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台中市國民小學教師職務編配品質與學校行政效能關係之研究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台中市國民小學教師職務編配品質與學校行政效能關係之研究"

Copied!
156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教育學系教育行政與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謝寶梅博士

台中市國民小學教師職務編配品質

與學校行政效能關係之研究

研 究 生:陳忠豪撰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六 月

(2)

謝 辭

碩士學業的完成,其實正是學習的開始… 就讀研究所之後,方知悟學問的浩瀚與專業;撰寫論文過程中,才體會研究的多 元與嚴謹,幸有師長們的諄諄教誨、親友的情義相挺以及家人的鼓勵支持,遂能豐收 滿行囊、受益良多,在這學習之路,感謝有您,有您真好! 感謝指導教授謝寶梅博士在繁忙的教學與研究之餘,仍悉心指導、傾囊相授,引 領我這茫然的初學者探索浩瀚學術殿堂,逐漸聚焦、釐清方向,嚴謹而切實地指導與 建議,使得論文更臻周詳完備,此提攜之情、師生之誼,深銘於心! 感謝口試委員江志正博士與郭秋勳博士循循善導、協助與修正,提供精闢見解與 寶貴建議,開啟學習之門,授業解惑,讓學生獲益匪淺、收穫滿滿。 感謝協助本研究問卷評析之專家學者江志正教授與黃耀卿教授的辛勤指導,讓學 生突破瓶頸、豁然了悟,關鍵性的整合研究問卷與確立甚佳的內容效度,使本研究得 以有效順利進行,實感念於內。 感謝求學期間,受教於楊思偉校長、謝寶梅教授、楊銀興教授、江志正教授、黃 耀卿教授、黃隆民教授、陳慧芬教授、呂垂卿教授、侯世昌教授、林彩岫教授、劉仲 成教授等諸位師長的啟迪與教導,精益求精,雖倍感壓力,卻也是成長的動力。 感謝在職進修的同學們,同舟共濟、相互鼓勵打氣,一路「關關難過,關關過」, 尤以青君、子泰、文綺、素娥、錫男、雅慧、敬銘、采融的友情贊助與諸多好友的情 義相挺,此革命情誼甚為可貴,日益深植吾心。 感謝家人無盡的包容與鼓勵、支持與肯定… 此刻,其實正是學習的開始… 於此,感謝有您,有您真好! 陳忠豪 謹識

(3)

摘 要

本研究透過理論與實證的相關文獻探討,編製「台中市國民小學教師職務編配品 質與學校行政效能關係之研究」調查問卷作為施測工具,旨在探討台中市國民小學教 師職務編配品質與學校行政效能之關係。 本研究的調查對象為台中市國民小學教師,以分層隨機取樣 33 所學校,共 615 名,有效樣本為 567 人,可用率 92.20%。採用次數分配與百分比、平均數、標準差、 t -test 考驗、單因子變異數分析、Scheffé法及皮爾森積差相關係數法等方法進行統 計分析。本研究結論分述如下: 一、台中市國民小學教師職務編配決策方式現況,近九成的學校採行「經教師志願調 查或諮詢後,再由校長做決定編配」方式。 二、台中市國民小學教師知覺職務編配品質現況皆屬於「尚可程度」;其中以職務編 配符合教師志願專長與特質得分最高。 三、台中市國民小學教師會因「年資、職務、學校規模、校長在該校年資及決策方式」 等因素影響其知覺職務編配品質程度,但不因「性別與學歷」而有所影響。 四、台中市國民小學教師知覺學校行政效能現況,對校長領導、行政運作和工作滿足 等而言屬「尚佳程度」,而以教師常保積極的工作熱忱,具高昂士氣得分最高。 五、台中市國民小學教師會因「年資、職務、學校規模及校長在該校年資」等因素影 響其知覺學校行政效能程度;但不因「性別、學歷及決策方式」而有所影響。 六、台中市國民小學教師職務編配品質愈佳,則有助於提昇學校之行政效能。 本研究根據結論,提出具體建議,並提供教育行政機關、學校單位、教師以及未 來研究者之參考。 關鍵詞:教師職務編配品質、學校行政效能

(4)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was to investigate the elementary school teachers’ position assignable quality as related to school administrative effectiveness in Taichung city.

By using stratified random sampling, 615 questionnaires were given to teachers from 33 elementary schools in Taichung city, while 567 were available. The effective rate of questionnaire had reached 92.20%. The data was analyzed by frequency distribution analysis, mean, standard deviation, t-test, one-way ANOVA, scheffẻ, and pearson.

The conclusions of this study are summarized as follows:

1. Nearly 90% schools investigate or consult teachers' will, and then determine the positions by principals when they make teachers’ position assignable decisions. 2. Regarding position assignable quality, elementary school teachers’ perception

achieves middle level. In addition, position assignable quality can reach highest when it fits with teachers' will.

3. For elementary school teachers in Taichung, their perception of position assignable quality were affected by seniority, position, school size, and the seniority and decision of principal in the school, not by gender and educational background.

4. Regarding school administrative effectiveness, including「Principal Leading」, 「Administrative Operation」 and「Job Satisfaction」 , elementary school teachers’ perception achieves middle level. Among these, 「Job Satisfaction」 was the highest.

(5)

5. For elementary school teachers in Taichung, their perception of school administrative effectiveness were affected by seniority, position, school size, and the length of principalship in the school, not by gender and educational background.

6. The higher teachers’ position assignable quality is, the better school administrative effectiveness will be.

According to the conclusions of this study, the relevant recommendations are made for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s, schools, teachers, and the research in the future.

Keywords: Teachers’ position assignable quality, school administrative effectiveness.

(6)

目 次

謝辭 ………Ⅰ 摘要 ………Ⅱ Abstract ………Ⅲ 目次 ………Ⅴ 表次 ………Ⅶ 圖次 ………Ⅸ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待答問題與名詞釋義……… 5 第三節 研究方法、範圍與限制……… 7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9

第一節 教師職務編配品質之意涵與概念分析……… 9 第二節 學校行政效能之意涵與概念分析………21 第三節 教師職務編配品質與學校行政效能的相關研究………41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

49

第一節 研究概念架構 ………49 第二節 研究假設 ……… 51 第三節 研究步驟 ……… 52 第四節 研究對象與抽樣方法 ……… 54 第五節 研究工具 ……… 55 第六節 研究程序 ……… 67 第七節 資料處理 ……… 69

(7)

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與討論

………

71

第一節 台中市國民小學教師職務編配決策方式之現況 ………71 第二節 台中市國民小學教師知覺職務編配品質之現況 ………73 第三節 台中市不同背景變項之國民小學教師知覺職務編配品質的差異 分析 ………75 第四節 台中市國民小學教師知覺學校行政效能之現況 ………88 第五節 台中市不同背景變項之國民小學教師知覺學校行政效能的差異 分析 ………91 第六節 台中市國民小學教師職務編配品質與學校行政效能之相關 分析 ………104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107

第一節 主要研究發現………107 第二節 結論 ………112 第三節 建議 ………115

參考文獻

………

119

ㄧ、中文部份 ………119 二、英文部份 ………127

附錄

………

……

131

附錄一 專家意見調查表 ………131 附錄二 預試問卷初稿 ………139 附錄三 正式問卷 ………143

(8)

表 次

表 2-1 台北市國小教師職務編配方式優缺點比較摘要 ………43 表 3-1 正式問卷之不同學校規模研究對象與樣本數統計 ………55 表 3-2 問卷初稿鑑定之學者專家名單 ………57 表3-3 預試問卷樣本數及回收情形之統計 ………57 表 3-4 台中市國民小學教師職務編配品質預試問卷各題之項目分析 ………58 表 3-5 台中市國民小學學校行政效能預試問卷各題之項目分析 …………59 表 3-6 台中市國民小學教師職務編配品質預試問卷各層面取樣適切性 量數 ………60 表 3-7 台中市國民小學學校行政效能預試問卷各層面取樣適切性量數 …60 表 3-8 台中市國民小學教師職務編配品質預試問卷各題之因素分析 ……61 表 3-9 台中市國民小學學校行政效能預試問卷各題之因素分析 …………62 表 3-10 台中市國民小學教師職務編配品質預試問卷各題之信度分析 ……63 表 3-11 台中市國民小學學校行政效能預試問卷各題之信度分析 …………64 表 3-12 台中市國民小學教師職務編配品質預試問卷之項目分析、因素分析 及信度考驗摘要 ………65 表 3-13 台中市國民小學學校行政效能預試問卷之項目分析、因素分析及 信度考驗摘要 ………66 表 3-14 正式問卷施測學校名稱 ………67 表 3-15 正式問卷施測樣本回收率及有效率 ………67 表 3-16 正式問卷研究樣本之背景基本資料 ………68 表 4-1 台中市國民小學教師職務編配決策方式之現況 ………73 表 4-2 台中市國民小學教師知覺職務編配品質之現況分析摘要 …………74 表 4-3 不同性別之國民小學教師知覺職務編配品質 t 考驗結果摘要………76 表 4-4 不同年資之國民小學教師知覺職務編配品質之差異分析摘要………77 表 4-5 不同學歷之國民小學教師知覺職務編配品質之差異分析摘要………78 表 4-6 不同職務之國民小學教師知覺職務編配品質之差異分析摘要………80

(9)

表 4-7 不同學校規模之國民小學教師知覺職務編配品質差異分析摘要………81 表 4-8 不同校長年資(在該校)之國民小學教師知覺職務編配品質之差異 分析摘要 ………82 表4-9 不同編配決策方式之國民小學教師知覺職務編配品質之差異分析 摘要 ………84 表 4-10 不同教師背景變項之國小教師知覺職務編配品質差異情形 …………86 表 4-11 不同學校背景變項之國小教師知覺職務編配品質程度差異情形 ……88 表 4-12 台中市國民小學教師知覺學校行政效能之現況分析摘要 ………90 表 4-13 台中市不同性別之國民小學教師知覺學校行政效能 t 考驗結果摘要…91 表 4-14 不同年資之國民小學教師知覺學校行政效能之差異分析摘要 ………92 表 4-15 不同學歷之國民小學教師知覺學校行政效能之差異分析摘要…………94 表 4-16 不同職務之國民小學教師知覺學校行政效能之差異分析摘要…………96 表 4-17 不同班級數規模之國民小學教師知覺學校行政效能之差異分析摘要…97 表 4-18 不同校長在該校年資之國民小學教師知覺學校行政效能之差異分析 摘要………98 表 4-19 不同決策方式之國民小學教師知覺學校行政效能之差異分析摘要……99 表 4-20 不同教師背景變項之國小教師知覺學校行政效能差異情形 …………102 表 4-21 不同學校背景變項之國小教師知覺學校行政效能差異情形 …………104 表 4-22 台中市國民小學教師職務編配品質與學校行政效能之相關分析摘要…105 表 4-23 台中市國民小學教師職務編配品質與學校行政效能之相關程度摘要…105

