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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強制猥褻罪與性觸摸罪之概念與界分疑義

第三節 適用疑義案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5u8EDzRUn-8,最後瀏覽日 2015 年 6 月 7 日。

54 「誰給法官上上課 襲胸、舌吻、摸臀 為何竟無罪?」婦女新知基金會記者會,

http://www.awakening.org.tw/chhtml/topics_dtl.asp?id=51,最後瀏覽日 2015 年 6 月 7 日。

55 恐龍法官係指為台灣社會新近產生的名詞,意指司法界「活在恐龍時代」的法官,取材自遠 古的草食性恐龍對現實反應緩慢的刻板形象,藉以形容部分法官與社會常識或價值觀嚴重脫節 的法條解釋與判決結果。以往被形容為恐龍法官或恐龍判決的判例均與婦女人身侵害判決有 關,但目前已被用來廣泛的指稱所有不符社會期待的裁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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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同屬刑事審判的重要元素,兩者不可偏廢56。本文就相關案例之「事實 認定」和「法律適用」摘要說明。

第一項 強吻案

第一款 案例事實

乙在桃園縣某「統一麵包超商」,見甲獨自看守櫃檯,竟基於妨害自由之犯 意,進入櫃檯內,以雙手正面強行抱住甲後,並伺機親吻甲臉頰達一、二分 鐘,嗣經甲高聲呼喊,在倉庫內之員工聞聲前來,撞見乙驚慌逃離現場。

第二款 法院判決

第一目 桃園地方法院 89 年度易字第 1266 號判決

所謂猥褻行為,最高法院十七年十月十三日決議謂:「猥褻者,其行為在客 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之謂。」最高法院二十七 年上字第五五八號判例謂:「所謂猥褻係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 而言。」是姦淫行為以外之一切滿足自己性慾,或足以挑逗他人引起性慾之有 傷風化之色慾行為,如客觀上非基於色慾之行為,且不致引逗他人性慾,行為 人主觀亦不 足以滿足基本人之性慾,即非猥褻行為。而社會風化之觀念,隨現 今社會經濟發展及風俗變遷,顯異於早期社會保守之道德觀感,男女從早期嚴 格禮教之制約,至漸趨開放社會環境,男女肢體間接觸是否有礙風化,達刑法 制裁之程度,顯不能立於早期「授授不親」觀念予以評價,熱戀男女在街頭擁

56 參張升星,「強制猥褻罪」與「強制觸摸罪」的歷史辯證,台灣法學雜誌第 117 期,2008 年 12 月 1 日,頁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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吻的親密動作,漸為國人所能接受之行為,接吻行為在客觀上已非屬誘起他人 性慾之猥褻行為,而親吻臉頰又係國際社交禮儀一種,客觀評價上更無猥褻概 念可言,況被告抱住告訴人身體時,並未以性器官摩擦告訴人身體,或伺機上 下其手撫摸告訴人身體等情,業據告訴人陳述在卷可稽,是被告強吻告訴人臉 頰,行為固然失檢,但未有進一步輕薄動作,被告顯無藉此滿足個人性慾之意 念存在,公訴人認被告親頰動作達「猥褻」程度,容有誤會,附此敘明。核被 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妨害自由罪57

第二目 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度上訴第 3561 號判決

復查所謂猥褻行為,最高法院十七年十月十三日決議謂:「猥褻者,其行為 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之謂。」最高法院二 十七上字第五五八號判例謂:「所謂猥褻係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 為而言。」是姦淫行為以外之一切滿足自己性慾,或足以挑逗他人引起性慾之 有傷風化之色慾行為,始構成猥褻行為,如客觀上非基於色慾之行為,且不致 引逗他人性慾,行為人主觀亦不足以滿足基本人之性慾,即非猥褻行為。本件 被告抱住告訴人身體時,僅吻其臉頰,並未以性器摩擦告訴人身體,或上下其 手撫摸告訴人之身體,已據告訴人指陳甚詳,則被告此舉,在客觀上尚不足引 起告訴人之性慾,亦不足滿足被告個人性慾,被告之行為固然失檢,惟尚與猥 褻之構成要件有間58

而原審所判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在性質上,其行為自須持續 相當之時間,始足當之,倘若其目的在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僅有瞬間之拘束,

則屬同法第三百零四條之範圍(參見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六八五七號判

57 參桃園地方法院 89 年度易字第 1266 號判決。

58 參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度上訴第 3561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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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本件被告僅短暫抱住告訴人親吻臉頰,其目的係使告訴人行無義務之事,

且僅係瞬間之拘束,尚不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妨害自由罪,原審認 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罪,尚有未洽。又公訴人上訴謂被告乙○

○強行抱住告訴人甲並親吻,應屬一個犯意所為之強制猥褻行為。而原審將被 告之一強制猥褻行為,分割成二行為,僅論斷被告強行抱住告訴人行為係犯妨 害自由罪嫌,而認被告強吻告訴人臉頰之行為,係屬合乎國際社交禮儀之行 為,被告無猥褻之犯意,顯有誤會。蓋親吻如無法引其他人或自己性慾,熱戀 男女何以在街頭擁吻﹖而男女間之親吻,與親子間及一般朋友間之友好親吻,

