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結論、建議與限制

第二節 建議與限制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87

同樣的情況會發生在同事之間。照顧者的不定期的缺席會讓原本工作必須由 其他同事分擔,造成照顧者與同事之間產生隔閡。若是同事對於疾病的認識程度 有一定的了解或疾病的出現並非遺傳,則照顧者在同事之間有時便可以獲得情緒 上面的支持。

第二節 建議與限制

一、建議

照顧者的就業困境來自照顧工作的影響,照顧工作的負擔若是減輕,對於照 顧者的職業生活自然可以順利發展。減輕照顧負擔的方式可從政府支持資源、同 儕團體會支持或教育方面著手。給予社會大眾正確的觀念、去除對於精神障礙者 的汙名化,讓照顧者得以從汙名化的壓力中釋放出來。以下從「政府支持資源」、

「同儕家屬團體」、「去除汙名化」三個面向予以建議。

(一)政府支持資源需進入家庭

首先必須讓照顧者更簡便的獲得資訊。可以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及其他管道,

積極宣導精神疾病防治知識、病患社區生活的重要性、社區復健中心資訊、精神 衛生法等。使照顧者有需要的時候不會無所是從。不需要等到病患有狀況、事情 發生之後才被動地得知訊息,可以事先得知該如何適時的使用這些支持資源。

再者,政府的資源必須符合精障者與其照顧者的需求。精神障礙者是很特殊的一 群,身體與心理層面必須同時接受治療與復健。所以對於精障者必須思考的重要 課題乃是如何維持現有功能、預防身心再退化、開發潛能等三項。針對三項課題 可分配社政單位在患者社會、心理與家庭上給予重建;衛政單位提供足夠的醫療 處置;勞政單位在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上給於支持。同時三個單位必須有更多的 溝通與整合,讓精障者的復健之路走得更穩,而對於照顧者來說就是幫助與保 障。

1.社政單位:落實照顧者支持與社區化的推動

社政單位對於家庭的支持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政府福利服務的需求項目大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88

致上可分為三大類:一般性需求、照顧性支持、生活支持。一般性需求的經濟方 面,依照家庭經濟狀況與精障者失能程度給予補助的「生活補助費用」,是多數 的精障家屬所獲得的資源。但是家屬需要的是照顧上的幫助。

第二類的項目中有給予照顧者支持的照護方式如全日型照顧、日間照顧、夜 間照顧、家庭托顧...等。根據 100 年內政部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各項需求評 估調查報告,慢性精神障礙者住家比例高達 80%,但是在住家宅身心障礙者考 慮使用之照護方式的調查中卻發現完全不考慮使用的佔 90%。原因在於精障者 其實是有相當程度的自主能力,並非無法處理日常生活或者是動彈不得,因此對 於照顧者而言並非有申請此服務的必要。再者,當精障者的家庭本身就身受汙名 化所苦,讓照顧員進入家中有相當程度的困難度。畢竟精障者和其他障別有所區 分。

第三類的生活支持包括社區式的照顧。社區照顧為目前世界之趨勢,讓精障 者在社區中慢慢康復,到最後可以回歸社會乃長遠之計。根據目前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有費用上的補助,此類型為安置性補助。但是 目前台灣精神障礙者居住在家中的比例甚高,身權法所規定的補助將佔預算經費 的大宗,無意間排擠社區性支持資源。當社區資源缺乏時,自然產生出社區的供 給過低及功能不彰的現象。同時也包含了專業人力發展不均、社區醫療照護模式 不足等問題,使治療模式未能以病人需求為依歸。對於大部分居住於社區的精障 者的復健並無助益。

2.勞政單位:職業重建與庇護工場之間資源上分配必須依精障者特性分配資源。

勞政單位對於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的支持資源有庇護性就業的庇護工場,另 外還有根據九十一年八月訂定的「身心障礙者就業轉服務實施要點以個案管理 的方式推動的職業重建與就業轉銜。兩種就業服務模式雙管齊下,看似互補卻在 資源有限的情況下產生互相競爭的狀況。根據實務工作者表示,因為資源有限,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89

地方主管偏重目前個案管理模式的職業重建但實際上並不符合精障者的需求。因 為能接受職業重建的關鍵在於是否能通過職業評量有就業的能力,而精神障礙者 的特殊性,往往會有反覆出現症狀的情況。在職業輔導評量人員評量的當時,患 者可能出現不適合就業的症狀,以致無法接受職業重建;或者受症狀控制而回答 不清楚,使得職業輔導評量報告信效度令人質疑。造成的結果是讓有能力自行進 入就業市場的精障者使用資源,而相對穩定程度低需要支持資源的精障者最後只 能再度回歸家庭,讓家庭照顧者的負擔沉重。

