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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猥褻罪之修法沿革

第二章 強制猥褻罪與性觸摸罪之概念與界分疑義

第一節 強制猥褻罪之修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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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強制猥褻罪與性觸摸罪之概念與界分疑義

第一節 強制猥褻罪之修法沿革

性犯罪是一個極為古老的犯罪。西方世界中的性犯罪型態,一開始是以保 障婚姻作為前提,與現今我們所認知的保護「性自主決定權」全然不同。西方 在羅馬時代,曾制定了所謂的「通姦法」,以維護家父長制度,家父長對受其 監督與監護之人的道德純粹性,避免道德淪喪,防止婚姻關係鬆動或子嗣人口 下降。此部以維護婚姻關係與家族連結為目的的法律,例如:血親和姦、媒介 性交、通姦、未婚性交罪,可以說是西方最早的性犯罪法律。其中未婚性交罪 主要是針對男性與無婚姻關係之貴族階級婦女之性交行為的處罰,其目的是為 了維護公眾對貴族婦女的子嗣為合法子嗣的期待權,但如果是一般未婚男、女 兼具有事實婚姻但無法律婚姻的關係,或是奴隸或妓女有性的關係,原則上不 處罰15

這樣對性犯罪的架構,在基督教支配歐洲後仍然承襲,基督教強調婚姻的 神聖性,因此任何婚姻外的性行為都是一種悖倫行為,合法的性行為是指結婚 後(亦即經教會許可)的性行為,未婚男女的事實婚行為,由於未經教會認可,

因此仍然必須納入處罰範圍。教會法對於婚姻神聖性的看法與對於悖德行為的 處罰,就圍繞在對婚姻有所侵害之行為,以及各式各樣的悖德行為,例如強 姦、媒介性交、同性戀、血親性交、誘拐、通姦、重婚16

15 參王皇玉,強制手段與被害人欺瞞的同意:以強制性交猥褻為中心,台大法學論叢第 42 卷 第 2 期,2013 年 6 月,頁 385-386。

16 參王皇玉,強制手段與被害人欺瞞的同意:以強制性交猥褻為中心,台大法學論叢第 42 卷 第 2 期,2013 年 6 月,頁 386-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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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以前的歐洲刑法對於性犯罪的處罰,一方面可以說來字維護家父長 的權力與人口子嗣的利益,因此針對婚姻或家庭有所侵害的行為,例如通姦、

血親性交等行為一直訂有處罰規定。在基督教思想加入後,性犯罪的處罰有增 加了許多側重性道德維護的處罰規定,因此對於許多有為性道德的悖德行為,

例如媒介性交、不正常的性方式、同性戀、人獸姦等,均被視為犯罪行為。因 此近代德國 刑法典,不管是1851年的普魯士刑法典、1871年德國刑法典,甚至 是1973年之前的德國刑法典,關於性犯罪的處罰,是統稱在「違反善良風俗罪 章」之下,且性犯罪的重心也置放在道德秩序的維護上17

而我國刑法1999 年4月修法以前,舊刑法受到中國傳統禮教及保守社會風 氣的影響,認為人類具有異於禽獸間之生活秩序並有追求共同理想生活理念,

立法目的以維護善良社會風俗為目的,故將本條規納於「妨害風化罪」章,對 於之所以要立法規範「妨害風化」當時文獻認為係對社會影響有三18:一為性病 之傳染、二為致使道德墜落、三為降低其他犯罪之發生,該文獻有謂:「妨害 風化犯罪能影響其他犯罪增加,實比其他任何犯罪行為為最,影響社會道德墜 落,也間接地影響了其他犯罪增加之因素,就妨害風化犯罪行為直接可能影響 增加之犯罪加以分析如下:因強姦而殺人、因妨害風化而妨害自由罪、因妨害 風化而引起妨害家庭罪、因妨害風化而引起之墮胎罪、公然猥褻罪等等犯 罪」。

1999 年 4 月修法,將原「妨害風化罪章」中有關妨害個人在妨害性行為加 以抽離,而獨立成「妨害性自主罪章」,以彰顯個人性決定自由為法律保護之 客體。在構成要件部分,由原來「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

17 參王皇玉,強制手段與被害人欺瞞的同意:以強制性交猥褻為中心,台大法學論叢第 42 卷 第 2 期,2013 年 6 月,頁 387。

18 參司法行政部犯罪問題研究中心「妨害風化罪問題之研究」,司法行政部發行,1967 年 7 月 25 日出版,頁 219-230。

http://www.awakening.org.tw/chhtml/topics_dtl.asp?id=51,最後瀏覽日 2015 年 6 月 7 日。

21 最高法院 97 年度第 5 次刑事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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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故修正為『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即不以『至使不能抗拒』為要件)。則 修正後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應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 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 而言,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 法,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為必要,始符立法本旨。」

此最高法院的刑庭決議,卻引起更多的爭議,例如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的

「性觸摸罪」與刑法強制猥褻罪之「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為猥褻行為如何 分辨?如乘人不注意而觸摸臀部依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五次刑庭會議解釋,

僅違反被害人意願即可能構成強制猥褻罪,本文目的即從實施行為本身違反刑 法期待作出負面價值判斷(行為非價)來觀察強制猥褻罪及性觸摸罪,以區分 強制猥褻罪與性觸摸罪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