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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載貨證券引置條款

第二節 引置條款的種類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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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可以轉讓載貨證券,因此,另一種情形是受貨人受讓載貨證券的情形58,這 種情形下,受貨人並非運送契約之託運人,與運送人之間沒有訂立契約,其結果 與 CIF 的受貨人一樣,與運送人之間的關係由載貨證券而定。

二、艤裝人的地位

在 CIF 貿易條件下,出賣人作為託運人與運送人之間訂立運送契約,並把貨 物交付運送人,因此,CIF 條件下出賣人既是託運人,也是實際上的艤裝人。但 在 FOB 的情形下,由買受人與運送人訂立運送契約,買受人同時作為託運人與受 貨人,然而由於買受人並未非實際佔有貨物之人,貨物的實際佔有人是出賣人,

因此,在 FOB 條件之下,託運人並非艤裝人。在 CIF 條件之下,情況比較單純,

由於託運人就是艤裝人,因此,艤裝人的地位就是運送契約下的託運人的地位。

其與作為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的關係根據其買賣契約,與運送人之間的關係依據 運送契約而定。但在 FOB 的情形下比較複雜,由於 FOB 條件下,買受人是運送契 約的託運人,艤裝人與運送人之間沒有任何訂立運送,卻負擔了交付貨物予運送 人的義務,這種交付貨物的義務依據是在於買賣契約與其他貿易法規的規定,而 並非在於與運送人之間的契約關係,因此,在原則上艤裝人僅僅負擔交付貨物的 義務,而對運送人或載貨證券持有人沒有其他義務。然而,在實務上往往有一種 情況是買受人在信用狀規定要在載貨證券上記載艤裝人,如此一來,艤裝人可能 要就載貨證券上的記載負有責任。在一般情形下,受貨人就是買受人,出賣人與 買受人之間的關係按照買賣契約而定,因此,在載貨證券上記載艤裝人對於艤裝 人沒有太大的影響。但載貨證券的持有人並非必然等於買受人,有可能是買受人 以外其他受貨人或其他人59,因此,艤裝人可能會負上對於載貨證券的責任。

第二節 引置條款的種類與規範

引置條款由於在實務上具有保護運送人和減低交易成本的功能,因此在實務 上獲得廣泛的應用。載貨證券引置條款性質上是一種把傭船契約的權利義務轉移 到載貨證券上而構成載貨證券的一部分,這種做法已經被各國普遍承認60。但是 由於傭船契約畢竟不是載貨證券持有人訂定,因此,確保載貨證券持有人有機會 知悉契約內容猶為重要,而事實上由於交易情況複雜,傭船契約中可能約定各式 各樣的條款,尤其傭船契約因為依照契約自由原則,某些條款可能對另一方非常 不利,因此,對於引置條款的要件會有一定的要求,其中可能包括形式上的要求

58 載貨證券除非在記明禁止背書轉讓外,其餘情況得以背書轉讓,由於實務上的需要,有些情

況下可能原受貨人會把載貨證券轉讓於其他第三人,這種情況下載貨證券持有人即非 FOB 條件 之下的託運人。

59 在信用狀交易的流程上銀行需對貨款先行墊付,並對買受人享有債權,為保全其債權,銀行

會佔有載貨證券,銀行需非受貨人,但仍有可能就載貨證券上的記載向艤裝人享有一定的權利。

另外,當載貨證券從原買受人轉讓於其他第三人時,第三人與艤裝人之間沒有契約關係,載貨證 券此時也有可能拘束艤裝人。

60 司玉琢、胡正良、傳庭忠,《海商法詳論》,大連海事出版社,1995 年,第 2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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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內容上的要求。

第一項 引置條款的種類與內容

第一款 引置條款之種類

一、概括引置條款

概括引置條款是指那些在形式上只依靠一個概括的用語廣泛地把傭船契約 中的所有條款引置到載貨證券中的載貨證券中的引置條款,至於如何判斷一個概 括引置條款所引置傭船契約相關條款的範圍為何,則需要視具體上載貨證券中的 文字用語來加以判斷,由於實務上載貨證券的用語各有不同,最初各個法院對於 載貨證券的用語的意見往往嚴重分歧,後來經過不斷的解釋與整理,歸納了幾個 較為關鍵的用語概念,包括“條款”(Clause) 、“除外”(Exception) 、“條 件”(Condition) 、“術語”(Term)等。

其中“條件”是指那些受貨人履行的或與接收貨物有關的規定。“除外”是 指有關於運送人責任等規定。“條款”是指與那些不與載貨證券明示條款相衝突 的條款。因此,在實務上的常見概括引置條款的形式可歸類如下61

1、 運費及所有條件按照契約(all conditions as per charter party) 這種形式的引置條款的範圍是最小的,在這種用語規定下的載貨證券通常只 能加入與受貨人履行的或與接收貨物有關的規定,例如有關於在卸貨港所產生的 延滯費的延滯費條款等,而不能包括免責條款等其他條款,例如責任終止條款等。

2、 所有條件與除外按照契約(all conditions and exceptions as per charter party)

這種形式的引置條款除了包括受貨人履行的或與接收貨物有關的規定外,還 包括了免責條款或疏忽條款等。

3、 所有條款規定與除外按照契約(all terms, provisions and exceptions as per charter party)