(10)

圖 次

圖 1-1 十二班以下行政組織………10 圖 1-2 十三~二十四班行政組織 ………10 圖 1-3 二十五班以上行政組織………10 圖 3-1 研究架構 ………49 圖 3-2 研究步驟 ………53

(11)

第 一 章 緒 論

本 研 究 之 主 要 目 的 在 探 討 台 中 市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與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之 關 係 。 本 章 首 先 說 明 研 究 之 動 機 與 目 的 , 其 次 闡 述 待 答 問 題 與 名 詞 釋 義 , 第 三 節 則 為 研 究 方 法 、 範 圍 與 限 制 。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本 節 旨 在 說 明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 茲 說 明 如 下 。 壹 、 研 究 動 機 自 從 1994年 師 資 培 育 法 公 布 實 施 之 後 , 師 資 來 源 的 多 元 化 , 以 及 1995年 教 師 法 和 1999年 教 育 基 本 法 的 公 布 施 行 , 確 立 教 師 專 業 地 位 的 法 源 依 據 , 明 確 規 範 教 師 各 項 權 利 與 義 務 。 學 校 組 織 在 大 環 境 的 改 革 中 , 接 連 發 生 微 妙 變 化 , 學 校 成 員 紛 紛 要 求 校 園 民 主 化 , 使 得 平 時 看 似 簡 單 祥 和 的 學 校 環 境 開 始 起 了 波 動 ( 張 子 龍 , 2005) , 因 而 , 校 園 民 主 參 與 風 潮 、 教 師 專 業 自 主 、 權 利 的 知 覺 … 等 現 象 因 應 而 起 , 學 校 或 教 師 對 參 與 管 理 、 授 能 領 導 的 需 求 與 重 視 也 就 與 日 俱 增 ; 學 校 必 須 如 何 群 策 群 力 建 構 有 效 策 略 , 善 加 運 用 人 力 資 源 並 整 合 組 織 各 個 成 員 差 異 性 的 才 能 、 特 質 、 態 度 、 觀 念 … 等 ; 又 如 何 使 組 織 成 員 能 適 才 適 所 、 有 機 會 貢 獻 所 能 為 學 校 效 勞 , 甚 至 願 意 主 動 地 承 擔 更 多 責 任 , 服 務 學 子 、 創 造 校 園 新 氣 象 。 而 此 一 建 構 思 潮 與 發 展 趨 向 , 實 為 不 同 背 景 與 規 模 的 教 師 及 學 校 帶 來 更 多 的 挑 戰 和 省 思 。 再 者,面 對 校 園 教 師 專 業 自 主 權 的 提 昇、家 長 教 育 選 擇 權 的 尊 重、 學 生 的 受 教 權 、 學 校 辦 學 績 效 的 評 鑑 、 競 爭 力 的 提 升 以 及 永 續 的 發 展 力 等 因 素 , 均 使 得 教 師 覺 得 學 校 職 務 編 配 「 適 才 適 所 」 的 觀 念 、 民 主 參 與 決 策 程 度 是 和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息 息 相 關 的 , 也 更 凸 顯 出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的 重 要 價 值 與 意 義 。 研 究 者 於 台 中 市 國 民 小 學 任 教 二 十 餘 年 , 基 於 對 教 育 現 場 的 觀 察

(12)

發 現 , 台 中 市 多 以 中 、 大 型 學 校 為 主 , 教 師 人 數 眾 多 , 較 受 歡 迎 的 職 缺 卻 是 有 限 , 因 而 學 校 的 職 務 編 配 方 式 與 品 質 常 不 符 教 師 的 期 望 , 每 年 六、七 月 期 間,總 有 一 些 爭 議 與 不 平,深 深 困 擾 著 學 校 行 政 與 教 師 , 因 為 此 時 正 是 教 師 職 務 ( 擔 任 行 政 、 科 任 或 低 、 中 、 高 年 級 級 任 ) 大 規 模 異 動 之 時 , 教 師 必 須 面 臨 新 的 職 務 及 其 工 作 內 容 的 陌 生 、 恐 懼 與 挑 戰 , 因 此 , 一 般 的 教 師 大 多 較 想 挑 選 低 年 級 或 中 年 級 任 教 , 因 為 學 生 較 好 教 ( 學 生 行 為 問 題 較 單 純 、 較 容 易 解 決 , 學 生 課 業 壓 力 較 小 , 作 業 較 好 改 , 學 生 較 無 支 援 行 政 的 勤 務 … ) , 於 是 , 形 成 僧 多 粥 少 的 競 爭 局 面 , 校 園 不 免 出 現 找 關 係 、 套 交 情 或 校 長 獨 自 裁 量 ( 行 政 交 易 或 非 正 式 懲 罰 ) 的 亂 象 ; 因 職 務 編 配 與 決 策 依 據 的 方 式 標 準 不 一 , 人 人 各 有 所 見 , 各 校 又 各 有 不 一 樣 的 行 政 方 式 , 無 法 做 到 「 面 面 兼 俱 」 的 「 絕 對 公 平 」 , 因 而 , 造 成 教 師 間 的 歧 見 與 不 合 , 教 師 經 常 怨 聲 載 道 , 教 師 職 務 的 編 排 與 決 策 方 式 也 無 法 真 正 平 服 眾 人 之 心 , 衍 生 教 師 對 學 校 推 行 事 務 的 配 合 度 不 甚 積 極 , 對 整 體 行 政 效 能 具 有 甚 大 的 影 響 ; 而 台 中 市 各 國 民 小 學 是 否 對 此 現 象 感 到 困 擾 呢 ? 因 此 , 有 必 要 探 討 台 中 市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決 策 方 式 之 現 況,此 乃 研 究 動 機 之 一。 近 年 來 , 隨 著 教 育 的 鬆 綁 、 權 力 的 下 放 與 分 享 、 校 園 民 主 風 潮 逐 漸 盛 起 , 使 得 校 長 的 領 導 行 為 、 教 師 權 益 的 自 覺 與 組 織 建 構 的 民 主 參 與 決 策 程 度 皆 須 有 所 變 革 與 提 升 。 因 此 , 學 校 應 提 供 教 師 參 與 行 政 的 機 制 , 透 過 教 師 的 參 與 、 合 議 議 決 形 成 組 織 共 識 與 制 度 化 , 才 能 有 助 於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與 提 升 行 政 效 能 的 動 能 , 更 利 於 學 校 永 續 發 展 。 目 前 已 有 研 究 ( 黃 景 良 , 1998; 陳 素 卿 , 2008; 陳 素 蘭 , 2003; 張 輝 雄 , 2001; 鄭 福 來 , 2005; 鄭 文 帆 , 2008; 劉 志 鵬 , 1997) 發 現 , 教 師 的 參 與 決 定 程 度 仍 是 不 高 , 教 師 在 對 於 參 與 行 政 決 策 的 方 式 中 , 期 望 有 更 多 「 參 與 討 論 」 及 「 參 與 議 決 」 的 機 會 , 教 師 若 有 能 力 貢 獻 或 參 與 決 定 事 務 , 實 應 讓 教 師 共 同 參 與 決 策 , 否 則 沒 有 共 識 性 的 決 策 結 果 , 教 師 是 難 以 認 同 的 。 自 1994年 師 資 培 育 法 公 布 實 施 之 後 , 形 成 師 資 來 源 的 多 元 化 以 及 教 師 個 人 養 成 教 育 背 景 的 差 異 性 , 造 成 教 師 對 參 與 行

(13)

政 決 策 程 度 的 積 極 度 不 同 的 現 象 。 現 今 , 雖 然 教 師 參 與 行 政 決 策 已 是 教 師 的 權 利 , 同 時 也 是 義 務 , 但 教 師 的 參 與 決 策 程 度 似 乎 仍 是 處 於 低 參 與 度 的 情 形 , 那 麼 , 在 民 主 意 識 高 張 的 都 會 區 學 校 教 師 是 否 亦 是 如 此 呢 ? 因 此 , 擬 針 對 都 會 型 的 台 中 市 教 師 參 與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如 何 , 加 以 深 入 探 討 , 此 乃 研 究 動 機 之 二 。 現 今 社 會 , 歷 經 民 主 風 潮 的 浸 潤 與 洗 練 , 是 一 個 需 要 共 同 參 與 、 合 作 互 助、面 對 問 題、解 決 問 題 的 社 會,更 是 一 個 需 要 大 家 集 思 廣 益 、 群 策 群 力 的 社 會 , 但 由 於 人 與 環 境 的 殊 異 性 , 其 共 識 性 與 認 同 感 是 否 因 每 個 人 養 成 教 育 、 年 資 、 經 歷 、 擔 任 職 務 以 及 學 校 場 域 之 條 件 與 規 模 的 不 同 而 有 不 一 樣 的 思 維 與 知 覺 呢 ? 由 此 , 對 於 不 同 背 景 之 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知 覺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與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各 有 何 差 異 , 值 得 深 入 探 討 , 此 為 研 究 動 機 之 三 。 一 些 學 者 ( 吳 清 山 , 2005、 秦 夢 群 , 2006、 張 德 銳 , 2000、 謝 文 全 , 2000) 認 為 , 目 前 學 校 體 制 依 舊 是 以 科 層 體 制 為 主 , 組 織 結 構 的 資 訊 是 由 上 往 下 傳 達 的 模 式 , 仍 具 有 僵 化 、 缺 乏 彈 性 應 變 能 力 、 溝 通 不 良 的 現 象 , 因 而 , 容 易 造 成 衝 突 、 忽 略 非 正 式 組 織 的 運 作 , 成 員 之 間 亦 因 競 爭 而 無 法 共 同 合 作 的 現 象 。 因 此 , 教 師 之 間 、 教 師 與 行 政 人 員 之 間 如 何 溝 通 、 運 作 , 以 及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之 現 況 , 是 值 得 重 視 與 探 討 的 問 題 , 此 為 研 究 動 機 之 四 。 吳 清 山 ( 1999) 指 出 , 學 校 是 一 個 服 務 機 構 , 它 和 一 般 非 營 利 事 業 服 務 機 構 的 性 質 不 同 , 但 服 務 本 質 是 相 同 的 , 教 育 所 服 務 的 對 象 是 學 生 、 家 長 及 社 會 大 眾 , 教 育 的 產 品 可 以 是 多 元 化 的 , 也 應 更 著 重 品 質 的 提 升 , 是 故 , 建 立 一 所 有 效 能 的 學 校 , 提 供 每 一 位 受 服 務 者 最 佳 的 服 務 品 質 , 實 為 學 校 整 體 行 政 運 作 之 重 要 樞 紐 , 亦 是 學 校 效 能 發 揮 與 否 的 關 鍵 所 在 。 也 因 為 如 此 , 適 性 的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對 教 師 的 教 學 具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影 響 。 教 師 對 所 擔 任 職 務 之 適 性 滿 意 情 形 , 不 僅 會 影 響 教 師 本 身 專 長 發 揮 、 教 學 熱 忱 、 士 氣 與 價 值 導 向 外 , 間 接 亦 會 影 響 學 生 之 學 習 態 度 與 學 習 成 效( 楊 振 昇,1991)。校 園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的 歷 程

