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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三節 建議

根 據 上 述 研 究 結 論 , 提 出 以 下 建 議 , 作 為 將 來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 對 學 校 及 教 師 與 未 來 研 究 者 之 參 考 。

壹 、 對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的 建 議

ㄧ 、 制 定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母 法 , 提 昇 未 來 「 大 台 中 」 整 體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根 據 研 究 發 現 , 雖 有 近 九 成 的 學 校 採 行 「 經 教 師 志 願 調 查 或 諮 詢 後 , 再 由 校 長 做 決 定 編 配 」 方 式 , 但 整 體 學 校 行 政 能 卻 僅 是 「 尚 佳 程 度 」 , 實 仍 有 進 步 的 空 間 。 藉 著 台 中 縣 市 合 併 在 即 , 重 新 檢 視 制 度 的 存 廢 興 替 之 際,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可 順 勢 大 力 改 革,在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方 面,

制 定 客 觀 可 行 性 高 之 母 法 , 羅 列 客 觀 參 考 規 準 ( 教 學 年 資 、 在 本 校 年 資 、 在 該 學 年 年 資 、 專 業 專 長 、 支 援 校 務 、 校 內 外 獎 勵 、 志 願 、 積 分 制 、 行 政 、 導 師 及 學 群 之 輪 調 順 序 … ) , 而 且 明 確 制 定 一 套 標 準 化 程 序 與 時 間 表 , 提 供 各 校 循 此 母 法 , 依 法 以 學 校 本 位 為 精 神 , 透 過 校 務 會 議 予 以 修 訂 子 法 , 活 絡 校 園 組 織 生 態 , 以 解 決 長 久 以 來 紛 爭 不 斷 , 困 擾 行 政 與 教 師 之 職 務 編 配 問 題 , 將 有 利 提 昇 未 來 「 大 台 中 」 整 體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

二 、 定 期 辦 理 校 長 知 能 研 習 , 培 養 新 興 觀 念 與 態 度

根 據 研 究 結 論 , 「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 和 「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 達 顯 著 正 相 關 , 校 園 民 主 化 愈 健 全 , 教 師 參 與 決 策 的 機 制 愈 完 善 ,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則 愈 佳 , 其 主 要 關 鍵 在 於 校 長 領 導 的 觀 念 與 態 度 。 因 此 ,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應 定 期 辦 理 校 長 行 政 與 管 理 專 業 知 能 研 習 , 培 養 新 興 觀 念 與 態 度 , 民 主 參 與 、 增 能 賦 權 、 創 新 改 革 , 以 提 昇 學 校 整 體 競 爭 力 。 三 、 加 強 培 訓 教 師 參 與 和 決 策 之 能 力

根 據 研 究 發 現 ,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程 度 愈 高 , 則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就 愈 高 。 教 師 參 與 決 策 對 於 學 校 效 能 的 提 升 有 顯 著 的 助 益 。 因 此 ,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在 研 習 課 程 的 規 劃 上 , 應 加 強 培 訓 教 師 參 與 和 決 策 能 力 之 相 關 課 程 及 內 容 , 如 參 與 及 決 策 之 理 論 、 法 令 規 章 、 實 務 案 例 探 討 等 ,

以 了 解 參 與 及 決 策 之 權 利 、 義 務 及 正 確 的 參 與 行 為 和 觀 念 , 促 進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 提 升 教 育 的 效 能 。

貳 、 對 台 中 市 國 民 小 學 的 建 議 ㄧ 、 在 校 長 方 面

( ㄧ )建 立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之 輪 調 制 度 , 活 絡 專 業 協 同 性 競 爭 力