勞政單位主管機關擬定輔導策略時,必須打破「就業輔導線性成長」的框架,

考量精障者的特殊性。考量支持性、庇護性就業與職業重建之間資源的配置,與 兩者之間該如何做最適切的配合,讓有工作能力的精障者可以順利進入勞動市場,

也同時減輕照顧者的照顧負擔。

(二)鼓勵照顧者加入家屬團體

精障者的家屬團體對照顧者的支持是非常重要的。精障者與照顧者在精神疾 病中都是無助痛苦的摸索,在缺乏協助與支持的過程中看到面臨同樣的處境的家 庭,擁有共同的生命經驗才能體恤彼此的感受。這並非是家庭或是宗教團體能夠 給與的支持。同時參加家屬團體也可以透過團體了解疾病同時給予照顧者重建社 交生活的機會。

目前在康復聯盟表列的家屬團體裡有二十七個,從分布上來說算是平均。但 是有幾個縣市如彰化、台東、澎湖等地區則無自主性的家屬團體。另外能大量承 接政府之政策方案的家屬團體仍是以北部與南部居多,中部、東部的家屬團體的 方案仍有不足,使服務到精障家庭的範圍受限。推動社區化政策,家屬團體的力 量是不可或缺的,實務工作者表示社區經營的困境在於經費預算,一年一審的制 度容易使服務案缺乏穩定性。建議尚未成立家屬團體的縣市,當地縣市政府可以 積極輔導鼓勵成立;已經有家屬團體的縣市,當地縣市政府應積極推動方案並讓 計劃可以長久實施,在合適的時間予以評量,讓精障家屬可以獲得支持也讓權益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90

受到重視。

(三)大力推行精神障礙者去除汙名化

汙名化的影響力遍及社會各個層面,不僅一般民眾受影響,甚至是一些醫療 專家、上位決策者。對抗污名化的方式是普遍性的公共教育。

在正規的學校教育裡,可以給予學生一些常見疾病的特徵,同時告訴學生正 確的觀念。也可以藉由家屬團體的推動如演講或出書,給與社會大眾正確的觀念。

當對精神疾病認識越深刻,汙名就有機會被去除。

另外社會教育也須不斷的推動。雇主若是對精神疾病有一定的認識,就會了 解到精神疾病只要接受治療,大部分能跟其他病人一樣是可以勝任工作的。而且 精神疾病也並非單純的遺傳因子所致,不存在絕對的家族性。雇主若有認知,對 於精障者就有更多雇用的空間,也免除了照顧者不願說出家中有精神病患的問題,

使得勞雇關係更加和諧。

二、研究限制

以下將分述本研究限制並提出未來研究之相關建議:

(一)訪談對象的限制

本研究訪談的對象抽樣主要以滾雪球的方式進行,所以無法控制每一家屬的工作 狀況或經濟。另外願意接受訪談的家屬的特質自然對其研究有所興趣,研究者對 各變項未能控制在同一水準上。

(二)資料收集的限制

本研究收集的資料透過訪談家屬獲得,受限於每位病患家屬個別意願,無法針所 有的家屬進行訪談收集資料。建議未來可以與家屬團體、醫院結合近行全面性調 查,以量化的方式對家屬工作上的困境與照顧的需求等現況有更精準的了解。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91

六、參考文獻

1. 吳肖琪,鄭若瑟,許銘能,呂淑貞(2009)。全國精神醫療資源需求調查-兼論未來 發展策略 。行政院衛生署委託研究。

2. 吳淑瓊、江東亮(1999).台灣長期照護政策評析.台灣問題與政策研討會論文 集.台北:孫運璿基金會。

3. 呂寶靜(2005)。〈支持家庭照顧者的長期照護政策之構思〉,《國家政策季刊》, 4(4): 25-40。

4. 呂寶靜、陳景寧(1997)。〈女性家屬照顧者的處境與福利建構〉,劉毓秀(編),

《女性、國家、照顧工作》,頁 57-92 。台北:女書文化。

5. 李明濱(2011)。<實用精神醫學>。台北市,台大醫學院。

6. 林惠琦(1997)社區精神分裂病患者主要照顧者之負荷、社會支持與心理健康。

高雄:高雄醫學院護理學研究所。

7. 林麗嬋(2009)。〈長期照護〉,《護理,台灣》,行政院衛生署,頁 64-72。

8. 洪湘婷(1998)。《期待與現實之間—成年子女照顧老年父母的角色探究》。

台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9. 高莉娟,高婷婷(2001)一個重覆住院精神分裂病患之家庭護理,長期照顧,

5(1),108-116。

10. 張富美(2007)。〈精神障礙者之社區照護〉,台北。北市衛生季刊。頁38-42。

11. 莊明敏(1995)。〈精神病患醫療服務體系檢討〉,台北。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

12. 陳佳琪(2012)。精神分裂症病患主要照顧者照顧負荷之研究─以中部地區某 醫學中心為例。東海大學社會工作系碩士論文。

12. 陳佳琪(2012)。精神分裂症病患主要照顧者照顧負荷之研究─以中部地區某 醫學中心為例。東海大學社會工作系碩士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