(14)

中 如 何 考 量 到 更 趨 適 才 適 所 之 理 想 , 更 凸 顯 出 它 特 別 的 重 要 性 ; 而 組 織 職 務 的 編 配 有 雙 重 意 義 , 一 是 適 才 適 所 , 並 作 為 達 成 組 織 目 的 的 激 勵 因 子 , 二 是 考 慮 個 人 自 我 實 現 、 同 情 難 題 等 非 正 式 層 面 因 素 , 創 造 組 織 和 諧( 紀 金 山 , 2000)。 因 而 教 師 在 校 務 推 動 之 參 與 及 配 合 度 上 , 是 否 會 因 職 務 編 配 結 果 感 到 適 性 滿 意 而 受 到 激 勵 , 或 是 會 因 不 滿 意 職 務 編 配 結 果 而 致 使 工 作 熱 忱 及 士 氣 消 極 低 落 , 而 影 響 學 生 學 習 的 權 利 與 教 學 品 質 ? 此 時 的 編 配 品 質 與 行 政 運 作 扮 演 著 重 要 關 鍵 角 色 。 因 此 , 如 何 「 把 對 的 人 放 在 對 的 位 置 , 去 作 對 的 事 , 並 且 要 有 效 率 的 把 事 做 對 、 做 得 更 好 」 是 一 門 值 得 探 討 的 學 問 , 更 可 以 看 出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的 重 要 性 與 關 鍵 性 以 及 對 學 校 整 體 行 政 效 能 影 響 的 深 、 廣 度 。 另 經 由 國 家 圖 書 館 -全 國 博 碩 士 論 文 資 訊 網 、 國 家 教 育 資 料 館 -教 育 論 文 全 文 索 引 資 料 庫 、 本 校 圖 書 館 藏 書 及 網 路 搜 尋 結 果 , 一 般 論 文 就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與 行 政 效 能 相 關 影 響 的 瞭 解 有 限 , 又 因 各 縣 市 國 民 小 學 學 校 行 政 主 、 客 觀 背 景 因 素 有 所 不 同 , 一 般 而 言 , 都 會 區 學 校 教 師 之 行 政 效 能 會 有 較 好 的 表 現 , 因 此 , 本 研 究 僅 就 台 中 市 此 都 會 區 域 , 探 討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與 行 政 效 能 相 關 性 , 作 為 日 後 提 昇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之 參 考 , 此 乃 研 究 動 機 之 五 。 基 於 以 上 的 描 述 與 分 析 , 期 藉 由 實 證 研 究 及 蒐 集 相 關 研 究 資 料 , 探 討 台 中 市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與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的 實 際 相 關 影 響 , 以 作 為 促 進 教 師 自 覺 、 建 構 組 織 共 識 、 校 園 民 主 參 與 決 定 程 度 以 及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之 提 升 , 並 提 供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 學 校 單 位 、 教 師 以 及 未 來 研 究 者 之 參 考 , 因 此 進 行 本 研 究 。 貳 、 研 究 目 的 基 於 上 述 研 究 動 機 , 本 研 究 的 目 的 如 下 : 一 、 瞭 解 台 中 市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決 策 方 式 之 現 況 。 二 、 瞭 解 台 中 市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程 度 現 況 。 三 、 比 較 台 中 市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知 覺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之 差 異 情 形 。

(15)

四 、 瞭 解 台 中 市 國 民 小 學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現 況 。 五 、 比 較 台 中 市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知 覺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之 差 異 情 形 。 六 、 探 討 台 中 市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與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之 關 係 。 七 、 綜 合 研 究 結 果 , 提 出 建 議 以 供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 學 校 單 位 、 教 師 及 未 來 研 究 者 之 參 考 。

第 二 節 待 答 問 題 與 名 詞 釋 義

茲 依 據 研 究 目 的 , 提 出 待 答 問 題 及 名 詞 釋 義 如 下 : 壹 、 待 答 問 題 為 達 成 上 述 研 究 目 的 , 本 研 究 的 待 答 問 題 如 下 : 一 、 台 中 市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決 策 方 式 之 現 況 為 何 ? 二 、 台 中 市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程 度 之 現 況 為 何 ? 三 、 台 中 市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知 覺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之 差 異 情 形 為 何 ? 四 、 台 中 市 國 民 小 學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現 況 為 何 ? 五 、 台 中 市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知 覺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之 差 異 情 形 為 何 ? 六 、台 中 市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與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之 相 關 性 為 何 ? 貳 、 名 詞 釋 義 茲 將 本 研 究 所 涉 及 的 重 要 概 念 之 涵 義 說 明 如 下 : 一 、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職 務 本 研 究 係 指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之 職 務 包 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兼 主 任 、 教 師 兼 組 長 、 教 師 兼 導 師 、 科 ( 專 ) 任 教 師 等 職 別 。 二 、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 係 指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過 程 中 , 藉 由 公 開 公 正 的 參 與 機 制 , 以 學 校 、 教 師 、 學 生 之 最 大 公 共 利 益 為 考 量 , 決 策 客 觀

(16)

合 理 制 度,編 配 適 才 適 所 之 職 務,提 升 學 校 行 政 效 能,共 分 為 三 個 層 面 : ( ㄧ )參 與 品 質:藉 由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之 關 聯 性 與 意 願,依 民 主 權 益 , 公 開 公 正 , 會 議 議 事 , 真 誠 溝 通 、 專 業 對 話 , 集 思 廣 益 , 達 成 全 體 共 識 目 標 。 ( 二 ) 編 配 品 質 : 在 公 正 明 確 的 編 配 方 式 中 , 以 學 校 教 育 目 標 、 教 師 之 專 長 、 特 質 與 志 願 、 學 生 受 教 品 質 之 最 大 公 共 利 益 為 考 量 , 使 教 師 權 責 相 當 , 發 揮 所 長 , 勝 任 愉 快 。 ( 三 ) 決 策 品 質 : 蒐 集 正 確 完 整 資 訊 , 依 據 全 體 共 識 目 標 , 合 議 決 策 合 理 客 觀 之 制 度 , 達 到 適 才 適 所 、 人 盡 其 才 的 效 能 。 因 此 , 本 研 究 之 「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 量 表 計 分 為 參 與 品 質 、 編 配 品 質 、 決 策 品 質 等 三 個 層 面 , 並 以 問 卷 第 二 部 分 中 受 試 者 答 題 所 得 之 分 數 愈 高 , 則 代 表 教 師 知 覺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愈 高 , 反 之 則 愈 低 。 三 、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 在 本 研 究 中 乃 指 在 校 長 領 導 下 , 學 校 行 政 運 用 各 種 有 效 的 策 略 , 進 行 溝 通 協 調 , 整 合 專 業 與 資 源 、 營 造 支 援 合 作 氛 圍 、 積 極 執 行 , 有 效 達 成 學 校 教 育 目 標 , 滿 足 成 員 需 求 的 程 度 , 共 分 為 三 個 層 面 : ( 一 ) 校 長 領 導 : 校 長 能 發 揮 影 響 力 , 凝 聚 全 體 同 仁 共 識 , 建 立 學 校 正 確 目 標 。 ( 二 ) 行 政 運 作 : 行 政 透 過 計 畫 、 組 織 , 運 用 各 種 有 效 的 策 略 , 進 行 溝 通 協 調 , 整 合 專 業 與 資 源 、 營 造 互 助 合 作 氛 圍 、 確 切 執 行 , 有 效 達 成 學 校 教 育 目 標 。 ( 三 ) 工 作 滿 足 : 教 師 個 人 對 其 教 育 工 作 主 觀 的 知 覺 、 感 受 及 態 度 或 情 意 反 應 之 統 合 。 本 研 究 之 「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 量 表 計 分 為 校 長 領 導 、 行 政 運 作 、 工 作 滿 足 等 三 個 層 面 , 並 以 問 卷 第 三 部 分 中 受 試 者 答 題 所 得 之 分 數 愈 高 , 則 代 表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愈 優 , 反 之 則 愈 劣 。

(17)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 範 圍 與 限 制

本 節 茲 就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方 法 、 範 圍 與 限 制 說 明 如 下 : 壹 、 研 究 方 法 根 據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 參 閱 相 關 文 獻 後 , 在 研 究 方 法 上 採 用 問 卷 調 查 法 。 以 自 行 編 製 之 「 台 中 市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與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關 係 之 研 究 」 調 查 問 卷 作 為 施 測 工 具 , 以 台 中 市 國 民 小 學 為 調 查 的 對 象 , 從 台 中 市 國 民 小 學 中 抽 出 樣 本 作 為 問 卷 調 查 對 象 , 針 對 學 校 主 任、組 長 以 及 教 師 等 人 員 進 行 問 卷 調 查,就 個 別 變 項 的 現 況 情 形, 以 及 兩 個 變 項 間 的 相 互 關 係 進 行 研 究 , 藉 由 相 關 實 證 資 料 的 收 集 、 分 析 結 果 與 歸 納 研 究 發 現 , 藉 以 客 觀 了 解 各 校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與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之 現 況 與 相 關 影 響 , 以 作 為 結 論 與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的 依 據 。 貳 、 研 究 範 圍 本 研 究 範 圍 可 從 研 究 地 區 、 研 究 對 象 、 研 究 方 法 及 研 究 內 容 說 明 如 下 : 一 、 研 究 地 區 的 範 圍 以 台 中 市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為 研 究 地 區 的 範 圍 。 二 、 研 究 對 象 的 範 圍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對 象 為 台 中 市 國 民 小 學 之 主 任 、 組 長 及 教 師 。 三 、 研 究 內 容 的 範 圍 本 研 究 依 所 蒐 集 之 相 關 文 獻 界 定 出 之 基 本 背 景 變 項 分 別 為 : 性 別 、 服 務 年 資 、 最 高 學 歷 、 職 別 、 學 校 規 模 、 校 長 在 本 校 年 資 及 本 校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決 策 方 式 等 七 項 ; 「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 變 項 所 探 討 之 面 向 分 別 為 : 參 與 品 質 、 編 配 品 質 、 決 策 品 質 等 三 個 層 面 , 而 「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 變 項 所 探 就 的 面 向 分 別 是 : 校 長 領 導 、 行 政 運 作 、 工 作 滿 足 等 三 個 層 面 。

