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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綜合檢討評定認可案使用安全查核要點及表單

第二節 查核要點(含查核人員資格)

一、 本要點為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篇第三條之 4 規定應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 討報告書評定及認可建築物,其於評定書所載內容應依建築法第 77 條 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合法使用,並應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 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遂提本要點供使用查核之參考。

二、 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建築物查核客體、主體及規模依以下規定為之:

(一) 整幢建築物同屬一所有權人,供二種類組以上同一使用者,其查 核客體以整幢為之。

(二) 整幢建築物同屬一所有權人,供二種類組以上不同使用者,其查 核客體得就其部分共同或個別方式查核。

(三) 整幢建築物為同一使用類組,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者,其查核客體 以整幢為之。

(四) 整幢建築物為不同使用類組,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者,其查核客體 得就其部分共同或個別方式查核。

(五) 地下公共運輸系統相連接之地下街或地下商場應共用查核。

三、 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建築物檢查頻率依其類型為之,整幢查核者以其主 用途為其查核頻率: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篇第 3 條之 4 使用類組 頻率 高度達 25 層或 90 公尺以上之高

層建築物(僅供建築物用途類組 H-2 組使用者,不受此限)

G-1、G-2 金融證券及

辦公場所類 一年一次 G-3 店舖 二年一次 B-4 旅館 一年一次

其他 二年一次

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B-2 組使用 之總樓地板面積達 30,000 平方 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B-2 商場 一年一次

地下公共運輸系統相連接之地

下街或地下商場 -- 一年一次

四、 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建築物查核至少應由內政部審查通過之具建築物防 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或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查核能力之第三公 正單位辦理。

五、 專有部分僅供特定人員使用之集合住宅部分得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 用人自行確認。

六、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驗證步行距離:居室或該樓層任何一點到達該居室或該樓層出口 之距離。

(二) 避難驗證條件:依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術手冊計算人 員避難時間及煙層下降時間之參數,包含:

1、 使用用途(火載量)、收容人員密度

2、 天花板高度、居室面積、居室開口寬度(方向、構造)、裝 修材料、排煙方式(區劃、排煙量)

(三) 通用避難空間:提供避難弱者(年長者或身心障礙者等無法自立 避難或需輔助避難者)暫時停留等待協助救援之空間。

(四) 避難據點:依「大型空間暫時避難據點規劃設計指導原則」指 A-1 組觀眾席在六千席次以上之室內體育館(場),及總樓地板面積 在三萬平方公尺以上或任一樓層樓地板面積在六千平方公尺以 上之 B-2 組百貨公司(百貨商場)、商場及量販店,除避難層外,

應於四層以下之各樓層(含地下層)均設置一處以上供避難弱者 暫時避難以等待消防救助之空間。

(五) 火載量(可燃物發熱量):堆積可燃物每平方公尺的發熱量

(六) 毛胚屋:僅留設廚房、浴室分間牆及設備,規劃大面積室內空間。

(七) 步行速度:依戲院類、百貨公司/展示場等及集合住宅、飯店、

旅館等(醫院除外),及學校/辦公室等居室使用用途,和用途特 徵(上行或下行樓梯、座席等)之避難人員每分鐘步行距離。

(八) 收容人員密度:每平方公尺可收容的人數。

(九) 火災成長率:可燃物開始的燃燒擴大狀況,包今堆積可燃物之火 災成長率及內部裝修材料的火災成長率。

七、 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建築物查核應就使用執照竣工前最後一次評定書及 領得使用執照後歷次室內裝修或變更使用之評定書核對,提出以下查 核報告:

(一) 建築物防火安全評估報告:

1. 查核報告書[表 1]

2. 綜合檢討建築物變更使用及室內裝修評定概要[表 2]

3. 綜合檢討建築物建築樓層概要[表 3]

4. 綜合檢討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性能查核報告書項目總表[表 4]

5. 性能驗證變動查核表[表 5-1 共用部分][表 5-2-1 專用部分]

[表 5-2-2 專用部分-住宅單元]

6. 綜合檢討建築物防火避難法規注意事項查核表[表 6]

7. 綜合檢討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注意事項查核表[表 7-1 共用部 分][表 7-2-1 專有部分][表 7-2-2 專用部分-住宅單元]

8. 不符事項照片及簡圖 9. 評估改善建議書

(二) 建築物營運管理性能評估:

1. 營運防火安全管理 2. 安全維護計畫及實施

3. 緊急應變及自衛消防編組計畫 4. 其他

八、 查核人員應就評定書所載內容將專有及共用部分分類填載「性能驗證 變動查核表」及「綜合檢討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注意事項查核表」,屬 專有部分供集合住宅使用者,應由管理委員會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 報告後公告實施,供各專有部分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自行確認,毋須列 入「綜合檢討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性能查核報告書項目總表」。性能驗 證變動查核表應逐一就評定書所載內容填載外,並應至現場查核。

九、 「綜合檢討建築物防火避難法規注意事項查核表」因涉及法規適用時 期,故僅就評定書注意事項載明事項填載及現場查核。然有關部分設 備無標示得以查核者(如遮煙性防火設備及防火場門),得以符合現況 或提供內政部新材料新工法認可通知書供查核參考,倘無法以前兩項 方式查核者,得採現場試驗方式查核。

十、 「綜合檢討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注意事項查核表」應依個案評定書注 意事項、評定審查記錄及「各類型使用安全管理性能注意事項參考表」

擇要填載後進行現場查核。

十一、 查核結果應提出不符事項照片及簡圖以供為佐,並應提出改善計畫書 供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改善。

十二、 查核流程圖如附圖。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 管理委員會 查核人員

查核參考文件 接受查核委託 1. 評定書及認

可通知書 2. 規約或管理

規章

建築物評定 概要確認

填載 表 1~3 篩選專有及

共用空間 分析評定書

注意事項 (法規及性能)

填載 表 5~7

現場查核、拍照 及繪圖

填載 表 4 提出不符合事 項照片及簡圖 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報告 填載表 5-2-2、

表 7-2-2 確認表 5-2-2、

表 7-2-2

提出 評估改善建議

完成 查核報告書 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