以這種用語加入傭船契約的引置條款,其範圍足以涵蓋大部分與載貨證券不 相互抵觸的條款。

4、 所有術語、條件、條款與除外按照契約(all terms, provisions, clause and exceptions as per charter party)

61 參見[英]博迪,[英]羅伯斯,[英]福克斯通著,郭國汀譯《Scrutton 租船合同與提單》,第 112-1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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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方式的概括引置條款是包含範圍最大的引置條款,以這種用語加入傭船 契約的引置條款,其範圍基本上包括所有傭船契約中非屬附屬條款的所有條款。

二、明確引置條款

1、載貨證券明確引入傭船契約中的某個條款

明確引置條款是指在載貨證券中的引置條款以明確的用語指明要加入傭船 契約的哪些條款以及內容,之所以區分概括引置條款與明確引置條款,最主要的 原因在於在法院判斷載貨證券引置條款是否能有效把傭船契約中的條款加入到 載貨證券中時,會針對傭船契約中條款的性質而有不同的要求。例如實務上最具 爭議的仲裁條款,由於仲裁條款在實務上的廣泛性,因此,大部分標準化的載貨 證券,例如 Congenbill 中62都載有明確引置條款以加入仲裁條款。明確引置條款 是英國法對於引置條款加入附屬性條款的原則,例如在 Ok Petroleum v. Vitol 案63就是關於買賣契約加入傭船契約中的附屬性條款的案件64,該案中原告與被告 簽訂買賣契約買賣原油,雙方約定買賣以 CIF 的方式進行,買賣契約中約定以一 般引置條款加入傭船契約的條款。在該案中原告為出賣人而被告為買受人,因 此,原告按照 CIF 條件與運送人訂立傭船契約,傭船契約中約定了如果裝卸貨發 生遲延,原告需支付延滯費,並且在該延滯費條款中加入索賠時效的規定,按照 該項規定,如果發生延滯,除非在卸載原油 90 天內接到通知,否則傭船人對傭 船契約下的延滯費無需負責65。後來被告卸貨發生延滯,原告在 90 天後向被告請 求支付延滯費,被告則抗辯按照傭船契約中的延滯費條款中的索賠條款,原告需 在 90 天內被和索賠,原告索賠已超過時效。該案爭點在於買賣契約中的引置條 款是否把傭船契約中延滯費條款中的索賠時效規定加入到買賣契約中,法院的見 解是認為延滯費索賠時效規定不能加入到買賣契約中。其中原因有三:第一、一 般引置條款不一定能加入傭船契約中所約定的一切規定,除非這些規定是構成契 約標的的事項。第二、索賠時效規定雖然適用於延滯費條款,但其性質上僅係附 屬於延滯費條款的附屬性條款。第三、本案買賣契約的引置條款係一般引置條 款,沒有表明加入那些不屬於延滯費標的而屬於附屬性條款的規定的意圖。本案 中法院認定買賣契約中的引置條款並未加入傭船契約中的索賠時效規定,因此原 告可以向被告索賠。

62 Congenbill 中的規定:“All terms and conditional, liberties and exceptions of the Charter Party, dated as overleaf, including the Law and Arbitration clause, are herewith incorporated.”。

63 Ok Petroleum v. Vitol *1995+ 2 Lloyd’s Rep. 160。

64 實務上除了載貨證券外,引置條款在其他類似的法律關係中也有廣泛的使用,例如一般契約,

在國際買賣上,當事人一方與運送人的情況類似,以 CIF 為例,傭船人作為運送契約之託運人與 買賣契約之出賣人同時面對運送人與買受人,受運送契約與買受契約之拘束,因此,也有不少情 況下,出賣人會以引置條款之方式把運送契約與買賣契約之權利義務調整一致,以減低其可能承 擔之風險。

65 英國法並未禁止當事人自行約定索賠時效,因此,這裡約定 90 天索賠時效並不違反英國法的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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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傭船契約中的某個條款明確指明適用於載貨證券中

這種情形下的載貨證券的引置條款,在形式上應該屬於概括性的引置條款

66,因為在這種情形下載貨證券的引置條款並沒有明確指示出載貨證券需要把傭 船契約中的哪些條款加入到載貨證券中,而是以概括性的用語把傭船契約中的條 款都併入到載貨證券中。在英國法院審查載貨證券的引置條款的原則上是只承認 概括引置條款只能把與載貨證券直接相關連的條款引入到載貨證券中,而不包括 其他條款,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卻有例外的規定,按照英國法院在 Merak 案67中 的見解,雖然載貨證券中的引置條款並未具體明確指明把哪些條款加入到載貨證 券中,然而只要在傭船契約中的某個條款中有明確指明在載貨證券中有所適用

66,因為在這種情形下載貨證券的引置條款並沒有明確指示出載貨證券需要把傭 船契約中的哪些條款加入到載貨證券中,而是以概括性的用語把傭船契約中的條 款都併入到載貨證券中。在英國法院審查載貨證券的引置條款的原則上是只承認 概括引置條款只能把與載貨證券直接相關連的條款引入到載貨證券中,而不包括 其他條款,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卻有例外的規定,按照英國法院在 Merak 案67中 的見解,雖然載貨證券中的引置條款並未具體明確指明把哪些條款加入到載貨證 券中,然而只要在傭船契約中的某個條款中有明確指明在載貨證券中有所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