(18)

參 、 研 究 限 制 本 研 究 採 問 卷 調 查 法 , 在 研 究 架 構 上 雖 力 求 周 延 完 整 及 嚴 謹 , 惟 因 過 程 中 其 他 條 件 影 響 , 仍 有 未 盡 周 延 之 處 , 茲 將 本 研 究 可 能 之 限 制 說 明 如 下 : 一 、 研 究 內 容 的 限 制 本 研 究 主 要 探 討 台 中 市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與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之 關 係 。 本 研 究 依 所 蒐 集 之 相 關 文 獻 界 定 出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包 括 的 面 向 分 別 是 : 校 長 領 導 、 行 政 運 作 、 工 作 滿 足 等 三 個 層 面 。 然 而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之 範 疇 廣 泛 , 層 面 界 定 仍 有 歧 異 , 本 研 究 所 界 定 之 層 面 未 能 涵 蓋 所 有 內 容 , 此 為 本 研 究 在 內 容 上 之 限 制 。 二 、 研 究 方 法 的 限 制 本 研 究 乃 採 用 問 卷 調 查 法 獲 得 樣 本 資 料 , 因 無 法 控 制 填 答 時 的 相 關 情 境 、 個 人 情 緒 與 態 度 , 而 可 能 使 研 究 結 果 產 生 誤 差 , 此 為 本 研 究 於 研 究 方 法 上 的 限 制 。 為 了 儘 量 減 低 此 誤 差 的 產 生 , 本 研 究 將 問 卷 填 答 時 , 有 遺 漏 不 全 或 全 部 填 答 同 一 個 選 項 的 問 卷 , 均 列 為 不 適 宜 之 問 卷 , 不 予 以 納 入 研 究 之 資 料 。 三 、 研 究 推 論 的 限 制 本 研 究 對 象 僅 以 台 中 市 的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為 範 圍 , 並 未 包 括 台 灣 地 區 其 他 縣 市 之 教 育 人 員 。 因 此 , 在 研 究 結 果 之 解 釋 與 探 討 時 , 僅 限 於 台 中 市 , 研 究 結 果 之 應 用 必 須 審 慎 參 考 , 不 宜 過 度 推 論 。

(19)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本 研 究 目 的 在 探 討 台 中 市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與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之 相 關 情 況 。 在 進 行 調 查 研 究 之 前 , 先 探 討 與 分 析 相 關 文 獻 , 以 為 本 研 究 之 立 論 基 礎 。 本 章 共 分 三 節 : 第 一 節 , 探 討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之 意 涵 與 概 念 分 析 ; 第 二 節 , 探 討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之 意 涵 與 概 念 分 析 ; 第 三 節 ,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與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關 係 之 探 討 。

第 一 節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之 意 涵 與 概 念 分 析

本 節 旨 在 探 討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的 內 涵 與 概 念 分 析 , 以 釐 清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之 背 景 因 素 。 首 先 探 討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的 內 涵 , 其 次 則 探 討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之 概 念 分 析 。 壹 、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的 內 涵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的 內 涵 分 為 學 校 行 政 組 織 與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內 容 、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的 必 要 性 、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的 決 策 方 式 、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之 意 涵 等 四 面 向 ,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一 、 學 校 行 政 組 織 與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內 容 教 師 職 務( Teacher's Positions)乃 因 國 民 小 學 的 行 政 組 織 所 需 之 職 缺 因 應 而 生 , 各 校 的 教 師 職 務 數 量 是 依 各 校 之 教 師 人 數 而 定 , 教 師 人 數 又 依 各 校 班 級 數 的 1.5 倍 計 算 之 , 因 此 , 各 校 的 教 師 職 務 數 量 不 一 , 乃 依 照 各 校 班 級 數 的 1.5 倍 合 計 之 而 定 ; 另 國 民 小 學 的 行 政 組 織 係 依 據 教 育 部 於 1979 年 公 佈 之 「 國 民 教 育 法 」 及 1999 年 公 佈 之 「 國 民 教 育 法 」 增 修 訂 條 文 第 十 條 與 2004 年 公 佈 修 訂 之 「 國 民 教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7 條 規 定 明 列 國 民 小 學 各 處 室 之 執 掌 事 項,並 參 照 台 中 市 政 府 2003 年 6 月 13 日 府 教 學 字 第 o 九 二 o o 八 三 二 八 o 號 函,可 以 瞭 解 各 級 學 校 行 政 組 織 分 為 12 班 以 下、13~24 班、25 班 以 上 三 大 類 別( 如 圖 1-1,圖 1-2,圖 1-3 所 示 ),而 60 班 以 上 之 國 民 小 學 , 直 轄 市 、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得 訂 定 辦 法 , 充 實 行 政 人 員 。 但

(20)

從 台 中 市 教 育 處 ( 2009) 之 各 級 中 小 學 學 校 手 冊 資 料 得 知 , 台 中 市 乃 為 都 會 地 區 , 12 班 以 下 之 學 校 僅 有 4 所 , 為 數 過 少 , 在 本 研 究 遂 界 以 24 班 以 下 為 小 型 規 模 學 校 , 24~48 班 為 中 型 規 模 學 校 , 49 班 以 上 為 大 型 規 模 學 校 。 從 台 中 市 教 育 處 ( 2009) 之 各 級 中 小 學 學 校 手 冊 資 料 得 知 , 台 中 市 乃 為 都 會 地 區 , 12 班 以 下 之 學 校 僅 有 4 所 , 為 數 過 少 , 在 本 研 究 遂 界 以 24 班 以 下 為 小 型 規 模 學 校 , 24~48 班 為 中 型 規 模 學 校 , 49 班 以 上 為 大 型 規 模 學 校 。 校 長 教 導 處 總 務 處 輔 導 室 人 事 主 計 訓 導 組 教 務 組 校 長 教 務 處 訓 導 處 總 務 處 教 學 組 註 冊 組 輔 導 室 人 事 主 計 設 備 組 訓 育 組 生 教 組 體 育 組 文 書 組 事 務 組 資 訊 組 衛 生 組 出 納 組 資 料 組 輔 導 組 校 長 教 務 處 訓 導 處 總 務 處 教 學 組 註 冊 組 輔 導 室 人 事 主 計 資 訊 組 訓 育 組 體 育 組 衛 生 組 文 書 組 事 務 組 圖 1-1 12 班 以 下 行 政 組 織 圖 1-2 13~24 班以 上 行 政 組 織 圖 1-3 25 班 以 上 行 政 組 織

(21)

由 圖 1-1、圖 1-2、圖 1-3 得 知,台 中 市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職 務 分 為 教 師 兼 主 任 、 教 師 兼 組 長 、 教 師 兼 導 師 及 科 (專 )任 教 師 等 四 大 類 型 : 主 任 、 輔 導 主 任 等 四 處 主 任 。 、 衛 生 組 長 。 納 組 長 。 長 。 。 動 等 領 域 之 品 質 逐 質 也 逐 漸 蔚 為 重 要 課 題 。 ( 一 ) 教 師 兼 主 任 職 務 可 分 為 : 教 務 主 任 、 訓 導 主 任 、 總 務 ( 二 ) 教 師 兼 組 長 職 務 可 分 為 : 1.教 務 處 : 教 學 組 長 、 註 冊 組 長 、 設 備 組 長 、 資 訊 組 長 。 2.訓 導 處 : 訓 育 組 長 、 生 活 教 育 組 長 、 體 育 組 長 3.總 務 處 : 文 書 組 長 、 事 務 組 長 、 出 4.輔 導 處 : 輔 導 組 長 、 資 料 組 ( 三 ) 教 師 兼 導 師 職 務 可 分 為 : 1.低 年 級 : 一 年 級 、 二 年 級 導 師 。 2.中 年 級 : 三 年 級 、 四 年 級 導 師 。 3.高 年 級 : 五 年 級 、 六 年 級 導 師 。 ( 四 ) 科 ( 專 ) 任 教 師 職 務 可 分 為 : 1.科 任 教 師 : 擔 任 行 政 之 教 師 ( 含 主 任 及 組 長 ) 2.專 任 教 師 : 擔 任 級 任 或 非 擔 任 行 政 之 教 師 。 科 ( 專 ) 任 教 師 , 擔 任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 社 會 、 藝 術 與 人 文 ( 音 樂 、 美 勞 ) 、 健 康 與 體 育 ( 健 康 或 體 育 ) 、 鄉 土 語 言 、 綜 合 活 教 師 ( 每 一 位 科 任 教 師 可 擔 任 一 科 以 上 的 教 學 課 程 ) 。 由 上 述 得 知 , 雖 然 各 校 教 師 職 務 大 致 雷 同 , 但 因 學 生 的 個 別 差 異 程 度 不 一 , 教 師 素 質 及 專 業 力 殊 異 , 而 所 欲 達 成 的 目 標 與 效 能 也 不 盡 相 同 , 因 而 , 學 校 為 提 升 整 體 效 能 , 如 何 適 才 適 所 的 職 務 編 配 漸 受 到 重 視 , 遂 讓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二 、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的 必 要 性 王 玉 唐 ( 2007) ,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參 與 學 校 行 政 決 定 意 願 與 現 況 及 其 影 響 因 素 之 研 究 指 出 在 教 師 參 與 一 般 校 務 中 包 括 學 校 發 展 方 向 與 策 略、編 排 學 校 行 事 曆、安 排 教 師 年 度 行 政 及 職 務、家 長 會 組 成 與 運 作 、 親 師 溝 通 、 家 長 協 助 教 學 活 動 、 交 通 導 護 、 家 長 會 辦 理 的 活 動 、 家 長

(22)

