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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類店鋪加住宅類實地案例訪視

第四章 實地案例訪視案例探討

第一節 A類店鋪加住宅類實地案例訪視

一、實訪日期:105 年 9 月 20 日。

二、綜合檢討建築物適用類型:

為 2 幢 3 棟,店鋪 1 幢 1 棟為地上層店鋪使用,另住宅 1 幢 2 棟分 A、B 棟,其 A 棟為地上 26 層(高度 93.5m)、B 棟地上 25 層(高度 89.5m)之建築物,為地下 4 層,屬高度 25 層或 90 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

三、建築概要:

(一) 2 幢 3 棟建築物:店舖(地上一層)、住宅A棟(地下 4 層地上 26 層)、

住宅 B 棟(地下 4 層地上 25 層)

(二) 地上 1 層住宅入口大廳、地上 2 層至地上 26 層(A 棟)25 層(B 棟)為集合 住宅,地下 1~4 層汔機車停車空間

四、評定書性能注意事項重點:

(一)消防設備:

1. 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

a.淨空且地面結構應具穩定性。

b.四週植栽不妨礙雲梯車至緊急進口之延伸。

(二)性能要求:

1. 管委會使用空間:健身房等應僅供住宅單位使用不得對外營業。

2. 店鋪棟地上 1 層各店鋪不得作為書店、傢俱店等高發熱量空間。

(三)防火避難設施:

1. 地上一層避難層出入口大廳淨空.

2. A 棟各樓層走廊、梯廳、樓電梯間及排煙室等內部裝修均採用耐燃一級為 限。

3. A 棟地上 2~26 層、B 棟地上 1~25 層各樓層集合住宅之廚房使用燃氣 設備,均須以獨立防火區劃區隔,開口部亦應設置防火設備,如有變 更,須送原評定單位重新評定。

(四)毛胚屋:

1. 地上 3 層 B1 戶、地上 8 層 A3 戶及地上 19 層 A3 戶等集合住宅採毛胚屋設計,

如室內裝修應辦理重新評定及室內裝修許可,且不得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 辦法第 33 條辦理簡易室內裝修。

(五)本建築各居室空間日後規劃時,各居室裝修之材料耐燃等級、直角驗證步 行距離及天花板實際裝修高度應依評定書附錄一避難驗證基本條件表進 行設計.

(六)各專有空間應於辦理室內裝修許可前將相關文件(如設計圖、材料表)送管 委會審查後續辦理室內合格證明。以上內容亦須納入公寓大廈規約落實管 理,起造人並應於辦理銷售行為時告知消費者並列入銷售合約附註事項。

五、性能注意事項實訪結果:

(一)消防車輛救災空間:現況均保持淨空,四週植栽未達二樓。

消防救災空間設計平面配置圖

20m*8m 消防 救災空

20m*8m 第二消

救災空

第一消防救災空間 第二消防救災空間

(二)性能要求:

1. 管委會使用空間:健身房等應僅供住宅單位使用不得對外營業。

現況經管理員登記領取鑰匙後使用

2. 店鋪棟地上 1 層各店鋪不得作為書店、傢俱店等高發熱量空間。

店舖現況僅一間使用餘均無使用 店鋪大門關閉無法確認使用行為

(三)防火避難設施:

1. 地上一層避難層出入口大廳淨空.

地上 1 層安全梯通往出入口之門廳保持暢通無做任何用途使用。

2. A 棟各樓層走廊、梯廳、樓梯電梯間及排煙室等內部裝修均採用耐燃 一級為限。

現場採耐燃一級以上材料裝修

3. A 棟地上 2~26 層、B 棟地上 1~25 層各樓層集合住宅之廚房使用燃氣 設備,均須以獨立防火區劃區隔,開口部亦應設置防火設備,如有變 更,須送原評定單位重新評定。

抽看某戶廚房防火區劃牆已拆除 廚房現場預留瓦斯幹管線路口

(四)毛胚屋:

1. 地上 3 層 B1 戶、地上 8 層 A3 戶及地上 19 層 A3 戶等集合住宅採毛胚 屋設計,如室內裝修應辦理重新評定及室內裝修許可,且不得依建築 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33 條辦理簡易室內裝修。

抽看地上 19 層 A3 毛胚屋戶今尚未使用 現況提供毛胚屋虛擬平面圖

五、小結:

1、本案除地上 1 層店舖外,均為供特定人使用之集合住宅空間,管理委員會僅 能針對共有空間約束管理,現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以 下簡稱公安申報辦法)並未對 16 層以上或建築物高度在 50 公尺以上集合住宅 專有空間要求必須申報,僅要求「避難層出入口」、「直通樓梯」、「安全 梯」、「特別安全梯」等共用部分為檢查項目,故本研究擬由查核人員提出 集合住宅專有部分查核表後,由管委員提供各住宅區分所有權人自行確認。

2、店舖(G-3 使用類組)使用空間亦屬專有空間,依公安申報辦法附表一、建築 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 500 平方公尺以上之 G-3 者即應每二 年或每四年檢查申報。本店舖面積未達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要求 規模,本研究建議該店舖應併集合住宅共用部分一併申報。

3、綜合檢討建築物之集合住宅之廚房依法應施以防火區劃,然廚房實際之使用 多拆除,此現象亦與毛胚屋於評定時要求應依所提供標準圖說施作之,然現 況多為無隔間之現象。

4、綜合檢討報告書所之規約草約載明綜合檢討評定注意事項,然未列入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