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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論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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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不以類 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足以壓抑被 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為必要,始符立法本旨。」此決議明確將強制猥褻罪之強 制手段程度限制放寬至只要是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即屬強制猥褻罪,無須達 到令被害人不能抗拒或難以抗拒之程度。然而此決議造成強制猥褻罪與性觸摸 罪之分際更加模糊,即為本文所探討的重點。

本文所探討的強制猥褻罪,猥褻行為法律並未做出明確的定義,以致在學 說界及實務上皆有不同見解,而性觸摸罪限定被害人性的受侵害態樣為「親 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如果以觸摸臀部、胸 部或其他隱私處在何情況下構成強制猥褻罪?在何種狀況下構成性觸摸罪?此外 強制猥褻罪在其列舉手段上「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可確定其強制程 度,而概括規定部分,「違反其意願之方式」原本在學說及實務皆有爭議,有認 為強制手段必要說及強制手段不必要說,後最高法院決議強制力不須與前面所 列舉的「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相同,其與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性觸摸 罪之規定「乘人不及抗拒」有何差異?此為本文試圖且亟需釐清之界限。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論文架構

強制猥褻罪,蔡墩銘學者認為係包括普通強制猥褻罪(刑法第 224 條)、加 重強制猥褻罪(刑法第 224 條之 1)、強制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刑法第 226 條)、

強制猥褻罪之殺人重傷罪(刑法第 226 條之 1)、乘機猥褻罪(刑法第 225 條第 2 項)、對於未成年男女為猥褻罪(刑法第 227 條第 2 項第 4 項)、利用權勢猥褻罪 (刑法第 228 條)等 7 種犯罪類型13,林山田學者認為包括刑法第 224 條之普通強

13 參蔡墩銘,刑法各論(修訂六版),三民書局,2008 年 2 月,頁 4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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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猥褻罪及刑法第 224 條之 1 加重強制猥褻罪14,惟本文所稱之「強制猥褻 罪」係指刑法第 224 條普通強制猥褻罪。

本文研究範圍以刑法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及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性觸摸罪 為主,並著重在此兩個法條的界限。至於常伴隨強制猥褻罪出現的有第 221 條 強制性交罪、第 225 條第 2 項乘機猥褻罪、第 228 條第 2 項利用權勢猥褻罪、

第 234 條公然猥褻罪與第 235 條猥褻物品罪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3 條「調戲」

行為之討論,由於行為態樣不同且與性觸摸罪之關聯性較低,均不列入本文討 論之範疇。惟為更能分辨兩法條界限,從整體性自主法益保護的架構觀察,刑 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其他條文及性騷擾法律間也會做適當的比較。最後,判決之 討論與評析,藉由本文所歸納出來的區分標準是否可以適用於各案件事實內。

第一項 研究方法

一、文獻探討法

對於強制猥褻罪與性觸摸罪之分析比較、對於實務上爭議判決研究、強制 猥褻罪之修改歷程及性騷擾相關法規之制定,將採文獻研究法,學說界已有許 多老師及先進發表不少文章與著作,可提供本文劃分強制猥褻罪與性觸摸罪之 界限,並提出自己的意見。

二、歷史分析法

對於強制猥褻罪,可以從傳統實務與學說見解及新近學說對於猥褻概念之 變遷,兩相比較,藉由修改歷程及分析,觀察過程中規範的變遷;對於性觸摸 罪,可以從性騷擾相關法規之制定,從其制定過程了解性騷擾的定義及其範

14 參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上)五版,自版,2006 年 10 月,頁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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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

三、比較分析法

本文引用外國學說及文獻中對於性騷擾等相關論述,比較我國立法方式及 制定內容,以統整性騷擾概念之特質。

四、判決分析法

本文之研究動機係來自於「強吻案」、「襲胸案」、「舌吻案」、「觸摸下體兩 秒案」。判決內容遭受社會各界撻伐,究竟是一般社會大眾對性觸摸罪與強制猥 褻罪之分際不清楚,或是法官之法律見解有誤,抑或立法時兩條文未能明確定 義引發的爭議,本文藉由強制猥褻罪與性觸摸罪在法院判決上的解釋適用上,

應如何加以認定,並試圖劃分出強制猥褻罪與性觸摸罪應如何適用在犯罪事 實。

第二項 論文架構

本文在結構上,為能劃分強制猥褻罪及性觸摸罪之界限,第二章從強制猥 褻罪之修法歷程及性騷擾防治法之立法歷程觀察,並指出因強制猥褻之修法及 最高法院決議,造成與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性觸摸罪在適用上發生爭議,並以 著名的爭議案件,如「強吻案」、「襲胸十秒案」、「觸摸下體兩秒案」及「舌吻 五秒案」,從各審判決、社會對判決結果的反應及學者的看法,觀察社會一般大 眾、學者間、實務界如何適用強制猥褻罪與性觸摸罪。第三章即以從法益侵害 的實施流程中之「行為非價」及「結果非價」來區分強制猥褻罪與性觸摸罪之 界線。從「結果非價」觀察被害人性的受害態樣及被害人受侵害標準的評定,

從「行為非價」觀察強制猥褻罪與性觸摸罪之加害人侵害手段差異。並從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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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所劃分出的標準,依該標準檢視上述爭議案例並做評析。最後則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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