成 長 團 體 、 弱 勢 家 長 之 協 助 。 從 心 理 學 的 角 度 觀 之 , 人 之 行 為 有 其 動 機 與 需 求 , 誠 如 Maslow( 1943) 之 需 求 層 次 論 所 述 , 人 有 自 我 實 現 之 需 求 。 透 過 教 師 參 與 行 政 決 定 之 運 作 , 不 僅 能 增 強 教 師 之 工 作 動 機 與 意 願 , 更 能 實 現 成 員 之 自 我 滿 足 與 成 就 感( 引 自 陳 素 卿 , 200 8, 7 )。 而 張 子 龍 ( 2005) , 國 小 教 師 職 務 分 配 制 度 之 研 究 亦 指 出 學 校 組 織 在 大 環 境 的 改 革 中 , 學 校 成 員 紛 紛 要 求 校 園 民 主 化 , 由 此 可 見 , 教 師 職 務 編 俱 增 , 因 此 ,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已 成 為 各 校 所 應 重 視 的 必 要 議 題 。 三 、 究 乃 配 品 質 已 是 學 校 行 政 決 定 之 重 要 趨 勢 。 學 校 是 否 能 讓 教 師 適 性 的 參 與 職 務 編 配 決 策 , 藉 由 適 性 客 觀 的 建 構 過 程 , 形 成 共 識 與 制 度 或 辦 法 , 讓 對 的 人 選 擇 對 的 職 務 , 做 好 對 的 事 , 整 合 組 織 成 員 人 力 資 源 重 分 配 , 期 使 學 校 所 有 教 師 能 適 才 適 所 、 貢 獻 所 能 , 以 增 進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 教 育 熱 忱 以 及 行 政 效 能 之 提 升 , 達 成 高 效 能 的 績 效 與 品 質 , 此 對 教 師 的 教 學 及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具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影 響 ; 又 隨 著 教 師 的 民 主 意 識 抬 頭 , 校 長 的 賦 權 也 隨 之 增 廣 , 教 師 民 主 參 與 決 定 的 程 度 日 益 擴 展 , 於 是 , 教 師 參 與 職 務 編 配 的 過 程 與 方 式 逐 年 引 起 熱 烈 討 論 , 而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之 需 求 更 是 與 日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決 策 的 方 式 陳 木 金( 1999a)指 出,學 校 變 革 的 壓 力 起 源 於 內、外 環 境 的 改 變 。 學 校 編 制 人 員 中 , 在 長 期 的 工 作 與 壓 力 下 , 力 圖 變 革 。 主 任 覺 得 其 行 政 責 任 及 配 合 市 府 教 育 處 推 行 辦 理 之 任 務 日 增 , 而 組 長 覺 得 其 教 學 和 兼 辦 行 政 業 務 量 大 , 而 教 師 則 認 為 其 職 務 必 須 綜 理 教 學 、 班 級 管 理 及 行 政 交 辦 雜 務 負 荷 甚 重 。 人 人 都 想 換 個 位 子 做 做 看 , 避 開 較 為 繁 重 或 吃 力 不 討 好 的 職 務 , 而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的 需 求 性 便 因 應 而 起 ; 但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的 方 式 乃 因 各 個 學 校 規 模 、 組 織 文 化 的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之 策 略 方 式 亦 有 所 不 同 。 當 然 , 城 鄉 之 別 , 縣 市 財 政 狀 況 對 學 校 教 職 員 的 編 制 與 人 力 的 支 援 程 度 難 免 有 所 殊 異 , 因 此 , 本 研 以 台 中 市 為 主 , 對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決 策 的 方 式 作 進 一 步 之 探 討 。

(23)

根 據 J. Collins在 《 從 A 到 A + 》 一 書 中 的 說 法 , 企 業 從 優 秀 到 卓 越 的 奧 秘 , 首 先 必 須 「 找 對 人 」 ( 引 自 齊 若 蘭 , 2002) 。 不 僅 要 找 對 的 人 , 同 時 必 須 把 對 的 人 放 在 對 的 位 子 , 去 做 對 的 事 。 學 校 校 長 依 其 法 職 權 , 從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中 , 通 常 先 行 邀 選 任 用 四 處 室 主 任 及 各 處 室 組 長 , 或 由 各 處 室 主 任 自 行 力 邀 心 之 所 屬 人 員 編 入 該 處 室 之 組 長 ( 最 後 亦 需 經 校 長 同 意 ) 後 , 再 依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之 課 程 教 學 需 求 及 教 師 專 長 之 考 量 選 定 科 任 教 師 後 , 最 後 學 校 依 教 師 志 願 或 者 依 照 全 校 共 識 議 決 之 2001) 研 究 發 現 , 常 見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決 策 之 模 式 可 列 舉 以 下 , 校 長 說 了 算 。 其 中 教 師 沒 有 參 與 的 機 會 、 教 師 主 導 為 零 空 , 學 校 怎 麼 規 定 , 就 怎 麼 校 長 或 者 行 政 主 管 做 最 後 的 裁 量。 其 中 教 由 校 長 或 者 行 政 主 管 做 決 定 。 做 的 決 議 , 成 為 學 校 依 法 行 政 之 依 據 ; 而 決 議 情 方 式 或 制 度 ,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 進 行 教 師 職 務 的 編 配 。 張 輝 雄 ( 幾 種 : 1.行 政 主 管 裁 量 :由 校 長 或 各 單 位 主 管 單 獨 做 決 定,教 師 職 務 編 配 策 略 相 關 事 宜 間 。 2.經 主 管 會 報 決 議 : 其 決 定 過 程 僅 處 室 主 任 參 與 意 見 ( 有 些 意 見 來 自 於 教 師 的 反 應 ) ,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策 略 相 關 事 宜 做 。 其 中 教 師 的 參 與 甚 少 、 主 導 性 甚 低 。 3.參 酌 教 師 建 議 : 指 學 校 在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策 略 決 定 過 程 中 , 少 數 教 師 曾 接 受 諮 詢、提 供 建 議,然 後 由 師 參 與 較 少 、 主 導 性 低 。 4.教 師 參 與 討 論 : 指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策 略 決 定 過 程 中,教 師 參 與 職 務 編 配 策 略 討 論 , 形 成 共 識 作 為 建 議 , 然 後 其 中 教 師 參 與 情 形 普 通 , 主 導 性 低 。 5.教 師 參 與 校 務 會 議 議 決 : 指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策 略 決 定 過 程 中 , 透 過 校 務 會 議 的 提 議 與 運 作 , 教 師 不 僅 參 與 意 見 交 流 與 深 度 討 論 , 並 且 是 由 教 師 參 與 表 決 之 後 所 形 , 有 以 下 兩 種 : ( 1)教 師 代 表 議 決:指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策 略 決 定 過 程 中,由 各 處 室、 科 任 、 學 年 推 選 之 代 表 參 與 討 論 與 表 決 、 或 推 選 委 員 及 代 表 經 由 校 務

(24)

會 議 的 運 作 , 參 與 討 論 表 決 。 其 中 教 師 參 與 情 形 普 通 , 主 導 性 高 , 具 法 律 與 行 動 以 歸 納 統 整 , 發 展 敘 述 如 下 : 長 做 決 定 編 配 各 校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的 決 策 方 式 意 涵,從 參 與 品 質、編 配 品 質、決 策 品 質 等 三 面 ,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保 障 。 ( 2)全 體 教 師 議 決:指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策 略 決 定 過 程 中,全 體 教 師 經 由 校 務 會 議 的 運 作 , 共 同 參 與 討 論 議 決 , 形 成 全 校 最 高 共 識 方 針 。 其 中 教 師 參 與 最 多 , 主 導 性 最 強 , 法 律 保 障 性 最 高 。 學 校 在 議 決 過 程 中 , 一 般 有 兩 種 表 決 的 方 式 , 其 一 是 多 數 決 ( decision by majority) , 類 似 民 主 政 治 中 的 「 少 數 服 從 多 數 」 , 能 夠 通 過 半 數 或 超 過 特 定 比 例 的 多 數 支 持 , 即 予 以 通 過 ; 其 二 為 共 識 決 ( decision by consensus) , 即 達 成 全 體 列 席 人 員 的 共 識 , 全 體 皆 支 持 的 方 案( 張 志 育,1998)。上 述 情 形 大 多 是 以 多 數 決 為 主 要 決 議 方 式 。 綜 合 上 述 學 者 專 家 所 提 出 之 決 策 方 式 , 研 究 者 加 成 為 適 宜 本 研 究 問 卷 之 背 景 變 項 之 一 , 本 校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決 策 方 式 是 : (1)直 接 由 校 長 全 權 決 定 編 配 (2)經 教 師 志 願 調 查 或 諮 詢 後 , 再 由 校 (3)經 會 議 共 識 後 , 採 積 分 制 編 配 (4)經 會 議 共 識 後 , 採 綜 合 制 編 配 學 校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決 策 過 程 中 , 不 論 是 何 種 決 策 方 式 , 最 關 鍵 的 動 作 便 是 須 透 過 學 校 校 務 會 議 的 議 決 , 納 入 民 主 正 常 法 律 程 序 , 教 師 權 益 才 能 得 以 詮 釋 與 對 話 , 學 校 行 政 必 須 鄭 重 其 事 、 依 法 執 行 , 釐 清 行 政 與 教 師 之 間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 共 同 籌 劃 多 贏 的 共 識 、 策 略 與 制 度 , 方 能 創 造 更 友 善 、 民 主 而 優 質 的 校 園 文 化 ; 因 此 , 與 決 策 品 質 是 值 得 深 思 與 探 討 的 議 題 。 四 、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之 意 涵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之 層

(25)