根 據 研 究 發 現,「 校 長 領 導 」與 教 師「 參 與 品 質 」、「 編 配 品 質 」、

「 決 策 品 質 」 各 層 面 皆 達 顯 著 正 相 關 , 校 長 領 導 愈 正 向 開 明 , 則 教 師 參 與 編 配 決 策 之 整 體 品 質 愈 高 。 因 此 , 校 長 應 引 導 教 師 正 確 的 服 務 觀 念 與 職 務 輪 調 制 度 , 讓 教 師 在 一 段 時 間 之 後 , 可 再 接 觸 不 同 的 同 仁 、 職 務 、 事 務 與 立 場 , 在 任 何 職 務 上 ( 行 政 、 科 任 或 導 師 ) 皆 能 快 速 學 習 新 知 且 勝 任 愉 快 甚 至 協 同 創 新 , 培 養 教 師 發 展 第 二 、 三 專 長 , 亦 即 是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的 精 神 ; 藉 由 職 務 與 人 事 的 交 流 與 制 度 的 改 革 , 整 體 校 園 猶 似 生 生 不 息 的 活 水 長 流 , 長 期 而 言 , 學 校 人 人 具 有 多 元 職 務 的 經 驗 與 能 力 以 及 體 諒 彼 此 辛 苦 的 同 理 心 , 在 協 同 支 援 的 和 諧 氣 氛 下 , 更 能 同 心 展 現 專 業 創 新 卓 越 競 爭 力 。

( 二 )充 實 專 業 領 導 知 能,營 造 民 主 開 放 的 校 園 , 鼓 勵 參 與 、增 能 賦 權 根 據 研 究 發 現 , 教 師 「 參 與 品 質 」 與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中 之 「 整 體 行 政 效 能 」 具 有 最 高 的 顯 著 正 相 關 , 教 師 參 與 品 質 愈 高 , 學 校 整 體 行 政 效 能 愈 佳 。 因 此 , 校 長 應 充 實 專 業 領 導 知 能 ,營 造 校 園 的 民 主 風 氣 , 鼓 勵 教 師 多 參 與 校 務 , 減 少 行 政 與 教 師 的 誤 解 ,增 能 賦 權 於 教 師 , 依 法 令 及 民 主 機 制 凝 聚 共 識 , 提 昇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

二 、 在 行 政 方 面

(ㄧ )公 開 參 與 、 公 平 編 配 、 公 正 決 策

根 據 研 究 發 現 , 「 行 政 運 作 」 與 教 師 參 與 編 配 決 策 程 度 中 之 「 編 配 品 質 」 層 面 具 有 最 高 的 顯 著 正 相 關 , 行 政 運 作 效 能 愈 佳 , 則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愈 高 。 因 此 , 行 政 應 建 立 參 與 編 配 決 策 之 民 主 機 制 , 具 有 雙 向 溝 通 平 台 , 依 據 教 師 志 願 、 專 長 及 特 質 , 公 開 參 與 、 公 平 編 配 、 公 正 決 策 , 使 能適 才 適 所 、 人 盡 其 才 , 發 揮 所 長 。

(二 )學 校 應 主 動 規 劃 培 養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 統 整 教 師 專 長 及 人 力 資 源 根 據 研 究 發 現,「 21年 以 上 」之 資 深 教 師 知 覺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最 高 , 而 相 對 的 , 年 資 較 淺 之 教 師 其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感 較 低 。 因 此 , 行 政 應 積 極 辦 理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相 關 研 習 及 進 修 活 動 , 讓 教 師 有 學 習 新 知 的 動 力 與 機 會,培 養 教 師 發 展 第 二 專 長,並 在 人 才 多 元 之 際,統 整 教 師 專 長 、 規 劃 人 力 資 源 , 把 對 的 人 放 在 對 位 置 , 做 對 的 事 。

三 、 在 教 師 方 面

(ㄧ )教 師 應 積 極 主 動 增 強自 我專 業能 力 , 體 驗 不 同 職 務 專 業 與 立 場 根 據 研 究 發 現 ,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對 於 學 校 效 能 的 提 升 具 影 響 力 , 而 教 師 參 與 決 策 的 能 力 來 自 於 教 師 的自 我專 業能 力 。 因 此 ,教 師 應 積 極 主 動 增 強自 我專 業能 力 , 參 加教 師 專 業 成 長 相 關 研 習 或 進 修 活 動 , 有 效 快 速 學 習 新 知 , 擴 增 專 業 知 能 , 主 動 嘗 試 不 同 職 務 工 作 , 豐 富 多 元 職 務 經 驗 與 專 業,體 驗 不 同 職 務 立 場 ,有 助 於 對 事 務 的 判 斷 力 與 視 野 的 提 昇 , 更 有 助 於 人 際 關 係 的 和 諧 融 洽 。