並不相同。本件被告與告訴人互不相識,顯非屬一般朋友間之友好親吻,原審 認被告無猥褻之犯意,容有誤會,其判決應與經驗法則有違。及被告上訴否認 有親吻告訴人臉頰雖均無理由,但原判決既有可議之處,自應予以撤銷改判

59

第三目 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非字第 168 號判決

猥褻之價值概念因時間、空間而有不同,抽象言之,猥褻行為乃指姦淫以 外可資滿足或刺激性慾、使一般人生羞恥、嫌惡感覺之行為,故其評價自應以 社會生活之倫理觀念為基準,不可一概而論,例如我國男女相吻,不願公開,

歐美則公開擁吻,視為禮節。從而其評價標準,係依當時、當地之社會倫理規 範及一般人之健全常識,就客觀行為事實決定之,自非依少數人及裁判者之主 觀價值觀而定。查原確定判決認為第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決被告係犯刑法 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在性質上,其行為自須持續相當之時間,始足當 之,倘若其目的在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僅有瞬間之拘束,尚不構成妨害自由 罪,爰核被告以強暴方法抱住告訴人親吻其臉頰,使告訴人行無義務之事,係

59 參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度上訴第 3561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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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依前所述,桃園地方法院將被告行為分 割成強行抱住及親吻二行為,僅論斷被告強行抱住告訴人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 零二條第一項之妨害自由罪嫌,而認被告強吻告訴人臉頰之行為係合乎國際社 交禮儀之行為…….60

又原確定判決於判決理由四則載明:「本件被告與告訴人互不相識,顯非屬 一般朋友間之友好親吻,原審(即第一審)認被告無猥褻之犯意,容有誤會,

其判決應與經驗法則有違。」原審既已指駁桃園地方法院採證之理由與經驗法 則相違,且已認定被告有猥褻之犯意,然判決理由三卻又記載:「本件被告抱住 告訴人身體時,僅吻其臉頰,並未以性器摩擦告訴人身體,或上下其手引起告 訴人之性慾,被告之行為固然失檢,惟尚與猥褻之構成要件有間。」基此,原 審既認定被告強行抱住及親吻之行為已有猥褻之犯意,復主張被告以強制手段 達成親吻之結果,因未以性器摩擦被害人身體或上下其手等理由,認尚與猥褻 之構成要件有間,其所載理由顯然互相矛盾。…….再查被告對被害人之接觸行 為已令被害人心生噁心及嫌惡,是被告顯然已侵害被害人之性自主法益。按刑 法上之「猥褻」,如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色情者,

不論撫摸女人何部位,均為猥褻行為,此乃實務界一般所採之見解…..61

刑法對於強制猥褻罪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此觀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及 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自明,原確定判決理由雖記載:「……親吻如無法引起他 人或自己性慾,熱戀男女何以在街頭擁吻?而男女間之親吻,與親子間及一般 朋友間之友好親吻,並不相同。本件被告與告訴人互不相識,顯非屬一般朋友 間之友好親吻,原審(即第一審)認被告無猥褻之犯意,容有誤會……」,因而 撤銷第一審不當之科刑判決,並以「被告抱住告訴人時,僅吻其臉頰,並未以

60 參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非字第 168 號判決。

61 參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非字第 168 號判決。

64 參台灣立報,「強吻一分多鐘 不構成強制猥褻罪?」,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54609,最後瀏覽日 2015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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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起來,並非重罪,但是對被害人來講是受傷害的事,但卻被法院認為強吻 不屬於猥褻行為,故人民認為這是對婦女權益的傷害與不尊重65

第四款 學者見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對於上述事實的刑法評價受到輿論所批評,其中 主要部份是關於上述加害人對被害人親吻,該親吻部分不被法院認為屬於猥褻 行為66。有關刑法第 224 條所規定的猥褻行為的內涵,向來實務界的定義,就 是如同上述案例中所引用的最高法院判例或決議所言,「姦淫以外(性交之外),

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之有傷風化的色慾行 為」。所以「是否能引起性慾」便成為是否屬於猥褻行為的唯一判斷。

盧映潔學者認為,上述實務或文獻見解將猥褻行為的闡釋拘泥在「是否足 以引起性慾」的討論上,是一種只站在行為人角度思考的刑法闡釋,係欠缺以 立法目的與被害人角度思考之下的產物67。許恒達學者認為,判決認為親吻屬 國際禮儀,未達能夠引起性慾的程度,故不屬於猥褻行為,此說法真正原因係 員自惹起性慾的錯誤解讀,析言之,親吻在一般社會觀念下,屬於一種親密互 動的行為模式,也足認定為與性行為有鄰接關係的行為,既然有性意義的關聯

盧映潔學者認為,上述實務或文獻見解將猥褻行為的闡釋拘泥在「是否足 以引起性慾」的討論上,是一種只站在行為人角度思考的刑法闡釋,係欠缺以 立法目的與被害人角度思考之下的產物67。許恒達學者認為,判決認為親吻屬 國際禮儀,未達能夠引起性慾的程度,故不屬於猥褻行為,此說法真正原因係 員自惹起性慾的錯誤解讀,析言之,親吻在一般社會觀念下,屬於一種親密互 動的行為模式,也足認定為與性行為有鄰接關係的行為,既然有性意義的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