( 一 )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之 參 與 品 質 一 般 而 言 , 學 校 是 否 人 盡 其 才 、 適 才 適 所 , 教 師 之 職 務 編 配 有 其 關 鍵 性 的 影 響 力 , 而 職 務 編 配 之 適 宜 程 度 不 僅 與 教 師 的 參 與 決 定 程 度 有 關 , 更 與 校 長 的 領 導 方 式 具 有 關 聯 。 校 長 領 導 方 式 愈 民 主 , 則 學 校 決 策 愈 易 塑 造 , 增 能 授 權 自 主 分 層 負 責 。 而 校 長 領 導 方 式 愈 威 權 , 則 學 校 決 策 愈 難 塑 造,則 不 易 以 分 層 負 責 方 式,自 主 決 定( 閻 自 安,2000)。 在 傳 統 科 層 中 , 學 校 行 政 系 統 的 權 力 分 配 以 校 長 的 權 力 最 高 , 其 次 是 各 處 室 主 任 亦 具 有 決 策 決 定 之 影 響 力 量 。 Silva、 Gimbert 和 Nolan等 人 ( 引 自 York-Barr & Duke,2004) 的 研 究 結 果 : 有 些 教 師 領 導 者 的 挫 折 感 , 來 自 校 長 的 領 導 方 式 。 因 彼 此 對 學 校 事 務 及 教 師 領 導 的 成 效 與 看 法 , 可 能 有 不 同 的 期 待 。 因 而 , 對 學 校 整 體 效 能 造 成 不 同 的 影 響 。 但 自 從 「 教 師 法 」 的 公 佈 實 施 , 確 立 教 師 參 與 決 定 的 法 源 依 據 , 從 學 校 行 政 的 觀 點 , 教 師 參 與 決 定 乃 是 教 師 之 權 利 , 而 不 只 是 隨 校 長 或 行 政 主 管 之 領 導 、 管 理 信 念 所 形 成 之 措 施 , 校 園 之 民 主 化 、 均 權 、 參 與 管 理 乃 是 必 然 之 趨 勢 。 Barth( 2006)指 出 當 關 鍵 的 領 導 工 作 由 學 校 社 群 多 數 的 人 來 參 與 , 特 別 是 教 師 , 則 有 助 於 學 校 之 改 革 。 職 是 之 故 , 學 校 行 政 決 策 者 應 保 持 不 斷 的 自 我 覺 知 與 自 我 更 新 , 努 力 朝 向 民 主 參 與 、 民 主 共 決 的 共 識 , 走 向 理 想 的 自 覺 自 律 自 主 的 責 任 倫 理 。 同 時 , 也 符 應 ( 吳 清 基 , 1999) 所 指 出 的 學 校 分 層 負 責 民 主 化 , 重 視 動 態 歷 程 和 行 政 行 為 的 觀 念 、 學 校 行 政 邁 入 現 代 化 的 觀 點 。 學 校 行 政 的 倫 理 規 範 , 應 考 量 行 政 實 踐 的 目 的 性 , 並 以 民 主 的 方 式 , 以 求 符 合 決 策 執 行 與 接 受 的 自 願 性 原 則 。 學 校 或 教 師 對 參 與 管 理 、 授 能 領 導 的 需 求 和 重 視 日 益 俱 增 , 學 校 必 須 公 開 公 正 提 供 教 師 參 與 職 務 編 配 會 議 議 事 的 機 制 , 透 過 教 師 的 參 與 , 真 誠 溝 通 , 專 業 對 話 , 集 思 廣 益 , 達 成 全 體 共 識 目 標 , 形 成 組 織 的 共 識 與 制 度 化 , 才 能 助 於 學 校 競 爭 力 的 提 升 與 永 續 的 發 展 , 因 此 , 教 師 職 務 參 與 品 質 所 代 表 的 意 涵 , 不 僅 學 校 的 向 上 變 革 、 進 步 , 更 是 學 校 永 續 優 質 發 展 的 重 要 關 鍵 。 是

(26)

( 二 )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之 編 配 品 質 組 織 的 結 構 是 固 定 的 , 惟 有 「 人 」 來 經 營 、 運 作 它 , 組 織 才 能 發 揮 其 功 能 並 達 成 目 標 , 因 而 , 組 織 必 須 任 用 人 員 , 來 執 行 每 個 職 位 上 的 工 作 ( 謝 文 全 , 2003) 。 在 學 校 組 織 中 , 教 師 職 務 是 依 照 該 校 總 班 級 數 的 1.5倍 為 該 校 該 年 之 教 師 職 務 編 制 總 量,教 師 職 務 雖 是 固 定 的 , 但 職 務 性 質 有 其 專 業 性 與 特 殊 性 , 並 非 每 位 教 師 都 非 常 適 宜 擔 任 任 一 項 職 務 , 因 此 , 若 要 使 學 校 能 發 揮 整 體 效 能 , 那 教 師 職 務 之 編 配 品 質 高 低 , 便 更 形 就 其 對 學 校 整 體 效 能 的 關 鍵 性 與 重 要 性 , 亦 即 必 須 「 適 才 適 所 」 的 合 宜 編 配 ,「 人 盡 其 才 」 地 使 人 力 資 源 發 揮 最 大 效 益 。 由 於 教 師 職 務 中 , 雖 有 行 政 與 教 學 兩 大 類 , 但 依 其 工 作 內 容 性 質 與 責 任 而 言 , 仍 各 有 其 輕 重 之 分 , 教 師 對 擔 任 某 些 職 務 意 願 有 「 趨 之 若 鶩 」 及 「 無 人 問 津 」 之 差 別 現 象 , 相 對 的 , 便 形 成 「 幾 家 歡 樂 幾 家 愁 」的 不 平 心 理;另 外,就 學 校 行 政 而 言,基 於 學 生 受 教 品 質 的 考 量 , 某 些 特 殊 生 的 安 置 與 特 殊 班 級 導 師 的 適 當 人 選 之 編 配 , 也 必 須 慎 重 其 事 的 , 所 以 , 要 達 到 真 正 編 配 「 適 才 適 所 」、「 人 盡 其 才 」 又 大 致 「 盡 如 人 意 」 的 品 質 , 實 是 一 項 專 業 , 也 是 一 門 藝 術 。 因 此 ,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乃 須 基 於 公 平 公 正 原 則 , 在 公 開 明 確 的 編 配 方 式 中 , 以 學 校 教 育 目 標 、 教 師 之 專 長 、 特 質 與 志 願 、 學 生 受 教 品 質 之 最 大 公 共 利 益 為 考 量,使 教 師 權 責 相 當,發 揮 所 長,勝 任 愉 快 。 ( 三 )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之 決 策 品 質 國 民 小 學 組 織 權 力 來 源 重 建 首 於 完 備 學 校 法 制 體 系 , 其 次 是 提 升 成 員 的 教 育 專 業 知 能 與 人 格 涵 養 。 權 力 主 體 重 建 若 明 定 學 校 權 力 主 體 的 權 限 範 圍 , 可 增 進 權 力 體 系 更 為 權 責 相 符 、 扁 平 化 、 多 元 化 與 教 師 專 業 賦 權 增 能 原 則 ( 許 藤 繼 , 2000) 。 然 而 , 學 校 權 力 重 新 分 配 , 在 最 近 數 年 成 為 熱 切 討 論 的 論 題 。 自 從 「 教 師 法 」 的 公 佈 實 施 , 確 立 教 師 參 與 決 定 的 法 源 依 據 , 尤 其 學 校 教 育 改 革 行 動 , 促 使 學 校 原 有 的 權 力 結 構 改 變 , 提 升 學 校 成 員 - 教 師 參 與 和 決 定 的 權 力 與 自 覺 。 York-Barr和 Duke( 2004)指 出 , 在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制 度 下 , 教 師 的

(27)

角 色 與 職 責 事 實 上 已 產 生 改 變 。 由 以 往 受 限 定 義 清 楚 卻 狹 隘 的 職 責 , 轉 為 增 加 領 導 性 質 的 角 色 , 與 更 多 超 越 個 別 教 室 之 外 的 領 導 。 學 者 Pounder( 2006)提 出 第 四 波 教 師 領 導 的 相 關 概 念,應 包 含 轉 型 教 室 領 導 , 即 是 走 出 教 室 外 , 協 助 解 決 學 校 問 題 的 領 導 行 為 。 Somech( 2005) 以 為 參 與 式 領 導 即 集 體 決 策 或 至 少 由 高 層 及 基 層 來 共 享 決 策 影 響 力 、 可 提 供 許 多 益 處 、 可 增 加 決 策 品 質 、 對 教 師 工 作 品 質 有 貢 獻 、 及 增 進 教 師 之 動 機 與 滿 足 感 。 另 在 相 關 教 育 法 令 相 繼 的 頒 行 , 教 育 生 態 驟 變 , 校 長 之 法 職 權 雖 為 層 級 位 階 最 具 影 響 力 之 決 定 者 , 但 校 務 會 議 的 議 決 則 是 學 校 校 務 最 高 決 策 之 法 權 力 。 因 而 , 學 校 行 政 及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的 權 與 責 , 應 有 適 時 調 整 的 必 要 , 落 實 賦 權 增 能 , 如 此 決 策 不 但 可 採 縱 向 管 理 , 也 能 發 揮 橫 向 各 單 位 業 務 的 統 合 。 Wallace( 2002)更 直 接 論 述 校 長 領 導 雖 然 對 學 校 效 能 和 進 步 有 其 貢 獻 , 但 仍 不 如 教 師 領 導 的 重 要 。 故 領 導 典 範 漸 轉 移 到 --教 師 領 導 , 使 教 師 在 授 權 賦 能 和 社 群 領 導 的 影 響 力 中,受 到 重 視。Harris和 Muijs ( 2006) 則 論 述 教 師 領 導 主 要 為 授 權 賦 能 之 形 式 。 以 社 群 的 集 體 領 導 觀 點 , 可 能 擺 脫 以 往 組 織 中 , 由 單 一 領 導 者 產 生 決 策 、 擔 負 起 組 織 所 有 變 革 責 任 的 侷 限 。 學 校 行 政 決 策 制 定 與 推 動 , 決 策 成 員 的 專 業 倫 理 是 首 要 重 視 的 條 件。學 校 成 員 的 個 人 的 專 業 經 驗、對 決 策 關 注 的 事 項、 倫 理 價 值 、 決 策 理 論 熟 悉 程 度 、 同 儕 與 非 同 儕 想 法 的 影 響 、 成 員 個 體 的 人 格 價 值 、 認 知 與 信 念 皆 會 影 響 決 策 ( 引 自 林 延 慧 、 張 鎮 華 譯 , 1999) 。 學 校 的 任 務 或 目 標 需 要 靠 全 體 教 師 共 同 努 力 達 成 , 但 達 成 目 標 的 效 能 高 低 與 否 , 其 關 鍵 在 於 教 師 對 制 度 或 決 策 的 普 遍 認 同 意 願 、 配 合 度 與 專 業 性 , 教 師 的 認 同 意 願 與 配 合 度 愈 高 , 則 達 成 目 標 的 效 能 就 高 。 因 此 , 直 接 以 上 對 下 的 行 政 命 令 並 不 能 提 升 教 師 的 動 機 與 效 能 , 而 教 師 共 同 參 與 決 策 的 現 象 是 無 法 避 免 的 , 經 由 下 而 上 的 合 議 方 式 而 取 得 全 體 共 識 的 模 式 也 逐 漸 成 為 常 態 和 潮 流 , 而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之 決 策

(28)

