊建築物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無法於建築技術規則全面規範,故應 提出綜合檢討報告書經評定後由內政部認可,故經評定後之綜合檢討報告書同等 具有法令效應,即建築物之竣工即應符合評定書所載內容,也應據實銷售轉移物 權,並於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後依建築法第 77 條納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 及申報之應檢查項目中,應於銷售合約內明載建築物之安全屬性以及於公寓大廈 管理規約內明載防火安全使用特殊事項。

二、 研究目的

審查時委員即會針對個案提出個別性應注意事項及避難安全性能要求,倘此特殊 建築物涉及申請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有關建築物防火避難建築設計施工 編第三章、第四章一部或全部,或第五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有關建築物防火 避難一部或全部之規定者,其免適用法規應依「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 申請認可要點」第三點,提出免適用法條之理由及對策,此亦應訂定明確之檢核 方式及表格供日後使用安全查核。

第 二 節 研 究 主 題 內 容 與 預 期 效 益

一、 研究主題

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4 之特殊建築物,依其建築物之特殊性於評定 審查時委員即會針對個案提出個別性應注意事項及避難安全性能要求,倘此特殊 建築物涉及申請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有關建築物防火避難建築設計施工 編第三章、第四章一部或全部,或第五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有關建築物防火 避難一部或全部之規定者,其免適用法規應依「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 申請認可要點」第三點,提出免適用法條之理由及對策,此亦應訂定明確之檢核 方式及表格供日後使用安全查核。

二、 預期效益

本計畫成果將針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篇第 3 條之 4 之特殊建築物應辦理防火 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或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經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者,其後續領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後可依循之使用安全查核 要點及表單,期能維持法之原意,針對此類特殊建築物於使用安全管理階段仍能 維持原核定之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具體預期成果包含如下:

研提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認可之建築物建築物使用安全查核要點(含流程及查 核人員)及相關表單。

為有效落實,擬提出「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法案之修正建議。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及 進 度 說 明

一、 研究方法

針對前述研究目的與內容,本研究所採行的研究方法包含案例調查分析法、專家 訪談法、文獻分析綜整法等,說明如下:

(一) 案例調查分析法:

(1) 蒐集及統計已領得使用執照之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及認可之建 築物高度達 25 層或 90 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及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B-2 組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含併申 請建築物性能設計)數量及比例

(2) 依綜合檢討報告書應載明之五項內容(建築物概要、防火避難計畫、

火災感知通報及避難誘導、排煙及消防活動、管理經營)分析常見 問題及評定審查意見

(3) 依目前防火避難綜合檢討類型各提出一案進行實地案例調查訪視 (4) 提出檢核要點(含檢核流程及人員)及檢核表單,檢核項目方向如

下:

a. 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之檢核:

防火區劃、安全區劃、緊急進口、安全梯、防火設備、出 入口、緊急昇降機、防煙區劃及排煙設備配置等。

b. 使用空間及行為之檢核:

梯間、梯廳、走廊、各居室等各空間建築物使用用途、分 戶(分間牆)、天花板高度等。

c. 免適用條文各應符合事項之檢核 d. 驗證前題條件有關事項之檢核:

使用用途、天花板高度、面積、居室開口寬度(方向、構 造)、裝修材料、排煙方式(區劃、排煙量)

e. 其他注意事項之檢核:

評定委員要求增加事項(例如撒水設備等)。

(二) 專家座談法:

因本計劃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涉及建築物防火避難及消防安 全兩領域係分屬不同中央及消防主管機關權管,並包含建置檢核要點、

表單及法案建議,本研究將透過辦理三場次專家座談方式彙整此部分之 相關重要意見。

(三) 文獻分析綜整法:

透過國內外相關文獻分析、及目前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機制等資 料,配合上述之結果彙整並提具建立防火避難綜合檢討之建築物使用安 全查核要點及相關表單,並為提高落實度,擬提出「建築物公共安全檢 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法案之修正建議。

二、 研究方法

本研究自研究開始到結論建議,過程分為四階段,分別為文獻回顧與案例調 查分析、召開專家座談會、提出法案之修正建議、現地實證訪視。本案為第一年 研究,僅進行到提出防火避難綜合檢討之建築物使用安全查核要點(相關表單)、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辦法法案之修正建議,以利後續研究進行法規增修之 具體條文解說之參據,研究流程如下所示:

圖 1-1 研究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