(二 )強 調 專 業 民 主 與 專 業 倫 理 並 重

根 據 研 究 發 現 , 校 園 民 主 化 確 實 需 要 付 出 代 價 , 對 整 體 行 政 運 作 與 效 能 是 有 階 段 性 的 牽 制 與 影 響 , 但 卻 是 校 園 努 力 的 動 力 。 因 此 , 教 師 在強 調 專 業 民 主 的 同 時,亦 應 尊 重 專 業 倫 理;教 師 須 理 性 善 用 民 主 機 制 , 正 向 化 校 園 的 民 主 , 並 在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的 理 念 下 , 合 法 引 導 並 凝 聚 教 師 共 識 , 提 昇 學 校 效 能 與 競 爭 力 , 共 建 和 諧 卓 越 的 優 質 校 園 。 叁 、 對 它 縣 市 教 育 單 位 的 建 議

本 研 究 雖 僅 以 都 會 區 之 台 中 市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為 研 究 對 象 , 探 討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與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之 關 係 , 但 因 主 、 客 觀 因 素 , 對 它 縣 市 而 言 或 可 參 考 , 研 究 者 僅 就 淺 見 , 提 出 利 於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之 建 議 , 分 述 如 下 。

一 、 不 論 學 校 規 模 大 小 , 均 應 先 建 立 適 宜 該 校 的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辦 法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辦 法 的 建 立 , 可 先 由 行 政 或 教 師 蒐 集 相 關 辦 法 或 案 例 做 為 基 礎 , 在 由 全 體 教 師 充 分 討 論 , 修 正 為 適 合 自 己 學 校 文 化 且 大

部 分 同 仁 都 可 認 同 的 辦 法 ( 機 制 ) , 逐 年 可 修 正 之 , 依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 教 師 們 將 依 其 共 識 辦 法 執 行 , 而 行 政 方 面 則 扮 演 議 程 的 規 劃 、 意 見 的 歸 納 統 整 及 召 開 會 議 依 法 行 事 等 服 務 支 援 的 角 色 , 因 為 有 共 識 , 便 較 能 相 安 無 事 。

二 、 不 同 規 模 之 學 校 , 應 兼 顧 制 度 與 諮 詢 協 商 綜 合 併 用

(一 )大 型 規 模 學 校 ( 49班 以 上 ) , 人 才 多 、 分 工 細 、 交 流 少 、 情 誼 薄 , 適 宜 將 共 識 依 法 成 為 制 度 化 , 以 制 度 為 主 , 諮 詢 協 商 為 輔 。 (二 )中 小 型 規 模 學 校( 13~48班 ),乃 綜 合 人 力 與 情 誼 兼 具 之 優 點,

易 形 成 次 級 團 體 , 行 政 者 宜 凝 聚 全 體 教 師 理 性 共 識 為 主 , 參 酌 該 校 文 化 , 宜 以 制 度 為 主 , 諮 詢 協 商 為 輔 。

(三 )超 小 型 規 模 學 校 ( 6~12班 ) , 人 才 較 少 、 負 荷 大 、 交 流 多 、 情 誼 深 , 適 宜 諮 詢 協 商 為 主 , 但 仍 需 制 度 為 輔 , 可 避 免 爭 端 與 不 平 。 肆 、 對 未 來 研 究 者 的 建 議

ㄧ 、 在 研 究 對 象 方 面

本 研 究 僅 以 台 中 市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的 教 師 為 研 究 樣 本 , 因 此 , 研 究 結 果 僅 能 推 論 至 台 中 市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 未 來 從 事 相 關 研 究 者 , 可 擴 及 至 公 私 立 國 民 小 學 的 教 師 甚 至 中 學 及 高 中 , 如 此 , 或 可 比 較 不 同 階 段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的 差 異 情 形,以 提 供 較 全 面 性 及 深 入 性 的 參 考 資 料。

二 、 在 研 究 範 圍 方 面

本 研 究 僅 以 台 中 市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為 研 究 範 圍 , 因 此 , 研 究 結 果 只 能 推 論 整 個 台 中 市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的 情 形 , 未 來 從 事 相 關 研 究 者 , 可 將 研 究 範 圍 擴 及 至 他 縣 ( 市 ) 或 全 國 地 區 之 學 校 , 如 此 , 或 可 提 高 資 料 的 豐 富 性 與 完 整 性 , 將 使 研 究 結 果 更 具 參 考 價 值 。

三 、 在 研 究 方 法 方 面

研 究 問 卷 施 測 時 , 建 議 未 來 研 究 者 應 盡 量 避 開 高 峰 期 ( 約 在 三 月 中 旬 至 四 月 初 ),可 提 早 或 延 後 施 測 時 程,以 提 高 有 效 問 卷 之 回 收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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