品 質 的 情 形 亦 為 必 要 趨 勢 。 學 校 要 重 視 決 策 的 過 程 , 須 掌 握 學 校 成 員 的 理 想 與 期 望 ; 各 校 推 行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時 , 內 容 規 劃 必 須 嚴 謹 , 合 乎 民 主 、 共 識 與 專 業 倫 理 , 雖 各 校 皆 有 其 決 策 過 程 的 主 客 觀 條 件 , 卻 可 蒐 集 正 確 完 整 資 訊 , 藉 由 計 畫 的 擬 定 與 處 理 模 式 的 經 驗 累 積 , 依 據 全 體 專 業 共 識 目 標 , 合 議 決 策 合 理 客 觀 之 制 度 , 達 到 適 才 適 所 、 人 盡 其 才 的 效 能 。 綜 合 上 述 , 「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 係 指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過 程 中 , 藉 由 公 開 公 正 的 參 與 機 制,以 學 校、教 師、學 生 之 最 大 公 共 利 益 為 考 量 , 決 策 客 觀 合 理 制 度 , 編 配 適 才 適 所 之 職 務 , 提 升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 共 分 為 三 個 層 面 , 歸 納 統 整 如 下 。 ( ㄧ )參 與 品 質:藉 由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之 關 聯 性 與 意 願,依 民 主 權 益 , 公 開 公 正 , 會 議 議 事 , 真 誠 溝 通 、 專 業 對 話 , 集 思 廣 益 , 達 成 全 體 共 識 目 標 。 ( 二 ) 編 配 品 質 : 在 公 正 明 確 的 編 配 方 式 中 , 以 學 校 教 育 目 標 、 教 師 之 專 長 、 特 質 與 志 願 、 學 生 受 教 品 質 之 最 大 公 共 利 益 為 考 量 , 使 教 師 權 責 相 當 , 發 揮 所 長 , 勝 任 愉 快 。 ( 三 ) 決 策 品 質 : 蒐 集 正 確 完 整 資 訊 , 依 據 全 體 共 識 目 標 , 合 議 決 策 合 理 客 觀 之 制 度 , 達 到 適 才 適 所 、 人 盡 其 才 的 效 能 。 貳 、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的 概 念 分 析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相 關 理 論 的 研 究 並 不 多 , 研 究 者 僅 就 法 源 依 據 、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等 觀 點 來 探 討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的 支 持 立 論 。 一 、 法 源 依 據 觀 點 「 教 育 基 本 法 」歷 經 六 年 的 立 法 過 程,終 於 在 1999年 6月 23日 正 式 公 佈 實 施 , 條 文 內 容 雖 僅 有 短 短 十 七 條 , 但 從 時 代 意 義 而 言 , 我 國 教 育 施 行 即 從 此 進 入 民 主 法 治 的 時 代 。 而 從 法 律 層 面 而 言 , 其 可 稱 是 教 育 領 域 的 憲 法 , 是 一 切 教 育 法 規 的 母 法 。 隨 著 「 教 育 基 本 法 」 的 頒 佈 實

(29)

施 後 , 教 育 場 域 的 原 有 生 態 , 諸 如 教 育 資 源 的 分 配 與 利 用 、 教 育 的 組 織 再 造 、 校 長 領 導 管 理 的 權 力 與 理 念 、 課 程 的 設 計 與 規 劃 、 學 校 行 政 與 權 力 制 度 的 運 作、教 師 的 專 業 與 自 主、家 長 參 與 校 務 及 教 育 選 擇 權 … 等 , 勢 必 受 到 相 當 程 度 的 衝 擊 與 修 正 。 1995年 8月 9日 「 教 師 法 」 公 佈 實 施 , 其 中 對 教 師 參 與 學 校 教 學 、 行 政 、 人 事 聘 任 等 事 項 有 明 文 之 規 定 。 教 師 法 第 十 一 條 賦 予 教 師 參 與 學 校 教 師 聘 任 之 法 源 依 據 :「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之 聘 任,分 初 聘 、 續 聘、及 長 期 聘 任,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由 校 長 聘 任 之。」, 「 前 項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之 組 成 , 應 包 含 教 師 代 表 、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代 表 及 家 長 會 代 表 一 人 。 其 中 未 兼 行 政 或 董 事 之 教 師 代 表 不 得 少 於 總 額 二 分 之 一 ;其 設 置 辦 法 由 教 育 部 定 之。」第 十 六 條 所 列 教 師 之 權 利,其 中 包 括 :「 對 學 校 教 學 及 行 政 事 項 提 供 興 革 意 見 」、「 參 加 在 職 進 修 、 研 究 及 學 術 交 流 活 動 」 、 「 參 加 教 師 組 織 , 並 參 與 其 他 依 法 令 規 定 所 舉 辦 之 活 動 」 ;第 十 七 條 所 列 教 師 之 義 務 , 其 中 包 括 :「 從 事 與 教 學 有 關 之 研 究 、 進 修 」 、 「 依 有 關 法 令 參 與 學 校 學 術 、 行 政 工 作 及 社 會 教 育 活 動 」 、 「 擔 任 導 師 」 , 從 條 文 內 容 可 以 看 出 , 教 師 參 與 學 校 有 關 教 學 、 行 政 工 作 , 不 僅 是 教 師 的 權 利 , 更 是 教 師 的 義 務 , 其 中 「 擔 任 導 師 」之 義 務 及 由 各 校 校 務 會 議 議 定 各 校 擔 任 導 師 辦 法 之 規 定,乃 於 2003 年 1月 15日 修 正「 教 師 法 」條 文 所 增 訂 公 布 實 施 , 從 此 , 奠 定 教 師 決 定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的 權 利 與 責 任 。 教 育 部 (1999)公 布 「 國 民 教 育 法 增 修 條 文 」 , 其 中 增 訂 第 八 條 第 二 項 :「 國 民 小 學 及 國 民 中 學 之 教 科 圖 書,由 學 校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辦 法 公 開 選 用 之 。 」修 訂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設 校 務 會 議 , 議 決 校 務 重 大 事 項 , 由 校 長 召 集 主 持 。 校 務 會 議 以 校 長 、 全 體 專 任 教 師 、 教 師 會 代 表 、 家 長 會 代 表 、 職 工 代 表 組 成 之 。 其 成 員 比 例 由 設 立 學 校 之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定 之 。 」 「 教 師 法 」 的 公 佈 實 施 , 是 我 國 教 育 史 的 一 個 新 里 程 , 確 立 教 師 參 與 決 定 的 法 源 依 據 , 又 因 「 國 民 教 育 法 增 修 訂 條 文 」 的 公 佈 實 施 ,

(30)

從 學 校 行 政 的 觀 點 , 教 師 參 與 決 定 不 僅 是 教 師 之 權 利 , 校 務 會 議 更 是 學 校 最 高 法 理 權 之 依 據 , 而 不 再 是 以 校 長 個 人 之 裁 量 權 為 主 要 行 政 依 據 , 因 此 , 校 園 之 民 主 化 、 學 校 權 力 變 革 、 增 能 賦 權 、 參 與 領 導 與 管 理 乃 是 必 然 之 趨 勢 ; 從 以 上 相 關 法 令 條 文 中 更 奠 定 教 師 決 定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的 法 定 基 礎 , 不 僅 是 教 師 的 權 利 也 是 教 師 的 義 務 , 可 見 ,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的 良 窳 , 是 值 得 探 究 的 議 題 。 二 、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的 觀 點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的 目 的 在 改 進 教 學 。 教 師 領 導 者 親 自 示 範 有 效 的 教 學 技 能 , 並 學 習 發 展 教 室 之 外 的 責 任 , 與 同 仁 分 享 教 育 新 知 , 或 協 助 新 進 教 師 , 不 僅 促 進 自 我 成 長 , 也 協 助 同 仁 的 專 業 成 長 與 發 展 , 進 而 帶 動 學 校 成 為 學 習 型 社 群( 引 自 陳 佩 正 譯 , 2007)。 Beachum 和 Dentith(2004) 認 為 教 師 領 導 界 線 已 超 越 教 室 內 , 而 應 走 出 教 室 , 對 學 校 及 同 仁 做 出 更 多 的 貢 獻 。 Harris 和 Muijs( 2006)認 為 教 師 領 導 角 色 具 有 四 個 度 向 : ( 1) 經 紀 人 角 色 -轉 化 學 校 改 善 原 則 , 成 為 日 常 的 課 堂 實 踐 ; ( 2) 參 與 式 領 導 -鼓 勵 教 師 協 作 , 為 共 同 目 標 而 努 力 ; ( 3) 調 停 者 角 色 -教 師 領 導 者 本 身 是 專 業 知 識 的 來 源 , 亦 可 向 外 尋 求 意 見 和 支 援 ; ( 4) 透 過 相 互 學 習 , 促 進 與 個 別 教 師 的 緊 密 關 係 。 學 校 行 政 決 策 制 定 與 推 動 , 決 策 成 員 的 專 業 倫 理 是 首 要 重 視 的 條 件 。 倘 若 情 境 能 提 供 工 作 者 自 主 的 空 間 , 他 就 可 對 所 處 的 學 校 情 境 有 所 覺 知 , 從 而 發 覺 自 我 的 價 值 , 發 現 自 我 存 在 的 意 義 。 情 境 若 獨 特 或 缺 乏 指 引 時 , 會 影 響 決 策 的 倫 理 價 值 , 決 策 變 化 性 即 會 增 加 。 因 此 學 校 成 員 的 個 人 的 專 業 經 驗 、 對 決 策 關 注 的 事 項 、 倫 理 價 值 、 決 策 理 論 熟 悉 程 度 、 同 儕 與 非 同 儕 想 法 的 影 響 、 成 員 個 體 的 人 格 價 值、認 知 與 信 念 皆 會 影 響 決 策 品 質( 引 自 林 延 慧、張 鎮 華 譯 , 1999) 。 Murphy( 2005) 於 《 教 師 領 導 及 學 校 改 革 之 關 聯 》 一 書 中 , 認 為 教 師 領 導 是 合 作 性 的 工 作 -即 與 同 僚 合 作 , 是 社 群 導 向 -即 專 業 發 展 領 導 取 向 。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專 業 導 向 , 雖 是 服 務 與 協 助 學 校 成 員 , 但 對 於 學 校 決 策 管 理 的 發 展 具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 學 校 決 策 已 逐 步 邁 入 學 校 本 位

(31)

管 理 , 覺 知 教 師 參 與 的 重 要 與 關 鍵 性 ; 教 師 參 與 全 校 性 決 策 , 表 層 是 直 接 參 與 意 見 的 表 達 及 表 決 , 深 層 是 個 人 專 業 能 力 的 提 升 , 在 專 業 社 群 中 引 領 他 人 朝 向 專 業 的 建 議 前 進 , 對 學 校 決 策 會 議 , 產 生 不 同 程 度 的 影 響 。 因 此 , 教 師 專 業 倫 理 的 自 覺 自 主 , 應 考 量 學 校 整 體 目 的 性 、 專 業 自 主 與 專 業 倫 理 的 並 重 與 統 整 性,同 時,對 學 校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參 與 、 編 配 、 決 策 ) 具 有 重 大 的 影 響 與 深 層 意 義 。

第 二 節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之 意 涵 與 概 念 分 析

本 節 旨 在 探 討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的 意 義、內 涵、概 念 分 析 與 相 關 研 究, 首 先 探 討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的 意 義,其 次 則 探 討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的 相 關 理 論。 壹 、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的 意 義 本 小 節 主 要 闡 述 學 校 行 政 的 意 涵 、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的 意 義 與 內 涵 , 進 而 探 討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的 重 要 性 , 茲 說 明 如 下 。 一 、 學 校 行 政 的 意 涵 學 校 行 政 乃 是 學 校 依 據 教 育 之 原 理 原 則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 運 用 有 效 及 經 濟 的 方 法 , 對 於 學 校 組 織 相 關 之 人 、 事 、 物 、 財 等 要 素 , 作 系 統 化 的 經 營 管 理 , 藉 以 促 進 教 育 進 步 , 進 而 達 成 學 校 教 育 目 標 的 一 種 歷 程 ( 鄭 彩 鳳 , 2002) 。 學 校 行 政 應 合 乎 教 育 與 經 濟 原 則 , 有 計 畫 、 有 方 法 的 進 行 相 關 事 務 。 學 校 行 政 具 有 訂 定 計 劃 、 支 配 資 源 、 激 發 熱 誠 、 協 調 意 見 、 規 劃 評 鑑 等 功 能 ( 黃 志 中 , 2004) 。 黃 昆 輝 ( 1989) 指 出 教 育 行 政 ( 含 學 校 行 政 ) 是 服 務 教 與 學 的 , 是 支 援 教 與 學 的 , 是 導 引 教 與 學 的 , 沒 有 教 師 的 教 學 與 學 生 的 學 習 , 教 育 行 政 就 沒 有 存 在 的 必 要 。 它 本 身 是 一 種 手 段 , 教 與 學 的 改 進 , 才 是 目 的 。 謝 文 全 (2000)認 為 教 育 行 政 決 定 即 教 育 人 員 為 了 解 決 教 育 上 的 問

(32)

題 , 或 達 成 既 定 的 教 育 目 標 , 依 其 權 責 研 擬 及 選 擇 可 行 解 決 方 案 的 歷 程 。 吳 金 香 (2000)則 指 出 學 校 組 織 的 行 政 決 定 是 指 , 學 校 的 主 管 針 對 學 校 教 育 目 標 , 對 於 校 內 有 關 的 人 、 財 、 事 、 物 等 待 解 決 的 問 題 , 權 衡 輕 重 、 考 量 各 種 情 境 因 素 , 依 其 自 身 的 權 責 , 發 展 若 干 可 行 的 方 案 或 策 略 , 並 從 而 選 擇 最 符 合 學 校 教 育 目 標 與 職 員 工 個 人 需 求 的 方 案 或 策 略 , 並 予 以 裁 示 執 行 與 評 鑑 的 一 種 過 程 。 譚 光 鼎 ( 2007) 認 為 學 校 行 政 是 將 轉 向 民 主 參 與 和 溝 通 協 調 文 化 ( 分 享 權 力 責 任 ) 、 團 隊 合 作 的 協 同 文 化 ( 建 構 學 習 社 群 ) 、 形 象 推 銷 的 文 化 ( 經 營 公 共 關 係 ) 、 結 合 社 區 與 家 長 的 開 放 文 化 ( 學 校 社 區 化 ) 、 多 元 異 質 的 文 化 ( 激 發 組 織 活 力 ) 、 多 元 肯 定 的 文 化 ( 提 升 專 業 角 色 ) 和 專 業 成 長 文 化 ( 促 進 專 業 成 長 ) , 具 有 「 彈 性 、 適 應 力 、 創 造 力 、 合 作 、 參 與 、 不 斷 進 步 」 的 特 質 。 而 學 校 行 政 最 大 的 目 標 與 責 任 是 協 助 教 師 進 行 教 學 活 動 、 支 援 教 師 與 學 生 來 達 成 在 校 學 習 的 目 標 , 也 是 對 學 校 教 育 事 業 的 領 導 與 支 持 ( Ediger,2006) 。 易 言 之 , 學 校 行 政 包 含 計 畫 、 執 行 與 管 理 , 而 行 政 決 定 本 質 上 是 一 種 歷 程 , 一 種 連 續 不 斷 、 互 相 關 聯 、 週 而 復 始 的 歷 程 。 學 校 行 政 只 是 一 種 手 段 , 是 一 個 管 理 與 執 行 的 過 程 , 其 目 的 是 有 效 達 成 教 育 的 目 標 。 不 管 教 務 、 學 務 ( 訓 導 ) 、 輔 導 、 總 務 、 人 事 、 會 計 及 公 共 關 係 , 皆 旨 在 達 成 教 育 目 標 。 二 、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的 意 義 與 內 涵 本 小 節 分 別 以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的 意 義 與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的 內 涵 兩 部 分 闡 述 , 茲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的 意 義 學 校 行 政 的 功 能 , 重 要 在 於 過 程 的 效 率 ( efficiency) , 目 標 達 成 的 效 能 ( effectiveness) 。 所 謂 效 率 , 重 視 決 策 事 項 的 投 入 ( input) 與 產 出 ( output) , 將 資 源 有 效 的 運 用 , 投 入 策 略 的 重 點 、 切 入 目 標 的 核 心 , 關 切 決 策 完 成 的 產 出 , 終 而 將 事 項 決 定 妥 當 ; 最 後 經 由 良 好 的 效

(33)

率 達 成 決 策 目 標 , 執 行 正 確 的 決 定 與 計 畫 , 此 即 意 謂 最 佳 效 能 , 行 政 的 效 率 與 效 能 需 相 輔 相 成 , 達 到 功 能 ( Vining & Weimer,1991) 。 吳 明 清 (1991)認 為 效 能 的 重 點 在 於 能 否 達 成 組 織 預 期 的 目 標 ;效 率 的 重 點 在 活 動 所 需 的 時 間 、 金 錢 、 人 才 的 運 用 是 否 最 經 濟 有 效 , 但 最 後 結 果 不 一 定 符 合 組 織 的 目 標 。 吳 清 山 (1999)指 出 效 能 注 重 組 織 目 標 的 達 成 , 效 率 則 強 調 資 源 的 有 效 利 用 。 而 在 行 政 效 能 方 面,黃 坤 和( 2002)指 出 領 導 者 運 用 其 領 導 行 為 , 影 響 部 屬 , 有 效 達 成 行 政 目 標 的 程 度 。 黃 志 中 ( 2004) 定 義 為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結 合 與 充 分 運 用 人 、 事 、 財 、 物 及 其 他 資 源 , 以 達 成 學 校 教 育 目 標 , 並 且 所 作 的 一 切 作 為 與 歷 程 均 有 良 好 的 績 效 。 陳 郁 汝 ( 2005) 定 義 為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係 學 校 行 政 運 作 達 到 預 定 的 目 標 之 程 度 ; 包 括 行 政 人 員 對 學 校 的 認 同 感、行 政 工 作 的 品 質、社 區 互 動 情 形、人 際 關 係 、 領 導 效 能 、 資 源 的 運 用 等 。 楊 國 信 ( 2005) 認 為 是 領 導 者 運 用 團 隊 管 理 策 略 , 以 有 效 提 高 「 工 作 績 效 」 、 「 領 導 表 現 」 、 「 組 織 氣 氛 」 、 「 資 源 設 備 」 、 「 工 作 滿 意 」 的 效 能 、 達 成 行 政 目 標 的 程 度 。 林 淑 真 (2007)認 為 行 政 效 能 包 含「 校 長 領 導 能 力 」、「 設 備 環 境 規 劃 」、「 行 政 運 作 品 質 」 三 大 指 標 。 林 聖 欽 ( 2008) 指 出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乃 是 行 政 效 能 的 指 標 分 別 為:「 教 師 工 作 滿 意 」、「 學 校 行 政 效 率 」、「 學 校 行 政 運 作 品 質 」、「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 等 四 層 面 之 「 投 入 -轉 化 歷 程 -產 出 」 歷 程 中 「 產 出 」 結 果 的 評 鑑 , 產 出 的 學 校 效 能 越 高 ,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相 對 越 高 。 劉 宇 軒 ( 2009) 則 歸 納 出 學 校 行 政 是 學 校 的 行 政 人 員 為 了 使 全 校 師 生 能 夠 有 更 好 的 教 學 品 質,透 過 各 項 計 畫 、 組 織 、 溝 通 、 協 調 、 領 導 、 評 鑑 等 運 作 策 略 , 對 學 校 的 各 項 資 源 做 妥 善 的 系 統 化 管 理 , 使 學 校 能 夠 順 利 及 有 效 地 達 成 教 育 目 標 。 吳 清 山 、 高 嘉 斌 ( 2009) 認 為 行 政 效 能 除 了 校 長 領 導 外 , 還 包 括 相 關 行 政 單 位 與 行 政 人 員 之 溝 通 協 調 、 服 務 品 質 、 公 共 關 係 , 以 及 資 源 的 整 合 與 運 用 。 根 據 上 述 分 析 , 效 能 和 效 率 是 不 同 的 兩 個 概 念 。 效 能 強 調 目 標 的 達 成 , 效 率 重 視 資 源 的 有 效 利 用 。 學 校 行 政 應 該 兼 顧 效 能 和 效 率 , 但

數據

表 3-5 台 中 市 國 民 小 學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預 試 問 卷 各 題 之 項 目 分 析   層 面   題 號   決 斷 值 (CR)  與 總 分 的 相 關   結 果   1   9
表 3 - 8  台 中 市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職 務 編 配 品 質 預 試 問 卷 各 題 之 因 素 分 析   層 面   預 試 題 號 正 式 題 號   因 素   負 荷 量   特 徵 值 解 釋   變 異 量 %  結 果   4   3
表 3-9 台 中 市 國 民 小 學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預 試 問 卷 各 題 之 因 素 分 析   層 面   預 試 題 號   正 式  題 號   因 素   負 荷 量   特 徵 值   解 釋   變 異 量 %  結 果   1   1
表 3-11 台 中 市 國 民 小 學 學 校 行 政 效 能 預 試 問 卷 各 題 之 信 度 分 析   層 面   預 試 題 號 該 題 刪 除 後 分 量 表 之  α 係 數   層 面 分 量 表 之  α 係 數   1
+7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From the spatial programming at traditional retail markets, this study proposed the conclus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of the size, arrangement and position about traditional

(3) There was no significant difference regarding out of school traffic guidance staff with different gender, job title, guidance counselors seniority and age in the

This article mainly discusses the cognition and attitude of traffic safety education toward the elementary school teacher in Taichung. Six aspects are analyzed within this research,

By using Balanced Scorecard (BSC),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construct indicators of school management with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AHP) for L junior high school in

teachers and were significantly better than boys; parents and teachers for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agree to use LINE attitude and be guided by real

Hence this study uses a systematic method to develop safety evaluation indices and their weights to evaluate the walking environment of way to school for

Mathematical problem posing: A case of elementary school teachers developing tasks and designing instructions in

(1997), “School Quality Satisfaction Survey: Assessing Expectatin for and Satisfaction with Quality of Education Provided by Elementary Schools,” Unpublished Doctor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